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错账更正的方法
常用的错账更正方法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
1.划线更正法。只是账簿记录错误时用之更正。文字错误用红水笔划去错误文字并在上方更正,金额错误应用红水笔划去全部的金额数字(不能仅划去错误的字码),并在上方更正,更正后,由更正人员在红线尾端盖章(文字差错盖章在差错处),以明确责任。
如:9月3日记账后,发现9月2日记账人员登账时,将现金日记账“收入方”的发生额585元,误记成535元。
2.红字更正法。账簿记录错误是由记账凭证错误引起的,且是科目用错或科目不错方向记反或只是金额多记而导致账簿登记错误的,则采用红字更正法。首先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更正方法见本节相关内容),后再同步更正错账。这里以会计分录代替记账凭证,以“T”形账户代替账簿举例如下:
签发转账支票,通过银行支付前收市商业大厦押金7000元。误记为:
借:应付账款-市商业大厦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并已登记入账。此错为科目用错,金额也少记,但科目用错在先,应采用红字更正法分两步更正:
第一步先以红字金额制凭证:
借:应付账款-市商业大厦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注:内的金额表示红字金额,实际工作中应以红字书写,当然不能加。
再以红字金额登记账簿(以总账为例):
第二步先以蓝字金额制正确的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市商业大厦7000
贷:银行存款7000
再在账簿中作对应登记(以总账为例):
仍以上例,若误记为:
借:其他应付款-市商业大厦7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
并已登记入账。此错仅为金额多记,只需采用红字更正法将多记金额冲销即可。
更正方法为:
先以红字金额制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市商业大厦63000
贷:银行存款63000
再在账簿中作对应登记(以总账为例):
3.补充登记法。账簿记录错误是由记账凭证错误引起的,且只是金额少记,则采用补充登记法。首先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更正方法见本节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后再同步更正错账。这里以会计分录代替记账凭证,以“T”形账户代替账簿举例如下:
签发转账支票,通过银行支付前收市商业大厦押金7000元。误记为:
借:其他应付款-市商业大厦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并已登记入账。此错仅为金额少记,只需采用补充登记法将少记金额补记即可。
更正方法为:
先以蓝字金额制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市商业大厦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再在账簿中作补充登记(以总账为例):
六、账务处理程序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的组织程序或会计核算形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有机结合的方式。该程序包括了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之间的联系方法,由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开始,到登记账簿,再到编制会计报表的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组成。
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和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各账务处理程序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登记总账的依据不同。
下面以记账凭证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单位为例分别介绍。
(一)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1.程序。
①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②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③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④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各种明细账簿;
⑤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各种总账账户;
⑥期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的余额同有关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⑦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2.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1)优缺点。优点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缺点是登记总账的工作量较大。
(2)适用范围。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1.程序。
①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②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③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④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各种明细账簿;
⑤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⑥根据科目汇总表定期登记各总账账户;
⑦期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的余额同有关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⑧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2.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1)优缺点。优点是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并可通过试算平衡初步检查账簿记录是否正确。缺点是编制科目汇总表的工作量较大,且不能反映账户间的对应关系,不便于核对账目。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济业务量较多的单位。
(三)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1.程序。
①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②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③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④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各种明细账簿;
⑤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有关汇总记账凭证;
⑥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定期登记各总账账户;
⑦期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的余额同有关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⑧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2.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1)优缺点。优点是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明显,便于核对账目。缺点是编制汇总记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且不能通过试算平衡初步检查账簿记录是否正确。
(2)适用范围。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量较多的单位。
七、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包括的资料。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以企业单位为例。
3.会计档案的查阅。
(1)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供查阅或者复制。
(2)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查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将查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档等情况登记清楚。
(3)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不得在案卷中涂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抽换。
第三节出纳应备的税收基础知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但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注:偶尔取得应当交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以及县级以上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
(二)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地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也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向其户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税务登记表的填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登记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5.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即时或限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如不符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内容;对有明显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并加盖“验讫”印章。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发证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纳税人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的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在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4.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制。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纳税人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办妥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核准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停(歇)业、复业税务登记
1.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歇)业税务登记表》,说明停(歇)业理由、停(歇)业期限、停(歇)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于当日为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并收存停(歇)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停(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纳税人在停(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