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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孔子和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祁建平

甘肃政法学院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人,我国古代着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和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着有《论语》、《春秋》等。

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色雷斯人,代表中等奴隶主阶级的科学家和思想家,一生撰写了大量着作,其中反映其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是《伦理学》和《政治学》。

孔子和亚里斯多德是古代中国和西方两位杰出的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分别在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的影响也极为深远,对他们的法律思想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给我们以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政治倾向性

春秋时期,奴隶制逐步瓦解。面对“礼崩乐坏”的现实,孔子认为当务之急就是挽救摇摇欲坠的“礼治他崇尚周礼,并把重新恢复西周初年的“太平盛世”当作自己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为此,他一方面严历谴责各种破坏和违反周礼的言行,另一方面冀求通过道德教化来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和贵族内部的矛盾。于是,便不遗余力地进行道德说教,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这一体系当然是从维护当时各级贵族和整个剥削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的。然而,孔子并非顽固地坚持奴隶制,他对奴隶制的不人道就十分反感,反对苛政,认为“苛政猛于虎”;反对人殉,认为“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主张“敛从其薄”使民以时”,“使民如承大祭”,“博施于民等等,均可视为例证。孔子所说仁者“爱人,其中就有把奴隶当作人看待的含义。孔子维护的主要是封建贵族而非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他所梦寐以求的也是一个建立在封建基础上的“礼治”王国。

亚里斯多德生值公元前4世纪希腊奴隶制社会的危机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社会矛盾日趋于尖锐化,反映在政治上:雅典奴隶制国家发生严重的动荡不安,不但在雅典,而且每个希腊城市国家里,除了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基本矛盾外,都存在着富有奴隶主阶层同自由民之间的激烈斗争。目击希腊,特别是当时作为希腊政治文化中心的雅典这种分崩离析的状态,亚里斯多德从中等奴隶主阶层利益出发,主张用加强中等奴隶主阶层力量的办法来平衡富有者和贫民之间的关系,俾使奴隶制国家不致崩溃。亚里斯多德是奴隶制国家的拥护者和奴隶制度的辩护士。他认为,奴隶制是合乎“自然”的制度,奴隶生来就比常人低劣,他们还有着与常人不同的性质;他们没有理性,他们不能统治自己而必须由其主人来统治,他们是会说话的工具而不是人。

虽然孔子和亚里斯多德都生活于奴隶制走向衰落的时期,但其法律思想的倾向性却是迥然有别的。孔子站在新兴封建贵族立场上,对奴隶制度进行了勇敢的抨击,而亚里斯多德代表中等奴隶主阶级,竭力为奴隶制度辩护。

二、法律思想的方法论基础

孔子的法律思想可以说一直是沿着理想主义的方向前进的。孔子非常重视人的理性,强调“仁”的重要性。孔子认为,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仁”一致,那种“恶法亦法”的观点与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格格不人的。在他看来,法与仁是统一的,仁是法的最高原则,一切违背仁的行为和现象都应该消除O同样,一切违背仁的法律也将失去效力,失去存在的理由。

亚里斯多德则采取两条互相冲突的路线:一是现实主义方法,一是理想主义方法。这两种方法在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中都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他是一个实证主义者,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最好的法律是共和政体所制定的反映中产阶级意志的法律,由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这几种政体制定的法律是坏的法律。然而,不论是好法还是坏法,毕竟都是法律。他倾向于赞同恶法亦法的观点。另一方面,他是一个自然法论者,他强调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正义原则,即自然所规定的事物的限度。他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律,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自然法是普遍的、永恒的。然而无论自然法也好,人定法也好,它们都必须符合正义。在他看来,法律离不开正义和道德,法律的制定实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变革与否,都必须适度即以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要求为标准。任何违背正义和道德的法律,也就不成为法律。这样,亚里斯多德又把非正义的“恶法”排除在法律的概念之外。

这种方法论上的差别,使得孔子的法律思想较之亚里斯多德更具有统一性和连贯性,更能自圆其说,同时也更容易脱离现实。

三、正义观

“仁”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出发点。然而,“仁”的确切含义却使人难以捉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仁”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多种道德的综合。在孔子对“仁”所作的各种解释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仁者“爱人”。孔子又说克己复礼为仁”。明确地道出“仁”和“礼”的关系。“礼”就是周礼,所谓“克己复礼”就是指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言行都符合周礼。“仁”和“礼”构成了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斯多德的整个法律思想是以正义观为基础的。什么是正义呢?亚里斯多德认为,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0)正义和不正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能否服从法律,二是指一个人取得的东西是否其应当得到的。他把正义分为“平均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前者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后者则指求得比例的相称,它以人的不平等性为出发点,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亚里斯多德对“自然”采取生物观点来解释,他把事物看成一个发展的过程,认为发展到最高阶段才算充分体现它的本性、本然或自然。反映自然存在之秩序的法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必须符合正义。正义和自然法是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中两个非常重要而又紧密联系的方面。

孔子和亚里斯多德从上述基本思想出发,认为在国家法律之上还存在着其它更高的规范,他们都以这种“法上之法”来评断法律的好坏,确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在亚里斯多德那里,高于法律的规范是自然或自然秩序;而在孔子看来,高于法律的规范是仁。亚里斯多德所讲的自然或自然秩序属于自然法范畴,而孔子所讲的仁则属于社会法范畴。孔子的社会法思想具有丰富的实在内容,而亚里斯多德的自然法思想比较空洞。然而,亚里斯多德的自然法思想并不排斥实证性,因而在他的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同时,他的法治思想也随之发展,而孔子的社会法思想则不利于法治思想的发展。

四、法律思想的伦理基础

孔子和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都是以一定的伦理理论为基础的。但是,在法律与伦理的关系上,孔子将之联系得更为密切。对伦理学的研究是亚里斯多德政治法律思想的先导,但是他在有意识地把政治学与伦理学分开的同时,也无意识地拉大了法律与伦理学的距离。孔子的法律思想则是与其伦理思想完全融为一体的。

亚里斯多德从人的本性探讨了犯罪的原因,进而论证了法律的必要性。他从性恶论出发,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有制度也是无法补救的。要消除犯罪,不能只靠解决衣食问题,更主要的是依靠法律和教育。法律应该去实现一种善业,去追求最理想的目标,去促成公民的道德生活和优良品质。在对人性的看法上,孔子基本上持性善论。他提倡在“仁”的原则指导下,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法律手段为辅,逐渐恢复人的善性,消除犯罪现象。

仁和正义,既是孔子和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的基础,也是其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以正义为伦理基础的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不在于注重一般的善德,而在于注重公民的品德。强调公民的品德,实际上就是从另一侧面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因为公民是法律认可的,与法律是分不开的。以仁为伦理基础的孔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他看来,为了预防犯罪,只能依靠道德教化。

孔子的仁和亚里斯多德的正义是各有侧重的。前者强调主观因素,注重于如何改造人的主观精神;后者则强调客观因素,注重于如何分配人们的客观利益。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亚里斯多德注重权利,正义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公正地分配权利;孔子则注重义务,仁的主要内容就是强调应该如何尽职责,守义务,克已待人。

不论是孔子的仁还是亚里斯多德的正义观,都已开始摆脱古代神学主义和宗教迷信的束缚,或力图从主观道德完善方面来确立理想的社会秩序,或力图从客观物质利益和权利方面去寻找人间的公正。

五、“人治”和“法治”论

在治国问题上,孔子很重视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这是他维护“礼治”、“德治”的必然逻辑。在“礼治”下,各级贵族都有相对独立的统治权,个人的作用比较突出;而实行“德治”又必须有德者能居高位。因此他多次指出统治者“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甚至认为“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正是从此出发,《礼记中庸》便以他的名义提出广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的人治论。

亚里斯多德非常重视法治的作用,是西方最早崇尚法治的人。什么叫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应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中。亚里斯多德在反驳“一人之治”时说:“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上混人了兽性的因素。他又说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由法律逐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他在《政治学》中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这是因为:首先,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而众人的意见较之个人的意见,总具有更多的正确性。其次,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再次,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而具有稳定性。最后,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明确性。归结起来,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最主要的长处是使执政者不至于脱离正义,防止正常的政体蜕变为不正常的政体,防止个人专横。

孔子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论,而亚里斯多德坚持“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论,这是他们法律思想的显着区别之一。然而,孔子重人治却并不否定法律和法制的作用,他不遗余力地维护“礼治”,主张“正名”,反对犯上作乱和僭越,也就是重视法律,维护法制的一种表现;而亚里斯多德重法治亦并不意味着根本否定执政者个人的智慧作用,他说:“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因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可能完备无遗,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的事务又是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幻的,法律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些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运用理智,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或者全体人民。可见,“人”仍然是有作用的。其实人治”也好,“法治”亦好,实际上都是阶级的统治,如有不同,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即“人治”是按统治者个人意志进行统治,“法治”是按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进行统治,两者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不过是“法治”较之“人治”对统治阶级整体来说,于稳定政权更为有利罢了。

六、对法律与政体的看法

孔子在论证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时,也涉及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问题。他的理想政体形式是君主政体。他认为,法律只能出于君,而不能出于臣,更不能出于民。所以他说广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等。亚里斯多德把政体分为三种“正宗”和三种“变态”政体。前者是指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后者是指僭主制、寡头制、平民制他认为,惟有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雅典政制》中还着重阐明了法律与政体的密切关系。他认为,一方面,政体离不开法律,法律使政体得以成立,政体若离幵法律就不再成其为政体。城邦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得破坏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有无上的权威,但法律不能脱离政体而存在。法律是由政体即国家制定的,法律的性质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可以说,在法律与政体的问题上,孔子的研究还很肤浅,而亚里斯多德要深入得多。他们都反对暴政,把君主制和专制暴政区别开来,以为君主制不同于专制。然而事实上,君主制作为一种制度在根本上是与民主制格格不入的,却与专制独裁相一致。

总之,作为奴隶制走向衰落时期的剥削阶级的思想家,孔子和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不无相似之处。然而,由于古希腊与春秋时期中国在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传统上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他们的法律思想又各具特色,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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