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若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的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付款期限。银行收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债务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若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若是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证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或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通知银行付款,否则,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的第四天上午开始营业时,视同付款方承认付款,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的处理。银行在办理付款时,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付款人需将收到的有关单证在付款期满的次日起两日内交开户银行,否则银行将向付款人每日按委托收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4)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债务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一并交银行转交收款人。银行对“拒绝付款理由书”不承担审查义务。
(5)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如供电局收取电费、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电信局收取通信费等),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批准。
3.委托收款结算业务的办理。
(1)收款人。①提供足以证明收款的单据至开户银行,制五联单的“委托收款凭证”交开户银行。②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退回加盖业务章的“委托收款凭证”回单联,以回单联及销货发票,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科目。如为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委托银行收款的,则此时不记账。③开户银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⑦接银行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付款人。④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联及有关单证。⑤审核无误后付款,根据“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联及有关单证,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拒付,则不做账务处理。⑥银行间划拨款项及传递有关单证。
4.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核算举例。
(1)公司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联及有关单证,收取通信费5200元。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5200
贷:银行存款5200
(2)公司向市商业大厦销售电脑50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价税合计为234000元,双方约定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付款项。公司办妥托收手续后,以“委托收款凭证”回单联及销货发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市商业大厦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市商业大厦根据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联及有关单证,承付款项时,以“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联及有关单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3)公司根据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收款通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应收账款-市商业大厦234000
(八)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向开户银行提供足以证明其收款的单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种类。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按款项划回方式可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收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
(1)邮划。是指由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供足以证明其收款的依据,制五联单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交银行委托银行以邮划的方式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向银行提交足以证明其收款的依据及一式五联单的托收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2)电划。是指由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供足以证明其收款的依据,制五联单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交银行委托银行以电划的方式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向银行提交足以证明其收款的依据及一式五联单的托收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3.托收承付结算的主要规定。
(1)签发托收承付凭证记载的事项。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记单据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托收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条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才能办理托收。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银行审查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的次日。这里需注意的是: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的,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4)承付期限。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他附件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认真审查核对。承付期分为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若是验单承付的,承付期限为3天,即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限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将于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视同付款方承认付款,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若是验货承付的,承付期限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承付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开户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日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日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开户银行,在第10日如没有通知开户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日期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若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开户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赔偿金。
(5)提前承付。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前付款的,可通知银行,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但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6)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的处理。银行在办理付款时,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对付款人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以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支付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支付其他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除赔偿金外,银行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账户内扣付货款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交纳税款、到期货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的规定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若付款人逾期未退回有关单证的,开户银行应于发出通知的第3日起,按照该笔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有关单证时止。
另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7)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应在承付期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质量问题的,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的,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的,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拒绝付款理由书”应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拒绝付款的情况(即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署意见:部分拒绝付款的,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8)银行停止办理托收的规定。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一个月之后收到托收凭证的,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另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