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荏苒,范钦渐渐感到自己毕竟苍老了,觉得有些事得抓紧做,对身后事也应作一些必要的考虑和安排。他主要从三个方面去考虑自己的身后事:
最主要的问题是藏书该怎么办?关于藏书保管的安全,范钦在防火、防蛀和防盗窃方面已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预防措施,他此时此刻考虑的重点是如何防止在自己百年之后藏书被代代析产分割,最后落得个荡然无存的问题——这是前代许多藏书家遇到过的遭遇。因为藏书是一笔私人财产,上辈一过世,下辈就要继承遗产闹着分家,就无法集中保管,几代过去,天一阁的藏书就将七零八落了。最好办法是把藏书作为家族共有产,“书不出阁,代不分书”,又要落实有专人保管。幸亏长子大冲能体谅父亲的苦心,愿意继承这份清高而艰苦的事业,承诺父亲百年之后,把天一阁藏书作为自己应得的一份财产接受下来,然后将它转为家族共有;再在自己名下拨出部分良田,以其田租收入作为保管和维护天一阁藏书的开支。这样安排,得到范钦的首肯。
关于范钦两个儿子分家的事,由于谢山(全祖望)先生的一篇《天一阁藏书记》,使其次子大潜蒙冤数百年。
此事实缘起于谢山先生之误听误记。全祖望《天一阁藏书记》(载冯贞群《鄞范氏天一阁书目内编·目五》)称:“吾闻侍郎二子方析产时,以为书不可分,乃别出万金,欲书者授书,其次子欣然受金而去。今金已尽而书尚存,其优劣何如也!”由于谢山先生开创了这个说法,致使以后有许多学者在叙述天一阁历史时,均沿袭此说。如缪荃孙《天一阁始末记》、黄家鼎《天一阁藏书始末考》等等,都引用了这段记述。多年来报刊上有关天一阁的介绍,抄用这段记录更是不可胜数,几乎成了书林中一个熟知的掌故。
事实上大潜先于司马公三个月谢世,怎么能参与范钦临终前析产?《雍正宁波府志·范钦传》及《西范氏宗谱》记载:“钦生二子,长大冲,次大潜。……大潜字子昭,号继明,应天副举,拣选教谕。生于嘉靖二十三年甲辰六月二十一日(1544年7月10日),卒于万历十三年乙酉六月十二日(1585年7月8日)。娶州判陆德时女。”谢山先生忽视了这个基本事实,还绘声绘色说“次子欣然受金而去”,这作为小说虚构情节尚可,作为学术著作内容之一就成为白璧微瑕了,而且有意无意间,把大潜刻画成嗜财和挥金如土的纨绔子,不是没多久就“金已尽”了吗?
其实范钦的家财,并不像人们想象那样丰裕,只要读过范钦《告宗祖文》就知道了。他说:“不肖借我祖宗德泽之贻,先考妣养育之恩,遂以陋贱获厕卿亚(侍郎为尚书之副,故称‘卿亚’)……受封虽一十八年,茹苦力勤,朝夕不遑,而家业寥寥,犹图禄养,竟不可待。悠悠苍天,此恨何言!……不肖每与宜人念之。迨解官归,稍以俸入修治诸茔,给田以供祀事,不意宜人亦逝。遂将两儿分析;两女适闻、陆两家,亦稍有给矣。”(范钦《天一阁集》卷之二十八)
《告宗祖文》中这段记载十分重要,足以证明侍郎在世之日各个阶段的经济状况,并说明侍郎健在之时,已预作过一次分家,其时当在宜人逝世后两年的初秋,亦即范钦谢世前八年左右(即万历五年前后)。所以冯贞群先生在作补注光绪《鄞县志·范钦传》时就指出:“盖传闻异辞,不足信”,此言是也。(见冯贞群《鄞范氏天一阁书目内编》附录三)
但冯先生又引用了屠可堂《双柏庐遗闻记》的另一段话,可堂将接受遗产的对象之一的大潜改为其妻陆氏,把情节安排得似乎天衣无缝。屠可堂说,范钦的儿媳陆氏(即大潜之妻)在分产之后懊悔了,曾想与其大伯涉讼,幸亏其祖上屠本畯出来斡旋,才把即将发生的讼事平息下去,其实这个说法也经不起推敲。
屠本畯(1542-1622),字田叔,号汉陂,又自号“憨先生”。少司马竹墟公屠大山独子。所著诗文,后人辑为《屠田叔集》。大山又有女二:长适同邑闻庄简公渊之子太学生思治;次适兵部右侍郎范钦之子光禄寺署丞大冲。
屠可堂,字斯寿,号雁湖,为屠本畯之六世孙。乾隆十六年(1751)恩科举人,列第四十五名,曾代理过姚州知州(见《鄞县通志·文献》附于李昌昱传名下以及《甬上屠氏宗谱》卷二十一)。此人出生晚于全祖望(相距约一代),估计是读到过全氏《藏书记》,而他却改正了全氏的明显纰漏。但考之屠本畯本人著作(如《屠田叔集》等)及范大冲等当事人的著述,均无此记载,反而在二个世纪之后突然冒出来了这个“遗闻”,岂非令人狐疑满腹?
不仅田叔著作中无此记录,当时人之一且是最关键人物的范大冲也没留下这种记载。再细检《范氏宗谱》,亦无片言只语涉此问题。更具有说服力的是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浙江余姚人,学者尊为梨洲先生)首撰《天一阁藏书记》,他比谢山先生年长九十五岁,其所撰《藏书记》的内容要比全氏《藏书记》多出一倍,如果有“授书授金”与“两子优劣”之说,梨洲先生怎会只字不提?不仅梨洲先生没提及,另一位与黄宗羲同时的李邺嗣(1622-1680,名文胤,字邺嗣,以字行,别号杲堂),他也是经过范氏家族允许可以登上天一阁尽情觅书、抄书,用以编撰《甬上耆旧诗》的著名学者,并且是第一个撰写《范钦传》的人(载胡文学辑选、李业嗣传《甬上耆旧诗》卷十七,清康熙十五年胡氏敬义堂刻本),也根本没有提到过两子析产纠纷问题。再有一个极有说服力的论据,范钦是一个嗜书若命并把藏书作为毕生事业追求的人,他非常清楚“代不分书”的重要性,难道生前不会做周密的安排?他更知道自己次子体弱多病,如果托付他掌管天一阁藏书,就会给他加重许多负担——包括精力的消耗和经济上的付出,大潜能挑得起副担子吗?
《遗闻》所述,分家时由闻、沈两家姻亲做主,什么“愿得金者分金,愿得书者分书”,简直如同儿戏,不仅不合情理,亦不符合范侍郎的一贯作风。继承藏书非但无利可得,而此后仍需长期付出保管维修费用,陆氏能承担吗?再说分家之事,如无被继承人遗命,当由族中近亲或族长做主,这是宗祧制度的惯例,一般是不会由姻亲来起主导作用的。所以,屠可堂《遗闻》,实在无法令人置信。
笔者认为,回忆录、遗闻之类作品,往往有年久回忆失实的问题,也常有后人为先辈虚誉溢美的通病。对此类记载,姑听之则可,信之则未必。当然我们也不能一概抹杀遗闻逸事等民间史料的价值,如果合情合理,合乎历史时代背景,合乎当事人的性格、行为和动机,又有其他佐证可以交叉证明(不是不合逻辑的孤证),未始不可采用和相信。以此观照,屠可堂之说肯定不在这个范畴之内。
谢山先生为一代史学大家,是梨洲开创浙东史学派集大成者,学问和人品都极高尚,当然不会有意去杜撰什么毫无根据的东西;这种传闻可能源出于田叔后人。
对于全祖望先生的为人和治学,梁启超、胡适、谢国祯等前辈大师级学者,都对他有很高的评价。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一书中说:“若问我对古今人文集最喜爱读的某家,我必举《鲒埼亭集》为第一部了。谢山先生性情极肫厚,而品格极方峻,所作文字,随处能表现他的健全人格,读起来令人兴奋。”(转引自谢国祯:《清代卓越思想家全祖望》,载《清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胡适则曰:“绝顶聪明的人,有两个,一个是朱熹,另一个就是全祖望。朱熹,朱夫子,人人知道。全祖望这人,要不是研究界的人,一般不太知道。全祖望,字谢山,浙江人,学问、道德、文章都冠于一时,后人尊他为谢山先生。”
谢山先生确实是值得人们尊敬的。他著作宏富固不必多说,特别到了晚年,“益留心明季遗闻,以表彰节义为己任。凡明末遗民之死难者,为之博考野史,旁及家乘,作为碑志铭传,缠绵怆恻,有变徵之音。其记庄氏史狱之事,直笔无隐。浙东官史以细事罗织之,抚军常某不欲从,其事始释。先生持志不稍屈,作汗漫游,往返大江南北,交其贤豪长者。尝主蕺山、端溪两书院。讲授之余,弹心著述”。例如他所著《鲒埼亭集》,就收有铭、传、墓志、行状、序、跋、记、论等数百篇,大多为官修史志中所无法见到的史料。他十八岁那年,听说自己的堂伯母——已故民族英雄张苍水女儿——从浙江黄岩回甬,就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向老伯母请教张苍水事迹,对证黄宗羲《张苍水墓志》、杨遴《张苍水记》、莫农祥《张苍水传》,补订了许多遗事,写成极为详尽的《明故权兵部尚书兼翰林院侍读学士勤张公神道第二碑铭》(《鲒埼亭集》卷九);此外,如《梅花岭记》、《高堂先生轶事状》、《方国珍府第记》、《华氏忠烈合状》、《亭林先生神道表》、《抄永乐大典记》、《胡梅碉藏书窖记》、《明故太仆思庵沈公(光文)诗集序》……都是史志中难得一见的史料。
笔者认为,无论哪一位先贤先哲,都不能说不论何时何地均是绝对正确和无懈可击的。名人学者在学术著作中某些疏误之处,往往在所难免,提出来与之商榷,绝对不是对他不敬,恰恰是对他的尊重和敬仰。至于像屠可堂那样为先人溢美和歌功,凭想象来演绎故事,那是另一回事了。
在此同时,范钦还要考虑第三代的婚嫁大事。他想抓紧在有生之年,赶紧把孙儿孙女们的婚事定下来。万历八年至十二年间(1580—1584),他先后为四个孙儿女完成了订婚。万历八年(1580),范钦为孙女订婚事作答启,题为《答汪大宗伯远峰聘孙女书》。内称:“华府由新安来,代有闻人,近世复以孝友行义称郡中。太亲家天挺奇杰,应时雷奋,遂以学行文章表仪,海内望隆……猥蒙不弃,属以令孙婚议于长儿(大冲)之次女,虽缘同气之求,犹以非偶为惧,辞避数四,来命愈殷。……华缄光临,重以腆贶,循省逾涯,弥增惶悚。谨治书以谢,伏维尊慈,鉴念不备。”《范氏宗谱》亦有记载:“大冲次女,包氏出,适汪氏。”同年,又作《复李水部适庵聘孙女书》:“乃今敦念夙谊,惠顾寒门,偎以令孙,订婚于孙女,某不佞,敢不恭敬以从。”此女为大冲屠氏夫人所出(屠孺人早夭,仅此一女)。《宗谱》中亦有“屠孺人所出一女适李性光”之记载。接着,徐紫庭为其孙儿求聘于大冲之季女(此女系汪氏所出),范钦代为作答,表示应允并致感谢。书云:“昨蒙以令孙议婚于小儿之季女,某因谂(其)淑贤天成,足称快婿。重以世德家学,长毓熏培,不啻河东之柳(按:以柳宗元相喻),燕山之窦(指窦燕山),将来价重连城,致力千里不难矣。用是不揆,勉应来命。……登领感荷,端布谢忱。伏惟尊慈,鉴念不备。”一年之中,为三个孙女订婚,可见范侍郎心情之迫切。
万历十二年,范钦又为其年仅四岁的孙儿(汝楠)聘沈大若之孙女为未婚妻,订下婚约。文中有“小孙年尚弱稚,未获师资;令孙女性本柔嘉,克娴姆训,顾兼葭之倚玉,已畅新欢。奚麟趾之呈祥,仍徼景福”等语。
第三个方面是考虑如何为自己留名的问题。范钦一生勤奋好学,知书达理,爱国爱乡,奉公守法,孝悌持家,诚信交友,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举贤惩贪,奖能汰劣,意志坚毅,处事务实;同时又酷爱藏书,惠及后人。他快到耄耋之年的时候,既要抓紧完成《范氏奇书》二十一种的刻印出版,接着,还要把自选作品集——《天一阁集》三十二卷尽快镌刻完成,以便作为“立言”的一部重头书,传之后世。可惜时不我待,他没有来得及完成这个任务,最后还是由大冲来实现此愿望的。
作为一个封建时代的士大夫,功名思想在范钦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他又在月湖碧沚(即前些年份向丰坊购得的丰氏别业)建立了一个家祠,并聘请能工巧匠为自己精雕一尊坐像。他认为在范氏家族中,自己属出类拔萃,从迁甬始祖范公麟算起,至他第十五代,没有出过一个官阶比他更高的人物;又认为按照自己的功绩,如果在汉唐年代,就可以享受绘图“麒麟阁”或“凌烟阁”那样的荣耀,不幸遭劾罢官,一切美好的憧憬都破灭了,所以想自己雕刻一座像,留作纪念。
还有一件事前文已提到过:嘉靖二十三年(1544),当范钦被擢升为九江兵备副使时,丰坊特地写了一首《底柱行》长诗以表祝贺,诗句内容对范钦歌颂备至,书法也精妙绝伦,范钦非常钟爱。隔了三十六年(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其时丰坊已故),范钦郑重地把它拿出来,命工匠摹刻上石,并为之补跋。此帖石现存于天一阁中。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范侍郎是很重视身后之名的。
最后一项的交代和安排是:在他逝世前的数月,自知踏上最后归途的日子已屈指可数,因此郑重地写了一篇短文——《自赞》,坦陈自己的真实思想,并对一生作了认真的自我总结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