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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社会组织民俗(2)

9.承典婚

一名典妻婚。这是旧时由买卖婚派生出来的婚姻形式。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或未婚女子为妻子,有双方约定的期限,期限一到,就结束婚姻关系。一般情况是,男方有些家产,但无子嗣,又出于种种原因,不能娶妾,遂出钱典个女子生子,延续香火。女方生活困难,以此得些钱财。此俗宋代已有之,元代又渐多,政府禁止而未能禁绝,明、清、民国都有之。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四云:“律载将妻妾典雇与人者,杖八十。而宁波乡间,往往有此事,亦恶俗也。有唐某者,以采樵为业。一母一妻,以捆履织席佐之,而常苦不给。值岁歉,饔飧缺焉。闻邻村有王姓者,无子,欲典人妻以生子。唐谋于母,将以妻典焉。妻不可,唐曰:‘妇人失节,固是大事,然使母饿死,事更大矣。’妇乃诺之。典与王,以一年为期。而妇有姿,王嬖之。及期往赎,王将典契中一字改为十字,唐不能争。妇告众曰:‘吾隐忍为此者,以为日无多而可活姑与夫之命也。若迟至十年,吾行且就木矣,其奚赎为,乃投水死。’”元朝孔齐《至正直记》卷二:“浙西风俗之薄者,莫甚于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其俗之弊,以为不若是,则众诮之曰无人要者。盖多质则得物多也。”柔石《为奴隶的母亲》亦写其俗。

10.童养婚

女子在成年以前,甚至是儿童时,就被送到男家作媳妇。分两种情况。一是婆家有子,领一女子为童养媳在家,等两人长大后,让他们结婚。一是婆家竟然还没有儿子,却领一女子到家抚养,待婆婆生子长大后,让他们结婚。这叫“等郎婚”。如果等不来这郎,其家或将此女作为女儿嫁出,或招赘一婿到家,延续此家香火。一般说来,女方家庭生活困难,将女儿早早送到男方去,可以免除其生活费用,也可以省去嫁妆等结婚时的费用。就男方来说,可以省去财礼,同时,也往往可以添个辅助劳力。童养媳往往在男家地位低下,受到虐待。民间文学作品中,童养媳题材者甚多,几乎都是诉说童养媳之苦的。关汉卿《窦娥冤》中的窦娥,蒲松龄《聊斋志异》卷一的真定女,都是童养媳。现代文学作品写20世纪50年代之前社会题材者,写到童养媳现象的,不胜枚举。

11.娃娃亲

这是封建时代家长包办子女婚姻的极端形式。定娃娃亲,旧时较多。《金瓶梅》第四十一回有割衫襟定娃娃亲的情节。又《笑府》:“一人新育女,有以二岁儿来作媒者,其人怒曰:‘我女一岁,渠儿二岁。若吾女十岁,渠儿二十岁矣。安得许此老婿?’妻闻之曰:‘汝误矣,吾女今年岁一岁,明年与彼儿同庆,如何不许?’”

12.指腹婚

此乃指两女子怀孕,孩子尚未出世,其家长就为他们订婚约。如果这两个女子生的孩子果然是一男一女,这两个孩子长大后,就结婚;如果这两个孩子都是男孩或都是女孩,那就结成异姓兄弟或姐妹。此俗六朝时就有之,多行于亲朋好友之间。宋代,此俗颇盛,元代禁而未绝。民国间仍有之。小说《哑妻》就有此类情节。

13.冥婚

又称嫁殇婚,男方女方为双方已经死去了的儿女举行婚礼,两家联姻。《周 礼·地官》:“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可见当时就有此俗,并已经加以限制了,但历代不绝。曹操就为他死去的儿子舒苍成婚。宋代更是出现了所谓“鬼媒人”,专门为鬼做媒。宋康与之《昨梦录》云:“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见《说郛》卷二十一)。又明代陆容《椒园杂记》卷五:“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这是死人与死人结婚,当代某些僻远之处,仍然有这样的风俗,例如,小说家李锐的《厚土》系列小说就有描写这样的题材的。还有的是让死者与虚拟的人结婚,这带有浓厚的巫术色彩。俞樾《茶香室丛钞》卷十引《岭外代答》云:“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这也是冥婚的风俗。

另一种情形是活人与死人结婚。清朝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云:“今俗男女已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成亲,男或迎柩归葬。”女子抱主成亲后,就生活在男家,男家为她立嗣子,以承这一房的香火。男子和已死的未婚妻结婚后,仍然能和别的女子结婚,生育子女,类于续娶。还有一种情况是,男子娶不起妻子,便娶个已故的未婚女子,将她的棺材迎到祖坟埋葬,算是告慰祖宗。有部电视剧《黄河在这里拐了个弯》,其中就有这样的情节。

14.共妻婚

这是群婚的变异形式,多以兄弟共妻为特点。古代有此俗。明代陆容《椒园杂记》卷十一云:“温州乐清县近海有村落,曰三山黄渡。其民兄弟共娶一妻。无兄弟者,女家多不克与,以其孤立,恐不能养也。既娶后,兄弟各以手巾为记。日暮,兄先悬一巾,则弟不敢入,或弟先悬之,则兄不入。故又名其为手巾岙。成化间,太州府开设太平县,割其地属焉。予初闻此风,未信。后按行太平,访之果然。盖岛夷之俗,自前代以来,因袭久矣。弘治四年,予始陈言于朝,请禁之。有弗悛者,徙诸化外。法司议,拟先令所司出榜禁约,后有犯者,以如奸兄弟之妻者律。上可之,有例见行。”(Willian A.Lessa着Tales from Ulithi Atoll中,有共妻和乱伦故事多个,都是蛮荒海岛上的故事。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很明显,这种风俗,是与生产力极不发达、人们生活贫困、男子难以独自养活妻子儿女的状况有密切的关系。老舍《茶馆》中,有两个逃兵,欲共购买一女子为妻子,如果成为事实,则也就是共妻婚了。

第二节离婚与改嫁

在我国封建时代,离婚叫“出妻”或“休妻”。离了婚的女子,叫“弃妇”或“出妇”。古代文学作品中,这一类女主人公的形象是很多的。从“弃妇”、“出妇”等词语就可以看出,离婚与否的权力,全在男子手中,当事的女子,全无主动权。

不过,离婚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男子想离就离。这条件就是“七出”和“三不去”。“七出”是从正面提的,“三不去”是从反面提的。一个作妻子的,七出中占上一条或一条以上,而三不去中一条也没有占上,丈夫就可以与她离婚。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见《仪礼·丧服》),《大戴礼·本命》和《列女传》卷二《宋鲍女宗》中也有之,称“七去”。《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注中,称为“七弃”。这“七出”中的条款,完全是从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封建夫权出发的,对女子是极不公正的。“三不去”算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丈夫作些限制:“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都是不容易做到的。况且,这三条的保护,也是虚伪的。即使不离婚,夫妻关系,也是名存实亡了。

我国自古重妇节,嘉节妇。息夫人被迫失节,终日伤心,以不言相抗争,云:“我以一妇人而事二夫,夫复何言!”张文成《朝野佥载》补辑:“卢夫人,房玄龄妻也。玄龄微时,病且死,诿曰:‘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后人。’卢泣,入帏中,剔一目示玄龄,明无他。会玄龄良愈,礼之终身。”唐朝刘食束《隋唐嘉话》卷中:“梁公夫人至妒。太宗将赐公美人,屡辞不受。帝乃令皇后召夫人,告以媵妾之流,今有常制,且司空年暮,帝欲有所优诏之意。夫人执心不回。帝乃令谓之曰:‘若宁不妒而生,宁妒而死?’曰:‘妾宁妒而死。’乃遣酌卮酒而与之曰:‘若然,可饮此鸩。’一举便尽,无所留难。帝曰:‘我见尚畏,何况玄龄!’”《朝野佥载》卷三:“沧州弓高邓濂妻李氏女,嫁未周年而濂卒。李年十八,守志,设灵几,每日三上食临哭。布衣疏食六七年。忽夜梦一男子,容止甚都,欲求李氏为偶。李氏睡中不许之。自后每夜梦见。李氏竟不受。以为精魅,书符咒禁,终莫能绝。李氏叹曰:‘吾誓不移节,而为此所挠,盖吾容貌未衰故也。’乃拔刀截发,麻衣不濯,蓬鬓不理,垢面灰身。其鬼又谢李氏曰:‘夫人竹柏之操,不可夺也。’自是不复梦见。郡守旌其门闾。至今尚有节妇里。”同卷:“文昌左丞卢献女第二,先适郑氏,其夫早亡,誓不再醮。姿容端秀,言辞甚高。姊夫羽林将军李思冲,姊亡之后,奏请续亲,许之。兄弟并不敢白。思冲择日备礼,贽币甚盛,执贽就宅。卢氏拒关,抗声詈曰:‘老奴,我非汝匹也。’乃逾垣至所亲家截发。思冲奏之,敕不夺其志。后为尼,甚精进。”

对于女子改嫁,虽然也有人反对,如五代孙光宪《北梦琐言》卷五:“大凡士族女郎,无改醮之礼。……乱伦再醮,自河东始也。”但一般来说,大抵在宋以前不以为非。宋以后,由于理学家的竭力宣扬,才渐以为耻。

先秦以上不论,汉代以下,女子改嫁而不为人诟病,有的甚至还被人传为美谈的例子很多。陈平的妻子,在嫁给陈平之前,嫁一个丈夫死一个,一共死了五个。卓文君嫁给司马相如时,是个寡妇。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本是袁绍的儿子袁熙的妻子。蔡文姬被曹操赎回后,嫁给董祀。宋朝刘处厚《青箱杂记》卷五云:“范文正公幼孤,随母适朱氏。因冒朱姓,名说。后复本姓,以启谢时宰曰:志在投秦,入境遂称于张禄;名非霸越,乘舟乃效于陶朱。以范雎、范蠡亦尝改姓名故也。”王安石的儿子有神经病,经常折磨他的妻子。王安石很可怜这位儿媳妇,就让她离婚以后嫁人(见魏泰《东轩笔录》卷七)。陆以湉《冷庐杂识》卷一:“墓志,妇人之书再适也,见于宋子京之志张景妻唐氏,及陈了斋之为太令人黄氏墓志铭。女之书再适也,见于陈了斋之为仁寿县高氏墓志铭。盖宋世士大夫家妇女再适者,不以为异。故范文正公年谱直书其母谢氏再适长山朱氏。”《宋人小说类编》卷一《殃庆类》:“(南宋孝宗)乾道间,有一媵随嫁单氏而生尚书夔,又往耿氏生侍郎延年。及死,尚书、侍郎争葬其母。事达朝廷,寿皇曰:‘二子无争,朕为葬之。’衣冠家至今为美谈。”李清照、陆游之前妻,都再适。(《罗马的时髦生活》(Fashionable Life in Rome as Portrayed by Seneca,Marjorie Josephine Rivenburg,Philadelphia,1939)第二章《家庭和个人事务的社会性》中说,没有妇女有必要为离婚脸红,因为她在罗马贵族妇女中有着榜样。有些贵族妇女,计算时间,不是以年计算的,而是以丈夫的数目来计算的!可见在古罗马,也是不以离婚和再婚为耻辱的。)

宋代理学家程伊川(颐)云,妇人宁可饿死,不可失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而其兄明道(颢)之子妇亦改嫁,见钱泳《履园丛话》卷二十三。

在南宋以前,女子改嫁,无论是其娘家或前夫、后夫之家,都不觉得有什么耻辱感,也没有什么忌讳,很是自然。但理学家已经在鼓吹反对改嫁了。不过,从他们鼓吹到社会普遍以女子改嫁为耻辱,还有个很长的过程。再说,社会各阶层接受的速度也不同。

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上《刘朔斋再娶》云:“魏鹤山之女,初适安子文家,既寡,谋再适人。乡人以其兼二氏之撰,争欲得之,而率归于朔斋。以故不得者嫉之,朔斋以是多啧言。”魏鹤山和刘朔斋(名震孙),都是士大夫阶层的人,刘还是个小官员。元人无名氏《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卷一《陆氏再嫁》云,郑朝仪从子娶陆氏,夫死,陆携资改嫁曾工曹。后陆氏见前夫书札,责其无情、不义,而不言其失节。同书《去妻复回》云:“向丰之,……才调绝高,贫窘则甚。有‘人情甚似吴江冷,世路真如蜀道难’之句。诚斋杨少监奇之。一日,妇翁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丰之听其去,作《卜算子》小调在其箧中。……后其妻见其词,毅然而归,与之偕老。亦可谓义妇欤!”也没有在节字上做文章。

元人《西厢记》中,老夫人云:“俺家无犯法之男、再婚之女,怎舍得你献与贼汉,却不辱没了俺家谱!”将“再婚之女”与“犯法之男”相提并论了。而元人孔齐《至正直记》卷二云:“五叔逊道,丧妻厉氏,后议再娶,堕于媒妁之言,俄而与湖州市牛家寡妇濮氏成姻,意其田产资装之盛,弗耻其失节也。”逊道官绩溪县尹,濮氏随任,为官太太。可见在当时,妇女再嫁,耻与不耻,尚在过渡时期。

明人就普遍认为女子改嫁为耻辱了。这与明人崇尚理学有关。陆容《椒园杂记》卷三:“华亭民有母再醮后生一子,母殁之日,二子争欲葬之,质之官。知县某判其状云:‘生前再醮,终无恋子之心;死后归坟,难见先夫之面。宜令后子收葬。’”这与宋孝宗解决类似的事件来,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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