比如,科学真理与哲学真理是同一个真理的两个侧面。他还认为,具体的真理所反映的都是具体事物的存在,而具体事物都是不完:善的,因而反映具体事物的真理也都是不完善的、相对的,而相对真理统一于绝对真理,绝对真理表达的是上帝的存在,这才是最完美的。托马斯的真理观,有其正确合理的一面,例如“真理是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真理是客观的”,“相对真理趋向绝对真理”等,当然,这些观点都是在神学哲学体系中显露出的一些有价值的内容,总体来看他的真理观,仍然是为论证上帝存在服务的,这是显而易见的。
纵观托马斯的认识论,是一种神学哲学认识论,其主旨在于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需要,对传统保守的经院哲学,特别是奥古斯丁主义的经院哲学进行修正和革新,以更合理的、更精密的思辨形式来为宗教神学作论证,这是他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不可否认,在这个前提下,他对认识运动过程的阐释,大量地吸取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思想,并结合自己的独特创新,有许多合理的、有价值的内容。如果把托马斯的认识论放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去考察,应该说,他的认识论思想,是人类认识思想发展史上一个阶段和不容忽视的环节。例如,他提出:人类的认识对象首先是从外部事物开始,感性事物和感觉经验是一切认识的基础,认识的过程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提出灵魂和肉体相结合为统一的实体,从而强调人的心灵不能脱离肉体,人的认识不论感性认识还是理性认识都不能摆脱肉体独立发挥作用;强调理性认识的任务是抽象概括出寓于个别事物中共同的普遍本质;认为真理是主观认识与客体的一致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客观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性质,也包含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因素。这些对后来者不无启迪。当然这些合理成分,并没有根本改变他的认识论体系的神学唯心主义基本立场。他是虔诚的基督教徒,是神学的忠实卫士。他自己曾说:“不错,人必须依靠身体的器官,从那可以感知到世界,汲取知识。但是,除非得到较高神灵的帮助和启发,人就永远不能全面了解有关人类的一切事情,这就是人的知识状态的缺点。”倒向神灵,倒向启示,这是托马斯认识论的必然归宿。
3.伦理和社会政治学说
托马斯的伦理和社会政治学说,同样是用基督教神学来加以指导,他认为必须以教义为准则,重新确立人们的伦理价值标准,构建社会政治体制。只有这样,人的社会行为、社会结构才是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符合神的意志,才是合理和理想的。世俗社会和现世的人,由于受到形形色色恶的情欲的影响,很容易偏离人的自然本性要求,而陷入罪恶深渊。只有按托马斯的伦理准则去规范人的行为,按神的启示去构建社会政治体制,人们才能得到拯救,真正实现人生的价值目标,追求终极的善,而获得永生。
(1)伦理思想。
托马斯的伦理思想仍然是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与基督教思想的混合。但在伦理思想上托马斯更多的则是以基督教思想为基础,而:不像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学说方面,则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为蓝本,来阐发自己的思想。在伦理学方面,亚里士多德关注盼是世俗社会和现实的人,排除神灵的干涉,纯粹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研究人的伦理问题,这必然从根本原则上与基督教神学相悖。因此,作为一个基督教哲学家,托马斯必然更多地汲取以奥古斯丁主义为主的神学哲学内容,并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说加以神学改造,以适应其重建基督教神学体系的需要。
道德学说。
托马斯认为在论述人的伦理行为之前,应对人的活动性质加以分析,因为人的活动性质有两类,一类涉及伦理道德,一类不涉及伦理道德。如果不对这两类活动性质加以区分,那就无从判定人的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以至造成道德标准的混乱。人的活动性质一类是“人的行为”,这是指一些自然的、无意识的、本能的活动,诸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条件发射等,以及一些生理现象为主。这些活动,不是人们主观意识自主选择,是没有经过大脑思考的无目的性的行为。尽管这些活动也是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符合人的本性的要求,但却不属于道德范围,这种行为是中性的。托马斯曾举例说:“如果一个行为不是有意的……比如摸一下胡须,动一下手或脚,确切地说这样的行为不是伦理的或人性的……它是中性的。”
另一类行为称之为“人性行为”,它是人在理智指导下,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与无意识的“人的行为”相比,“人性行为”意味着:“人是其自身活动的主人。而之为自主活动的主人,乃是由于理智和意志。”所以,“人性行为”是经由人的理性判断和意志决定的一种理性活动。因为人的理性判断和主观意志其指向性、目的性是明确的,而伦理标准,就是衡量人的理性判断和主观意志是否符合某种道德要求,因而它有道德和不道德的区别,它属于伦理范围。总之,不是人所产生的一切活动都是“人性行为”,只有“人性行为”属于道德范围,也可说是伦理行为。
托马斯说:“伦理行为和人性行为是同一的。”而伦理学所要研究的就是“人性行为”。
托马斯接受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认为“幸福是人类的至善,是其他目的都要服从的目的”。人人追求幸福,追求善,这是最基本的、最现实的“人性行为”。而追求善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并不是人的自由选择,所以这是一种必然。或者说善是人的意志所追求的不可改变的永恒目的。当人们获得了某种自己所愿望的善,实现了追求善的目标,就会同时获得一种自我满足的幸福感,这说明追求善和获得幸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客观的善转化为主观的满足和幸福,统一于人的本性需要。人们追求善以获得幸福,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但是在这里托马斯注意到人们对善的理解、善的愿望的具体对象却大不相同。“有些人追求财富,把财富当作善;有些人追求快乐;另一些人追求其他别的东西等等,不一而足。”托马斯认为,尽管人们对善的理解千差万别,但有一点则是肯定的、相同的,这就是人们都在善的名义下去追求它,这说明,“人天生具有倾向善的意志,这是千真万确的而无可否认的”。尽管这种善或许只是人们主观认定的,或者客观对象本身就是善。
托马斯在分析了追求善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所决定的之后,进而又指出,倾向于善,也是“人性行为”的目的性。当人们的理智认定一个客观对象是善的,即把这一客观对象当作追求奋斗的目标,因为实现这一目标,能使人得到自我满足、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总之,善是人们主观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由此,托马斯断言,人的本性既必然倾向善,又必然以实现善为目的。但是,现实世界的事物又都是有限的、不完美和不至善的,人的本性意志不仅必然追求有限的善,以获得相对的满足和幸福,又必然要追求最高的善即至善,以期获得完美的幸福,这是人的最终目的。那么什么是人所追求的至善和最终目的,这是伦理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至善和最终目的,直接关系到伦理道德的标准,假若我们明确了某种目的为至善的和最终目的,那么我们的一切行为就将以此目标为准则,去衡量行为是否道德。在这个问题上,托马斯坚持宗教神学的基本立场,并又综合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提出至善和最终目的是上帝。
托马斯是怎样证明至善的上帝是存在的呢?他认为,首先,至善和最终目的是存在的,如果没有至善和最终目的,人们就不会对它孜孜以求,不断努力。诚然,现实的人总是先把一些个别的善和目的作为追求目标,当人们达到这些目标,这些个别的善和目的,只能给人以短暂的有限满足,而不是永久的完美的满足,那么人们就会又有新的更高的善和目的,这些个别的善和目的只是作为达到至善和最终目的中继站或途径和方法。托马斯举例说:“或许有人认为物质财富、身体强健是善的,获得它们就是幸福,把它们当成追求目的;可是当你获得这些后,会得到一时肉体和物质享受的快乐,不久又会感到不满足、不幸福,甚至产生极大的失望,这说明这些目的是不完美的和不至善的,只能部分满足人的愿望和幸福。再比如有人认为荣誉、权力和知识是善的,如果能够拥有这些,将给人带来极大的愉悦和幸福,把这些作为自己追求的目的;可是我们应该看到,荣誉是人给予的评估,其中包括着不确切和虚伪性。权力使用得当可以用于行善,使用不当可以用来作恶。掌握一定的知识,确能给人一种享受,可是知识又总是相对的,仍然无法满足人的求知欲。由此可见,现实世界任何事物都是有限的,只能给人们一时的享受,无法满足人的本性需要。”相反,就人的本性来讲,人是要追求最完美的善,只有达到这一目的,才会感觉获得了最终、最大的满足和幸福。所以,托马斯又说:“人们都愿意自己完善,就是最终目的意思。”总之,至善是存在的,而追求至善原则是人的本性。那么究竟什么是至善?托马斯认为,至善的标准有三条:第一,本身完美无缺;第二,持久不变;第三,能够满足人的本性所有的合理要求。按这三条标准,现实世界一切事物都不可能是至善的,因而都不能成为人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只有上帝符合这三条标准,因而上帝是至善的,也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的。
托马斯还不断用宗教神学来论证上帝的至善和存在,以及追求至善实现最终目的途径。他说:“真正的幸福在于理智去认识上帝,幸福的本质在于理智直接去‘瞻仰’上帝、‘享见’上帝。”他坚信《圣经》的教条,在现实世界中人是无法获得至善、幸福完美,只有在来世,灵魂升人天国,与上帝完全同化,才能完美无缺,永恒幸福。由此可以看出,托马斯虽然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目的论,但他却对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加以神学改造,他认为亚里士多德不了解、不认识上帝,因而他的幸福论是建立在现实物质世界基础上,只注意追求短暂的、不完全的善,无法确立和把握至善和最终目的,也就不能真正认识人的本性和人生最终目的和意义。而基督教则明确暗示人们,上帝是惟一至善完美,人生的最终目的就在=F不懈地追求上帝,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自我,人生的意义也在于此。这也充分表明,托马斯和亚里士多德,都主张善的目的论和幸福论,但亚里士多德主张人所追求的善和幸福,是现实生活的善和幸福,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色彩。而托马斯则宣扬的是上帝是至善,是人们应该追求的最终幸福,并且获得这种至善和幸福只能在来世的永恒世界。
天赋良知和良习。
托马斯认为人的本性决定人人必然去追求至善,去追求完美的幸福。人们何以能实现最终目的,这就需要有共同的伦理道德准则、良知或良心,就是人们公认的伦理道德准则。何谓“良知”,托马斯认为“良知是与其他事物的相识”。换句话说,良知是把已有的知识应用于其他对象上。“良知是知识的实际应用。”
托马斯认为由于有了良知,人就可以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够正确地判断已经所做的事或将要做的事是善是恶,是正确还是错误的,以此来规范人的行为。那么,人的良知又是从哪里来的?托马斯认为,人的良知是天赋的,即先天就有。因为,人的本性和人的存在都是上帝派生的。人之为人,就是因为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本性或本质。人的本质给人的存在以规定性,又通过人的存在来体现,人的本质和存在的统一构成现实的人。而人的本性决定了人必然去追求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当人的理智对人的本性进行自我反省时,又能意识到人所具有的追求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本性,这种追求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行为,就是“良知”。所以,“良知”是人的本质特征,是上帝赋予的。因此,良知能辨别人哪些行为有利于达到符合本性的目的;哪些行为有碍于追求至善,鼓励、支持善举。而谴责、禁止恶行。同时,人们是否按良知的要求去做,对人的主观精神又有强烈的反作用。例如,当人们做了好事,行了善举,会得到由衷的喜悦和快乐,当一个人做了坏事,违背良心,他会感到内疚和不安,这表明良知既是人们内心评判行为的标准,又对人的行为起到自我控制导向作用。托马斯把良知作用归纳起来分为三种:一是“鼓励和约束”,即“使人们根据自己的良知,判断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二是“作证”,即“使人们重新认识自己做过的事和未做过的事”;三是“指控或控告、谴责”,即“使人们根据自己的良知,判断已做事是好或坏”。接着,托马斯对良知的作用进行概括:良知好比是“一种理智命令”,是人类行为的“主观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