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投资者财富分配及企业间资源配置的影响。会计政策可能改变投资者对相关收益和风险的理解,面对不同信息内容的财务报告,投资者将会做出不同的抉择,从而使投资者转向更合乎需要的投资机会。一般而言,这种转移会于新资本在企业间进行分配时反映出来,并造成财富在投资者之间的重新分配。
2. 对管理当局的影响。会计信息可能改变管理当局采纳一定项目的动机,如果管理当局认为与预测出现重大偏差相关联的法律责任越大,它就会对收益——风险进行权衡,从而可能改变会计政策,以便使盈利可以更加稳定和更具有可预测性,管理当局也因此降低了法律责任风险。
3. 对会计信息供给成本的影响。会计信息供给成本指专门用于会计信息的生产、鉴证、传播、处理、分析和解释所产生的费用。会计政策会影响到上述行为花费的资源数量。
4. 对会计政策规范成本的影响。会计政策规范成本指用于会计政策的开发、执行、检查和准则制定所发生的费用,会计政策选择会涉及到上述行为对资源的消耗。
5. 对企业自身的影响。企业为了取得市场的正面评价,会选择使得财务报告更“漂亮”的会计政策。
6.3 会计政策制定层面的监管
会计政策选择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进行,即从会计政策的制定、会计准则的执行、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三个方面来进行。会计政策的制定的选择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制定权利的选择(黄文锋,2004)。换句话说,会计准则规范了会计政策选择的范围,会计政策制定层面的监管实质上是指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对会计政策的一种选择。会计准则的执行实际上也是企业管理当局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整个过程中一系列主观判断和选择行为。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也就是说企业管理当局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之后所形成的财务报告、分析等资料,即企业向外界传递的会计信息。本部分主要对会计政策制定层面的监管进行论述。在对会计政策制定层面进行监管的时候,明确监管的主体、客体及其特殊性是什么是非常有必要的。
6.3.1 监管的主体、客体及其特殊性
1. 监管主体和客体
会计政策选择的监管主体是指会计政策选择监管的执行者,在会计政策制定层面的监管过程中,监管主体是指利益相关者,其在构成上是较为复杂的,不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税务机关及职业经理人等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还有社会公众、潜在的投资人、潜在的债权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他各种经济监管机构等间接的利益相关者。
会计政策选择的监管客体是指会计政策选择监管的对象,在会计政策制定层面的监管过程中,监管客体是指准则制定机构。
2. 监管的特殊性
学术界将会计准则制定主体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体式、民间主体式和混合主体式。政府主体模式也称“政府管制模式”,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和行政权力来制定会计准则,以直接控制各种会计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的模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对会计准则拥有直接的制定或干预权,而且这种制定或干预权一般又是通过政府财政部门来实施的。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具体机构是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由财政部制定,发布会计准则,毫无疑问属于政府主体式。那么,财政部作为监管客体,监管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监管难度大。中国社会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中之一就是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状态。长期专制的封建社会对现在的政治、经济生活影响是相当大的,古代那种“官老大”的心理仍然时刻影响着我们,这就使我们在监管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困难,自古的“民只能听任于官”的思想仍然禁锢着我们。
(2)监管主体动力不足、责任不明确。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复杂、众多的群体,它的复杂和众多性决定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搭便车”行为,广泛的“搭便车”行为使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和激励去监管政府主体的准则制定,参与监管过程。这同时也造成监管的责任不明确。换句话说,如果对准则制定的监管失败的话,也很难把责任归咎为某一利益相关者。监管主体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博弈的动力不足。
(3)监管成本高。利益相关者希望上市公司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是不一样的,如债权人希望上市公司选择更稳健的会计政策;税务机构要求采用能增加当期收益以便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会计政策等,这就必然导致相关利益者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冲突,也就是说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博弈,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他们中的每一方都不存在强制的权利,不像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因此,让他们通过相互博弈来监管政府部门,所付出的监管成本是相当大的。
6.3.2 会计政策制定层面监管的措施
明确了会计政策制定监管的主体、客体和监管的特殊性之后,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由前面论述可知,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政治过程,而这种博弈过程本身也是对会计政策选择制定层面的监管过程。
1. 现状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在借鉴和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体现了中国特色和与国际惯例趋同相结合的思想,本着高起点、快速度、低费用、重质量的态势,作出了国外同行们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由于我国起步晚,高质量会计准则所依赖的会计环境和社会环境尚不健全,会计准则制定尚有一些弊端:
(1)博弈的动因不足。就经济后果而言,西方各国的企业界积极参与、干涉准则的制定,利益驱动是深层的原因。因为这些国家的私有化程度高,准则尽管一般不会加重企业的税收,但准则可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相比之下,我国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利益的最终承受体仍然是国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游说的动力。从准则的技术属性而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充分博弈的能力,缺乏参与博弈的意识。从政治化程度的属性而言,我国准则体现政府的目的过多,强权博弈表现突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现行准则是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流于形式的博弈。
(2)博弈的机制不健全。首先,准则的制定者代表性不足。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通往会计实务的桥梁,这就决定了准则的制定既需要有理论界的代表,又需要有实务界的代表参与。准则的制定人员应该是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表。我国特定的政治和历史文化,决定了会计准则制定的特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缺少了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它更多的是一个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引入国际化会计惯例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会计监管主体)理性计算的结果33。在每个准则实施前,会计准则的执行者知之不多,自我执行的动力不足。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准则制定普遍保持一份“理智的冷漠”的态度,几乎不参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我国准则制定人员代表性的缺乏,主要体现在其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单一性。从目前来看,无论是起草小组或核心小组的成员,几乎全是技术性的政府官员。他们仅仅是基于政府机构以及基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然而,我国的经济成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国有资本所有者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一,与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随着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的社会化程度得到提高,出现了众多的公众持股人,如果他们的利益在准则中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考虑,那么企业就有可能采用违法的方式去实现他们的利益目的。近年来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会计准则制定者的代表性不足的必然结果。其次,准则制定机构缺乏独立性。在我国,准则的制定机构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制定机构的这种官方身份可能产生对各方利益顾及不周的弊端。事实上,我国准则表现的种种官方安排未经博弈的结果,很难说与这种博弈机制无关。在这种机制下,征求的意见难以得到重视。这种机制虽然节约了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却极大的提高了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
(3)约束力不够,准则表现的合作博弈性受到质疑。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契约,也作为政府宏观制度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表现为合作博弈。但由于我国会计环境尚不健全,也由于准则制定的强权博弈官方安排,许多利益集团的利益没有得到反映,导致有意歪曲会计信息,这又产生了道德风险。
2. 完善准则制定的博弈机制
准则的制定过程是一种由多方的利益集团参与的充分、多次的博弈过程。要使博弈充分,需要有强烈的博弈动因;要使其结果公平,需要有健全的博弈机制。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一个多次博弈的结果。一轮博弈结束之后,博弈便达到了暂时的纳什均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迁,会再次引起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其结果是达到新的纳什均衡。经过多次的演进,会计准则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最终趋向于帕累托最优的状态。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尚处于博弈的初级阶段,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为此,我们需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化程度;增强会计准则制定人员的代表性,改善准则制定机构,健全准则制定程序;要让政府、投资者和企业通过多次博弈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兼顾。
另外,规范理论得出的结论认为最优的或者最佳的会计政策,在现实却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应该这样”的准则,不一定满足当事人的效用,甚至损害了其利益。所以,它应用的后果是规范理论本身永远无法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来就没有最优的和最佳的会计理论,一味去追求它只能是徒劳的。一切会计政策都是博弈的动态的过程。在某一时期达到一种均衡,当各方的力量发生变化时,又会开始新一轮博弈,所以准则是“人们行动的结果,不是人们设计的结果”。在39项会计准则颁布之后,有些学者提出“准则重在实施”就是基于此。也就是说,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促进会计准则更好的实施。
6.3.3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选择的监管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如此规模的会计准则,这次的会计准则体系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 大大缩小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
实证研究成果均表明,上市公司大量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来操纵利润。尽管以往的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但结果总是差强人意。这次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大限度地缩小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在以后会计期间冲回资产减值得以恢复的部分。由此,可能存在某些上市公司以“洗大澡”的方法,超额计提大量的减值准备,视以后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逐年酌量转回,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新规定缩小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止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来调节利润、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上市公司操纵报表利润的难度将会加大。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抢在新准则实施前的2006年大量地冲回减值准备,则必须提出充分适当的证据表明原来计提减值准备的适当性,否则以前年度的计提就是滥用会计估计的结果,应当按照会计差错处理,转回的减值不能作为2006年的利润。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这就防止了投资企业在能控制被投资企业时,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调节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以此间接方式来调节自己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