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操作如下:
(1)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要根据会计账簿的有关记录由移交人员向接交人逐项当面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如有不符,移交人员必须在限期内查清并作出必要文字说明。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户余额要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不符等疑问,移交人员与接交人员应一起到开户银行当场复核,若有记账错误,需采用更正错账的方法予以更正,若出现未达账项,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或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余额相符,则移交人员将有关票据、票证及印章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由接交人员更换预留银行印鉴章。
(3)出纳账簿移交时,接交人员应该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明细账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总账是否相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先将账页打印出来,装订成册后,再进行交接。
(4)出纳凭证、出纳账簿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5)工作计划移交时,为了方便接交人员开展工作,移交人应向接交人介绍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今后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6)移交人应将保险箱密码、钥匙,办公室和办公桌钥匙一一移交给接交人,接交人在接交完毕后,应及时更换保险箱密码及有关锁具。
(7)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账簿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章。
3.出纳交接工作结束。交接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同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及单位各执一份以备查。
需要说明的是:
(1)监交人员的职责。监交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交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移交后的责任。移交人对自己经办并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3)临时离职的交接。对出纳人员临时离职或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替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暂时离岗出纳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并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而推卸责任。
(4)出纳工作不得由从事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人员及登记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类账目的人员接替。
第二节出纳应备的会计基础知识
一、会计核算工作的前提
(一)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在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大量的、错综复杂的经济业务。就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收支等活动来说,多数表现为实物运动,如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和其他财物的进出等,由于这些实物的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等,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不仅给实物管理带来不便,也给会计上的计量、计算、汇总、分配和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为了全面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经费划拨等经济活动情况,会计核算客观上需要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实物的计量单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尺度,以货币形式来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由于以货币作为会计的主要计量单位是一种人为的设定,因此,货币计量也是会计核算上重要的会计假设之一。
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普遍采用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定货币作为国内或地区内货币流通的主要手段,我国也不例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资本的涌入,将不可避免地使许多单位在结算过程中接触到外币。会计核算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时,就牵涉对货币币种的选择,为此,我国《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即记账所采用的货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本单位的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所谓记账本位币,就是指用于日常登记会计账簿和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也称记账货币。
在我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外,全国统一使用人民币。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计量、核算和反映,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这一规定是《会计法》对单位货币核算的一般性原则规定。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本单位的记账本位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对外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不断扩展。由于积极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大力吸引外商到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我国向国外的投资和对外贸易也日益增多。
随着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其生产经营范围突破国界,成为跨国企业集团,这必然会发生诸如进口原材料、引进设备、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对外融资等活动,而上述活动必然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的经济往来。因此,会计核算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非人民币业务的核算,甚至在部分企业,非人民币货币业务的收支逐步占据主导地位。鉴于这种情况,如果仍然要求这些单位对每一笔非人民币的货币和收支业务一律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将会给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经济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为了便于这些单位对外开展业务,适应企业的业务特点并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本单位的记账本位币。”这项规定是针对特殊情形作出的特殊性规定,体现了会计立法过程中的灵活和务实。在理解本规定时,应当注意的是:
(1)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是一个大的前提,各单位原则上都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本单位的记账本位币,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一个例外。不是所有的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只有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某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如果单位的业务收支中,只涉及少量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则不能选择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只能选择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或多种。
(4)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3.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资料来源,也是各单位的财务关系人了解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基本依据。为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并据以对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分析和对比,便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阅读和使用,在中国境内的采用某一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各单位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诸项价值指标的货币计量单位,及我国境外设立的单位向国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诸项价值指标的货币计量单位,均应当统一以人民币反映。《会计法》对此作了规定。
这里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其日常经营业务以当地货币为主的,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也要按所在地的要求以当地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2)由于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经常变化,所以就有一个汇率折算问题,这在《会计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了专门规定,详见第四章外汇结算。
(二)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所谓会计记录,其含义相当于会计核算资料,即记载经济业务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记录。《会计法》第22条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法》在会计记录的通用文字方面提出这一明确要求,体现了主权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并在信息传播中被广泛和普遍地使用。会计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信息,也应当使用这种通用文字,才能很好地被各方了解和利用。会计记录使用本国文字,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原则,并在各国法律中得以确认。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自治。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包括四个层次:①省级民族自治地方,称为“自治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②地市级民族自治地方,称为“自治州”;③县级民族自治地方,称为“自治县”;④乡镇级的民族自治地方,称为“民族乡(镇)”。这些民族自治地方,都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在理解《会计法》的规定时,要注意几个限制条件:
(1)这些地方的会计记录必须使用中文,允许使用民族文字是以使用中文为前提条件的。
(2)这种特殊情形只允许在民族自治地方发生。
(3)与中文同时使用的民族文字必须是当地通用的,而且只能使用一种。
(4)这种规定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这就意味着即使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如果自己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只使用中文,不再同时使用民族文字。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一规定与上述民族文字所体现的原则是一致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的文字也必须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国内各方面了解和利用这些企业和组织会计信息的需要,同时适应其向自己国家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允许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是有必要的。具体使用哪一种外国文字,本法中未作具体规定,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是指人为划分的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
实际上,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在时间上具有不间断性。单位要在连续不断经营的情况下,计算单位的净收益、经营收支结果和预算执行情况,反映单位的经营成果,从理论上说,只有等到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活动最终结束后,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归集进行准确的计算,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是行不通的。因为政府管理部门、债权人、投资人等都需要及时地了解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预算执行的执行结果和依法纳税情况,单位自身也需要定期了解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活动的结果,据此制定今后的管理策略和目标。这就要求会计上将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作人为的期限划分,如以一年、半年、一季度、一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期间的确定是以公历为准的,即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第一季度即为1月1日至3月31日),据此计算在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确定以一年为单位的会计期间,即为会计年度。
在实行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时,有几种情况应注意:
(1)在年度中间成立的单位,如何确定第一个会计年度。例如,一个企业于3月1日经注册登记成立,其第一个会计年度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在编报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报表中,应当加以注明。其第二个会计年度,则应当自下一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2)在年度中间清算的单位,如何确定其会计年度。例如,某企业7月5日进行破产清算,那么从该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7月5日止就是一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