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这些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1)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2)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4)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5)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6)无形资产的确认;(7)生物资产的初始确认;(8)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9)收入的确认;(10)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11)借款费用的处理;(12)合并政策;(13)其他重要会计政策。下面选择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分析,论述在新准则允许的会计政策可选择空间内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行为及产生的影响。
7.3.1 会计计量属性选择
1. 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中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同时,对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下资产和负债的计量金额进行了规定。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新基本准则还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成为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
2. 企业会计计量属性选择分析
我国首次“引进”公允价值计量是在1998年6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其后,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投资》两个准则中也对公允价值有直接的运用。然而,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允价值很快就成为企业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合法工具,造成了会计信息更为严重的失真。因此,2001年1月,财政部重新修订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投资、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变更等5项会计准则。重新修订后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取消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上不再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修订后的准则,缩小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要素市场不成熟,缺乏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同时由于会计人员的素质影响,导致企业在运用这些会计准则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虽然2001年修订的准则尽可能地回避了“公允价值”计量,但这并非否认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运用的广泛前景。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日趋普遍以及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公允价值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计量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模式。为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充分考虑我国的现阶段国情,以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基于这一出发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与以前相比,这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并作了审慎的改进。比如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减少了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即在一些领域中,要求只有存在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时,才允许公允价值的进一步运用。
3. 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公允价值方面较以前做出很多改进,从而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大增加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产生的影响主要有:
(1)公允价值将很可能成为利润调节工具。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在过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体现在企业利润表中。
(2)对上市房地产公司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引用了公允价值计价模式,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及其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的准则记账取代成本模式记账的行为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在采用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模式)的第一年,相关公司将会采取追溯调整的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调整,也就是企业的上年度净资产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提高相关公司的规模。同时应当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运用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这样,在交换中将产生一定的利润。对于投资性地产上市公司由于每年重估地产价值,并以市值反映其账面价值,将直接大幅提高每股的净资产,同时还会提高公司利润。
(3)运用公允价值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传统会计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的,其仅仅对已发生的交易或价值进行计量,许多信息得不到反映。引入公允价值后,即将发生的价值也将计入会计信息内,但是由于历史成本原则的真实性使得其不能够退出会计的历史舞台。这样,历史成本原则与公允价值还要长期的共存下去,形成双计量的局面。
4. 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在公允价值的应用中可能出现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净收益不一致、公允价值取得的可靠性等问题。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1)引入全面收益表以确认公允价值带来的变化。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表中年度的净资产变动额(扣除业主往来交易),不等于传统利润表确认的净收益。针对上述问题,国际上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97年6月发布了第130号《报告企业全面收益》的准则报告,提出在传统3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第4张报表——全面收益表。面对新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大量引入,我们也可以增加一张类似国外的全面收益表作为过渡。
美国将全面收益划分为净收益和其他全面收益两大类,净收益即我国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其他全面收益主要包括那些绕过利润表直接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的项目。因此,可以在传统的利润表之外,单独设计一张新的财务报表——全面收益表,新报表以利润表的最后一行“净利润”作为第一行,而以“全面收益总额”作为最后一行。通过编制全面收益表,既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的利润表中的净收益和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值(扣除业主往来交易)不一致的勾稽问题,又能向外部使用者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业绩,从而减少某些利益集团的会计信息操纵动机。
(2)培育发展对公允价值可靠性进行验证的独立第三方市场。
为了加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意识,完善市场法规,严格市场监管。要加大中介机构对财务报告鉴证责任,包括中国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舞弊查处的力度,财政部加大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市场体系的完善,确保相关辅助机构(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所提供信息的质量,确保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内外治理水平,提高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水平、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3)企业内部治理的应对措施。
对于我国的企业管理层而言,运用公允价值要依据成本效益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评估公允价值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体系。企业要认识到,在一段时期里,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仍需同时并存。大多数情况下,获取公允价值比取得历史成本要付出更多成本,但是使用公允价值引起相关性提高也为企业带来效益。针对不同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的资产项目,企业应先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使用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计量,然后制定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明确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
7.3.2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是企业一项很重要的流动资产,在企业流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直接影响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和销售成本的计算,进而对企业的利润、税收负担、现金流量、财务比率等产生影响。因此,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是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课题。
1.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木。即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方法,与旧存货准则(指200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相比,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国际准则禁止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也取消了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对于这项变革,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一致。
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目的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另外,新存货准则还明确规定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只有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较旧准则限制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选择空间。
2. 企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选择分析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出于会计处理繁简的考虑,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四种方法。在实际成本法中,加权平均法受到了上市公司的普遍青睐,使用比例最高,且成稳定趋势。加权平均法下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计算简便且简化了日常核算,这可能是大多数公司愿意采用此方法的原因。但是由于当期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和金额平时无法反映,不利于加强存货管理。因此,不能确定加权平均法真正适用于我国多数上市公司。
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的使用比例逐年上升,只有很少数的上市公司选择后进先出法。除实际成本外,简化方法集中于计划成本,使用比例次于加权平均法,各年间较均衡,计划成本是一种特殊的计价方法,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账务处理方法,并不影响实际成本的计价原则。采用计划成本法有利于考核各部门的经营责任,也有利于简化日常会计核算。这可能是大多数公司采用此方法的理由。但如果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差异过大,这种方法会影响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从以上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对存货发出计价选择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但是企业没有充分利用会计准则给与的选择空间。由于近几年会计软件的普遍运用,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的使用比例逐年上升,可以得出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重视效益配比原则,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关注和优化会计政策的选择。因很少数企业选择后进先出法,所以,新会计准则取消存货发出计价的这种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整体影响不大,也说明大多数企业在存货发出计价的会计政策选择虽然没有达到最优,但也没有利用旧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操作盈余。
3. 影响
(1)在不同市场环境下,两种计价方法的影响不同。
变革可能导致采用后进先出法、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以及周转率较低的公司在短期内受到一定的影响,造成毛利率及利润的不正常波动。在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原材料的价格上涨,这时,使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低估当期企业利润,从而降低税收。而使用先进先出法却会高估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转向先进先出法这样的变革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而在通货紧缩的市场坏境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会对企业产生有利影响。当企业从后进先出法转向其他计价方法(如先进先出法)时,必将会造成企业毛利的波动。但由于现阶段,在中国经济环境中,通货膨胀及通货紧缩的因素无需考虑,因此,后进先出法的取消对原采用该种计价方法的大多数企业的影响不会很大。
(2)在不同领域,该项变革有着不同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的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达成了共识,在国际市场上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这种会计变革可以使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吸引境外投资,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外贸损失。同时,新会计准则会提升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在国内市场中,新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先进先出法的使用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了企业会计行为的规范,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有利于企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