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给方和执行方的得益矩阵。
供给方
执行方
制度性执行行为(a1)
非制度性执行行为(a2)
社会性策略t1
(3S,2R)
(2S,R)
自利性策略t2
(2S,R)
(2S,2R)
当会计政策供给方即政府选择自利性策略时,会计政策执行方即上市公司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会选择非制度性执行行为;当上市公司选择非制度性执行行为时,政府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而选择社会性策略。因此,根据此模型可以得到两个均衡解:(t1,a1)即(社会性策略,制度性行为)以及(t2,a2)即(自利性策略,非制度性行为)。然而当上市公司执行非制度性行为时,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无论是经济惩罚还是道德惩罚,政府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变自己的行动空间或者支付函数,导致均衡解(t1,a1)即(社会性策略,制度性行为)不可置信。所以,(t2,a2)即(自利性策略,非制度性行为)成为模型的唯一解。
通过对这个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是:要真正解决会计政策选择有效性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一种体制,这种体制既包括政治体制也包括经济体制,使得政策的供给方和执行方以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用最大化为动机进行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然而,政策制定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政府颁布的会计准则若有漏洞,会计政策选择的执行方就会利用机会钻营牟利,政府一旦发现便会完善旧准则、制定新准则加以防范和堵塞,供给方与执行方便展开新的一轮博弈,结果是达到新的纳什均衡。经过多次博弈之后,会计准则就会不断得到发展,社会公认程度逐步提高,均衡点也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
5.2.3 政府监管部门与被监管方之间的博弈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效率型的会计政策选择,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会计政策选择的执行方——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可能会通过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少披露、不披露甚至歪曲披露公司的某些会计信息。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有两种选择: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稽查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进行稽查。
假设A代表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所作的惩罚;B代表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而获得的额外收益,查出后由政府监管部门没收;C代表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稽查所付出的成本;p为上市公司选择机会主义策略的概率;q为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稽查的概率。根据以上假设,得到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模型。
即在混合战略均衡时,上市公司以的概率采取机会主义型会计政策选择策略,这意味着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稽查;反之,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稽查;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会随机选择稽查或不稽查。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上市公司和经营者都是“经济人”,他们往往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监督机构作为一种政府的下属机构,其目标并非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它的目标可能是非经济性的,这样监督机构就可以在采取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措施的同时,采用实际检查概率大于最优检查概率的做法,使得公司以最优进行效率型会计政策选择。在我国,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更主要地是由监管主体对违规的处罚力度所决定32。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法律责任只关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少有涉及,而对最具威慑力的民事责任的漠视则到了无可复加的程度,同时,偏重对违规公司的处罚,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这种收益与责任的不对等助长了公司经营者的违规行为。
5.3 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
5.3.1 博弈参与者分析
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博弈的参与者包括股东、经营者以及注册会计师。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高度分离,甚至是“彻底”分离,管理当局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公司甚至有“经理帝国”之称。经营者拥有剩余控制权,自然也就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会计政策选择权是经营者剩余控制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瓦茨和齐默尔曼(1990)为代表的实证会计理论也证明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应当归属于企业经营者。他们认为,经营者作为资源投入运作的实际操作者,天然具有其他利益集团所无法获得的信息优势地位。因此,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博弈即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经营者除了寻求以货币衡量的物质报酬以外,还致力于一些非物质性的因素,可见,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两权分离后,股东不直接参与市场的经营管理,股东获取会计信息的途径主要来自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经营者代理行为的结果,而不能观察到其行为过程或自然状态本身,经营者在信息的占有方面永远具有优势。因此,上市公司经营者就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会计信息做出某些变更,使会计信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根本不管是否存在更优化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在缺乏充分披露的情况下,股东无法区分各证券间的质量差异,也不能客观地评价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必然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既然股东与经营者相比客观上不占有信息的比较优势,所有者就有必要聘请独立的第三者(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它业绩报告进行合法性、公允性审核,以保证用来评价经营者业绩的财务指标体系的真实性及合规性,从而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采取一些明显违背政府会计准则和侵犯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产生一种有效的威慑。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组成的,而经营者完全控制着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有必要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独立审计,以最大限度地约束会计舞弊行为。因此,审计的委托人应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而我国由于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权地位的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主体的构建尚不健全,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上市公司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经营者,即由经营者聘请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自己的行为。这就必然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关系的平衡,使本来由股东大会、经营者、注册会计师三人进行的博弈退化为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间的两人博弈。
5.3.2 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经营者的政策选择行为会对股东的财富造成重要的影响,为了对上市公司经营者采取的一些侵犯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产生威慑,股东必然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它业绩报告进行审核,但考虑到聘请监督的成本以及可能的收益时,股东可能会放弃监督。因此,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中,股东有两种策略:监督和不监督。当股东采用监督策略时,有两种结果:一是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功对经营者的政策选择行为进行监督;二是未能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政策选择行为,即监督失败。股东采取不监督策略同样有两种结果,这取决于外界是否存在举报行为。
对于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公司经营者来说,他们也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另外一个则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会计政策。
设上市公司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会计政策选择行为所获得的额外货币收入为A,非货币收入为B;股东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所付出的成本为C;经营者的自利行为被发现所受到的货币处罚为D,非货币损失为E;股东未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而遭受的损失为F;由于注册会计师的有效监督股东获得的收益为G;股东选择监督的概率为θ;经营者采取自利策略的概率为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检查中查证经营者自利行为的概率为α;股东未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收到举报的概率为β。根据以上假设,可以构造出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2. 经营者分析
在给定股东选择监督概率θ下,经营者采取自利策略的期望收益U3为:
U3=θα(-D-E)+ θ(1-α)(A+B)+(1-θ)β(-D-E)+(1-θ)(1-β)(A+B)
(5-10)
而经营者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期望收益U4为: U4=0。
令U3= U4,解得:
θ*=- (5-11)
即股东以θ*概率监督经营者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时使得经营者不具备优势。
因此,该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
η*= (5-12)
θ*=- (5-13)
该博弈均衡表示上市公司经营者将以最优的概率η*把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会计政策选择的目标,并获得额外收益。如果经营者以概率θ>;θ*选择自利策略,那么股东的最优策略是监督;反之就是不监督。如果经营者以概率θ=θ*选择自利策略,那么股东的最优选择是随机地选择监督或不监督。
在本纳什均衡中,公司经营者把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会计政策选择的目标的最优概率η*取决于A,C,D,F,G,β和α。其中自利策略所获得的额外货币收入A和举报概率β是独立于我们的模型之外的,可以假设它们固定不变,我们通过努力所能改变的是C,D,F,G和α。由于经营者选择自利策略的最优策略与监督成本C成正比,与D,F,G和α成反比,所以设法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检查证实效率和对经营者自利行为的处罚金额能够有效降低经营者自利行为的概率。
同理,该博弈均衡表示股东将以θ*为最优概率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以θ>;θ*的概率选择监督,那么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如果股东以θ<;θ*的概率选择监督,那么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自利策略;如果股东选择以最优概率θ*选择监督,那么经营者将随机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或者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5.3.3 注册会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营者、注册会计师三方进行的博弈退化为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间的两人博弈,很难相信拥有私人信息而极力回避股东监督的经营者会真心实意地积极地让审计人员挖掘于己不利的信息给股东。审计人员与经营者存在着包含审计人员的聘用、续聘及审计费用标准等内容的子契约,审计人员在审计“交易”的子契约安排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由于同行业竞争而让步、“迁就”经营者,甚至与其合谋成为注册会计师的理性选择。
假设经营者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造假未被发现所获的利益为M;经营者造假被发现的损失为L;注册会计师不履行职责被发现时所受惩罚为N;注册会计师不履行职责、经营者又未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造假的正效用为K。
1. 经营者分析
假设经营者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造假的概率为Pt,它分布在0和1之间;经营者选择适当会计政策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概率就是1减去经营者造假的概率,即1-Pt。在经营者选择以Pt概率进行造假行为时,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履行职责的期望得益值为K(1-Pt)+(-N)Pt。当注册会计师不履行职责的期望得益值小于0,即K(1-Pt)+(-N)Pt<;0时,此时Pt>;Pt*=K/(K+N),注册会计师肯定会选择履行职责,因为此时经营者一次被发现造假就会有赔无赚,所以对于经营者来说,大于Pt*的造假概率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