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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明治时代的婚姻内情

公然的一夫多妻制

通过明治维新,日本对世界打开了窗口,以近代化为目标,性急地一往直前。然而,急剧的近代化底层仍然堆砌着旧俗道德观。

江户时代的武士门第,为了传宗接代,采取一夫多妻制,允许男子纳妾,当作妊娠后备军。明治政府也承袭了此家族道德观,明治三年(1870)制定的刑法法典《新律纲领》五亲等图中,妻子和小妾均属同等的二亲等(隔代直系亲属或同代非直系亲属)。

新法律本来是取代旧律令的近代化公法,才会取名为“新律”,另一方却又理所当然地接纳了一夫多妻制陋习。社会更倾向拥有小妾的男人才是有能者的潮流,“妾”成为男人夸示权力与财富的标签。有些男人故意让爱妾精心打扮,乘着马车在市内兜风以引人注目;有些男人则以三房四妾为傲,盖了许多别墅,让每名爱妾各别住在园林别馆。

因此,明治时代的高官都是一夫多妻制实践者,最有名的“渔色大师”是历任四次首相的明治维新元老伊藤博文[9],每年更换女人,而且特别喜欢未满二十岁的年轻女孩。

第四、第六任首相的松方正义[10]亦拥有二十数名爱妾,孩子多达二十六个。有一次,明治天皇问他到底有几个孩子,他当下答不出,只能回说“日后经调查再上奏”。松方正义因孩子太多,考虑到世间体面,据说晚年的孩子全都申报为“孙子”。

此外,这些高官的妻妾大部分均采用同居方式。

伊藤博文的妻子梅子,住在神奈川县南部的大矶,别墅名为“沧浪阁”[11]。尽管丈夫不停带新女人过来,她也不发任何怨言,不动声色地以女主人身份照顾这些侧室。伊藤博文的左右手伊东巳代治[12]的妻子八重子,甚至将侧室生的孩子视为亲生孩子,毫无区别地一起养大。

当时的世间人极力赞扬这些妻子,传为尽人皆知的美谈。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

某些有识之士认为日本若想和先进国家并肩而行,终究还是不能让纳妾制度存续。

思想家、教育家,亦是日本著名私立大学庆应义塾大学的创立者福泽谕吉,在其着书《劝学》(1872—1876)第八篇中,不但强调“生于这世间的所有人,男人是人,女人也是人”,谴责一夫多妻制及拥有爱妾的男人,并炮轰“妻妾同居”等同于“家畜小房”。

日本现代教育的先驱及首任文部大臣,亦是“日本现代教育之父”的森有礼[13],也在《明六杂志》连载了四回《妻妾论》。

森有礼在《妻妾论》中大肆抨击日本的夫妇不是真正的夫妇,丈夫是主人,妻子是奴隶,当丈夫的除了妻子以外还纳一妾或数妾,又明言:“妻妾同居有违人伦大道,不合人性。”此外,森有礼将日本夫妇关系之所以如此紊乱,之所以变得有名无实的原因归咎于法律制度,并提出自己拟定的“婚期律案”试行法。

“婚期律案”的内容是,只要男子超过二十五岁、女子超过二十岁,都可以各自依照自己的意志结婚;结婚时,需要婚姻当事者双方的同意,用威逼进行的婚姻无效。

明治时代的婚姻观念仍是门户与门户之间的联婚制度。也就是说,婚姻对象都由父母决定,有时直至婚礼当天,婚姻当事者双方连见面的机会也没有。

“婚期律案”亦严厉禁止重婚,并声明,妻子受到不当待遇或丈夫明显不贞时,妻子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要求。离婚成立时,妻子可以请求赔偿费。但是,对男人来说,一夫多妻制与重婚制(当时非常多)是一种可以公然享乐的合法手段,不可能因有识之士提出异议而废止。

也因此,福泽谕吉在《明六杂志》中主张,即便无法立即废除此陋习,纳妾者也应该尽量隐藏爱妾的存在,应该先培养“纳妾是可耻之事”的观念。正因为福泽谕吉深知上流阶级的潮流,才会这么说。由此可见,在当时确实很难实施废除纳妾的法令。

所幸,这种野蛮风俗习惯对外国人不通用。明治政府当时的最大课题是消除不平等条约,政府要人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修订条约。为了向外国证明日本正在步向文明国家之途,最终不得不制定废除男子纳妾和妻妾同居的法令。如此,明治十一年(1878)开始准备新刑法,明治十三年(1880)宣告世人,明治十五年(1882)一月实施。

自此以后,“妾”这个前缀词在日本法律条例中被删除,一夫一妻制正式成立。

然而,新刑法完全是虚假招牌,没有登记户籍的“婚外婚”依旧盛行不衰。男性对纳妾之事本来就毫无罪恶感,制定新法令的男人怎么可能实际废除此制度呢?他们只是从“公然带着爱妾乘着马车在市内兜风”改为“金屋藏娇”而已。

对当时的女性来说,本质上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仍是遥不可及的奢望。

福泽谕吉与森有礼的“女性观”

福泽谕吉的著作《劝学》,在当时可以说是空前的畅销书。他在书中铺陈的新思维与自由的空气,令大众拍手称快,也让女性体会到开放感。譬如福泽在该书第八篇中明言“生于这世间的所有人,男人是人,女人也是人”,这是日本女性首次被有识之士公认为“人”的例子。

福泽主张,只要生而为人,不问男女贵贱,均拥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今日的“天赋人权”思想,这种论点给当时的人带来强烈印象。福泽自己出生于下级武士家门,正因为亲身体验过各种歧视,他极度排斥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如此,福泽给明治时代的人带来一阵旋风,导致某些后人以为他终生都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理念而奋战,至今仍不时受吹捧并被美化。

然而,从女性史的角度来看,福泽的“天赋人权论”中,其实并不包括女性及某些人。福泽在《劝学》中论述,所有人都应该向学、积极接受教育,并追求个人的自由独立。而且,只要生而为人,人人皆具有此权利。

他主张,民众通过教育,可以除掉旧有的封建社会,有能力的人也能让自己自由独立:

“个人自由独立后的结果是门户独立,门户独立后的结果是国家独立,国家独立后的结果是天下独立。”

这是福泽的论旨。

所谓“天下独立”,意思是与西洋列强并肩而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其中一员,晋身“大国”后,再仿效前辈各国获得殖民地。说白一点,这正是福泽鼓励民众向学的真正目的。

总之,福泽主张的“人人皆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中的“权利”,根底仍与“该如何让国家强大起来”的问题有关。他的“天赋人权论”也局限在此次元内。也因此,他在当时提倡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近代化思想,与我们现代女性目前正在享受的男女平等实境,其实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福泽谕吉在《日本妇人论》中,表明了他的理想女性形象是西式的贤妻良母,而且最好是“擅长家政”,亦即当时的英国上流阶级妇女形象。因此,他提倡的“男女平等”,并非鼓励女性外出工作,争取经济的独立。在他眼里,女性最终仍是守护家庭的存在,只不过在家庭内拥有至今为止没有的主妇权利而已。不过,福泽于婚前、婚后的女性经验始终只有妻子一人,这点倒是说到做到,值得赞赏。

我们再来看看“日本现代教育之父”森有礼的例子。

森有礼确实在《妻妾论》中大肆抨击当时的纳妾制度,并提倡婚姻自由、禁止男子重婚等,在当时算是思想极为先进的男士。他于明治八年(1875),在当时任职东京府知事的大久保一翁[14]及福泽谕吉的见证下,与广濑常完成契约结婚。据说这是日本最初的契约结婚例子。

合同书中第二条标明“认可夫妻双方的义务”,第三条则确立“夫妇的财产权”。表面上看来,森有礼可以说积极地以身作则实践了男女平等的口号。

然而,婚后十年,阿常竟然和其他男人私奔了。于是森有礼又于明治十八年(1885)与明治维新十杰之一的岩仓具视[15]的女儿宽子再婚。明治十八年正是内阁制度成立的年度,再婚不久的森有礼就任第一代文部大臣。他还未享受到新婚滋味,便不得不周游全国进行演说。

森有礼这个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理想主义者,他每天的生活都过得井然有序,从早上醒来至夜晚就寝之前,凡事一丝不苟。例如晚餐是欧洲式的正式晚餐,必定穿戴打着蝴蝶领结的无尾晚礼服,在身边有厨师伺候的桌子吃西餐,并且强迫夫人也如此做。

然而,宽子夫人是朝廷公卿的女儿,生在京都、长在京都,无法适应这样的用餐方式。婚后,她一直很想吃一顿茶泡饭。一次丈夫必须出远门进行全国演说,对宽子夫人来说,正是偷吃茶泡饭的好机会。不料,厨师对她说:

“夫人,主人今天出门时特别嘱咐过,他不在家时,夫人可能会想吃茶泡饭,但茶泡饭对健康不好,绝对不可以做茶泡饭给夫人吃。主人还说,他不在时,三餐都必须如常进行。”

这正是当时主张男女平等、明治六大教育家之一、日本现代教育之父的“女性观”。

森有礼于庆应元年(1865)赴英国留学,之后又前往俄罗斯旅游,接着又到美国留学。明治三年(1870)成为第一任驻美国代理公使,明治六年(1873)回国后,开创明六社,在《明六杂志》发表《妻妾论》,大肆抨击日本的一夫多妻陋习,更批评日本的夫妻是“丈夫是主人,妻子是奴隶”。

连这种从事启蒙运动的先进知识分子都这样对待妻子了,遑论其他下层阶级的老百姓?

既然妻子连吃一顿茶泡饭的自由都没有,这还算什么签订合同的“契约结婚”?算什么“男女平等”呢?

难怪第一任夫人的阿常会同其他男人私奔。

近代恋爱的萌芽

自古以来,日本便有“恋”这个字,但没有“恋爱”这个名词。“恋爱”(Romantic Love)的观念是随着其他西洋观念传入日本,再由某些文人翻译成汉字的“恋爱”。往昔的中国则称之为“儿女私情”。

明治时代之前,日本虽然没有“恋爱”这个名词,但并非表示男女之间也没有恋爱这种情绪。

古籍《万叶集》《源氏物语》,以及江户时代的人形净瑠璃作家井原西鹤[16],或歌舞伎作者近松门左卫门[17]等人的作品中,便有许多男女恋爱事例。只是,这些自由恋爱的事例,通常被描写为有违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特殊事件,而且是一种在人生中的异常心理。

“恋爱”确实是极为强烈的私人感情,不但会令人失去理智,也会令人昏头晕脑,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性命。当时的人视“恋爱”为一种异常心理,也并非毫无道理。明治时代的评论家、浪漫主义诗人北村透谷[18],正是针对视“恋爱”为违反社会道德的旧观念挑战。

“恋爱是人生的密钥,有恋爱才有人生,除去了恋爱,人生还有何色味可言?”(出自《厌世诗家与女性》一文)

这篇文章刊登在明治二十五年(1892)二月号的《女学杂

志》,在当时的青年之间掀起极大反响。北村透谷将“恋爱”形容为一把“解开人生秘密的钥匙”,褒赞恋爱可以提升人活在这世上的意义与价值。

明治二〇年代,正是士族叛乱、自由民权运动等受挫的时代,国家主义者呼吁“老百姓必须具有肩负近代国家之未来的‘国民’意识”。简单说来,就是直至明治二〇年代,“国民”的观念还未普及于一般大众。另一方面,青年层则开始认识并领悟何谓“自我的尊严”与“自由”的意义,他们想追求近代的新生活方式,因而出现许多参与文学及社会改革运动的年轻人。

然而,挡在这些刚觉醒的“自我”面前的障碍物,正是日本古来的“门户制度”。

日本小说家,亦是著名的思想家、评论家德富芦花[19],于明治三十一年(1898)十一月至三十二年(1899)五月,在《国民新闻》连载的畅销小说《不如归》,就某种意义来说,正是反映了当时的日本人无法脱离“门户制度”,让新婚夫妻重组小家庭的社会制度。小说内容主要描写相思相爱的主人公武男和浪子,被婆婆硬性拆散的事例。

另一位日本著名小说家有岛武郎[20]写的佳作《某个女人》,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例子。小说的女主人公是日本小说家、诗人国木田独步[21]的第一任妻子佐佐城信子。

国木田独步和佐佐城信子彼此热烈相爱,不顾父母及世间人的反对,以私奔形式毅然地结了婚。结果,婚姻生活仅维持五个月,信子即离家出走。当时的信子身怀六甲,却瞒着此事与国木田独步离婚。对于这件事,世间人均单方面地批评信子,指责信子是个任性、自私的贱货。国木田独步过世后被公开的日记中,详细记述了他与佐佐城信子的热恋过程以及信子离家出走的原因。

原来信子怀有想当女记者的梦想,但丈夫独步不但阻止她追求人生梦想,又因为文人赚不了多少钱,实际的生活相当穷困潦倒。这桩婚事完全是独步单方面的错,不但于婚前欺骗了信子,婚后还禁止信子外出,对所有支出极为啰唆,连一分钱、一厘钱都管得非常严。

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信子离家出走是正确选择。阅读国木田独步的日记,多少可以理解明治时代的男人到底有多自私且霸道的状态。

总之,当时的自由恋爱和恋爱结婚事例,通常因斗不过根深蒂固的“门户制度”而受挫,要不然就是因男性单方面的蛮横理论而夭折。由女性启开爱情之窗的主导权仍远在天边。

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

明治三十一年(1898)施行的民法典,不但让“门户制度”复活,且比之前更牢固地压迫着个人生活,婚姻亦是“门户”与“门户”之间的联姻。被父母强迫嫁出去的女性,往往过着奴隶般的生活,在家务和育儿、服侍丈夫及公婆的琐事中,空虚地结束类似无薪工的一生。

根据明治民法,所有日本国民均必须从属于特定的“门户”,而且户主拥有强大的“户主权”。无论婚姻或过嗣、入赘、移居等,都必须经过户主允许,完全无视个人的意志。长子是法定推定户主继承人,在家庭内同样拥有特别权威。

已婚女性被贬至必须绝对服从丈夫的地位,还有一条“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法令。所谓管理,意思是丈夫有权随意处理妻子的财产,妻子不但无权拥有自己的财产,所有经济行为都要经过丈夫同意。也就是说,无论已婚或未婚,“女性”对明治政府来说都是无能之辈。

不仅如此,连丈夫去世后,也由儿子继承一切遗产,妻子仍旧没有一丝钱财,只能成为仰赖户主(儿子)扶养的身份。如果膝下没有孩子,则由直系尊亲(丈夫的父母)继承遗产。若没有儿子,但有女儿,就让女儿招赘,让女婿继承遗产。另有一条法令规定,假如正室只有女儿,但侧室那边有儿子,那么,丈夫的所有财产都归侧室的儿子继承。

理解了上述这些明治时代的民法,再去阅读夏目漱石[22]的《虞美人草》,便能明白夏目漱石在小说中到底想表达什么。

总而言之,大多数的明治时代女性都没有选择婚姻伴侣的自由,只能遵循户主(父亲或哥哥、弟弟)的指示,嫁给一个从未见过面的男人。虽然当时也有相亲这个手段,但是,相亲只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之一,只要相了亲,通常无法谢绝亲事。

女性一旦结婚成为某人的妻子,只能在这种父权体制、户主统治的制度下,放弃自己决定自我人生的权利,一切以丈夫的生活为基准,迎合并适应夫家。

军人的结婚许可制

一心朝富国强兵埋头猛进的明治政府,用暧昧的“内部规则”这个名称,承袭了德川幕府的武士婚姻许可制。只要把“武士”换为“将校”,恰恰是江户时代的幕府法令,而且明治政府的规则比幕府的形式上的制度更严格。也就是说,将校想结婚时,必须向上级报告,并申请正式的批准文件。

将校提交婚姻对象的数据给军部人事局后,宪兵会彻底调查女方是否适合当军人的妻子。家族、亲戚、双亲是否建在、父亲的职业、兄弟姊妹的动向、家族的财产、当事人的交友关系等,各方面都会查得一清二楚。只要稍微有可疑之处,上级便会命申报者延缓婚期。倘若女方曾当过艺伎或其他鄙贱职业、家庭经济穷困、单亲家庭等,统统否决。因为在上述环境中成长的女子没有资格当“帝国军人的妻子”。

为何要如此执拗地调查呢?

首要目的是调查女方以及周边人的思想倾向,其次是经济状态。

明治时代的军人只能死在战场,军人的妻子终归会成为寡妇。到时候,要是军人遗孀的生活过得不好,会影响现任军官的士气。事实上,军官收入微薄,无法养活一户家庭,大部分人都仰赖妻子娘家的经济援助。既然如此,出身好,家庭经济也宽裕的大家闺秀,为何甘愿嫁给穷汉军官呢?

别忘了,当时的女性根本无权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都是“户主”指定要选谁做女婿。

按当时的惯例,女方娘家通常会保证十至二十年的经济援助,但男方也必须在这期间苦干实干,一步一步加官进禄才行。否则岳父一声“休夫”令下,男方不但会落人笑柄,也会失去经济上的保障。再者,当时是富国强兵时代,女婿是帝国军人这件事,就足以让岳父走起路来一摇三摆。

明治时代的离婚

江户时代,通常是丈夫单方面的无限制专制离婚,妻子无权要求离婚。但是,明治六年(1873)五月,立法府(国会)宣布赋予妻子要求离婚的权利。

只是,妻子要求离婚时需要父兄陪同出席,由这点也可看出明治政府于各方面都在加强父权体制。实际上,妻子基于经济性理由,也很难主动提出离婚,但在法律上,妻子总算有权要求离婚,对女性来说,算是往前跨出了一步。

那么,明治时代的离婚统计数据到底有多少呢?

日本是明治十五年(1882)开始实施离婚统计。根据记录,十五年至三十年为止的期间,平均每三对夫妻中,就有一对离异。由于离婚件数太多,离婚在当时似乎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完全不成话题。因为几乎都是“休妻”例子。

明治二十年(1887)左右,《女学杂志》曾针对离婚问题刊载了数回文章。文章中提及: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但现代人的婚姻犹如主人(丈夫)雇女佣(妻子),女佣也怀着前往夫家当婢女的决心与丈夫结缘,这样的婚姻形态令人喟然而叹。离婚习惯已经成为我国的正常风俗,众人见怪不怪,诚可悲也!”

这段文字正说明了当时的婚姻本质。不过,根据当时的统计,离婚件数大多集中在东北五县和新潟、山梨、静冈、鸟取、岛根等县。

主要原因是农村、渔村等地区,婚姻习惯仍停留在江户时代的暴力离婚做法,娶媳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劳动力以及有权继承户主的后裔(男子),倘若妻子的行为不合夫家门风或生不出儿子,夫家的公婆甚至自己的丈夫便会随时休妻改娶。

明治三十一年(1898)实施了民法,规定男女结婚和离婚都必须向政府申报,离婚率也随之减半。但是,离婚率减半并非意味离婚的人减少了,而是“事实婚”(普通法婚姻)增多。也就是说,许多人都选择虽然没有合法登记婚姻,但有婚姻之实的婚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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