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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梅开二度——婚姻自由权与老年权益保护

【案情概述】

2005年4月年过七旬的沈先生通过网络结缘认识了女友王女士,二人经过三个月的网上聊天感情日益深厚,遂决定一起生活。2005年7月16日,沈先生从湖北省十堰市汇款给王女士,让她在北京租房,并从2005年8月在北京开始同居生活,以后每月租金也都是沈先生付的。2005年10月,王女士提出要求沈先生全部出资在北京购买房屋。沈先生经过了解,鉴于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购房款,只能通过银行贷款途径;而贷款银行认为沈先生年龄已超过70岁,不符合贷款要求,经与王女士协商,王女士同意以其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由沈先生负责全部还贷款项。2005年10月,以沈先生和王女士两人的名义购买的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一套约130平方米的住房,总房价是56.2249万元。

2008年3月起,双方的感情开始恶化,王女士提出已另有男友,要和沈先生分手。沈先生条件是可以分手但王女士必须从现居住房屋搬出。王女士不同意,称:“房产证上既然是两个人的名字,我就应有房产权的50%。”沈先生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权属情况。发现在2007年12月的时候,王女士在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沈先生的签名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协议书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件。协议书内容是:王女士与沈先生是兄妹关系,共同购买通州区某单元房屋。共同份额为共同共有,王女士执产权证,沈先生执共有权证。2008年4月,房管部门给王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给沈先生办理《房屋共有权证》,认定沈先生和王女士对房屋享有共同共有份额。沈先生认为对上述伪造签名的事实事先根本不知情,王女士也从未告诉沈先生。于是沈先生一气之下将颁证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到法院。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查。被告在为沈先生、王女士办理争议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施行的《权属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共有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应当提交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材料。本案中,被告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相关规定,为申请人核发了房屋权属证书,被告在受理申请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向沈先生、王女士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其颁证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虽然王女士在庭审中认可房屋共有协议书、办理房屋产权委托书等材料中沈先生的签名并非沈先生本人所书写,系由其代签,但被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于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无法核实,沈先生如对房屋共有协议书有异议,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现沈先生以他人伪造房屋共有协议书办理房屋权属共同共有登记,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黄昏恋是老年人晚年的幸福之一。老年人生活过得幸福也是子女们的幸福,因为他们自己可以安享晚年,本身也减轻了子女们的负担,包括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压力。本案沈先生的黄昏之恋可就没有那么美好了,虽然他们生活在一起,但完全是由沈先生一个人用钱来维系着这种同居的生活。他的晚年爱情没有法律的保障,属于未婚同居,后来的情形可想而知。

这个案件中有两个法律关系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个,也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因为这关系着这场不欢而散的黄昏恋花销最大的投资。以中国现在房地产市场的形势来看,位于通州区的房屋也是价值百万的不动产了,这对于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来源的老年人而言可是一笔不小的钱。涉案房屋是由沈先生出资购买的,但是因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来支付购买房屋的价款,所以又用了王女士的名字作了房屋产权登记。以法律文件表面上反映的情况而言,王女士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沈先生只是在幕后默默出钱买房的人而已,他只是一个好心出钱买女友开心的角色。另一个法律关系就是沈先生和王女士作为共同购房人的协议。这个合同法律关系从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沈先生岌岌可危的命运,改变前面本已快成铁板钉钉的事实。本案其实可以通过下面的途径来解决:

沈先生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其女友伪造的合同,使这份合同归于无效。这样才能再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正确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沈先生只有先拿到合同无效的法律判决文件,房屋管理部门才能依法变更登记。

总结陈词:在以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法律制度体系下,只有法律文件上呈现的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才是业主,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事实才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内容。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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