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系选人者,与监当差遣,不得与改官。”此外,又规定:凡元符末应诏上书的进士,被列入邪等者,在科举考试中一律罢黜。崇宁三年(1104)六月,又将“元佑党人”、“元符末党人”和元符上疏入“邪等”之人,合并成一榜,其中包括文臣曾任执政官的文彦博、司马光、曾布等二十七人,苏轼、刘安世等曾任待制以上官四十九人,黄庭坚、程颐等余官一百七十七人,武臣二十五人,内侍二十九人,另有王珪和章惇二人,合计三百零九人。曾布的罪名是“元符末,欲以元佑兼绍圣而行,故力排蔡京”。王珪和章惇的罪名则是“为臣不忠”。先由徽宗书写刻石于文德殿东壁,称“元佑奸党碑”,再由蔡京书写,颁示全国州县刻石立碑。这次打击面之广,“罪名”之离奇,真可谓旷古未闻,不论新党旧党,在睚眦必报的蔡京眼中,只要意见与他相左,统统都是“奸党”。正如南宋人王明清所谓:“意异者,人无贤否,官无大小,悉列其中,屏而弃之殆三百余人。有前日力辟元佑之政者,亦叨厕名,愚智混淆,莫可分别。”在朝廷里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在大肆打击政敌的同时,蔡京还千方百计地消除旧党对学术思想的影响。崇宁二年四月,徽宗下诏,禁毁范祖禹的《唐鉴》和司马光、苏洵、苏轼、苏辙、秦观、黄庭坚等人的文集和着作。十一月,又下令“以元佑学术政事聚徒传授者,委监司察举,必罚无赦”。有人甚至还提出要禁毁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只因书中有神宗所撰的序文,后来才免遭一劫。在科举考试中,若是元佑而非“绍述”者,也一律加以黜落。
但是物极必反,这样大规模的政治迫害毕竟不可能长久。一是随着蔡京集团内部矛盾的逐渐尖锐化,开始出现对他不利的政治局面。张商英升任执政不久,因与蔡京“议论不合”,被落职知亳州,尔后又被打入“元佑党人籍”。接着蔡卞因与蔡京争权,于崇宁四年(1105)正月被罢去知枢密院事,出知河南府。同年六月,右相赵挺之因对蔡京的擅权误国深表不满,拜相仅三个月,就因“屡陈其奸恶,且请去位避之”,也被罢为观文殿大学士,成为祠官。这些人在陛辞时,都向徽宗揭发了蔡京的罪恶,使徽宗对他的为人逐渐有所了解。二是崇宁五年正月,“彗出西方,其长竟天”,出现了“星变”。
这本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在古代却被认为是最高统治者治民有阙失,上天对他的一种警示。帝王为应“星变”,小则要“避殿损膳”,下诏求直言,大则须在政治上改弦更张,而作为宰相一般就要提出辞呈,答天咎以消灾。于是,刚升任中书侍郎的刘逵趁机奏请毁掉“元佑奸党碑”,恢复“党人”官职,今后停止弹纠。徽宗怕蔡京不允,当晚就遣内侍毁去了竖立在朝堂里的石刻。
不到十天,又出现“太白昼见”的异常天象,徽宗更加恐慌,立即下诏:“赦天下,除党人一切之禁……崇宁以来左降者,各以存殁稍复其官,尽还诸徙者。”二月,蔡京被罢去相位,赵挺之重新出任右相。至此,对“元佑党人”的迫害才有所放松。
三、官制的基本定型
在徽宗朝,继元丰新制以阶易官,定京、朝官为二十五阶以后,崇宁(1102-1106)、大观(1107-1110)至政和(1111-1117)又对官制相继进行润色,特别是对武臣和内侍的官制进行了改革,并定选人为七阶。至此,宋代官制基本定型。徽宗朝的官制,大致有如下一些变化。
首先,增加朝官的阶数。大观年间(1107-1110),朝官由元丰官制改革后的二十阶增加到二十五阶,其名称依次为:开府仪同三司-特进-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倡宣奉大夫-倡正奉大夫-正议大夫-倡通奉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倡中奉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倡奉直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朝请郎-朝散郎-朝奉郎-承议郎-奉议郎-通直郎。京官仍为元丰所定之五阶。
直到南宋,京、朝官三十阶的名称及官品基本上再无变化。
其次,改革选人官制。宋代将京、朝官以外的低级文官称选人。选人意为候选之官,其名起于唐。唐中叶以来,节度使自辟僚属,不经朝廷除授,称假版官或选人。北宋前期,指低级文官为选人,将他们分成四等七阶:(一)两使职官——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察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判官、团练判官;京府留守推官、节度观察推官、军事判官。(二)初等职官——防御推官、团练推官、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三)令录——县令、录事参军、试衔县令、知录事参军。(四)判司簿尉——三京军巡判官、司理司户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崇宁二年(1102),应刑部尚书邓洵武奏请,将上述四等七阶分别换为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从事郎、从政郎(崇宁作通仕,政和再换)、修职郎(崇宁作登仕郎,政和再换)、迪功郎(崇宁作将仕郎,政和再换),共七阶。这样,自开府至迪功凡三十七阶。
第三,设置假版官。政和六年(1116),改以前的假承事郎、假承奉郎为通仕郎,假承务郎为登仕郎,假将仕郎为将仕郎,俗称假版官,用以奏补未出官人,以代替过去的试衔和斋郎。
第四,改革武臣官制。
北宋前期,武臣阶官自内客省使至门使、副为横班,又称横行,以朝参时列成横行得名,其地位略同于文臣中之朝官;自皇城使至供备库使为诸司正使,分东西两班,各二十使;自皇城副使至供库备副使为诸司副使,亦分东西两班,各二十使。诸司正使和副使,其地位略同于文臣中之京官。自内殿承制至三班借职为使臣,其地位略同于文臣中之选人。上述阶官,除个别情形外,仅为叙迁之阶而无实际职务。元丰官制改革时,武臣官阶尚未顾及。
徽宗政和二年(1112),乃下诏易以新名。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而横班十二阶也有正使、副使之分。六年,又増置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大夫五阶和宣正、履正、协忠、翊卫、亲卫郎五阶,凡十阶,通为横班。自太尉至下班祗应,凡五十三阶。然而,这样便出现了郎居大夫之前的现象,至南宋绍兴年间,将正侍郎至右武郎(原横行副使)移至武翼大夫以下,原来的官品也作了相应调整,“始厘正其序”。
北宋朝官之最高一阶开府仪同三司为从一品,最低一阶通直郎为正八品。不过,从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开始修定的官品制度来看,尚有比开府更高一阶的官,它们是诸太师、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师、少傅、少保、王,皆为正一品。京官之最高一阶宣教郎官为从八品,最低一阶承务郎为从九品。选人七阶自从八品到从九品不等。由此可见,选人与京官的官品有交叉,有些选人的品阶可能高过京官,如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从事郎、从政郎、修职郎皆为从八品,而京官中的承事郎、承奉郎只有正九品,京官中的承务郎只有从九品,这是对资深选人的一种照顾。但选人与京官两者之间存在着一条鸿沟,前途大不一样:选人必须经磨勘举荐(五名举主)合格,然后经过皇帝引见,方能升入京官序列。但是由于名额有限,举主难觅,他们要升为京官非常困难,多数人一辈子都不能如愿,故人称“选海”。选人只有跳出选海,成为京官,此后的仕途才能通达。选人升为京官称改官,这是一种专门称呼,其他升迁官不用此种称谓。
四、徽宗朝以后中央及地方主要职官概述
一是关于中央机构及其长官——三省、六部、御史台、寺、监等设置。
三省——宰相制度到北宋后期并无大的变化,只是在名称上有所改变而已。大约自政和二年(1112)起,改尚书左右仆射之名为太宰、少宰,具体说来,以太宰兼门下侍郎为左相,以少宰兼中书侍郎为右相。钦宗靖康元年(1126),反蔡京之政,再复元丰之旧。
六部——包括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宋初大多成为闲散机构。元丰行新官制,恢复了部分职能。进入南宋后,省并寺、监,将多数寺、监的职权并入六部,六部本身也进行了省并。
吏部。在北宋前期很少有实际执掌,官吏的考核、任命归审官东西院、流内铨和三班院执掌。元丰官制改革后,吏部主要职能实际为四个机构所代替:尚书左选,主管京朝官(自朝议大夫以下至承务郎以上)及并非堂除的文臣;尚书右选,主管升朝官(自皇城使以下至武翼郎以上)和非枢密院除授的武臣;侍郎左选,主管初任到选人(自迪功郎到承直郎)的文臣;侍郎右选,主管初级武臣(自修武郎以下到各类副尉)。吏部的长官是吏部尚书,设一人;副长官是吏部侍郎,设一人到二人,其下有吏部本司、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每司各设郎中和员外郎各一人。到南宋隆兴元年(1163),省并司勋一司,以司封郎中和员外郎兼领,其他皆同北宋。
户部。宋初,由三司(盐铁、度支、户部)总管全国财政,户部几乎无所执掌。元丰官制改革后,撤销三司,全国财政始归户部,并合并了司农寺的部分职权。设尚书一人,左、右曹侍郎各一人。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仓部各一人。进入南宋,户部因事务繁多,机构和官员的设置并未减少。
礼部。掌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之政。宋初,设太常礼院,真宗时又设礼仪院,主管礼仪之事。礼部只设判礼部一人,掌贡院及补奏太庙斋郎等杂务。元丰官制改革后,撤销太常礼院,礼部恢复旧有职权。设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员外郎,本部司、祠部、主客、膳部各一人。北宋后期,礼部所属四司已出现了省并的趋势,进入南宋又进行了大的省并:建炎三年(1129),诏礼部“郎官”领主客,祠部“郎官”领膳部,四司省并为二司。
到隆兴元年(1163)“复诏礼部、祠部一员兼领”,二司再省并为一司。
兵部。北宋建立后,军政归枢密院,武选归审官西院、三班院,兵部只掌图籍、仪仗、卤簿、厩马等杂务而已。元丰官制改革后,设尚书、侍郎各一人。
本部司、职方、驾部、库部四司,郎中和员外郎各一人,但执掌不多,依然是一个闲司。北宋后期,四司开始省并。南宋初,尚书、侍郎二人中设一人。建炎三年,改设侍郎二人,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四司实际已省并为二司。
由于兵部所掌,“惟诸州厢军名籍,及每大礼,则书写蕃官加恩告。虽有所辖司局,如金吾街仗司、骐骥车辂象院、法物库、仪鸾司,不过每季郎官一往耳。
名存实亡,一至于是”。故到隆兴元年,诏兵部侍郎二人减为一人,驾部、兵部共一员兼领,四司已实际上省并为一司。
刑部。本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等事,淳化二年(991),置审刑院,原刑部的审复权拨归审刑院。大中祥符二年(1009),又置在京纠察刑狱司,凡御史台、开封府等所判徒刑以上案件,皆须及时申报该司。以上二个机构的设置,剥夺了刑部的大部分职权。元丰三年官制改革后,审刑院、在京纠察刑狱司皆罢归刑部,刑部职权始完备。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各二人,分左右厅,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建炎三年(1129),诏比部兼司门,四司省减为三司;隆兴元年(1163),诏都官、比部共设一员。从此,都官、比部、司门通过省并合而为一,加上刑部本部,只存二司。
工部。本掌天下城郭、宫室、舟车、器械、符印、钱币、山泽、苑囿、河渠等事,宋初只设判工部事一人,所属职权全被划归三司。元丰官制改革后,撤销三司,工部才恢复职权。设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屯田、虞部、水部各一人。南宋建炎三年,将作、少府、军器监并于工部。绍兴十年(1140),都水事也并于工部,工部的职权比以往扩大。
御史台——宋承唐制,朝廷置御史台纠察官员,“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御史台正副长官分别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北宋前期,御史大夫仅作为一种加官授予其他官员,且三院御史只是一种寄禄官,“风宪之职用他官兼领”。自咸平四年(1001)起,才续有改变。元丰行新官制,废除御史大夫一职,御史中丞正式成为御史台的长官,重建六察制度,还御史职权。
台院掌弹纠公事,并参与推勘台狱。北宋前期,以侍御史知杂事为台院长官,遇御史中丞阙,则代为判台。不带知杂事的侍御史,或差遣外任,或在京兼领它局,仅作为一种寄禄官。元丰七年(1084),始命侍御史不再知杂事,侍御史同时也成了御史台副貮,辅助御史中丞处理御史台事务。
殿院掌弹纠公事,分纠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官班序,并参与推勘台狱,长官由二名殿中侍御史组成。北宋前期,殿中侍御史或差遣外任,或在京兼领它局,仅作为一种寄禄官。景佑元年(1034)四月,置殿中侍御史里行,由官卑而入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后以二人为额,以行殿中御史之职。元丰七年二月,诏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至此,殿中侍御史始还旧职。八年十月,诏“殿中侍御史兼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