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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

(一)且看奥原敏雄们如何在“界”字上大做文章继陈侃之后 28年,即嘉靖四十一年( 1562年),册封使郭汝霖在其《使琉球录》中,从另一角度作了如下记载:

五月二十九至梅花[所]开洋,……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见古米山矣。

“界琉球地方山也”句中“界”字,作动词用,意为“接界”“毗连”,与班固《西都赋》“右界褒斜陇首之险”句法相同,是个主语省略句,被省略的主语当然是“中国”;因为当时我国的惯例,凡邦内所辖之地,即无须赘言“中国所属”云云。整句的文义极其明确,只不过与陈侃换了角度:陈侃是说古米山及其迤东属于琉球,郭汝霖则说赤尾屿是与琉球接界地方的山,赤尾屿及其迄西属于中国。这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不然。日本某些学者在“界”字上所做的文章,要比前节所述“属”字热闹得多,可谓花样翻新,名堂百出。还是前节提及的那位《尖阁列岛》巨著作者,又操着同一腔调,故弄玄虚地自问自答:

“这里所谓‘界’的意义,是作为法理概念上的国境之界,抑或只是地理概念的交界之界呢,有必要加以明确。郭氏所说‘界’的意思,可以解释为‘隔开’、‘交界’和‘划分’的意思。 ”“因此,把这个‘界’理解为国境,是轻率的。册封使录把赤尾屿记作‘交界’的,是在航领土。 ”绕了这么多的弯子,到头来无非是想说出:古米山以东属琉球,当然包括古米山在内;而赤尾屿为“界琉球地方山”,未必就能解释赤尾屿为中国领土!

还有人异想天开,突发奇思,狡辩道:

陈侃首先记述了以久米岛作为进入琉球属的意思,而郭氏则说赤尾屿是界琉球地方的岛屿,然而并未说从赤尾屿开始便是琉球领土,同时也没有说至赤尾屿是明朝的领土。虽说这种记载怎么解释都可以,但这里只是记载两国版图的分歧点而已。这就奇了,既然赤尾屿“是两国版图的分歧点”,怎么能“解释”

为“从赤尾屿开始便是琉球领土”也“行”?要知道,赤尾屿、古米山之间,远隔 200余千米,还横亘着深达 2000米以上的冲绳海槽,可不是如今韩国与朝鲜北纬 38°军事分界线!

这二位犹只敢偷偷把赤尾屿排除于中国领土之外,把赤尾屿描绘为古代中、琉间的缓冲地带。奥原敏雄氏则更胜一筹,明目张胆地推出系列“理论”,必欲将中国领土钓鱼列屿改造成为“无主地”而后快。

(二)石井望副教授弄巧成拙,帮了倒忙

2012年 7月 17日,日本《产经新闻》以头版头条的显著地位,报道了长崎纯心大学汉文学专业副教授石井望,经过“苦心钻研”,找到一条能证明“‘尖阁岛’不属于中国”的史料。《产经新闻》如获至宝,大喜过望地宣称,关于钓鱼列屿自明代就开始属于中国的主张“彻底崩溃了”。

摘引出“行至闰五月初三,涉琉球境,界地名赤屿”;他把“‘涉’琉球境”中的“涉”强解为“进入”,说是已进入了琉球,便据此认定:“这是明朝皇帝所派使节团正式承认赤尾屿属于琉球,并由琉球人命名”的证据。

读罢这番“高论”,不禁令人哑然失笑。

首先,在对待册封使的身份及其著作的性质上,在确认使录记载有利于日方的前提下,他一反过去师辈们所谓“连续多次的册封使录,不过是航海者个人的旅行记录,而非中国的官方记载和声明”的陈词,居然承认册封使节是“明朝皇帝所派使节团”,使录所记载的就是代表中国中央政府“正式承认”。比其前辈们似乎稍有进步。但是,如果情况相反,即使录所记不利于日方,石井君还能作如是观吗?

其次,如本书第二章所述,“屿”字是汉语的“特征词”,为汉语所特有,其他任何国家不得而私之。质言之,“赤屿”岛名本身,就清楚表明它是由中国方面命名,它属于中国所有。试问石井君:你在琉球什么地方看见过有以“屿”命名的?请举证。如果没有,从事汉文学专业的你,还是应该认真阅读前引张振兴先生那篇好文章——《闽语特征词举例》。

复次,汉语的“涉”字是个多义词,翻翻《辞源》就知道,“涉琉球境”中的“涉”字,当作“面临”解:《鹖冠子 ·天权》中“兵者涉死而取生”,即善战者面临着死亡选择生存,断然不能解释为“进入”了死亡才选择生存吧。因之,“涉琉球境”,就是面临、临近琉球边境的意思。

再次,郭汝霖作为出使琉球册封要员,绝对不会在两部书中,对同一件事作截然相反的两种记载。其实,《使琉球录》所载“闰五月……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与《石泉山房文集》“闰五月初三,涉琉球境,界地名赤屿”的记载,本来就是一个意思:前者说,五月初三到达赤屿,该岛是与琉球交界的一座山;后者说,闰五月初三,临近琉球边界,其交界处是名叫赤屿的地方。寡闻,尚不知有人从郭汝霖《石泉山房文集》援引过这条史料。此番石井君竟然从此书找出与《使琉球录》相互佐证的史料,可谓珠联璧合,相得益彰,共同证明了古代中国与琉球国交界处就是赤尾屿。对此,笔者于情于理都应该道一声:石井君,有劳了!

(三)析奥原氏所谓两不管“无主地”之荒诞无稽奥原敏雄在反驳台湾杨仲揆先生意见的两篇文章中先后提出:

因为册封使录是中国人写的,如果赤屿是中国领土,是以久米岛为界的话,那么,任何人都理当毋庸置疑地加以记述。譬如写作:“赤屿乃中国与琉球为界之地方山也。 ”但是杨氏所述的逻辑,却一开始就忽视了在确定属中国抑或属琉球之前,也有可能出现不属于两国中任何一方的情况,问题就出在这里。杨仲揆先生以学者的风度,在答辩文章中含蓄地说:

从中国人了解中文文义来说,我的解释是不应加以怀疑的。但是,奥原氏是日本人,情有可原。这不是郭汝霖原文法律解释问题,而是中文文义的翻译和认识问题。奥原氏连古代汉语语法的常识都不晓得,还在指手画脚地勒令 16世纪的册封使按照现代国际法条款书写!故尔,笔者在本节伊始,引

“界琉球地方山”是个省略了主语的句子;而且,只有把被略去主语释为中国才讲得通。如果按照奥原氏的高见,把赤屿当成“无主岛”,岂不成为“无主岛与琉球相毗地方之山也”?琉球用得着与“无主岛”

确定“疆界”吗?既系无主地,根本就不存在公开划定此疆尔界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在古代,不仅中国很早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概念,而且为明清两朝皇帝、琉球国王不断运用并使之进一步明确化。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五年,派遣首任特命全权大使杨载往琉球,向琉球国中山王察度宣读诏书,开宗明义便强调指出 :“昔帝王之治天下,凡日月之所照,无有远迩,一视同仁。 ”永乐六年,皇帝朱棣在为浡泥国长宁镇国山所撰“御制碑文”中,同样宣布:“朕曰:‘惟天、惟皇考付予以天下,子养万民。 ’”……这是就明朝一方而言。

就作为“外藩”的琉球言,一方面,在观念上连它本身都为明朝所有,甚至夸张到“边口撮土,总是中国飞尘;凡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尽吸上天丽露”的程度,这对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并不重要。

需加进一步考察的另一方面,即具有实际意义并与本节所论攸关的内容,这就是琉球作为“外藩”对中国所起的护卫作用:“盖外藩者,屏翰之义也。 ”清顺治帝所谓琉球“为藩屏臣”、康熙帝所谓“作屏藩于南海”、乾隆帝所谓“继绪球阳,作屏华屿”,都是更多地看重务实这一面的意义,正是清代帝王认识超越明代的具体而微。要么大一块两不管的真空地带,从而首先让琉球来“屏翰”这块“无主地”,不啻痴人说梦!

至于琉球官方及林子平《三国通览图说》对中、琉分界的认识,留待下节讨论。这里,先请看 1880年日本驻华公使宍户玑向中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提“两分琉球”方案(见图 15)。

图 15 1880年日本驻华公使所拟“两分琉球”草案这是 1880年 10月,由日本驻华公使宍户玑向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并共同拟定了“两分琉球”的方案;以后虽因清政府内部。

第一款为:“大日本国将琉球南部宫古、八重山二岛,属之大清国管辖,以划两国疆界,永远不相干预。 ”

杨仲揆先生对于这一款的看法是:“此时所有谈判中,均未见提及尖阁群岛或钓鱼岛,可见当时日本尚不知有是岛,或知之而确认其为中国领域,或至少亦认为系无人礁石,不值一提。 ”并未对三种可能性中表示确定的意见。笔者愚见,当以第二种可能性为是,即日本政府完全清楚钓鱼列屿为中国领域。这是因为,就在宍户玑提出上述方案之前几年,“在日、美就小笠原群岛的归属问题进行交涉时,《无人岛大小八十余山之图》(小笠原)就成为日本强有力的论据资料”;而《无人岛大小八十余山之图》,正是日本仙台人林子平《三国通览图说》附图之一;《三国通览图说》另一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不仅明确绘出了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的名称及位置,并且其设色与中国沿海各省完全一致。

按上页图 15所载,系日本原副议长松本所藏文献打字誊写本,第一款中,“以划两国疆界”句中的“划”字,据丘宏达先生所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 1840—1945》作“清”,我国所编有关文件汇编亦然,当以“清”为是。纵观此款约文,日本拟将宫古、八重山群岛“属之大清国管辖,以清两国疆界”一句,对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具有什么意义?

钓鱼列屿距离琉球群岛诸岛中,以南距宫古、八重山群岛(即先岛群岛)为最近,约 90海里。赤尾屿与宫古群岛东端,大致均在东经124°30′左右。如果按照奥原敏雄氏的构思,钓鱼岛等岛屿成了“两不管”的狭长地带,那么,按照上述日本“两分琉球”的拟议,一旦宫的台湾本岛浑然一体了;然而,宫古、八重山群岛之北,就是钓鱼列屿——它们倘为“无主地”,怎能做到拟约中的与日本控制的琉球本岛“以清两国疆界”?!由此可见,日本 1880年“两分球案”所列宫古、八重山群岛归属中国即可“以清两国疆界”之说本身,就截然排除了钓鱼列屿变为“无主地”的任何可能,也无异于对奥原敏雄们意见的否定。

铁样的历史事实雄辩地证明:“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当然是指古米山及其迤东系琉球领土;“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自然是指赤尾屿及其迤西属中国版图。史实还将彻底驳倒奥原敏雄们的谬说,因为正是在赤尾屿、古米山之间,还横亘着一道自然疆界——黑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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