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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死刑与肉刑刑具(四)

御杖

御杖是笞杖之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皇帝在朝堂或宫门用棍棒对大臣以杖责。封建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对于大臣,即如主人对于奴仆,稍不如意,就随时用棍棒打人,致残甚至打死的情况都有。因此,御杖虽不载于历代的法典,但它确实是朝廷正式使用的刑罚。尤其是在明代。御杖成为惯例,其次数之多,手段之狠,为历史上罕见。被御杖的朝臣受刑的惨状,实在触目惊心。

皇帝经常用御杖惩戒朝臣御杖早在汉代就开始施行了。东汉初年,丁邯被选为尚书郎,他嫌官卑职小,托病不赴任,光武帝刘秀大怒,命令武士用头号大杖对他予以责罚。唐玄宗时,曾在朝廷杖责监察御史蒋挺和秘书监姜皎等。但明代以前各代的御杖只是皇帝偶尔动怒,即兴所为,到了明代便逐渐形成制度,成为皇帝常用来处罚朝臣的手段。

明代御杖始于太祖朱元璋。洪武八年(1375),茹太素上疏奏事,言诩有所触犯,朱元璋大怒,把茹太素叫来当面责问,并在朝堂把太素用棍棒责打。茹太素是明朝第一个受御杖责打的朝臣。朱元璋的做法被他的后代继承下来并加以发挥,永乐以后施行御杖的刑罚愈来愈频繁。正统年间,宦官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埔、祭酒李时勉等都受过御杖。景泰六年(1455),代宗朱祁钰曾用御杖责打大理少卿廖庄于阙下。成化年间,宦官汪直乱政,曾将给事李俊、王浚等五十六人用御杖各杖责二十。御史许进得罪汪直,也受御杖杖责,几乎致死。成化十八年(1482),南御史李珊等人上疏请求赈济灾民,宪宗朱见深借口奏疏中有错别字,诏令锦衣卫在南京午门前,由守备太监监刑,用御杖将他们各杖责二十。到这时,御杖在施刑时的仪式、方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固定的程序。

正德年间宦官首领刘瑾专权,御杖的刑罚更为酷烈。正德元年(1506),刘瑾把大学士刘健、谢迁赶出京师,激起士人共愤,给事中艾洪、南京给事中戴铣、御史薄彦徽等21人,或独自署名,或数人联名,上疏请求保留刘、谢二人,同时弹劾刘瑾和另外两名宦官马永成、高凤。刘瑾在武宗面前添油加醋地进谗言,请得圣旨,将这21人全部逮捕,各用御杖杖打三十。其明朝御史蒋钦三次上疏,三次遭责御杖,三日而死中戴铣受刑最重,当时即死于杖下。御史蒋钦三次上疏,三次被杖打,每次杖责三十,第三次受杖打后过了三天即死于狱中。明朝著名的思想家王守仁当时任兵部主事,也上疏救戴铣,刘瑾假传圣旨,把他御杖五十,打得死去活来,之后又把他贬官到贵州龙场驿丞,把他放到一个最苦的地方去受罪。

刘瑾施行的御杖,其狠毒超过了前代。成化以前,朝臣被御杖责打时都不脱衣裤。从刘瑾开始,朝臣遭御杖责打时都要脱去衣裤,这样,轻者伤势加重,重者就丢了性命。刘瑾用的行刑的校尉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训练的办法是,先用皮革包装扎成两个假人,一个里面装上砖块,另一个外面裹一层纸。用御杖打装砖块的假人,看上去下手很轻,但打开皮革一看,里面的砖块已全部破碎;打包纸的假人时,看上去下手很重,便连纸也打不破,练到这种程度,他才能被选用为执行御杖的打手。这样,在行刑时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想把人打死,就用打包砖块人的方法;如果想照顾谁,就用打包纸人的方法。不知底细的旁观者,根本看不出一点儿破绽。

刘瑾挖空心思,利用御杖残害忠良,但他自己搬砖砸自己的脚,他最后也受到了御杖的惩罚。正德五年(1510),宦官张永告发刘瑾谋反,锦衣卫指挥刘珲按照常规,将刘瑾在午门外用御杖杖责后凌迟处死。刘瑾作恶多端,终于自食其果。

刘瑾死后,御杖的使用并没有减少,其他宦官把持朝政时,迫害异己势力的残酷手段比刘瑾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德十四年(1519)春天,宦官江彬鼓动武宗南游,群臣纷纷上疏劝谏武宗不要听信江彬的奸佞之言,使天下劳民伤财。武宗大怒,传旨将上疏进谏的兵部郎中黄巩、兵部员外郎陆震等数人下诏狱,将修撰舒芬等146人在午门外罚跪五天。舒芬这帮人跪完五天后,武宗又下令在午门将他们施行御杖杖责,每人三十大棍。江彬见大臣们都弹劾他,非常恼怒,授意校尉从重用御杖责打。这些温文尔雅的文职官员,哪里受得过这般酷刑?行刑时惨叫声响彻皇宫内外,情景十分恐怖。舒芬被御杖后,奄奄一息,抬回翰林院时,掌院的官员害怕得罪江彬,不准在院中停留,舒芬哀求:“我在这里任职,就让我死在这里吧!”还是不许,舒芬只好带着重伤,被人抬着踏上贬谪的路程。几天后,武宗又下令将已下诏狱的黄巩等六人予以御杖,其中大理寺正卿周叙等三人各五十,另外三人各四十。同时被御杖的还有姚继岩等22人。黄巩受杖后削职为民,遣送回原籍。陆震杖伤特别重,江彬又让人绝其饮食,第二天他就死在狱中。工部主事何遵被棍棒打得肢体开裂,两天后也死去。大理寺评事林公辅身体虚弱,不胜御杖而死。行司副余廷赞等人当时就死于杖下。这两次被御杖杖打的共168人,打死15人。所以坏官好当,好官难做。

时隔不久,嘉靖初年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御杖。事情的起因是:武宗朱厚照驾崩,他无子可以继承帝位,于是由皇太后张氏做主,将孝宗朱祐樘的弟弟兴献王朱祐杬的儿子朱厚熜过继给孝宗,作为嗣子,这样他就算是武宗的弟弟,可以继承帝位。朱厚璁就是世宗嘉靖皇帝。他即位后要称孝宗为父,而应称亲生的父母为“本生父母”,但嘉靖登基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下旨去掉“本生”的称呼,并给亲生父亲追封皇帝的谥号。他的意思显然是不愿再做孝宗的嗣子,因此,群臣舆论哗然,认为世宗的做法不合大礼。于是,以尚书金献民、侍郎何孟春为首,一共计229位朝臣,一起跪在左顺门进谏,劝皇帝改变主意。这就是明朝历史上著名的“议大礼”事件。从早晨至中午,世宗两次传旨,众官仍然跪地不起。嘉靖大怒,命令锦衣卫将为首者逮捕。修撰杨慎、检讨王元正等人用力摇晃左顺门的门扇,放声大哭。世宗更加愤怒,又命人把四品以下的朝臣马理、王相、毛玉、张日韬等134人拘禁,五天后又将其中的16人在午门施行御杖。又过四天,又将修撰杨慎等七人再杖打一次。被御杖的134人中,共被打死17人。

“议大礼”风波之后,世宗恐大臣不服,仍然不断使用御杖。嘉靖十二年(1533),郭君弼上书言星变事,触怒世宗,被逮送锦衣卫狱,用夹棍、拶指拷逼近百次之后,又拉到午门施行御杖责打,直打得两腿露出白骨。嘉靖十三年(1534),世宗派武定侯郭勋替他到太庙祭祀,给事中张选上疏进谏,世宗不悦,命令将张选押到午门,御杖八十。世宗亲自坐镇文华殿监杖,每一个校尉行杖完毕,都必须把杖责的情况报告给他,行刑用的竹杖都打断了三根。打完之后,张选已经气绝休克。世宗叫人把张选拖走,仍然余怒未息,耿耿于怀。张选被抬到家中,家人给他灌药,才慢慢苏醒过来。嘉靖朝“四十余年间,杖杀朝士,倍蓰前代”,“天下莫不骇然。”

嘉靖以后,直至明末御杖未断。隆庆二年(1568)穆宗朱载重御杖给事中石星,杖责后又将他削职为民。万历五年(1577),神宗朱翊钧的辅命大臣张居正的父亲死了,因为当时皇帝年幼,张居正身负重任,他不愿丢开权力回原籍为父亲守孝,这便是历史上所谓的“江陵夺情”事件。按照封建道德标准评判,张的行为显然不合规范。于是编修吴中行、检讨赵用贤、刑部员外郎艾穆、右都御史沈思孝、进士邹元标等人,先后上疏进行弹劾。张居正以权谋私,勾结宦官冯保,对弹劾他的人予以反击。于是,就让小皇帝传旨,用棍棒或竹杖御杖上疏的朝臣。吴中行等人身上穿着囚衣,用绳索绑住手腕,被押出午门。午门前的空场上,百名校尉衣甲鲜丽,手执木棍左右排列。司礼监太监宣读了万历皇帝的批示之后,在午门西侧台阶下左侧就坐,锦衣卫指挥使在右侧就坐,手下听候差遣准备行刑的有数十人。不一会儿,校尉把应受御杖的犯官拉过来一个,让他在指定的位置脸朝下趴在地上,掀起上衣,褪下裤子,露出屁股和大腿。司礼监太监命令:“搁棍!”两旁排列的校尉齐声大喝:“搁棍!”这时,有一人拿着一根大竹杖走出队列,将御杖放在即将被打者的大腿上。校尉们又按照司礼监太监的命令齐声大喝:“打!”于是,行刑者把御杖高高举起,打犯官的屁股。打三下之后,校尉们又大喝“着实打!”行刑者更加用力。打的中间,校尉们有时会按照司礼监太监的眼色,大喝“用心打”!这是暗示行刑者往死处打,行刑者心领神会,打得更加凶狠。每打五下,行刑者要换一个人,校尉们照样用吆喝声传达太监的命令。每次喝令时,都是先由一人发令,然后百名校尉齐声附和,喊声震天动地,正在挨打的和等待挨打的犯官们莫不胆战心惊,两腿发抖。

最先受御杖的吴中行和赵用贤,每人被杖打六十。吴中行被打完之后,校尉们把他放在一块大布上,抬起四角还往地上摔几次,然后拖出长安门,再把他放在一扇门板上,责令其家属当天立即把他抬出京城。这时吴中行已经昏死过去,后经家人救治才苏醒过来。家里人雇一乘轿子抬着他南下返乡,到家后,又请医生把他身上腐烂的肉割掉几十块,大腿上往里挖约一寸深,腿上的肉几乎被掏空了。赵用贤是个大胖子,抬到家后,烂肉一块块脱落,有的就像巴掌那么大,他的妻子把这些烂肉用盐腌上,收藏起来,以儆后人不要再当官。

艾穆、沈思孝和邹元标三人比吴中行、赵用贤挨得更狠,每人都被打了八十御杖,直打得血肉模糊,死去活来。沈思孝受杖时,把右腿叠放在左腿上,所以他的屁股一边伤势很重,回到家后,请医生剜去重伤处的烂肉,同时买来一只黑羊,活着剜取羊腿上的好肉,塞到他的伤口的皮肤里,把伤口缝好,敷上药。据说,这样过一段时间后,羊肉即能和人肉长在一起。不久,沈思孝按照朝廷的处分决定,被流放到粤东戍所。他徒步翻越南岭时,血还在顺着腿脚往下流淌。邹元标的伤势更重,他虽未被打死,终身成了一个废人。世人皆云当官好,但是有时当官的后遗症也挺大,上面这些故事不是也很怕人吗?

天启四年(1624),屯田郎中万燥上疏弹劾魏忠贤,魏忠贤指使一群太监到万府抓住万燥,拳脚相加,一阵毒打。拉到午门时已经体无完肤,魏忠贤仍然命令将他御杖一百。打完之后,那宦官魏忠贤指使太监们拳打脚踢朝臣帮太监又在万燥身上乱踩一通,万燥被整得血肉模糊。奄奄一息。第四天便死去了。封建社会的法就是权,权就是情感,以感情执法的流毒是非常深远的,这种以感情行政的影子至今时而浮现。

明朝末年崇祯时,明毅宗朱由检仍死抱着祖宗的传家宝——御杖不放,常常亲自指挥太监和锦衣校尉用御杖拷打朝臣。崇祯十三年(1640),名臣黄道周被锦衣校尉逮捕,惨遭御杖责打,姚雪垠的长篇小说《李自成》中有详细的描述。崇祯十六年(1643),嘉兴人吴昌时被蒋拱宸弹劾,毅宗在朝堂亲自审问,吴昌时辩驳不已,毅宗动怒,命令用杖刑。阁臣蒋德燄、魏藻德当时为吴昌时讲情,说:“在金銮殿上用刑,是大明朝三百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毅宗愈怒说:“吴昌时这厮,也是三百年来没有见过的恶人。”于是下令太监动手。先用夹棍,吴昌时的两条腿都被夹断,昏死过去,无法站立,一名校尉把他背出朝堂。蒋拱宸也因事触怒了毅宗,毅宗高坐金殿,喝声“打”!行刑的校尉立即对蒋当头一杖,一下子把乌纱帽打成两半。由此可见,这时的御杖已是不分场合,不讲任何方式了,和棒打猪狗无异。

崇祯十七年(1644)春,明朝灭亡前夕,毅宗还在滥用酷刑。熊开元和姜埰二人都因直言进谏,得罪毅宗,被逮受审。熊开元先受拶刑,再被御杖杖责一百,又被夹一次,再打五十棍,这已经被整得只剩一口气了;两天后又夹一次,打五十,再剥光衣服打四十棍。这样反复折腾,熊开元竟然没有死,也算是奇迹了。姜埰在午门被御杖,趴在地上,满面尘土,两只脚也被缚起来,由人四面牵扯,一点不能动,只露出屁股和大腿受御杖,御杖被打折了好几根。杖完后,姜埰已不省人事,他的弟弟姜垓当时也在朝做官,前来救护,采用流行的秘方,嘴含一口人尿,嘴对嘴喂给哥哥,姜埰才苏醒过来。家人请医生为姜埰治伤,医生说:“杖伤的青痕已经到了膝盖以下,恐怕是没救了。我用刀把烂肉割去,敷上药试一试,七天后若能感觉到疼,就有治好的希望。”后来过了半个月,先后割除的烂肉约有一斗,身体才逐渐恢复(魏禧《姜贞毅先生传》)。姜埰被御杖后,于崇祯十七年三月被勒令谪戍宣城,还没来得及动身,三月十九日北京被李自成起义攻破,毅宗见大势已去,含泪投缳。盛行明代的御杖,随着明朝的灭亡才被废止。

鞭是从古至今各代通用的刑具。

《国语·鲁语》中说,春秋时,臧文仲对鲁僖公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当然,说鞭扑是轻刑,这是和死刑及伤残人的肢体的酷刑相比较而言的。但是鞭扑时将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不少人也曾被鞭打致死。

早在传说中的五帝时,鞭扑就是刑罚的一种。《尚书·舜典》说:“鞭作官刑。”这句话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为执政者权力的象征,是统治民众的工具,是镇压人民的刑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样。到了西周,地主官吏行使职权时,手里要“执鞭度”,就是说要拿着“鞭”和“度”这两件东西。“鞭”是惩治人用的,起镇压作用;“度”是度量衡,用来检查民众互相买卖或缴纳的实物税的数量。西周时贵族出行,护卫者要执鞭喝道,非常威风,对于行为不法及越轨犯上者,要视其罪过的大小给予鞭三百或鞭五百的处罚。

春秋时,鞭扑成为常用的刑罚,鞭刑从古至今各代通用鞭成为常用的刑具。奴隶主贵族不仅对犯罪的人给以鞭扑,而且对于犯有小过错的平民或奴仆也动辄进行鞭责。这种记载,在《左传》中俯拾即得。鲁庄公八年(前686)冬十二月,齐襄公在一个名叫贝丘的地方发现一只野猪,慌忙用箭射它而未射中,而襄公也因紧张从车子上掉下来,摔伤了脚并丢掉了鞋,他令徒人费替他找回鞋子而没有找到,襄公大怒,就用鞭痛打徒人费,直把他打得鲜血淋漓。鲁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楚国的令尹子玉在崑地练兵,曾对七人施以鞭刑。鲁襄公十四年(前559),卫献公让师曹教他的宠妾弹琴,这位宠妾无礼,师曹用鞭打了她,献公大怒,又把师曹鞭打三百。那时施行鞭扑时,被鞭者要脱光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动,常常血肉横飞。

东汉时,皇帝常用鞭处罚大臣。汉明帝刘庄执法严峻,九卿显官多曾受过鞭责。永平三年(60),明帝诏令赐给投降的胡人缣一千匹,尚书郎暨酆在办理时看错了数字,赏三千匹,明帝闻报大怒,将暨酆鞭责,几乎打死。阳嘉二年(133),左雄上书说:“九卿位亚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议,加以鞭杖,诚非古典。”汉顺帝刘保准奏,下诏废除鞭刑。

汉代以后,鞭刑或废或兴,未有定制。三国时,用鞭刑人屡见使用。吴会稽王孙亮让一名黄门侍郎到中藏吏那里取交州进贡的甘蔗饧,黄门和中藏吏原有旧怨,就在饧糖里放几粒老鼠屎,然后又告中藏吏玩忽职守。孙亮派人调查,获悉这是黄门有意陷害,就将黄门髡首并用鞭进行责打。蜀将张飞性格急暴,常常鞭挞部下。《三国演义》写他为关羽报仇心切,责成部将范疆、张达在三天以内办齐白旗白甲,挂孝伐吴,范疆、张达略有为难,张飞就将他们绑在树上各鞭三百,结果这两人怀恨成仇,竟然杀了张飞,投降了东吴。

南朝宋时,刘邕最喜爱吃疮疤皮,认为它的味道胜过鳆鱼。有一天,他去看望友人孟灵休,孟灵休正在生疮,疮疤皮掉落在床上,刘邕看见,拾起来吃了,孟灵休大惊,就把身上还没有脱落的疮疤皮也揭下来给刘邕吃。这个故事,就是人们常说的“嗜痂之癖”的来历。刘邕在南康做官,他部下的二百多名官吏不论有罪无罪,他轮流对他们施加鞭刑,目的就是让他们的鞭伤结疮,供他揭取食用。刘邕的做法已超出刑罚的范围,他是以鞭扑来满足自己奇特的私欲,从此也能看出中国的以权谋私真是有历史传统的,有时能到登峰造极的丑恶程度。北齐时,安德王高延宗任定州刺史时,常在厕楼上大便,令人在下面张着嘴接他的屎,若有为难表情,就用鞭打。高延宗的残暴行为,把自己当神,把下人不当人的“官本位”、“权本位”流毒,更比刘邕有过之而无不及。

隋开皇元年(581),隋文帝杨坚下诏废除鞭刑,但这个沽名钓誉的皇帝,说得好听,文件一签发,就算有政绩了,其实他本人也并不想严格遵守他的诏令。当时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批评文帝过分宠信高颍,文帝闻奏大怒,命令杖责李君才,因当时宫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又叫人用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复鞭刑,但实行的时间不长又被废止。贞观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见医士用的《明堂针灸图》,发现人的五脏都靠近脊背,针灸时若扎的穴位不准确,就会误伤人命,因而联想到鞭背的刑罪也会致死人命。他说:“鞭与篓是刑罚中较轻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该受轻刑为什么要让他承受重刑的风险呢?”于是,他下诏禁止对罪人鞭背。李世民不愧是中国古代少有的英明帝王,这一决定不但表明了他的仁慈精神和同情心,而且说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制观念,要知道中国的最高统治者自认为是真龙天子,迷信人治,视人民如羔羊,视人命如草芥。像唐太宗、汉文帝这样的最高统治者,身居高位而心存顾忌的历史人物是不常见的。但是,唐太宗的诏令并未能使鞭刑禁绝。唐代的不少达官贵人仍然使用鞭扑对手下人进行责罚。如张汫《朝野佥载》所记,广州录事参军柳庆为人极其鄙吝,他的用具和食品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卧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盐,柳庆就将他们鞭打见血。又有韶州人邓祐占任安南都护,他家资富饶,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俭用,从不设宴请客,从不妄花一分钱。有一天,他的孙子偷杀食一只鸭子,被邓啣占知道了,说孙子擅自败坏家财,鞭打二十。这虽只是两例小事,但它说明鞭刑作为私刑使用时,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难禁。

到了辽代,又创立鞭烙法。鞭与烙同时使用,还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鞭挞致死。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诏禁止鞭背,但未能刹住这股歪风。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然未能根除。明清时,许多酷官暴吏还在经常使用鞭扑,《大清会典》上还明文写着“国初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责”的条款。

历史上虽有不少生性残暴,心狠手辣的酷吏,但有些比较宽厚仁慈的官员看到犯人被鞭挞的痛苦,也是有怜悯之心的。他们对所用的鞭加以变通,或者在行刑时适当从轻。如北齐时,崔伯谦任济北太守,府中刑鞭都用熟皮制作,鞭打人时不让见血,只表示一下责罚罢了。百姓们作歌曰:“崔府君,能治政,易鞭鞭,布威德,民无争”。可见,在酷刑肆虐的封建社会里,多少施行一点儿仁政就会得到人民的赞誉。东汉刘宽任南阳等郡太守时,用蒲草制作刑鞭,吏役们有了过错,就象征性地用这种蒲鞭责打,有示辱之意,无皮肉之苦。刘宽的做法使他东汉刘宽任太守时,以蒲草为鞭,象征性地惩急戒,深得民心当时得到百姓的爱戴,也受到别人的景仰。唐朝大诗人李白有诗云“蒲鞭挂檐枝,示耻无扑,抶”,就是称赞的这件事。

但是,古代也有些酷吏别出心裁地制作特殊的刑鞭,加重对犯人的惩罚。例如明洪武末年,湘阴县丞刘英用生牛皮制鞭,皮条上串着铜钱拧在一起,长三尺。用这种鞭打人,铜钱割裂肌肤,能使受刑人血肉横飞,惨不忍睹。有一次,刘英外出巡视,某巡检没有及时迎接他,他就抓住巡检的妻子出气,将她绑起来用夹有铜钱的生革鞭痛打,几乎把她打死。后来刘英终因民愤太大,以酷虐罪判处极刑,斩于市曹。永乐年间,有一个千户用皮革缝制一个鞭,里面灌上桐油,用它来鞭挞犯人。刑部将此事奏闻朝廷,明成祖认为这人用心太残酷,伤人太过分了,于是下令将那千户用御杖进行了责罚,并罢免了他的官职。成祖朱棣一向惯用酷刑,在处理这件事情时能出人意料地表现出一点儿仁慈之心,也很可贵。

历史上执行鞭刑的打手通称伍伯。伍伯们性凶手狠,行刑时毫不留情。唐初武德年问,曾发生过一幕伍伯打官长的闹剧。苏世长任陕州长史时,治下民众不服管教,他想了个主意,让伍伯在闹市鞭打自己,作为引咎自责,以感化百姓。但伍伯们讨厌他这种弄虚作假的把戏,于是在用鞭时狠劲猛打,直打得皮裂血出。苏世长见假戏真做,实在忍不住疼,便惨叫着逃回衙中,围观的人都大笑不止。苏世长的虚伪固然可笑,但伍伯们的凶狠也的确可恶,难道他们就不怕苏世长事后给他们小鞋穿?

钳、枷

钳、枷是束颈的刑具。春秋战国时期已出现用铁制的钳套在犯人的颈部,山西侯马发掘出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墓葬中,有殉葬者颈上带的铁钳(见上图)。在河北燕下都也曾多处发现铁钳。汉代有“髡钳城旦春”刑,这种刑罚就是剃去犯人须发,给其加戴铁钳,并强迫其服城旦劳役。《汉书·楚元王传》颜注曰:“钳,以铁束颈也。”根据文献和出土的文物可知,这是一种由直、曲两根铁条组成、形状类似大写英文字母D那样的刑具,钳上一般还扣有铁链,便于胥役牵曳。《汉书·王莽传》云:“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止步,以铁锁锒铛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这里的“铁锁”当即为“钳”。据史料记载,钳一直到宋代仍是法定的刑具。

枷的性质与钳相似,但以木料制作,中开圆孔卡住犯人的脖颈。枷这种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出现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灭耳”一句,前贤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显然,那时的“何校”即“荷校”,就是后来的“枷项”。至秦汉时,当时把它与桎梏统称“械”或“三木”,而无专称。正式称枷为刑具,最早见于《晋书·石勒载记》,书中提到东晋建威将军阎粹怂恿并州刺史东瀛公司马腾在山东捕捉北方的胡人卖给富家作奴隶,得到的钱财用来补充军费。

司马腾曾派部下郭阳、张隆枷在商周时期

就出现了等掳掠窃夺了不少胡人,把两名胡人用一副枷夹在一起,以便押送到冀州贩卖。后来成为后赵皇帝的石勒当时也在两胡一枷之中。当时枷的式样、大小已无史料查考,但它是一种用木头制作的固定俘虏脖颈的刑具是确定无疑的。两胡一枷是为了防备他们逃跑而采取的措施。后来对枷逐渐改进,式样大小、轻重才大体统一了。南朝萧子良《净住子》说:“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和钳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备刑具了。

北魏时,朝廷正式颁定枷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后世有人认为枷“始自后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枷的制作仍不统一,当时法官和州郡长官普遍制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还给犯人的脖颈上挂石头,绑石块的绳子深深勒进皮肉里,甚至勒断颈椎骨,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诏说:若不是犯下谋大逆的犯人,不准用大枷。但什么算大枷,并未有什么明确的标准。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诏令尚书检查各地所用枷有无违制的情况。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等人,经过调查,把有关情形和处理意见奏报宣武帝,经圣旨批示,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用来惩罚叛逆谋反者,各台寺州郡原来制造的大枷都要焚毁,不准再用。

魏宣武帝下诏毁枷,而

后世不绝就在魏宣武帝下诏禁毁大枷之后,围绕大枷的去留发生了一件有趣的故事。当时的河阴县令宋翻不理皇帝诏令的茬儿,我行我素,一时传为美谈。那时河阴县衙里原来存放着一副大枷,名叫“弥尾青”,下属说:“朝廷下诏不让用大枷了,这副枷就烧掉吧!”宋翻说:“不要烧,暂且把它放在墙根下,以待豪猾之徒。”不久,有个名叫杨小驹的太监到县里办公事,颐指气使,十分骄横,比主子还威风,宋翻不仅不买他的账,还命令衙役取来“弥尾青”给他戴上,让他尝尝大枷的滋味。杨小驹受了一场恶气,回到宫里向宣武帝哭诉。宣武帝认为打狗欺主,勃然大怒,传旨令河南府尹审问宋翻,同时下诏说,宋翻违抗朝廷旨意,使用超重大枷,是擅行威权以沽名钓誉。宋翻上书申辩说:“这面枷不是我制作的,之所以留下它,不是为了惩罚百姓,而是要惩治杨小驹这样的凶暴之徒”。在专制皇权的封建社会里,宋翻不畏权贵,敢于对抗有特殊身份的太监,他的勇气和魄力令人赞赏,因此一举而名震京师。只是中国历史上宋翻这样的直官太少了,所以朝廷中的歪风邪气往往比正风还盛。

从此齐、北周到隋,都沿袭北魏的法规,普遍用枷。唐代刑人用枷更是常事。《唐六典》载:“诸流、徙罪及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但是,唐代的一些酷吏并未按照这规定的尺寸,而是挖空心思制作大枷、重枷。例如武则天时,著名酷吏来俊臣制作的大枷有十种名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还有一种特别重的枷叫“沄尾貐”。从这些凶恶的名字可以想见,每一种枷定十分厉害、够人受的。与来俊臣同具恶名的另一名酷吏索元礼手段更加奇特,他令犯人跪在地上,双手捧枷,在枷板上再放上一摞砖,这叫做“仙人献果”。或者让犯人站在高处的横木上,把他颈上的枷掉转方向,使长的一端朝后,犯人必然身体要向前倾,而脖子也就被勒得更紧,这叫做“玉女登梯”。索元礼用这样的刑罚和刑具,常常把人折磨致死。

宋代,对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但在实行时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规定。有的地方制的枷用铁皮包边镶角,称为“铁叶枷”,例如小说《水浒传》中林冲和武松发配时戴的枷,就是七斤半重的“团头铁叶护身枷”。有的地方用铁铸成铁枷,其重量肯定要远远超过木枷。尽管在宋初太平兴国三年(978)曾颁发过不得以铁为枷的诏令,但铁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用超重的刑具残酷地折腾犯人,或者能从犯人身上诈出点儿礼钱。金代的枷也常常超出规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颜璟曾派官员到各地巡察,对滥用重枷的现象予以查究,但并不能彻底禁绝。这或者是上面的查禁只是装装样子,或者是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刑罚层层加码,越是下面越黑暗,这种社会现象在历史上亦然。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诏令统一枷的型号。规定枷长五尺五寸。两端一尺五寸,用干木制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长短轻重的数据皆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下诏,凡在京的各衙门所用的刑具都必须经过检查,符合规定的标准才准许使用。但是,实际上明代的枷比以前各代更重,由宦官控制的东厂、西厂用的枷就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正统年间,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和宦官王振有隙,王振捏造罪名将李时勉等处以枷刑,并制作了几副百斤大枷,命令将李时勉与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三人枷号示众。其中一副最重的有一百多斤。是王振让人给李时勉特制的,但金鉴争着要戴重枷,说:“我年轻力壮,给我戴这面枷吧。”李时勉也不示弱,说:“老夫筋骨更坚,还是我戴吧。”就抢先戴了重枷。当时正值盛暑炎夏,他们被枷三天仍未解除,于是便激起了民愤,监生李贵等千余人去皇宫门前请命,要求朝廷赦免李时勉等。皇太后恐事态扩大,责成英宗皇帝立即释放了李时勉等人才平息了这场风波。

正德年间,宦官刘瑾专政时期制作的大枷重一百五十斤。给事中安奎、御史张或奉旨去外地盘查钱粮回京,刘瑾向他们索贿而未成,就捏造罪名将安、张二人用一百五十斤的重枷夹于城门。当时正是夏季,雨下个不停,两人被淋得像水母鸡。都御史刘孟赴任延迟了日期,被逮至京师,枷号于吏部衙门外。御史王时中也因得罪刘瑾被枷于三法司牌楼下,远近围观的群众望见这种景象,都忍不住流泪。被枷号的还有给事中吉时、郎中刘绎、副使姚祥、参议吴廷举等,吴献臣因为弹劾刘瑾,被枷号于午门前长达一个月之久。

嘉靖年间,有个叫刘东山的人,状告皇亲张延龄兄弟谋反,锦衣卫指挥王佐一方面为张氏辩诬,一方面反过来指控刘东山诬告皇亲,罪不容赦,于是将刘东山用大枷枷号示众三个月,然后充军边地,结果刘东山受尽折磨,含恨死于戍所。据说这是明代对犯人枷号时间最长的一次,刘东山想和恶势力斗争,反被恶势力治死,君不见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权别进来,历史上好人受气、被整,坏人弹冠相庆的史例太多了,这是传统文化中最腐败的一部分,读之令人寒心。

明神宗朱翊钧制造立枷,犯

人一天即可毙命。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又制造出一种新式刑具——立枷。这种枷前长后短,长的一端触地,犯人被枷夹住脖子,身体只能站着支持,不能坐、也不能跪,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用立枷的犯人大都在一天内就送了命,若有不能短期即死的,监刑的校尉可把枷锉低三寸,这样,犯人就站不直,立不稳,跪不成,坐不住,只能弯曲着双腿,斜挂在那里,不一会儿就会力量用尽,气绝身亡。这种整人的歪门邪招,又何其毒也。所以,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卷十八“立枷”中说,万历时的士大夫们真是谈立枷而色变,认为它的凶残性超过大辟。

清代仍有枷刑,康熙八年(1669)规定被枷的犯人所戴的枷,重的七十斤,轻的六十斤,长三尺,宽二尺九寸,诏告内外行刑衙门都必须按照刑部制作的式样执行,不得违规、自行其是。各地官员大都能遵守规定,个别酷吏独出心裁,变换枷的花样,但只是个别,无伤大局。总的来看,清代的枷刑远未有明代枷刑的花样翻新和残酷,所以这里就不赘述了。

历史上的枷刑,主要是施用于男犯人,女犯人则用械。但有时对女犯人亦用枷。明代有一位女子因通奸致罪,被官府捉拿审问,她就是戴的枷。某郡守听说这位风流女子是位才女,识文断字会作诗词,令她以枷为题作一首词,并说若词作得好,就能获得赦免。女子即赋《黄莺儿》一首:“奴命木星临,霎时间上下分。松杉裁就为圆领,交颈怎生,画眉不成,眼睛儿盼不见弓鞋影。为多情,风流太守,特赠与佳人”。将这词释译如下:“木”是指枷,“木星”指枷灾,“奴命木星临”意为枷刑灾星的到来,是我命里注定的;“上下分”,指枷由两块木板组成,“霎时间上下分”意为霎时间我便被大枷锁定;“松杉裁就为圆领”意为把枷当成圆领;“交颈怎生”意为做不成交颈的美事;“画眉不成”意为描不成眉毛;“眼睛儿盼不见弓鞋影”意为眼睛连鞋也看不见;“为多情,风流太守,特赠与佳人”,意为因多情,太守吃醋,才给我戴这玩意儿。这位女人不愧是风流才女,她能把冷酷刑具的枷加以诗化、艺术化,描绘得如此形象、生动,同时表现出内心深处的坦然、温柔、风流、幽默。郡守赞赏女子才思机敏,没有判她的罪,而把她释放了。可见,有才气、有专长的人即使招了祸,碰到识货的主,也能得到宽恕,转危为安;但玩政治的社会油子,一旦败落,就是泥牛入海无消息了。

棍棒

历代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是拷打。拷打也叫拷掠、拷捶或榜掠,所用的刑具主要是棍棒。打的数目未有定规,常常是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认为止。行刑时往往把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不招供,就将他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

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棍棒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前208),赵高诬陷李斯和其子李由谋反,将他们逮捕,亲自拷问,用棍棒拷掠达一千余下。最后李斯不胜其痛,屈打成招,就承认了谋反的罪名。赵高又派亲信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复审李斯,李斯不知是计,向他们申诉冤枉,赵高得到报告,又命令对李斯进行更严重的拷打。后来二世胡亥真的派人检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属实,李斯接受前次的教训,一口认定自己要谋反,不敢再翻案了,于是便被判为死刑,腰斩于咸阳。临死父子相抱大哭,后悔当官,想回家驾鹰逐兔而不可得,甚可哀也。考李斯之死,源于拷讯。李斯曾为丞相,位极人臣,尚受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囚犯就更惨了。

西汉时期,刑讯之风未息。一次刘邦率军出征,路过赵地,冷淡了赵王张敖,这引起赵相贯高的不满,他便请求张敖在刘郭回师过赵时杀害刘邦,这个汉朝贯高为保赵王忍“榜笞数千”而不屈,青史留名计划因刘邦回京未经赵地而未得逞。但却有人将这个未实现的计划向刘邦报告。刘邦得知此事,即把赵王张敖、赵相贯高等逮捕。审讯中贯高一口咬定是他自己设的计,与赵王无关。刘邦早就想除掉所有的异姓王,有此机会怎肯善罢甘休。为了让贯高说出是赵王授意害刘邦的话,断狱官对贯高“榜笞数千,刺剁,身无可击处者”,但贯高“终不复言”。剁,也是刺。《汉书》应劭注云:“以铁刺之,又烧灼之。”这种拷讯手段是极残酷的,但贯高和李斯不同,不愧为一条硬汉,他熬过了百般苦痛,却保护了赵王张敖,贯高青史留名,受人敬仰;李斯身为将相,威震邻国,扬名天下,临死却现出一副软骨头,加之又献焚书之策,实为历史罪人,吾不以有李斯这老乡为荣。

东汉更不乏以极端残忍的手段刑讯逼供的事例。有一个叫缪彤的地方官与县里一群小吏一起被诬陷入狱。由于狱吏的百般拷打,其他人都“畏惧自诬”,惟缪彤虽“掠拷苦毒,乃至体生虫蛆”,经受了长达四年之久的折磨,始终不承认有罪。和帝时,著名酷吏周纡滥用肉刑,对犯人动辄用棍棒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况,看见有两名犯人被棍棒拷打死于狱中,身上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周纡失职,给了他降级的处分。

唐代对拷打犯人的时间、次数等作了某些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认真执行,不少官员用棍棒拷打犯人仍然惯用狠手。开元年间,洛阳县尉王钧和河南丞严安之,用棍棒拷打犯人时惟恐打不死,而且,他们总是让行刑的衙役朝着伤口的红肿溃烂处猛打,看见犯人皮肉开裂鲜血淋漓就大笑不止。

还有的酷吏用的杖具是特制的。明代成化年间监察御史王琰巡按苏州时,将大毛竹剖开,做成竹板子,名叫“番黄”。用它行刑,许多人打不够数就气绝身亡,侥幸不死的,也必须请医生用细镊子小心地取出烂肉中的竹刺,然后理疗敷药,清除淤血,卧床数月方能痊愈。有一天,王琰去无锡巡视,一个和尚来不及回避,冲撞了他的仪仗,他立即下令用“番黄”杖笞和尚,和尚不一会儿便死去。王琰大怒,骂他装死,喝令继续打,那和尚终于没有再醒过来。后来,王琰被提升到朝中任职,得罪了宪宗朱见深,在午门尝到了受廷杖的滋味,结果在受杖两天后便送了性命。这应验了“恶有恶报”的箴言。

中国历代的法律都是软法律,在法令条文的幌子下,实施的皆是长官意志,即使是在衙门当差的人役们,不知哪句话冒犯了官长,就要受到杖笞。唐代杜牧诗曰:“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劻勷。一语不中沾,鞭篁满身疮。”这首诗集中反映了这种情况。隋代的崔弘度有一次正在吃鳖肉,八、九个人在旁边侍候,崔弘度一个个地问他们:“鳖肉味道佳美吗?”侍者平时就怕他,都迎合他说:“佳美”。哪知拍马屁也拍错了地方。崔弘度大骂道:“蠢奴才,竟敢骗我!尔等没有吃这鳖肉,哪能知道它的味道美不美?”喝令把他们每人用棍棒重责八十。当时京师长安有谚语说:“宁饮三升醋,莫见崔弘度。”可见当时人们对这位姓崔的酷吏是何等痛恨。与崔弘度同时的著名酷吏燕荣,在任幽州总管时经常对手下人进行杖笞,一次责罚的数目竟多达千数,被打的人鲜血淋漓,他在旁边饮酒吃肉,神态自若。有一次,燕荣出外视察,看见路旁丛生的荆棘可以制作笞杖,就叫人当时制作一根,并随意抓来一名随从来试试这杖是否好用。那人辩白说:“我没有犯罪,为什么打我?”燕荣说:“今天打了你,以后你真的犯了罪,就用今天打的数目来顶替,不再打了。”过了不久,那位随从果然因犯错应该受笞杖,他立即提出:“前次我已挨过了,老爷您说再有罪就不再打,因此今天不能打我。”燕荣斥责他说:“你没犯罪时尚能受杖,现在犯了罪不是更应该受杖吗?”于是不由分说,把那人用棍棒又打了一顿。后因燕荣赃秽狼藉,被征还京师赐死,受到了应得的惩罚。明朝万历年间,有个叫陟经济的人任湖州太守,他有个毛病,最讨厌乌鸦叫,若在衙门里偶尔听见院中有乌鸦叫,就会将衙役用棍棒痛加杖笞。因此,当时人们便给他送个绰号“陈老鸦”。

有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用棍子或板子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人犯有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有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有难堪的精神侮辱。行刑时,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的行刑完毕,仍不许妇女穿裤,即把其拉到衙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家后便寻了自尽。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嬉笑取乐。有的妇女羞辱难忍,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师,他的妻子、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曾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热衷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妇女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女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某还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刹住当地的嫖娼之风,但其手段未免太过分了。另外,光惩治妓女而不惩治嫖客也有失公允。

夹棍和拶子

唐宋以后,常用的法定拷讯刑具还有夹棍和拶子。这两种刑具都是由非法手段升格为合法的,按照规定,它们只能用于拷问强贼或限于“热审”时使用,但实际上,官吏和胥役们一向把它们不加区别地用于所有的案犯。

据有关材料记载,明代锦衣卫镇抚司刑具中就有夹棍,明代著名写实小说《金瓶梅》中曾屡次提及西门庆在衙门中使用夹棍拷讯犯人。王圻《三才图绘·刑具说》云:“夹棍之刑,惟锦衣卫则有,亦设而不擅用。此惟可施之拷讯强贼,后来问理刑名亦用之,非法也。”明朝中期以来中国的穆斯林阿里·阿克巴尔在《中国纪行》中也记载了他们在刑部监狱中亲眼见到的用“夹板”拷讯犯人的惨状。可知最晚在明代它已是法定的拷讯犯人的刑具了。

从清代《乾隆会典》的材料知,夹棍的形制是:“用木三根,中梃木长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径一寸六分,深七分。”拷讯时将一根棍置犯人两踝之间,另两根分置两踝外侧。拉紧穿于三棍圆孔中的绳子,三棍靠拢夹挤两踝,使犯人疼痛难忍。并指出“重案夹棍至少在明朝就已成为法定的刑具了不输实情,始用之,不得过二次”。这里还强调大案、要案摸不到实情时,才得用这种刑具,但还不能超过两次,可见这种刑具使用时的惨烈。《三才图绘》中所绘的夹棍形状,大致与此相似,惟下无“圆窝”。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夹棍都是用硬木制作;夹棍施刑的部位是脚踝,踝骨是脚腕两侧凸起的部分,若夹得重,受刑者往往因此腿部受到重伤,甚至被夹碎踝骨致残。夹棍在古代还有种种异名,王圻《三才图绘》中又名之为“脚棍”,《儒林外史》则称为“檀木靴”。因为它由三根木棍组成,所以也有称之为“三木”者。夹棍这种刑具的起源,一般认为来自宋理宗时的法外酷刑“夹帮”“超棍”。《宋史·刑法志》说:“又擅制狱具,非法残民”,“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若严格地讲,“夹帮”“超棍”还不完全是后来的“夹棍”。因为“夹帮”的施刑部位是颈部,《玉篇》:“脰,颈也”;“超棍”则是施刑于腿部,《玉篇》:“股,髀也”,并无夹意。沈家本更将“夹棍”这种刑具追溯到《隋书·刑法志》中提及的压脚踝的酷刑:“南北朝时有压踝杖桄之法,其形状不知何如?是即夹棍之意也。”所以,夹棍是综合上述种种刑讯手段而逐渐形成的,约略出现于元明之际。

明代时用夹棍刑人,为了加重受刑者的痛苦,还采用两种手法,一是敲,即将犯人上了夹棍之后,再敲其胫骨,即如《金瓶梅》第四十八回中提及的“一夹一百敲”,就属此法。据《天人合徵纪实》载此法行刑的详情说:“夹棍,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从右畔猛力敲足胫。”二是在刑具与犯人脚踝的接触处放石屑,石屑有尖,“未曾收紧,痛已异常”,这种施刑方法称为“铁膝裤。”

拶子是一种夹手指的拷讯刑具。据《清会典事例》提供的材料可知,拶子由五根圆木棍和绳索组成。圆木棍七寸长,径圆四分五厘。拷讯时用五根小棍夹住犯人两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用绳索缚紧五根小木棍,夹挤犯人手指,绳索勒得越紧,犯人所遭受的痛苦便越大。关于拶子这种刑具的起源,《尉缭子·将理》中有云:“善审囚之情,不待篁楚而囚之情可毕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这里的“束人之指”,似应是拷讯手段,这段材料表明,汉代已经有对犯人的手指施刑逼供的情状。据《隋书·刑法志》,北齐讯囚有“夹指”酷刑,唐代的韵书中也已有了“拶”字,可以说,大约在这一时期类似后世“拶指”的拷讯手段和“拶子”这种拷讯刑具就出现了。拶子这种刑具的普遍使用是在明清时代,因其施刑手法与夹棍相似,故又有“拶”起于“夹”之说,如《三才图绘·刑具说》云:“拶子,旧无是制,想因夹棍而起”;清《六部成语注解》说,拶是“妇人之夹棍也,夹棍用于足,此用于手”。从现有的资料来分析,拶在施刑上可能借鉴了夹棍,但从实质上说,这是用刑意图完全不同的两种刑讯手段。夹棍的雏形是压踝,而拶指则主要针对十指连心的弱点而施,类似手段早见于汉魏六朝,所以它完全可能是独自发展起来的。清代主要将拶用于女犯,因此后人多认为这种刑讯手段只用于妇女,其实,在明代男犯、女犯都可用拶子来刑讯。夹与拶相较,虽然夹的刑伤重,但据说拶最难熬,明代沈德符说:“诸刑俱可应故事,惟拶指则毫难假借。盖紧拶则肉虽去而骨不伤,稍宽则十指俱折矣。”明朝在使用拶子这种刑具时,还有一种“拶敲”的方式,可能是移用夹棍中的“敲”:“拶,用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其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则加痛。”

由于夹棍和拶子的使用都非常残酷,清代曾对这两种拷讯刑具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顺治十七年(1660),朝廷下诏,凡问刑衙门无真赃确证及户婚田土小事,不得滥用夹棍。康熙四年(1665)诏令,凡审理强盗、窃盗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经在别的衙门招认,后来又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确凿证据而犯人坚持不吐真情,这种情况下方可使用夹棍;其他小事案件,如果问官滥用夹棍,要以故意违犯法规罪受到题参究治。唐熙九年(1670)又下诏令,凡是官员审讯犯人,不准于拶子、夹棍之外再用别种非刑,对妇女不准使用夹棍,对孕妇不得轻易使用拶指,违者要受到降职或罚俸的处分。清代的这些规定同前代相比稍微有点宽松,但对夹、拶这两种刑罚和夹棍、拶子这两种刑具并未加以废除,而且直到近代这两种刑具还时有所用,可见这两种刑罚流毒之深远。

铁钳、锯斧、熨斗、铁鞋、锡管

历代拷讯犯人时,往往不是单独使用某一种刑罚和刑具,而是多种刑罚和刑具并用。有些酷吏别出心裁地创造各种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把许多工具作为刑具来使用,他们残酷的人性在拷讯犯人时,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正史中的酷吏传及某些笔记小说中,此类记载很多,许多案例骇人听闻,惨不忍书。

例如西汉时,广川王后阳成昭信与姬陶望卿争宠,诬望卿与郎吏私通,广川王刘去与王后阳成昭信带领诸姬剥去陶望卿的衣服,轮流拷打,迫使她认罪,并“令诸姬各持烧铁共灼望卿”。这里的烧铁,形状虽无考,但这肯定是一种拷讯时的灼烧刑具。武帝时江充治巫蛊案,凡涉嫌者“辄收捕验治,烧铁钳灼,强服之”(《汉书·江充传》)。肉刑刑具10中提到“铁钳”是一种加于颈项的刑具,但经火灼烧后就又变成拷讯刑具了。中国的法律是软法律,随意性强的劣根性,在历史上时有表现。

东汉时,上虞人戴就在会稽郡做仓曹掾,仓曹掾是管理仓库的小官。扬州刺史欧阳参弹劾该郡太守成公浮犯有贪污罪,派部员薛安检查仓库账簿,以便寻找成公浮的罪证。薛安先逮捕戴就,令其揭发郡守的贪污行为,戴就不肯揭发,于是薛安便对戴火刑使人皮肉俱灰就严刑拷问,逼其揭发成公浮的贪污事实。戴就不愿诬陷郡守,慷慨陈词,为自己申辩,薛安就令狱卒“烧汯斧,使就挟于肘腋”。汯,音华,疑为犁铧。这句话的意思是把斧或铧烧热,让戴就挟在肘腋中。戴就神色不变,并对狱卒说:“为什么不把这铁东西烧得再烫一些?别让它凉了!”每次拷讯之前,戴就便不进饮食,身上的皮肉被灼烧得焦烂而脱落,他就拾起来吃掉。薛安看一计不成,又施一计。他命令把戴就放在地上,用一只破船把他扣在里边,然后点火烧马粪烟熏他,经过两天一夜,人们都认为戴就早被熏死了,薛安让人掀开破船查看,戴就竟然未死,他还瞪着眼睛大骂:“为什么不多加把火,怎么让这烟熄灭了呢?”薛安见状大怒,又命令狱卒点火,把一片土地烧得坚硬,然后用针刺进戴就的指甲里,让他扒烧过的硬土。戴就用插有针的手指扒土,指甲全部扒掉了,血肉模糊,但眉头不皱,不叫一声。吏役把这情况报告薛安,薛安立即提审戴就,对他说:“太守成公浮罪证确凿,秽迹败露,你何苦自己不吝惜自己,用自己的骨肉去保护他人的名声呢?”戴就大义凛然,为郡守、也为自己辩冤,怒斥薛安“诬枉忠良,强相掠理,不仁不义”。薛安深为戴就的气节所感动,反过来在欧阳参面前为戴就说话,撤销了原案。像戴就这样的人不过是个取证的对象,竟然受到如此非刑拷讯,差点儿被折磨而死,可以想见当时真正的罪犯而不肯招供者,受的荼毒就更加严重了。

北魏时期拷讯犯人也常用火刑。例如太武帝时,卢度世因崔浩一案牵连,弃官逃跑躲到高阳郑罴家中。官府得知情报,派吏役去郑罴家中将其长子抓走,郑罴告诫儿子即使杀身成仁,也不能说出卢度世的下落,他的儿子谨守父训,在其被拷讯逼供时,缄口不言,问官用火烧他,直到把他烧死,也未吐露一个字。古人的守信,在今人看来确实到了犯傻的程度。

北齐文宣帝高洋时期也喜用火刑,有的吏役拷讯犯人,把犁面烧红,让犯人赤脚站在上面;有的酷吏把铁车轮烧红,让犯人的手臂从中间的轴孔伸进去,犯人被烧得皮焦肉枯,呼叫不断,惨不忍睹。

火刑的花样翻新,在晚清的小说中也有反映。例如李伯元在《活地狱》中就写有拷讯犯人用“熨斗”、“铁鞋”和“锡管”。他在《活地狱》中说:有一个号称干练的姚大老爷,某次审理一件奸情谋杀案,奸妇张王氏先是供认谋杀,后又翻供,企图熬刑逃罪。于是,姚大老爷命差役取出一个仿照熨斗打造的烙具,“与熨斗一样,不过前头盛火的铁斗底下,有十几个奶子头,是用熟铁铸成的……姚大老爷吩咐将炭放入熨斗之内,又叫当差的拿扇子扇了一会儿。约莫到了时候了,喝问张王氏肯招不招?张王氏依然哑口无言。姚大老爷喝令剥去她的衣服,叫一个人提着她的头发,两个人架着她的膀子,同上天平架一样,一人手执熨斗……只轻轻将熨斗底下的铁奶头,在这张王氏的左边膀子上搁了一搁,已经痛得她杀猪一般地叫。及至提起熨斗一看,原来被烫的地方,一个个有指头点大,都发黑了。”有的县官还专门“打一双铁鞋,把它放在火里烧红”,拷讯时让犯人“着在脚上,任他是铁石人也经不住。不过这个人,可也从此残废了”。此刑还被美其名曰“红绣鞋”。清代还有“烧臂香”、“过山龙”等灼烫的酷刑。前者即是将“指头粗的香”,点着了绑于犯人臂上,“还不时拿嘴吹那香的灰,恐怕有灰烧着不疼”。后者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任你好汉,到了十壶,也就很够受了”。有个叫鲁老大的老实乡民,被诬为盗犯,县官胡图丹就以此刑具逼迫鲁老大认供,“挨到十壶之后,鲁老大浑身已是起了无数的燎泡,呼号之惨,耳不忍闻。胡图丹只要他说了是窝家,才肯放他,鲁老大熬不住,只得认了是窝家”。《活地狱》虽是小说,但它是当时人写当时事,此书揭露了清末官僚的贪污,衙门的积弊,监狱的黑暗,酷吏的残忍。这是中国描写监狱黑暗、酷刑惨毒、刑具翻新的第一部小说,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所以书中提到的刑具应是可信的,在此录以备考。

烟、醋、面条

烟、醋是烟熏和灌鼻时的刑具。烟作为刑具,最早见于东汉戴就被扣在破船里,然后点燃马粪熏他。在清代,用烟作为刑具的施刑方法则是:将犯人头朝下捆在板凳上,“点了一根纸炊来,对准了他的鼻子熏”,不到一刻,受刑者“早已受不住了,起先还是哀求,后来也顾不得哀求,竟是祖宗十八代也喊了出来。”另外,据《新唐书·酷吏传》,当时讯囚酷刑中,有“熏目”刑,而《新唐书·刑法志》作“熏耳”,疑讹,当以“熏目”为是。这种“熏目”也即这类烟熏刑,不同的是前者作用于内脏(肺),而熏目则主要针对眼睛施刑。

醋作为刑具始见于唐。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来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太平广记》引《神异经》,此字作‘先’)以醋灌鼻”。五代时的刘陟,“好行苟虐,至有炮烙、刳剔、截舌、灌鼻之刑,一方之民,若据炉炭”。这里灌鼻的东西也可能是醋。宋代的利司都统王夔,亦以“用醋灌鼻、恶水灌耳口”之刑来胁取富人金帛。灌鼻之刑之所以用醋,主要是利用它对内脏的刺激性来残害受刑者。特务机关中把辣椒水作为刑具,对受刑者灌辣椒水的酷刑,即传承于此。烟作为刑具,最早见于东汉以上两种刑具,主要是针对人的肺部施刑,尤其是用醋灌鼻,罹受此刑者,因肺部受到伤害,大都留下后遗症。此外,清代还有一种“二龙吐须”酷刑,这种刑罚是把面条作为刑具。其法是先让犯人饿肚子,然后让犯人吃两大碗有小指头粗的、煮得半生不熟的面条。犯人因为饿极,很快就把面条吃了下去。然后,官吏来逼供,如犯人不招,就“把犯人揪翻了,平放在席上,把席子卷起来,捆上绳子,捆了个笔直,然后扛着他,把他颠倒竖在门后边”。“不到一会儿工夫,那人被控得眼睛发直,百脉颠倒,一齐侧重到脑门子上来。刚才吃的那两碗粗面,早一根一根从眼耳鼻口淌出来。那人弄得天旋地转,那一阵难受,真是比凌迟碎剐还要加几倍呢。”面条用作刑具,施刑之前必须要让犯人饿透了肚子,并让他快速吃下半生不熟的粗面条,以便让面条在肚子里膨胀。及至犯人被捆绑颠倒过来之后,由于血液聚流于头部,眼胀气促,此时,尚滞留在食道中大量发胀的面条因颠倒之故,就从口、鼻中流出,堵塞呼吸通道。这样,倒胃、气促加之气憋,就会造成犯人“比凌迟碎剐还要加几倍”的难受。这里,用刑的每一步骤都很有讲究,正如伟大的思想家鲁迅先生说的,“往往好像古人早就懂得了现代科学”。面条能成为刑具,而且这类酷刑之可怕、之残忍,原因正在于此。这也算是生性残忍、心狠手辣的酷吏们煞费苦心的一种发明吧。

棒锤、碎瓦、砖块、木杠

施于足的拷讯刑具,除了夹棍以外,古代施于足的拷讯酷刑和拷讯刑具还有:

敲压脚踝。此刑至迟在南北朝时已见记载,开始仅仅是“用方材压……踝胫”(《宋书·佞倖传》),亦简称为“压踝”。到隋唐时,酷吏多用此法讯囚,如唐代酷吏李嵩等所用的酷刑中,即有“方梁压踝”。唐肃宗时,有个被诬为“阴通史朝义”的胡贾康谦曾受此酷刑,“按之两宿,鬓发皆秃,膝踝亦拷碎,视之者以为鬼物,非人类也”。后来,逐渐演变为用锤、棒敲击胫骨,受刑者的脚踝在敲击之下的痛楚更甚于“压”。《活地狱》中说:“先提上一个人来,把这人按倒在地,一人揿住他的上身,一人揿住他一条腿,再用一个人把他裤脚卷起,除去袜子,却拿一只手扳牢他的脚,把脚踝骨露在外面。那个拿钉锤的人,就照准踝骨上一块骨头,一五一十打个不了。诸公可知,这块骨头是经不起打的,始而痛,继而麻,到得后来,只有痛无麻,一下下都痛到心里去。一只打完,再打那一只,每只打不上二三百,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亦早已碎了”。道光三年,贵州司有个贺文魁被人诬告窝匪行窃,审讯中竟被用捶衣木棒敲打脚踝丧命。

跪碎瓦。唐代酷吏讯囚,有“碎瓦搘膝”的酷刑。措,支也,意为支撑。搘膝,即膝跪碎瓦片上。这里跪碎瓦是一种拷讯刑罚,碎瓦自然也就成了刑具。元朝至元二十年御史台的牒文中说:“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痛楚,人不能堪。”可知此刑至元代仍在使用。到清代,此刑已是热审时的法定拷讯手段之一了。当时的酷吏还在此基础上变本加厉,或以烧红的铁链子让犯人跪;有的则在犯人腿弯上加压杠子。

干榨油。前文已经提到宋代有一种“超棍”的酷刑,其法是将受刑者“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受刑者“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当时还有一种叫“干榨油”的问供手段:“缚人两股,以木交压”,施刑手法与“超棍”类似。明代有“痛楚十倍官刑”的“干榨酒”,从名称上推测,应即此类的拷讯刑罚。旧时农村中榨酒,以蒲包盛酒糟,上加木板,再用粗木杠加重压,酒糟中的酒沥便被榨出。刑罚之名为“干榨”,施刑情况当与榨油、榨酒相仿。后来的压杠子酷刑,似由此衍变发展而来,所以“干榨油”这种刑罚的刑具应是木杠。

站砖块。站砖是一种专对女犯施用的酷刑,其法是把缠脚女跪碎瓦子的鞋、缠脚布去掉,让差役架着她赤足站砖。古代女子缠脚后,脚骨头畸变,不穿鞋、不裹脚根本无法站立,据《活地狱》第十八回中描绘,“站上去不到半点钟,朱胡氏觉得自己身子好像重得很,那只脚就有点支撑不住;又停一刻,只觉得身子有几百斤重;再过一刻,竟像有千斤之重。试问她那只缠过的脚,如何承受得起呢?先不过两腿发酸发抖,后来竟其大抖起来,身子亦就有点歪斜,无奈两旁有人架住,不能由己。再站半天,只见她脸色改变,冷汗直流,下面的尿早从裤脚管里直淌下来。”等到放下来,“朱胡氏已经同瘫子一样瘫在地下,不能行走了。”

由上观之,棒锤、木杠、碎瓦、砖块皆可成为刑具,这充分暴露了古代酷吏们的残忍和狠毒。

火烧

早在周代就有火刑,就是用火把人活活烧死。《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凡是杀害亲生父母者,要用火刑处死。《易经》中有“焚如死如弃如”的话,所以后世把火刑称为焚刑,又称焚刑为焚如。春秋时,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人常用火刑。公元前520年,周景王死,子朝作乱,子朝的党羽郡肸伐皇(皇,地名,在今河南巩义西),兵败被擒,后被火焚于王城之市。

春秋时期对“犯上作乱”

者常用火刑

秦以后,历史文献中不难看到以火焚人的事例。例如在楚汉战争最激烈的阶段,项羽把刘邦围困于彭城,刘邦几不得脱,后来刘邦的属将纪信化装成刘邦出东门,声言无力再战,要投降项羽,这时刘邦便悄悄从西门逃跑。当项羽发觉受骗,勃然大怒,就用火烧杀了纪信。又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派王昭君哥哥的儿子王歙、王飒出使匈奴,祝贺新单于即位,并献上贵重的礼品,请求带回叛逃到匈奴去的陈良等人。单于准许了汉使的请求,即把陈良等四十余人交还汉朝,王莽命令用火刑将陈良等人烧死。

三国时,仍沿用前代的火刑。吴国的吕壹因犯罪被有司究治,有人奏报说应该用火刑将他烧死,吴主孙权犹豫不决,就问中书令阚泽,阚泽说:“如今是盛明之世,不应当再用这种酷刑。”孙权便采纳了阚泽的意见。但是,孙权以后火刑仍未断绝。特别骇人听闻的是,有些凶暴之徒把活人头朝下、脚朝上倒挂起来,在他身上绑了许多蘸了油的麻布,从脚上点着,让火慢慢地往下烧,直到把人烧死。这种刑罚俗称“点天灯”。在清朝灭亡之后,有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宗族之间发生械斗时,也有抓住仇人“点天灯”的现象。

应该一提的是,焚刑还有自焚的案例。例如商朝末代暴君纣王,在周武王兴兵伐殷,牧野之战失败后,见大势已去,便自焚而死,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凿和钉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战国时,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增设各种肉刑,其中死刑的名目有凿颠。颠指人的头顶,凿是用铁器打孔,像木匠用凿掏榫眼似的,这是凿开脑壳致人死命的残酷死刑之一。所以这个凿是广义的,和现在的凿的概念不完全相同。试想,用铁器凿人的头顶,只消一下,就可以结果人的性命。商鞅滥用酷刑,最后自己也落得个车裂而死的下场,但他发明的各种酷刑流传后世,荼毒人类。罪莫大焉,商鞅其人功大过亦重。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对部下极其凶残,左光禄大夫张平劝谏,苻生大怒,认为张平妖言惑众,就“凿其顶而杀之”。这里的凿顶也即是凿颠。

后代民间的私刑也有类似凿颠的做法。例如元朝时,武平县(今内蒙古宁城一带)有个叫刘义的人到官府控告嫂嫂勾结奸夫害死了他的哥哥刘成,县令丁钦审理这个案子,并亲自查验刘成的尸体,没有发现半点伤痕,不能结案,他心中非常忧郁。妻子韩氏问他遇到什么难处了,丁钦就把案情告诉了她。韩氏说:“死者的头顶上可能钉有一颗铁钉,钉盖被涂饰,看不出痕迹。”丁钦遵照妻子韩氏的提示重新验尸,果然发现死者的头顶钉有铁钉,便立即结了案。并把卷宗呈报上司。当时,姚忠肃任辽东按察使,亲自召见丁钦询问破案经过,丁钦如实讲了由于妻子韩氏的提示才得以破案,并高兴地夸耀妻子聪明。姚忠肃沉思片刻,问:“你的妻子和你结婚前是处女吗?”丁钦回答说:“她是前夫死后改嫁给我的。”姚忠肃立即命令将韩氏的前夫掘墓开棺验尸,发现他的颅骨上也有一颗铁钉。于是将韩氏逮捕审问,韩氏在铁证面前招认了钉杀前夫的罪行。丁钦看到这样的情景,又惊又怕,不久便忧惧而死。此事在当地传开,人们都说姚忠肃真是包公转世,判案如神:元代无名氏杂剧《包待制勘双钉》就是根据这个故事的情节编写的,清代唐英又据此改编为传奇《双钉案》。后来再进一步改编为京剧《钓金龟》,从而使这个用钉钉人头顶的故事广为流传。

其实,用钉钉顶的做法并不止刘成的妻子和县令妻韩氏这两例:唐代严遵任扬州刺史时,有一天出巡,听见路旁有一个妇人在啼哭,哭声高而不悲哀,严遵派人询问,妇女说她的丈夫因失火被烧死了。严遵心中怀疑,就叫人抬来她丈夫的尸体,派兵卒看守,交待说:“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第二天,兵卒发现有许多苍蝇群集在死者的头顶,严遵得到报告,亲自验尸,让人拨开头发一看,原来是头顶钉钉把人致死的。于是立即逮捕那位妇女审问,妇女招认了因通奸而谋杀亲夫的罪行。还有一个相似的故事,唐代韩混在润州(今江苏镇江)做官时,有一天夜晚在万岁楼设宴,饮酒正在兴头上,忽然放下杯子,面色不悦,对左右的人说:“你们听见妇人的哭声了吗?从哪儿传来的?”有人回答说,这是某街某巷的一位妇女在哭她死去的丈夫。第二天一大早,韩混指派一名官吏带来了那位妇女审问,审讯一天也没有什么结果。官吏害怕韩混斥责他无能,就一直守护在死者的尸体旁边,忽然有成群的绿头苍蝇围聚在死者的头上,就解开发髻察看,发现了钉在头顶上的一只铁钉。官吏重审那位妇女,在证据面前,她不得不承认与邻居的一名男子通奸,用酒将丈夫灌醉,然后用铁钉把他钉死的。这位官吏对韩混的料事如神非常佩眼。以上几例在人的头顶上钉钉子的做法是用凿颠的手段谋害人命,和当初商鞅制定这种刑罚在行为的目的上有昕不同,但用凿或钉这种刑具致死人命的实质则一也。

铁钩、木架、刀、马

掘说鹰、雕、鹫等猛禽在啄食兽类时,最先下口的地方是动物的眼睛。它们用尖利的喙把兽的眼睛啄瞎,兽因失去视力而无法进行有效地反抗。接着,猛禽们就在兽的肛门处下口,三两下啄出大肠头,把肠子拖拉出来,兽类被抽了肠子,就更无力反抗。于是,猛禽们便可以放心大胆地饱食其肉。

无独有偶,像猛禽抽兽类的肠子一样,中国古代也有抽肠的刑罚,典型的事例在明代。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就曾对死刑犯人施行抽肠刑罚。具体做法是,把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的一端有铁钩,另一端坠着石头,像是一杆巨大的秤。行刑时,将一端的铁钩放下来,钩入犯人的肛门,把大肠头钩出来,挂在铁钩上,然后将另一端的石头往下拉。这样,铁钩的一端升起,犯人的肠子就被抽出高高悬挂起来。犯人惨叫几声,不一会儿就气绝身亡。这里,铁钩、木架、木杆便是抽肠用的刑具。

又如和朱元璋同时起义的张士诚,在占据江苏称吴王时,其弟士信为丞相,用黄敬夫、蔡彦文、叶德新三人为参军。但这三人都是徒有抽肠刑罚虚名迂腐无能的书呆子,没有实际政治、军事才能。当时就有人写顺口溜讽刺他们说:“丞相做事业,专用黄蔡叶,一夜西风起,菜叶即干瘪。”果然,不久朱元璋的大将徐达领兵攻破苏州,黄、蔡、叶三人皆被处死,并抽出他们的肠子挂在高处,风吹日晒,直至干枯。这真应验了民谣的预测。

明末的张献忠对抓到的明朝官吏,也使用过抽肠酷刑。具体做法是,先用刀从人的肛门处剜出大肠头,绑在马腿上,让人骑着这匹马猛抽一鞭向远处跑去,马蹄牵着人肠,转瞬间抽尽扯断,被抽肠的人也随即一命呜呼。张献忠的抽肠还用了刀和马这种刑具。在农民起义领袖中张献忠的嗜杀和残酷是出了名的,但张献忠的所作所为是以野蛮对野蛮,以兽性反兽性,以此对明朝的虐政进行变本加厉的报复。

山西稷山县青龙寺大雄宝殿内的壁画全国闻名,宝殿东侧室内墙上绘有一幅地狱图,画的是阴曹地府的鬼卒们正在对人施用种种酷刑,有凌迟、炮烙、剖腹、挖心、剥皮、上刀山、下油锅等等。其中还有一种刑罚是锯人。画面上有一名男子被两块竖起的长木板夹住,头朝下脚朝上倒立,木板和人捆绑在一起,固定在另一根竖直的木桩上。两名鬼卒站在两边对拉,踞口把两块木板和木板中间的人同时锯下,鲜血顺着锯缝向下流淌,被锯的人似乎正在发出痛苦的惨叫。

这是地狱和阎罗殿的画面,现实生活中是不是有人用锯来锯人,史籍中法内刑罚未见具体的事例,但用锯锯人的法外酷刑确实存在。例如三国时,吴末帝孙皓的爱妾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老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本是孙皓的宠臣。他逮捕抢劫者,将其绳之以法。爱妾将这事告诉孙皓,孙皓非常生气,便假借其他事端逮捕了陈声,命令武士用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并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让狗吃狼嚼。十六国时,前秦苻健生性凶暴,锥、钳、凿、锯等杀人刑具常备在身边,这其中就有用锯俱人的刑罚。南朝宋后废帝刘昱惯用酷刑,所用的刑具之一就是锯。北朝北齐文宣帝高洋平时在宫廷中罗列着大镬、长锯、剉碓等刑具,若有人稍微触犯了他,就要受到各种非法刑具的折磨。五代时南汉主刘杙也是有名的暴君,他常使用的有刀锯、肢解、刳剔之刑,锯这种刑具在他这里也派上了用场。

另外,后世有时施行斩首时,刽子手砍不下犯人的脑袋就改用锯锯断脖颈。例如清代咸丰年间,有一次,官军在福建沿海地区捕获海盗五十余人,押赴福州市北郊刑场斩首。但这些海盗多是有些功力的,刽子手行刑时,对一名囚犯连砍数刀还是砍不下头来,于是就另想办法,找来一条木匠用的大锯,两人对拉,锯断囚犯的脖子,囚犯号叫,惨不忍闻。

从上述事例可知,寺庙壁画地狱中的锯人之刑并非纯属虚构,它正是人间凶暴残虐行为的反映。而且,现实和地狱实行锯割刑罚的惨象,千百年来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种十分恐怖的阴影和心理压力,使人畏惧,使人震慑,难怪鲁迅先生笔下的祥林嫂一听柳妈说她死后要被阎王锯作两半,分给两个男人分享,就吓得非要到庙里捐一条门槛做替身不可,而且只有她捐了钱之后,神气才舒畅,眼光才有神。中国的妇女勤劳而朴实,但被封建精神枷锁束缚得可怜又可笑,我敢相信直到现在具有祥林嫂思想状况的女人仍不在少数。

锯末、蜡汁、钓钩

刑具这种罚人的工具,法内刑具已是名目繁多,法外刑具更是无奇不有。上题提到醋、酒、粪便皆可作为刑具,本题讲锯末、蜡汁、鹅卵石、钓钩也可作为刑具刑人。据南宋文学家洪迈《容斋四笔》卷四“闽俗诡秘杀人”载:南宋初年,福建某些地区民情凶悍,或者倚仗豪富,或者自恃勇力,常常处心积虑害死人命,而且将人害死还使人看不出来痕迹。例如,有的用酒调和锯末逼迫人饮下肚,锯末不能消化,粘连在肠胃间又不能排泄,这人不久就会死去。有的是把熔化的蜡汁灌入人的耳孔里,既烫坏耳膜又损伤脑髓,能使人变得又聋又傻,即使不死也成为废人。有的用湿草垫裹住人的身体,另外用布包住鹅卵石向他身上猛击,这样可以把五脏六腑打烂而致死,但体表却看不出伤痕。有的是将人的肩部按摩,使皮肤松弛,然后把钢针刺入他的肩胛骨的缝隙里,不能取出来,这人骨髓受伤,不久便会死掉。有的把钓钩藏在泥鳅肚子里,逼人吞下,泥鳅在胃里被消化,钓钩却勾在胃壁或肠壁上,造成穿孔而送命。

以上各种手法把人整死后,官府验尸都无法检查出来。洪迈在记述了这些骇人听闻的杀人伎俩之后,告诫那些前往闽地做官的人,在处理命案的时候不可不细访明察。但是,当残酷和邪恶的风气已经形成的时候,官府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这正如一个人提着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一样,封建社会的黑暗与野蛮现象,不能指望封建社会自身来清除,它只能随着封建反动统治者的最终灭亡而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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