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规定收取税款的方式。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方式、自计自填自缴方式、自报核缴方式等。
第四节出纳应备的发票知识
(主要以涉税单位为例)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辖区内发票的管理工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一、发票的种类
按照发票的用途分,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发票;后者仅适用某一经营项目,如商品房销售发票、广告费结算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和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专业发票可由主管部门自定格式,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自行负责。
专业发票一般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随着“以票管税”力度的加强,今后发展的方向将是专业发票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辖的范畴,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需要说明的是:
(1)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的自制或外购的内部结算凭证,大多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属于发票范围,因而不必由税务机关来监制。
(2)基于行政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如执法部门收取罚没款项开出的收款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收取款项开出的收款凭证等,属于非涉税的凭证,不属于发票,使用的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3)基于非经营性、非财政性收入的收付款凭证,如赞助、捐赠、集资、上缴等活动开出的收付款凭证,因其影响单位的成本核算,与税收管理有较为密切的关系,所以,收付上述款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该统一收款收据虽不属于发票,但税收部门视同发票一样管理。
二、发票的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时,首先,应取得“发票领购簿”。获取“发票领购簿”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有: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上的记录,主要包括领购发票记录、自印发票记录和发票缴销记录三方面的内容,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其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发票名称、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持“发票领购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或印制发票。再次领用单位需建立“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空白发票,对空白发票的领用存、缴销、遗失情况及时登记,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申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发票的填开
发票的填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发票仅限于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3.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三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交客户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错发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整联保存,不得撕毁作废。
5.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在未能收回原发票时,应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若购货方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则须将原发票全部退回;销货方收到后,应在退回的发票联上加盖“作废”戳记,若销货方已记账的,则应填开红字发票,将记账联作为冲销原账的依据,将退回的发票联粘贴在存根联上,若未记账的,应在原所有发票联次(含退回的)上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上,整套保存;若是销售折让的,还需按折让后的金额另开发票。
6.填开发票后,用票单位和个人若丢失发票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