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季节性生产的单位,如何确定其会计年度。例如,有的企业每年只开工6个月,其余时间停工,对于这样的单位,在会计上也必须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计算企业当年的财务成果,而不能从其开工的那一天起至停工的那一天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会计科目与账户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结合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变化,通过对这些具体项目增减变动的记录,能为全面、系统、分类地记录和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各项损益的增减变动提供第一手的会计核算信息资料。
(二)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
1.保持会计指标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同时兼顾灵活性的原则。会计科目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各单位可在遵循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指标的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如“周转材料”可分设为“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两个科目。
2.兼顾国家经济管理的要求和满足单位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的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要保持会计指标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达到全面概括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以适应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和有关方面的信息使用者及单位内部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要求。
3.内涵确切、讲究实用的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要切合单位的实际,要能清晰、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经济管理上所需要的信息。会计科目的名称要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内涵确切、含义清楚,不能相互混淆,一个会计科目原则上只能反映一项内容,以保证核算指标的一致。
(三)常用会计科目简表
(四)会计科目的种类
1.会计科目按经济内容分,可分为资产类会计科目、负债类会计科目、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共同类会计科目、成本类会计科目和损益类会计科目六类(见表1‐2)。
2.会计科目按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分,可分为总分类科目、明细分类科目。总分类科目又称一级科目,它提供的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总括情况;明细分类科目又分为二级科目、三级科目等,它是对总分类科目的进一步分类,提供的是各项经济业务的详细而具体的情况。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例。
(五)账户
1.账户的概念。账户是依会计科目设置的,用以分类、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会计要素各项目增减变化及其结果的一种工具。与会计科目相比,账户的名称即指会计科目,但账户有一定的结构,它能连续、系统地反映某一具体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而会计科目却不能,而且科目无结构。但实际工作中两者在名称使用上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划分,有时所说的账户可能指的就是会计科目。
2.账户的结构。账户的结构理论上可以“T”字形表示,分左、右两方,分列增加数和减少数,有两种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
(1)使用左边账户形式的账户通常有:资产类账户(除反映资产减项的账户与“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针对资产盘盈的情况外)、成本类账户、损益类账户中的损类账户;使用右边账户形式的账户通常有:负债类账户、所有者权益类账户(除“利润分配”账户外)、损益类账户中的益类账户;而共同类账户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2)登记“T”字形账户时,余额的方向通常与登记增加数的方向保持一致,但有的账户有些情况下例外。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预付账款”等账户就有可能出现余额的方向与登记增加数的方向相反的情况。
(3)账户中四项金额的关系是: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方的发生额-本期减少方的发生额。
(4)账户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账簿。各单位设置的账簿通常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
三、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为记账符号,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事项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相互联系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
(一)借贷记账法的特征
1.以“借”、“贷”为记账符号。
2.以“有借必有贷,借贷金额必相等”为记账规则。
3.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结构,若以“T”字形表示,那就是左“借”右“贷”。见这样,资产类账户(除反映资产减项的账户与“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针对资产盘盈的情况外)、成本类账户、损益类账户中的损类账户增加的时候通常就应记在“借方”,即“借”记这些账户;负债类账户、所有者权益类账户(除“利润分配”账户外)、损益类账户中的益类账户增加的时候通常就应记在“贷方”,即“贷”记这些账户;而共同类账户需视情况而定。一方登记增加数,另一方则登记减少数。
4.借贷记账法下允许设置双重性质的账户。如“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等。
(二)试算平衡
试算平衡,是指将一定时期全部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登记入账后,应根据资产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和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来检查各类账户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1.试算平衡的内容。①本期全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本期全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即发生额借贷平衡,理论依据是“有借必有贷,借贷金额必相等”为借贷记账规则;②本期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末)余额合计数=本期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末)余额合计数,即余额借贷平衡,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基本会计平衡等式。
2.试算平衡的方法。通过编制“总分类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试算平衡表”来完成检测。
四、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是会计核算的起点。
(一)会计凭证的意义及种类
1.会计凭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①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可以证明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为登记账簿提供依据;②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可以明确各相关人员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凭证以填制程序和用途分,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
(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反映经济业务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差旅费报销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等。
(2)记账凭证。也称传票,是指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用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凭证编号。
(3)填制单位或接受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
(6)原始凭证填制单位及其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原始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按分类标准不同,得到的类别也不同。
(1)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购货发票、外单位收款收据等)和自制原始凭证(即本单位经办部门和人员填制的凭证,如领料单、完工产品入库单等)。
(2)原始凭证按其填制手续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一次凭证(即一次填制完毕的凭证,如外来的原始凭证,自制的凭证大多也是)、累计凭证(即在一张凭证上可连续登记若干同类经济业务的凭证,如生产企业的限额领料单)和汇总凭证(即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相同经济业务内容的若干原始凭证,按一定的标准综合填制而成的凭证,如工资结算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等)。
3.原始凭证的填制。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要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必须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开始,正确填制原始凭证,以求能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在填制原始凭证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记录要真实。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列内容应填制齐全,不得遗漏。
(3)填制要及时。各原始凭证应根据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及时填制,不能提前,也不能事后补办。
(4)手续要完备。对外开出的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章,必要时,应注明个人住所或经营地;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签章等。
(5)编号要连续。如原始凭证预先印有编号的,如发票、支票等,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整联留存,妥善保管,不得撕毁或丢失。
(6)文字、数字书写规范清楚。文字书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小写金额前要填写货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如人民币符号“¥”,用外币结算的凭证必须填写外币符号,如“USD”、“HKD”等;在货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数字金额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书写阿拉伯数字金额时,应注意“1”与“7”、“2”与“0”、“3”与“8”、“4”与“9”、“5”与“6”的书写,避免相互混淆。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零、圆(元)、角、分、整(正)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繁体)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也可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中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数字金额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如阿拉伯数字金额为10011.60元,人民币大写应为“壹万零壹拾壹圆陆角整”。
(7)不得挖补、刮擦、涂改或用药水作退字处理。原始凭证有错误或字迹不清的,应由原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若金额有错误,则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需要注意的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应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的签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的分担情况等。
此外,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后,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4.原始凭证的审核。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查。具体包括:
(1)真实性审核。即审核凭证的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是否真实,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是否真实等。
(2)合法性审核。首先对原始凭证本身合法性进行审核,凭证本身是否真实。如对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签章等。然后对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计划和合同的规定,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等。
(3)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和手续是否填列齐全,有否漏记情况。
(4)正确性审核。即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书写是否正确,有否挖补、刮擦、涂改现象。
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会计人员在审核中若发现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以防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有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或重开,待内容补充完整、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办理。具体办法为:原始凭证填制错误只是一般性的笔误或字迹不清的,而且不是金额问题的,应由原出具单位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以示负责。若金额有错误,则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