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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死刑与肉刑刑具(三)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名,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明代的刑法中对免刺、补刺的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

清代的黥刑主要针对奴婢的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一起施刑,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跑的奴婢凡在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应免于鞭刺。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但第二年又下令说,若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会越来越多,很难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规定,凡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可免予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予鞭刺,若是妇女单独逃亡则不能免除。这些规定说明,清代奴婢处境的悲惨,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镇压的严厉。

纵观历朝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由远古时刀割凿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用针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轻。

黥面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文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早有刺面文身的风俗,以南方最为突出。《礼记·王制》篇云:“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后疏曰:“越俗断发文身,以避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这里说的具体做法和黥面相同,只是残酷的程度有些差别。唐代文身的风气最盛。据《酉阳杂俎》记载,当时京城中的一伙青皮无赖最好文身。有个名叫张干的,颇有勇力,他在左臂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上刺“死不怕阎罗王”两行字,其心理状态于此略见一斑。又有一个叫王力奴的,请工匠在他的胸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园亭、鸟兽草木,精细清晰,染上不同的颜色,简直就是一幅美妙的图画。

古典小说中也有写到文身刺字的情况,例如《水浒传》中的史进身上刺着九条龙,因此绰号为“九纹龙史进”。又如《说岳全传》中写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这是激励儿子为国为民的警语,和一般的刺字、文身的意义显然不同。

砍刀

中国古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国王或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朕即国家,国家即朕。国王下面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这些领主是真正的地头蛇,他们对所属的臣民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例如战国末年,燕太子丹为了阻止秦兵东进,实现收买刺客西入秦刺杀秦王嬴政的计划,用各种手段笼络武艺高强的剑客荆轲,金钱美女、美味佳肴,要什么有什么。有一次,荆轲无意中说了句千里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杀了自己心爱的坐骑给荆轲做菜。有一天,太子丹在华阳之台设宴,让一名美女弹琴助饮,那女子弹得婉转悠扬,悦耳动听,荆轲情不自禁地称赞说:“好手!”太子丹就立即表示要把美女送给他,荆轲说:“我不是迷恋美色,而是爱她那双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用刀砍下来,用一只玉盘盛着端上宴席,摆在荆轲面前。太子丹的做法实在太荒唐了。他无非是向荆轲表示“你喜欢什么,我就能给你什么”,以此来固结荆轲的心,让其无条件地为自己效力,完成刺秦计划,而竟然不惜残害一名无辜的女子,用心又何其毒也。

燕丹的这种随便用刀剁人手的荒唐举动,竟然还有人效法。汉初吕后专政时,用鸩酒毒死赵王如意之后,残忍之心还未满足,她又将如意的母亲戚夫人砍断双手和双足,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由此而知,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吕后的狠毒超过了燕丹。然而无独有偶,唐初武则天擅权时,让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萧淑妃废为庶人,囚禁在别院,唐高宗不忘旧情,有时去看看她们,武则天知道了,就指使亲信把王、萧二女各杖一百,用刀砍去双手,又把她们装在酒瓮中,对人说:“让这两个老太婆的骨头都醉了吧!”从这里看得出,武则天的残酷又超过吕后。

有的朝代曾把用刀断手列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罚,无疑,这种砍断手的刀,就是这刑罚的刑具。例如,晋初刘颂为廷尉时,上书晋武帝司马炎,建议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砍手也是先秦时期的遍用刑罚理的,因为要惩罚犯罪必须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绝本”,比如对于逃亡的罪犯要处以刖足之刑;对于偷盗的罪犯要处以断手之刑;对于强奸的罪犯要处以宫刑。并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但刘颂的主张是否实行,则于史无证。北宋时,宋太宗赵炅诏令,犯有贪赃罪的官吏被判处死刑者,斩首之前要先断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粮秣的胥吏因侵夺漕军的口粮,就被用刀砍断手腕,绑在河边示众三天,然后才斩首。蒙古兴起之初仿效宋朝法规,也有用刀断手的刑罚。太宗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称制,宠信富商出身而执掌了朝政的奥都剌合蛮,下诏说,凡是奥都剌合蛮的提议,令史如果不如实记录在案,就要断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启奏道:“国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给老臣办理,与令史有何相干?奥都剌合蛮说的话如果合理,自然应当照办;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决不躲避,断手又有什么可怕的?”这个事例说明,用刀断手的刑罚在那时候确曾实行过。到了元朝灭南宋之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称,某管仓库的官吏侵盗钱粮,请依照宋代法规把他黥面并断腕。元世祖忽必烈说,断手是“回回法”,因而没有准许。所谓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规。历史上,回纥(回鹘)的刑法曾规定犯盗窃罪者要处以断手或断指的酷刑,直到现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的法典上还有盗者用刀断手的条文。

有些朝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使用用刀断手的刑罚,但用刀断手的做法时有出现。例如北魏时的著名酷吏于洛侯就曾将人断手,他辖下的百姓有个叫富炽的,犯了偷盗罪,于洛侯就把他鞭打一百并用刀截断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叫王陇客,因杀有两条人命,依律判为死刑就得了,但于洛侯下令将王陇客砍掉舌头,刺伤胸腹二十余处,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后用刀砍断手和脚,最后才斩首。辽代穆宗耶律璟残忍成性,所使用过的各种酷刑其中就有用刀断手截足之刑。

明代酷刑和刑具名目繁多,《大诰》中正式规定有用刀去指、剁指、断手等刑罚。又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更是滥用刑罚、滥使刑具。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被擒获,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齿,然后用刀截断他的手和脚,暴昭仍然骂声不绝,直到砍断脖颈才死去。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兵部尚书于谦等人被斩首之前,也是先被用刀砍断手和脚。明代对犯有谋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处决时,常先用刀割断手指。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称南京擒获叛乱者四十九人,关押在应天狱中,为首的一人名叫刘天叙,他就是被人用刀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盖骨,然后才被凌迟处死的。

我国境内的有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也曾使用过用刀断手的刑罚惩治那些犯盗窃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种传统的刑罚称为“牛皮包手”,施刑时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划破很多血道,然后在掌心放上盐巴,用手握住,再用一块生牛皮把手包住,用皮线缝牢。手上的伤痕被盐巴浸渍,犯人痛得死去活来。过一段时间打开包手的牛皮,那手上的肌肉全部坏死,只剩一把白骨。这种刑罚虽然没有把手砍下来,但它给人造成的痛苦比断手还要厉害得多。

短刀、剪、钩

刀、剪、钩是截舌的刑具,截舌是法外酷刑,这种刑罚至汉代才见于史籍记载。汉初时,曾把截舌作为死刑的一种附加手段。当时对谋反、叛逆大罪应当夷三族的重大案犯要“具五刑”处死,其中同时犯有诽谤、辱骂等罪行的犯人在黥面、割鼻、斩脚趾之外,还必须用刀割掉或用剪剪掉舌头。后来,直到明清在使用凌迟刑罚时,对有些不老实的犯人也常常先截舌,这是为了禁止他们临刑时叫喊或辱骂;有的犯人在截舌时还要被打脱牙齿,以防意外。汉时还有一种先将人杀死,而后截舌的。例如郭解负气任侠,有位儒生却鄙弃他。有一天,在某公府宴会上,一位客人赞美郭解,那儒生则不以为然,不耐烦地说:“郭解为人奸邪,常犯公法,怎么能让人说他好呢?”那客人是郭解的挚友,见儒生贬低郭解,心中怀恨,不久就暗杀了那位儒生,并割下那人的舌头,这纯粹是一种报复手段的发泄。

汉以后,用刀割舌的刑罚屡见于史书记载。东汉末年,董卓作乱,曾诱降北方反叛者数百人,命令武士们在他面前把那些人或截舌、或斩手足、或凿眼、或用大镬烹死。一时没有死的人就在宴席旁边挣扎、惨叫,满座宾客吓得拿不牢筷子和汤匙,但董卓却能照样大吃大喝,谈笑风生,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三国时,魏国诸葛诞举兵讨伐司马氏,杀死忠于司马氏的乐进之子乐綝,有位典农都尉平时常在乐綝面前说诸葛诞的坏话,这时也被抓住,诸葛诞骂道:“你只会凭三寸长舌拨弄是非,今天我岂能饶你!”于是命令武士用竹签刺透典农都尉的舌头拉出来横在口外,然后再把他杀死汉以后割舌屡见于史书记载。十六国时,后赵石季龙的太子石宣杀其弟石韬,石季龙宠爱石韬,于是便逮捕石宣为石韬报仇。他命令将石宣幽禁于席库,用铁环穿透石宣的下腭骨,用锁锁上,又在邺城(今河北临漳)北门堆积一垛柴草,柴垛的顶上竖起一根高竿,高竿上安装着辘轳,把石宣带到这里之后,石韬的亲信郝稚、刘霸二人揪着石宣的头发,拔出石宣的舌头,牵拉着石宣登上柴垛,又用绳穿着石宣的颔骨,用辘轳把他拉起来,吊在高处,再挖眼剖腹,同时截手断足,最后放火把柴垛点着,把石宣的尸骨烧成灰烬。石宣惨死的过程中,拔舌只是所受各种酷刑的一项。石季龙对待自己的儿子尚且下这样的狠手,对于其他人使用的虐刑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后来,夏国的赫连勃勃也是一个凶残之徒,他坐在城楼上处理公务时,总是把利剑长矛放在身边,看着谁不顺眼就亲自当场把他杀死。群臣中敢笑他者就割裂嘴唇,敢劝谏的就截断其舌,然后推出去斩首。南朝梁时的侯景,性猜忌,好杀戮,杀人的时候总是先砍断手和脚,或截舌割鼻,受刑的人往往过一天多才死去。侯景作乱失败后,他的谋士王玮被擒获,押解到江陵,梁元帝萧绎了解他有文才,不想杀他,左右的文士们妒忌王玮的才能,都巴不得除掉他,有人进言说:“王玮为侯景作的檄文很有文采,何不找来看看?”萧绎一看,那檄文中有两句:“项羽重瞳,尚有乌江之败;湘东一目,宁为四海所归?”萧绎原被封为湘东王,又瞎了一只眼睛,这句话正揭到他所忌讳的短处,因而大怒,立即命令武士把王玮的舌头拉出来钉在木柱上,将他肢解处死。北魏酷吏于洛侯处死王陇客时,也曾将他拔舌(《魏书·于洛侯传》)。隋代的鱼赞也是著名的酷吏,他让部下给他温酒,稍不合己意,就下令割掉他们的舌头。

唐代安史之乱时,常山太守颜呆卿率部抵抗,兵败被俘,不仅拒绝投降,而且大骂安禄山不义。安禄山大怒,把他绑在桥柱上,割其肉,但颜仍然骂不绝口,安禄山又命令把他的舌头割下来,问他:“还能骂吗?”颜杲卿满口鲜血,声音虽含糊不清,好像还在骂贼,直到死去,才停止叫骂。民族英雄文天祥《正气歌》中“为颜常山舌”一句,即指此事,文天祥把颜呆卿尊为历史上最具有浩然正气的典型来颂扬,并奉为楷模。

颜杲卿被安禄山绑在桥柱

上受刑而死明代是各种酷刑大肆泛滥的时期,少不得有断舌这一项。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月,朱元璋下旨说:“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这条莫名其妙的圣旨是否真正实行过,未见到具体案例,不得而知,但朱元璋的第四子燕王朱棣却是真正实行了的。他发动靖难之役占领了南京,篡夺了侄儿建文皇帝的帝位,令方孝孺为他草拟布告天下的诏书,方孝孺不仅不写,并大骂燕王不义,朱棣非常愤怒,即命令军校钩出了方孝孺的舌头,用刀割去,还把他的嘴向两边割开,直裂到耳朵旁边,方孝孺仍然不肯屈服,壮烈殉难。直到清末,有人在南京明朝故宫看到一块大石头,上面被殷红的血浸渍成篆字,据说这是当年方孝孺被钩出舌头的地方,这块石头被人们称为钩舌石,以纪念方孝孺的仁义忠贞。

宣德年间,宣宗朱瞻基曾将两名宫女赐给亲信太监陈芜为夫人。宫中有位姓李的校尉进谏说:阉人和宫女匹配不合旧制,不能这样做。因为明初时,朱元璋曾下过太监不能娶妻的禁令,李某的进谏不是没有根据,但宣宗认为李某冒犯了自己的尊严,因为皇帝的话是金口玉言,皇帝想做的事都是不容提出异议的,宣宗因此十分生气,下令将李某的舌头剪掉,以免再多话。李某受刑后没有死,只是不能说话,他仍住在宫中,从事一些杂役,人们戏称他为“李神仙”。

截舌的刑罚,在封建家庭内部作为私刑也偶见使用。因为封建社会是一夫多妻制,一些封建士大夫或豪绅大族家庭中都有妻妾兼有歌姬侍女等,争风吃醋的风波时常发生。正妻宠妾就是用截舌的虐刑来惩罚丈夫喜爱的婢女以泄私愤。例如南宋时,蕲春太守妻晁氏,性情妒忌,对丈夫的妾十分苛刻,有妾因小事得罪了她,她就将此妾痛打一顿,又用铁钳夹出妾的舌头,用剪刀剪断。此妾疼痛不堪,既不能说话,也无法吃饭,过了一个月就死了。

清代也有类似的事例。约在道光年间,苏州人刘燮有一妾姓张,性情凶悍暴戾,因擅长床第功夫而深得刘燮宠爱。有一天,张氏想吃鳗鲡,让一名女仆去集市上买,买回来后张氏嫌少,认为是女仆偷吃了,勃然大怒,把装鳗鲡的盘子摔在地上,破口大骂。女仆极力争辩,张氏更加生气,命令一名男仆把女仆抓住,剪掉她的舌头。女仆流血过多,当即气绝身亡。原来,这位女仆颇有姿色,刘燮和她同寝过,张氏得知这个情况,非常忌恨,早想把她置于死地,但未找到机会,这次终于害死女仆,消除了心头之恨。

尖刀、竹签、手指

尖刀用于剖心,那是死刑刑具,用尖刀挖眼,虽有痛苦,但人不见得死,所以这里的尖刀是肉刑刑具。挖眼,古时又称抉眼或抉目。战国时聂政刺韩傀,为了不让别人认出他,就自己用剑毁割面容,后又用尖刀“抉眼屠肠”而死。这里的抉眼是特殊情况下的自残行为,还不是本题要讲的挖眼之刑。比聂政还早一些,春秋时期吴国的伍子胥被太宰伯嚭陷害,受到吴王夫差疑忌,他在被迫自杀之前留下话说:“请抉出我的眼睛悬挂在吴国都城东门上,我会看到越兵有一天要攻打过来灭掉吴国。”但吴王夫差并没有让人抉出他的眼睛,而是把他的尸体装进皮袋子里沉入江中,把他的头挂在高竿上,说是要让日月烧烤他的肉,让嫖风吹刮他的眼,让烈火焚烧他的骨头,直到变成尘灰,看他还能见到什么。伍子胥的悲壮故事屡见于后世先贤的议论和歌咏,例如明代初年刘基的《感怀诗》:“子胥竭忠谏,抉目为夫差”的诗句,就是指的这件事。

战国末年,荆轲刺秦王失败,秦兵大举功燕,逐得燕太子丹、荆轲旧日的朋友如鸟兽散,各自逃生。其中高渐离还想继续荆轲刺秦未竟的心愿,于是便隐姓埋名替人做佣工。他善于“击筑”,秦始皇听说了,就召见了他。后有人认出这就是荆轲的密友高渐离,但秦始皇喜欢他击筑的才能,不忍心杀他,就“其目”,仍让他为自己击筑。目就是用马粪烧烟把眼睛熏瞎,以此防备高渐离借机行刺。这种目的做法虽然不是抉出眼珠,但它与挖眼的做法具有同样的目的和性质。

董卓作乱,常将俘虏施

刑“凿眼”南朝宋时,前废帝刘子业狂悖无道,江夏王刘义恭和尚书令柳元景暗中策划把他除掉,另立新君。不慎谋泄,永光元年(465)八月,废帝率领羽林军把刘义恭的府第团团围住,把刘义恭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杀死,并把刘义恭的尸体肢解成碎块,肠胃抛散,同时把他的眼睛挖出来,放在蜜里渍存,叫做“鬼目粽”。

历史上把活人眼睛挖下来的事例,也是相当多的。例如东汉末年,董卓作乱,对俘虏的敌兵或百姓常使用种种酷刑,其中就有凿眼一条。三国时东吴末帝孙皓也用过凿眼的刑罚。十六国时,大夏的赫连勃勃残忍好杀,群臣中若有人以目光触犯了他,就要立即用尖刀刺毁他的眼睛。隋朝的鱼赞以酷毒著名,隋炀帝时官至车骑将军,他对待部下十分严苛,他让人为他烤肉,稍不中意,就用叉肉的竹签子刺瞎那人的眼睛。明代,官府对特殊的犯人也曾使用过挖眼的酷刑。例如隆庆年间,华亭县(今属上海市)有个著名的盗劫犯邢敖,他被捕后越狱逃跑未遂,又被抓了回来,县令怕他再逃跑,就令人用尖刀挖出他的眼睛,不久又将其斩首,陈列于街市示众。后来,当地妇女骂人时爱说“活邢敖贼犯”,即是指的此人。又据朱梅叔《埋忧集》卷十记载,清代有一位督抚奉命镇守海疆,每捕到了重要盗犯,总要先把犯人的眼睛挖出来。挖眼时,他总是亲自动手,而且不用器械,只用手指抠出眼珠,犯人痛得嗷嗷直叫,他丝毫不为所动。这里,手指也成了施罚的刑具。抠出眼珠之后,他就撩起衣襟,擦一擦手指上的血污,时间长了,他的衣襟被人血染红,好像胭脂的颜色,为满足他的残忍之心,他还不愿把它洗一洗。他认为,用手抠人眼珠这样的事情,下属不像他那样有如此狠心,所以他从来不指派他们。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盗犯成为瞎子,即使不处死他们,他们没有了眼睛,也就不能再去行窃了,因此可以免除后患。后来,此公受到有司的弹劾和查究,据说主要是用刑太过分、太野蛮,民愤太大,朝廷不得不对他给予必要的处罚。

明代的黑社会组织有时也采用用尖刀挖眼的酷刑来害人。万历年间,浙西有一个“丐帮”,是由乞丐群聚集成的黑社会组织,有事时可以通过暗号很快集合起来,无事时分散在各处,他们的行为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他们经常劫夺民间少女,每劫一人就首先用尖刀将她的眼珠挖掉,这样,少女就无法辨认道路,不会逃跑;而且,没有了眼睛,相貌也变得不易被家长认出来;再者,瞎眼的少女乞讨时,容易引起人们的怜悯之心,可以讨得更多的东西。乞丐的帮头逼迫她们白天四处行乞讨要,得到的财物都被丐头据为己有;夜里,乞丐们就对这些少女肆意奸淫。“丐帮”闹得人心惶惶,官府下决心予以惩治。不久,其主要罪犯全部落网,余众也就一哄而散了。丐帮尚能危害一方,可见拉帮结派、结党营私之危害之深了。

中国古代,除汉族之外,西藏历史上也流行用尖刀挖眼的刑罚。直到1959年西藏平定叛乱、实行民主改革的前夕,当地贵族还用尖刀挖眼的刑罚迫害农奴。他们施行挖眼的时候,先给受刑者戴上一顶四十多斤重的石帽子,再用石头砸头顶,使眼珠凸出来,然后用特制的锋利尖刀把眼珠挖出来。一位藏族青年牧民布德因向人民解放军报告了匪情,结果被叛匪挖掉了双眼。西藏农奴主的暴行,正是我国漫长封建社会里使用尖刀挖眼刑罚的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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