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伊始,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的到来,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这要求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科技政策作相应的调整。新时期科技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着眼于以下方面。
一、“科教兴国”战略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出发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三步走”的宏伟蓝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核心是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是大力提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切实提高生产力水平和效益,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点是要逐步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联合各种科技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经济发展服务;发展高科技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我国科技水平的基本方式,是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根本保障是坚持教育为本,培养和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深入贯彻和执行科教兴国战略,应当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通过投资政策调整,解决科技、教育投资不足的问题
要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就需要有足够的科技和教育投入。从我国近年来的情况看,科教投入滞后于国民经济增长和全部投资增长,没有达到《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法》的要求,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必须通过调整相关的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教投入。为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
需要使科技投入大幅度超前于经济增长,教育投入也必须有大的增长。
要实现科教投入大幅度提高的目标,首先应从调整投资政策入手。我国的决策层应注意研究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教投资之间的比例关系,接受新的投资和发展理论,调整投资政策,以从根本上解决科教投入短缺的问题。其次,应进一步采取政策措施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使其增加技改投入并把技改投入真正用到实处,逐步实现企业成为科技投资主体的战略目标。再次,应通过产业政策调整,扶持、建立科技投资基金,发展保险业,实现科技投入的风险转移和风险规避,逐步建立科技投入的风险机制,从而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社会闲散资金和外资。又次,应通过教育政策的调整,进一步拓宽教育投资的渠道,如继续提倡全社会力量办教育。
2.通过个人收入分配政策调整,解决科技队伍不稳定问题
就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而言,最主要的一是经费投入,二是人才。近年来,在科技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培养年轻科教人才方面,科技界和教育界都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相当成效。但据调查,目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仍存在学术带头人和科研、教学骨干力量严重断层的问题。不少水平较高的科教人才出国或“下海”经商去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个人收入分配上所谓“学历收益递减”(即知识分子中学历越高,掌握知识越多的人,收益可能反而越少)现象。这类不正常、不合理现象是某些政策导向造成的。因此,应调整个人收入分配政策。否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社会环境”只会是停留在纸上的空话,“培养、造就千百万年轻一代科学技术人才,建设一支跨世纪的宏大科技队伍”的设想也难以实现。
3.制定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提出科教兴国战略的同时,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基本原则是明确的,但尚未有配套的政策措施跟上。
有些部门和地区在贯彻落实方面行动迟缓,这与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有关。科技和教育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各自成体系。
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把两者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放到了突出的战略地位,既作为兴国的手段,又作为兴国的基础和根本。因此,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就必须对科技和教育加以协调,形成促进科技、教育共同发展的机制。
二、国家创新工程
1998年6月,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正式提出要建设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此后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创新工程(也称国家创新体系)正式启动。
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我们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企业、科研机构、大学和中介组织等组成的社会系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企业是创新的主体,科研机构和大学是科技知识的主要生产者和企业创新的知识源,中介组织是知识传播扩散的桥梁。
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是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同时必须优化科技力量的布局和科技资源的配置,加强政府、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分工合作,加强全社会的大力协同,按照统一的战略部署,全面推动,建立基本完整的有利于技术创新和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
三、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技体制基本形成,但如前所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围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创新工程的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还需在新世纪进一步深化。
1.加大《科技进步法》执行力度,调整科技管理政策,落实“稳住一头”
落实“稳住一头”,即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以及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必须增加各级政府对这类科技活动的财政投入。要加大执行《科技进步法》关于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之规定的力度,并且制定保障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GNP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实施步骤和监督机制。
“稳住一头”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要建立一批新型的国立、省立科研院所,使之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对这类科研机构要在科研经费、实验装备和其他条件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予以支持。制定《研究院所法》或《科研院所条例》,指导和规范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建立,从法律上或政策上保证“稳住一头”这一重大措施的实行。
2.继续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落实“放开一片”
科技体制改革以来,通过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以及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等手段的运用,大部分研究院所的整体面貌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70%以上的主要力量进入了经济建设主战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日益紧密。但还有一些研究开发机构仍存在规模庞大、人员过多、结构不合理、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联合、结合方面的成效也不尽如人意。因此,分流人才、调整结构,促进更多的科技人员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仍将是今后“放开一片”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3.促进技术市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蓬勃发展并已初具规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公正的技术交易规则,强化技术市场执法力度。还应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技术贸易制度,加速技术市场的统一、开放和国际化步伐。
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区综合改革,促进高技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其能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市场要素,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建设,从而形成国有科技机构和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长期并存、优势互补、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兴旺局面。
4.调整科技人员管理政策
进一步培育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建立充满活力的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才能。改革人事、户籍、就业、医疗、住房和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环境和条件。要充实和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力量,引导科技人员为加速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贡献力量。应完善科技奖励政策,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可在现有科技奖项基础上增设如农村科技奖之类的新奖项。
依法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5.科技法制建设的完善
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的根本保障。要在科技法律建设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强化法律制定和实施监督两个环节,使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步入法制轨道。,《科技进步法》是科技基本大法,应以该法为主导,加紧制定科技投放、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机制转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科技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应推动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地方性科技进步条例,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实施环节,强化司法、执法和监督工作,坚决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坚决打击各类违法活动。
四、科技政策的调整
我国现行的科技政策经过十几年的贯彻执行,对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入21世纪,中国面临着知识经济兴起、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科技政策也要随之作重大的调整。
1.技术政策的调整
考虑到技术政策的时效性,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对技术政策进行评估、调整和充实,以适应科技新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技术政策的完善,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建立技术发展目标体系,确定国家关键技术。要全面分析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技术的需求,建立技术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和各技术领域的发展目标,形成一个明确的目标体系。应在总结各主要领域的技术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对已有的技术政策进行认真的评估,重点应放在一些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议的技术上,如核电站、高速铁路、煤炭化工等。国家关键技术是对全国社会、经济、国防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若干技术,它们理应在国家技术政策中占有优先发展的地位。关键技术的确定要在技术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确定后,根据对我国技术发展水平的现状和发展潜力的分析,以及我国技术发展与国际水平的比较,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
(2)采取利益驱动机制,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提高技术发展投资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如何调动技术发展责任者的积极性,大幅度地提高投资强度,是技术政策调整应注重的问题。应通过政策对产业部门的技术扩散和技术转移进行引导,鼓励和扶植企业研发本行业的关键技术,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调动企业的技术发展投资积极性。对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政策上也应作相应调整,在课题经费下达方面,要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承担课题,特别是承担重大课题而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在税收、包括个人调节税上,给科技人员以优惠。此外,通过政策杠杆继续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也是改善技术投资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提高科技人员待遇的必要条件。
(3)调整技术结构,促进技术创新。在调整技术结构的研究中应当特别重视对高技术在技术结构中的地位和比重的研究,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技术政策。还应弄清各部门、各行业技术结构的现状,确定应当发展哪些技术、限制哪些技术、淘汰哪些技术。
技术创新是将科技与经济作为一个系统,通过技术变革促进经济发展的系统思路。具体来讲,技术创新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和顾客可接受的价格,反过来决定如何组织生产、采取何种工艺,需要什么技术,如何获取技术(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或购买),并把上述各环节作为系统工程来抓。技术政策的调整应该充分体现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包括技术创新的机制、转移和扩散问题,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管理以及政策环境等。
2.科学政策的制定
科学政策(国家关于促进科学研究的方针、规划、政策措施)与技术政策一道,构成了现代国家科技政策体系。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系统的科学政策。1996年10月,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6个部门联手进行的中国科学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经各方面的认真组织和准备,正式宣告开始启动。这是完善我国科技政策体系的一项大工程,它将对我国未来几十年的科学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制定中国科学政策,应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理论和方法,充分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迅速变化,研究制定出适应新世纪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能指导新时期我国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政策系统。
这个政策系统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不仅要明确提出今后一个长时期我国自然科学发展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优先领域,也要对相应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才队伍、经费投入、条件保障、激励措施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科学政策,应力争达到以下预期目标。
(1)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选准那些我们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基础,经过努力可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一旦突破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带动作用的学科领域,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力争在一二十年内取得重大突破,带动我国整个科技事业实现新的飞跃,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充分激发广大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激励他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以振兴中华为己任,积极献身祖国的科学事业,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真正形成我国科学事业百花齐艳、硕果累累、兴旺发达的局面。
(3)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科学的重要性,都来关心和支持科学事业的发展,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的社会风尚,树立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努力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建立起一套政策实施的监督、评估机制,以利于科学政策的有效执行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