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会计学者用契约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等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得出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结论,促进了会计准则、会计政策选择等会计理论的发展。本章主要论述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基本经济理论,为我们深刻认识、研究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2.1 契约理论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
契约理论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新学科,说它历史悠久,是因为广义的契约理论产生已经有几千年了;说它是一门新学科是因为它被直接应用于解释现代经济生活现象还只是几十年的事。契约理论被用于解释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更只是从实证会计研究开始。
2.1.1 契约的概念与企业的本质
契约的应用极为广泛,大至国际关系条约,小到私人之间的口头承诺,中到企业融资或经营活动中的招股说明书、贷款合同与购销合同等。契约理论用于解释企业的本质,起源于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本质》,且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企业的契约本质。
1.法律与经济学中的契约
(1)法律中的契约。契约,英文为contract(或compact,或covenant),通常译为合同、契约、合约或协议等,其本义为“自愿协作和自由合意”⑤,如《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契约是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签订契约必须取得双方意见的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且双方必须同时受到契约的约束。此外,《法国民法典》中还包含有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思想。契约自由是指法律保护签约双方在不受任何干涉和妨碍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是否缔约并选择契约的内容和方式,法律给予确认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契约正义一是指签约双方的机会均等,二是契约的内容应具有公正合理性。法学家伊恩·麦克尼尔(1994)认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解释说,契约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可见,法律语境中所表达的契约概念,是指一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的协议。
(2)经济学中的契约。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比法律中所使用的契约概念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还包括一些默认的契约。现代经济学中的契约,实质上是将所有的交易都看着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其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陈国富(2002)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契约的定义为:“契约是交易双方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在交易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规制人类各种交易活动最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契约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目共睹。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关系越来越频繁而复杂,交易行为由原来的熟悉的社会网络变成陌生的、远距离的买卖关系,契约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
2. 契约的分类
美国法学家伊恩·麦克内尔教授对契约关系进行了分类:古典契约关系、新古典契约关系和关系性缔约活动。
所谓古典契约关系是指斯密时代的契约类型。它包含三个特征:(1)契约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他们所签订的契约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这一特点充分体现了自由选择的思想。(2)契约是个别的、不连续的。在古典契约中,没有持续性的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3)契约的即时性。该契约的条款对交易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需要对未来的事件作出规划,契约的谈判、签订、履行都现时化了。无论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经济学意义上这都是一种理想化的契约关系,各方不关心契约关系的长期维系,只关心违约的惩罚和索赔。
新古典契约关系是基于阿罗——德布鲁范式的交易均衡,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且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日后调整的必要。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谋求内部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诉诸法律。它强调建立一种包括第三方裁决在内的规制制度。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契约的抽象性。契约是实现均衡的手段,任何契约既是交易当事人卖者喊价的结果,又是交易的均衡点。(2)契约的完全性。主要表现为契约对当事人的影响只限于在契约双方之间发生,对第三者不存在外在性;每一契约当事人对其选择的条款和契约结果具有完全信息;且存在足够多的交易者,不存在有些人垄断签订契约的情况;契约签订和执行的成本为零。(3)初步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将不确定性契约转换成确定性契约,是新古典契约论理论的重要内容。
关系性契约关系最初是由麦克内尔提出的。他在《新社会契约论——关于现代契约关系的探讨》一书中,把契约现象分为两种理想的形态:个别性契约与关系性契约。其中,个别性契约是在完全独立对等的不相识单个人之间通过交涉缔结的,孤立于前后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它的范式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易。而关系性契约注重了经济交往伙伴关系的过程性与连续性,以至于许多契约条款悬而未决,留待以后根据商业形式作适当的变化。
关系性契约强调专业化合作及其长期关系的维持,契约当事人都愿意建立一种规制结构来对契约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它与新古典契约关系的区别是:尽管两者都强调契约关系的长期维持和适应性调整,但新古典契约的调整始终以初始契约条件为参照物,而关系性缔约活动中相应的规制结构一旦形成,就会做自我演变式的发展,并不参照初始的契约条件,而是根据现实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这种缔约关系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基础之上。根据杨瑞龙、周业安的研究⑥,关系性契约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1)关系性契约关系中存在着共同意识,即一系列非正式规则。正是这种非正式规则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不完全契约关系。(2)由于在关系性交易活动中,有的是可以精确度量的,有的是不可度量的和不加度量的(如人力资本的贡献),因而在关系性契约关系中,对于可度量的通过正式规则用精确的语言来规定;对不可度量的通过非正式规则彼此沟通,共同寻找应对方案。(3)契约当事人可以共同参与契约的签订,也可能被迫接受既定的契约。(4)在关系性契约关系中,权力并不仅仅来自于法律等正式规则,还来自专门的知识。当专业人员能有效地控制他们的产品时,就获得了防止那些依赖他们的人随心所欲地得到产品的权力。(5)时间的持续性和纠纷解决的多样性。除此以外,关系性契约还是一种长期契约,这意味着契约筹划时即留有余地;无论是留有余地还是力求严格筹划,契约筹划者所使用的程序和技术本身可变范围就很大,导致契约具有灵活性。
3.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
现代契约理论首先区分了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到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对每个重要事件下所涉及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订入了条款中,并且能严格按照契约条款的约束履行契约,当出现违约问题时能由强有力的第三者强制履行契约。它是一种与完全市场竞争模式相对应的契约结构,是可以严格履行的最优契约,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点。不完全契约则相反,它指的是没有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明确地写入契约条款中,已有的契约条款也不意味着在未来都能得到完全的执行。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外在环境的复杂和不确定性,当事人无法证实和观察到一切,再加上交易成本的限制,契约条款不可能是完全的。这就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应对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导致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是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如代理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也是研究分析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最重要理论支点。
2.1.2 会计政策选择:契约不完全的必然结果
按照主流契约理论的观点,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1)有限理性。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在外在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是无法完全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的,更不可能将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写入契约中。(2)交易成本的存在。如果订立完备契约的成本太高,甚至有时会高于契约带来的利益,那么要订立一份完备契约就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3)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订立一份完全契约变得不可能。当然,不完全契约可以通过不断修正和协商加以解决。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因为在企业契约中包含了对劳务的利用。由于人力资本加入企业,使得企业契约中存在很多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规定的或然事项。又因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人们注重企业契约的长期维持,这就需要人们建立一种规制结构,不断对企业契约中出现的或然事项进行适应性调整,使企业契约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作自我演变式的发展。
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性使得会计信息计量规则本身直接构成企业契约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关于会计计量规则的契约变得不可能。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活动的制度安排,是社会相关利益集团就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达成的一组公共契约,它的制定和实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然而,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多变性,政府制定的会计准则不可能规定得事无巨细,这就使企业管理当局拥有了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由此可见,出于契约不完全而节约社会契约成本的动因,企业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是必然的。
2.1.3 代理理论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是企业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Alchain and Demsetz(1972)建立的团队生产理论,Jensen and Mecking(1976)的代理成本理论,Stiglitz and Weiss(1981)提出的信贷配给模型,Eswaran and Kotwal(1989)建立的激励模型,Wilson(1969),Spence and Zeckhavser(1971),Grossman and Hart(1983)等都对代理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张维迎,1999)。
代理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利益相关者之间签订契约的联结体。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作为委托方,所有者将其财产交给代理人经营,有权要求并监督代理人对自己委托的资产保值增值,直到取得预期收益。代理人有能力接受委托,有义务为所有者实现其预期目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独立决策、自主管理、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有权要求相应的报酬。代理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之所以存在代理人问题,是因为:(1)代理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有自己的目标效用函数,这与Simmon提出的“人是有限理性⑦的”、同时人也是自利⑧的观点相一致(Simon,1978);(2)作为“经济人”,代理人同样存在所谓的“机会主义倾向”,加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代理人极易产生各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3)由于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不可观察性和难以监督性,同时也由于市场环境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很难准确判断代理人的各种行为努力与否。
代理理论认为,代理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企业中存在着众多利益相关者,使得企业中存在着众多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债权人与经理人之间、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等。其中,所有者(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契约的签订、执行和监督时,会发生一定的代理成本(agency cost)。Jensen and Mecking(1976)把总代理成本定义为:(1)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委托人为防止或减少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而发生的监督成本。(2)代理人的担保成本,代理人为取信于委托人而发生的担保成本。(3)剩余损失,由于代理人的决策与委托人的效用目标函数不一致而导致的委托人福利的损失。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代理成本源于管理层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如果让管理层成为完全的剩余权益拥有者,可消除或起码减少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