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恢远 陈剑
马克思指出:“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也就是说,农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同时还是一个受自然环境制约和影响的自然再生产过程。这个“二合一”过程有其独特的约束、风险、劳动条件以及与其他产业所不同的特殊需要,由此而体现出的农业产业特性,说明了一个重要事实:农业是与众不同的产业,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类别。农业发展的弱势特征是很明显的,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低,价值财富的创造能力低,发展的速度也慢;在工业部门间争夺利润的市场竞争中,弱势的农业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市场竞争力低和风险大。国外先行工业化国家早已实行反哺农业,支持农业发展。目前,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已经进入反哺农业阶段,研究国外反哺农业的政策理论,借鉴国外反哺农业成功有效的经验对我国改变农业弱势地位,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理论的提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工业化国家的实践及相关研究,工业化中的工农业关系可以划分为以农补工和以工补农两大阶段。以农补工出现在工业化前期,以工补农始于工业化中期,并延续到工业化后期。工业反哺农业比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它们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后,便开始调整剥夺农业的政策。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各国以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都在不断进行调整,由此可划分为转折期和大规模反哺期。到了工业化后期,工业反哺农业进入高级阶段,政策目标、手段、力度和范围随之发生质的变化。
转折期的始点就是刚跨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时间。以钱纳里和赛尔昆等设计的标准国家模式为基准,按照从最不发达国家到最发达国家变化过程完成1/3时界定为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这时国民经济结构的“阈值”为人均GDP超过200美元;人口城市化率超过30.5%;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农业低于39%,工业超过21%,服务业超过2.9%;就业结构:农业低于52%,工业超过17.5%,服务业超过30%;初级产品出口占GDP比重低于10.5%,制成品出口占GDP比重超过5.1%。按照这一标准模式及内含的国民经济结构的定性特征,一些国家和地区大致在以下年份就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美国1900年、德国1913年、日本1936年、韩国1970年、中国台湾1968年。它们跨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后,政策就逐步由以农补工向以工补农转换,期间的一些经济结构值反映了工业化中期阶段的特征。
大规模反哺期主要以各国的社会经济活动和以工补农反哺农业政策的突出变化为标志进行大致区分。这是因为国民经济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多数国家的以工业反哺农业政策也往往会作出明显调整。美国在1929年发生经济大危机之后,于1933年出台了《1933年农业调整法案》;二战结束西欧经济复苏后,英国于1947年颁布了第一个农业法,德国于1953年制定《15~20年农业结构改革规划》,法国于1954年进入农业机械化时期;战后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快速增长,促使政府于1961年出台《农业基本法》;韩国在1980年后较大幅度调整了农业政策,台湾地区于1974年实行稻米保证价格制度等。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入大规模以工业反哺农业期大致在这些标志性事件前后,它们分别为:美国1933年、英国1947年、德国1953年、法国1954年、日本1961年、韩国1980年、中国台湾1974年。
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政策理论的提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工业反哺农业是工业、第三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农业是全部社会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其最表层的,同时也是最深层的原因就在于它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之源,满足了人类的第一需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最文明的民族也同最不发达的未开化民族一样,必须先保证自己有食物,然后才能去照顾其他事情;财富的增长和文明的进步,通常都与生产食品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的减少成相等的比例。”农业不仅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是母体性产业,没有农业的孕育和滋养,工业就不可能健康地发展。世界银行的经验性资料表明,“农业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总是并肩齐进的”,“在所有的国家里,只要农业蓬勃发展,国民经济便以高速度增长”。
(2)工业反哺农业是市场经济机制的良性回归。经济学家提出,农业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提供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称。农业早期的贡献主要是生产要素贡献。首先是农业资本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在中国、前苏联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即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从农业、农村获取剩余资金,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而工业反哺农业在这方面的意义就是要使资金的流向反过来,国家和社会资金要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其次是农村劳动力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在征税的制度环境下,农民用自己劳动和经营所得进行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力资本积累。然而,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以不变且非常低下的工资率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市部门。而对农业的反哺则意味着,通过创造良好的劳动力流动和就业的环境,为农村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和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提供经济支持,并且随着经济增长而使转移的劳动力的工资水平逐渐提高。最后是农业土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在对农业征税和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的体制下,很大部分农业土地的物质形态、生产力和肥力被城市用很低的价格或无偿地获得。劳动力贡献和土地贡献的方式是相同的,即农业劳动生产率每提高一步,都以剩余要素转移的方式被工业或城市部门低价地或者无偿地得到。而在这方面,对农业的反哺就意味着工业和城市要为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占用、开发和利用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对耕地的保护和农业技术的提高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3)工业反哺农业是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可能保证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政府必须制定包括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在内的政策。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这些目标。由于农业是一个天生弱质产业,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保证农业这个弱质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因为按照恩格尔定律,经济越发达,农产品消费比重越低,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它不可能达到平均利润率。因此,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其他产业必须反哺农业。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工业反哺农业与市场机制二者并不矛盾,农业作为受自然力支配的所谓弱质产业,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要对农业给予支持和保护,就像在板凳的短腿下面垫一块砖,不应该也不会妨碍市场机制的作用。工业反哺农业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它的实施可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为农村居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二、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及其实践的国际经验比较
1.先行工业化国家美国和欧盟工业反哺农业的经验
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在工业反哺农业阶段,政府一般运用价格、财税、信贷、公共服务等政策对农业实行保护。农产品价格政策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目标价格、营销差价补贴等手段,对本国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进行干预,使农民获得比市场价格更高的农产品出售价格,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或者政府通过最低价格支持对农产品实行保护性收购,即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政府最低支持价格时,政府按最低支持价格直接收购,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并稳定农民收入。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农业调整法》规定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对关键农产品实行最低保证价格,保障农场主收入。财税政策主要是政府通过补贴、减免税和财政投入等手段,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在补贴方面,当农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政府确定的目标价格时,美国政府就向农民提供差额补贴;欧盟对因干预价格降低引起的农民收入损失给予补偿;日本对山区、半山区等不利地区农户实行直接补贴,这些补贴包括水利建设补贴、农地整治补贴、机械设备补贴、基础设施补贴、农贷利息补贴等,其农业补贴占全国农业预算的份额高达80%。在税收减免方面,美国对农场主采取延期纳税、减税、免税等政策。美国通过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为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各种贷款和担保。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农业信贷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提供部分资金成立联邦土地银行,专门为农场主提供长期贷款,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农场主可将农产品按支持价格抵押给农业部农产品信贷公司(CCC)获得担保贷款(如无追索权贷款)。如果市场价格不能达到支持价格水平,信贷公司无权索回贷款,而当市场价格高于支持价格时,农场主自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然后再偿还该贷款的本息。
美国和欧盟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最大的特点是依托其完备的法规体系,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法律保障。例如,从数量控制到结构调整,工业反哺农业首先是巩固农业,通过控制粮价稳定农业生产。1938年《农业调整法》强制对农产品信贷公司实行进口配额,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出口。1948年、1949年、1954年、1956年、1964年和1970年《农业法》等法规为非基本农产品提供调整价格支持,将农产品价格支持调整为产品结构与工农产品价格控制,这不仅能实现粮食产品价格的稳定,同时也能保持工农业及工人与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性。从简单层面方向组合扩展为多层次全方位整合。工业反哺农业,政府不仅在市场层面上利用信贷和交易相结合方法稳定农业,而且从要素、产业、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支持农业。1936年《土壤保护与国内配额法》,1938年《农业调整法》,1954年、1956年、1970年《农业法》,1984年《农业计划调整法》,1987年《农业灾害辅助法》,1990年《食品、农业、水土保持和贸易法》,1998《紧急农业金融救济法》和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等从资源要素、产业组织、金融信贷、财政货币、作物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多层次全方位整合,支持农业及稳定国民经济,引导各产业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工业反哺农业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农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农业及国民经济能否长期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调控手段的正常运用,而且决定于资源要素能否可持续利用。《土壤保护与国内配额法》、《农业调整法》等法规条款对保护土壤和节约资源等给予补贴金等奖励,以引导农业及各产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工业化经济的发展带给农业的最重要的影响是农业在增长过程中,产品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罗马条约》明确规定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应通过“发展科技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合理发展,并适当地利用生产的各种因素,特别是劳动力,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保证农业人口有一个良好的生活水平,特别是通过增加从事农业的人员的个人收入;稳定市场;保证经常的供应;保证对消费者合理的供应价格。”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使欧盟在反哺农业时形成了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建立了协调农业的机构,促使欧盟内各国的农业有了地区性开放的结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与更加广阔的市场联系起来,农业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空间。
2.亚洲国家日本、韩国工业反哺农业的经验
在日本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一条成功经验就是推进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法制化建设。政府极其重视政策制定,并使之法制化,以保障农业在法制体系的保护下顺利进行。日本农业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农民收入、确保农产品供给及改善农村环境。为此,日本形成了一整套工业反哺农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体现了以法保农、以法促农、以法建农。20世纪60年代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确立了农业现代化的大政方针,同时又制定了上百个农业各领域的法规。其农业立法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有明确的宗旨与目标,有达标的具体途径和办法,有重点策略和一般对策,有明确的奖罚条款,保护法规的连续性,等等。二是政策导向明晰化。日本农业法规导向明确、操作性强。在土地、价格、粮食、流通、税制、生产、救灾、推广新技术、培养新型农民等政策方面,在补贴领域、对象、方式、程序、数量及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杜绝中间截留现象。三是政策手段经济化。日本政府对农业干预程度较高,以法律、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在推行各项农业政策时,采取政府投资、低息贷款、资金补贴、价格调节及税收控制等经济手段,从软、硬政策角度而言,以硬政策为主,政策的推行是靠资金支撑的。
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迅速推进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衡,农村、农业问题十分突出,农业和农村的缓慢发展成为影响工业生产和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障碍。为了倡导开发农业,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建设新农村的步伐,韩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大力推行“新村运动”,开始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政策,政府从财力、人力和物力等各方面全力支持“新村运动”的推行。据统计,在推行“新村运动”的十年间,政府财政投资总额高达20007.5亿韩元,参与“新村运动”的人员多达11亿人次,新修灌溉水渠4440公里,新修道路4.4万公里,加宽公路4万公里,新建农村会馆35950所。韩国“新村运动”设计实施了一系列的开发项目,以政府支援、农民自主和项目开发为基本动力和纽带,带动农民自发地进行家乡建设活动。以勤勉、自助、协同为基本精神的“新村运动”在农村开展以后,以振兴国家为动力,这一运动迅速在工厂、学校、城市以至全国范围扩展。
3.国外工业反哺农业的共同经验
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过程中,有以下几条共同的经验:政府应增强农业保护意识,运用价格、财税、信贷、公共服务等利农政策对农业实行科学系统的保护。因为在所有影响农业发展的因素中,政策居于核心地位。利农政策是构建系统的法规体系、支撑反哺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必须加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方面的立法工作。如制定农业支持与保护、农业投资、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化,做到以法护农、依法建农和依法促农;要强调农业投入机制的法制约束,建立支农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必须要建立政府对农业支持保障制度,财政和金融要向农村倾斜,解决农村资金供给不足问题,以立法手段加强对农业投入机制运营的有效管理,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防止农业投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以保证农业结构变革所需的资金来源。应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建立协调农业的机构,利用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与更加广阔的市场联系起来。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劳动技能。政府要引导成立农民自己的组织和协会,并依托农民组织,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以降低利农政策的供给和实施的成本。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农村建设公路、水利设施、供电设施、校舍等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状况。为农民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提供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生产积极性。通过低息贷款的方式,缓解农户自有资金短缺的矛盾。妥善运用好价格支持手段,以达到刺激生产和稳定农民收入的双重目标。
三、国外工业反哺农业理论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启示
1.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
根据国外工业反哺农业的经验来看,我国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人均GDP已经稳定超过1000美元,2004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2.6万亿元,农业与非农业的产值结构比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比大约为50:50,第二、三产业的比重达到86%,城镇化率达到41.8%,农业就业降低到50%以下,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降低到了37%,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重达到了90%。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已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工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过50多年的努力,我国工业化进程已取得明显成效。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9468亿元,按当年汇率折算,突破1万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40美元,已经跃过低收入国家(2000年人均收入755美元以下)而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36515亿元,人均GDP达到1270美元。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基础上,我国财政收入连年保持稳定的高增长势头。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3395亿元,2004年达26396亿元,年增长率约21%。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在经济实力上已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基础,我国工业反哺农业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因此,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2.正确认识我国工业反哺农业过程中的主要障碍及其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相应地,逐步构建工业反哺农业的长效机制就成为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工业反哺农业机制的建立面临许多障碍和制约因素,这些障碍和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体制和制度障碍以及重工轻农观念的存在。
目前,我国在建国以后形成的市场分割依然存在,工农业仍然要面对二元市场结构。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仍然是重视工业和城市经济而轻视农业和农村经济,坚持这种观念的人是不可能重视工业反哺农业问题的。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农业哺育工业”战略形成的国民经济格局依然存在,这就导致了对农业的“取”与“予”之间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单向流动,使工农利益分异,造成对反哺农业的观念认识出现巨大差距。此外,政府公共投资体制错位和偏“工”偏“城”倾向依然存在。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看,城乡关系严重失调,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我国要构建工业反哺农业的长效机制仍然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2)法律支撑体系缺失。
把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并使法律支持体系成为反哺农业的重要机制,以法保农、以法建农、以法促农,这是发达国家工业反哺农业的普遍经验。但在我国农业立法中关于反哺、支持、保护农业发展的法规比较少。即使有,很多也是以文件、条例的形式出现,许多农业政策政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甚至相互矛盾,随意性比较大,从而减少了政策应有的效能。同时,即使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政策规定也往往是大原则,只具有指导性意义,缺乏可操作性,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3)农业客观现状和工业结构调整的制约。
我国农业人口比重大,2004年在我国总人口中,58.2%为农业人口。我国人均占有耕地及水资源少。据统计,我国人均耕地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占有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农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家庭承包经营造成农户经营独立分散,真正意义上的农业经济组织没有形成大的气候。由于当前我国工业自身面临结构调整的问题,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产业自生能力还很脆弱,无法满足农产品加工的需求;工业企业自身的税负已经不轻,对财政收入产生新的贡献只能依赖其工业产品附加值的提高和生产总量的增加来实现,反哺农业需要的资金供应仍然面临一定压力。
3.对我国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业这个弱势产业和农民这个弱势群体。
从国际经验看,国民经济由农业哺育工业阶段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后,既是社会经济结构快速转型时期,又是一个容易忽视“三农”问题、导致各种矛盾凸显的时期。在这个特殊时期,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三农”问题,工农差距、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就会导致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被“边缘化”,这不仅会妨碍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二元结构经济体,工农差距、城乡差距所导致的不稳定隐患要比其他国家大得多。农民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农业是稳民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我们必须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农民群体和农业发展,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真正把“三农”问题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宏观政策上全面落实对农业“多予”、“少取”的政策,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使他们和城镇居民一样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真正成为工业化、城市化的积极参与者和成果享有者。
(2)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化和产业化。
通过立法、资金支持、试点示范,以及培育农民经纪人和企业家,引导和鼓励农民进行产前、产中和产后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组合,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同时,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产业价值链连接,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加强农业与工商企业、银行和公司等独立经济组织的联系。农业内部要在专业化前提下,组织进行相同生产的农户合作或邻近区域相同农业产业联合,使之组合成具有较强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的农工产业集群。现在,农业效率已经成为整体经济科技进步的指示器。要加强科教兴农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科研体系,构建包括政府、农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行业协会等的农业科研和成果推广体系。改善农业科研条件,培养农业科技队伍,做好实用技术立项,加强科研与农业生产的衔接,推进农科教、产学研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将一般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分离。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和交易平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农户的步伐。
(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的力度,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
各级政府按照《农业法》要求,切实做到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用于支农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支农的增长水平高于上年财政支农的增长水平,新增财力向“三农”倾斜,调整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结构。按照经济规律和WTO规则要求,加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科研,增加农业科技专项费用,增加农村社会事业投入,发展农村教育,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
(4)加强工业反哺农业法制化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立法经验,构建有利于反哺农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体系,用立法的形式把反哺农业变成国家意志,以保证对农业的反哺。首先,做好工业反哺农业的立法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一些扶植支持农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专门针对农业的财政、金融、税收、投资、补贴及保险等法律在农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分量。制定与“农业两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农业和促进发展为宗旨,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城乡一体化制度、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产业组织、农产品贸易、农业科技与教育、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实现以法保农、以法建农、以法促农。其次,加强工业反哺农业的执法与监督工作。明确规定将各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切实赋予执法机关以必要的执法权力,加强农业法制队伍建设,加强农业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
(5)重点抓好工业反哺农业的制度建设。
实施工业反哺农业,不仅仅是增加财政投入,还包括改革和消除所有歧视农民和不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建立公平合理的制度。各级政府及各级干部必须平等地对待农民、善待农民,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进行制度建设:改革户籍制度。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城乡不公平的就业制度,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并改革与之相联系的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自由流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和经营制度,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权限和范围,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提高公益性用地补偿标准,建立经营性用地市场定价机制,完善土地占用审批管理制度,探索促进农村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制度和办法。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调整现行向城市倾斜的金融制度和资金供给政策,建立与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相配套的金融制度和政策安排,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普遍供给不足的状况,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要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开展金融服务;二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各地发展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新模式;三要积极稳妥地支持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相结合的有序竞争格局。
学习和借鉴发达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反哺农业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农业、反哺农业的发展之路,对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工业反哺农业的经验,切实有效地做好工业反哺农业工作,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的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