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697500000034

第34章 传媒产业内容产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完成后,无论发表与否,作者可能会因伴随着对社会、对创作对象等的新认识而改变自己的一些考虑,同时希望这些已经发生变化的考虑能够在作品中有所体现,因此,作品的修改也就在所难免。修改权既可以由作者本人行使,也可由作者授权他人行使。这意味着由他人行使修改权时,应当得到作者的许可或者授权,否则就是侵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的原意、破坏作品表达方式的行为;篡改是指擅自增补、删除,从而变更作品的行为。之所以规定该项权利,是因为作品是作者创作思想和观点的反映,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保护自己思想精神活动的自由权和自主权,从而实现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不当利用,以保护作者的声誉、声望及作品的纯洁性。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对作品实际使用方式的控制,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在《伯尔尼公约》中,这些权利被称为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直接称之为“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12种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媒体作为著作权人,当然也享有上述著作财产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媒体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多数情形下都是汇编作品、影视作品等由多个单个作品组成的作品,于此情形,媒体虽可享有整体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单个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例如,对于报刊等汇编作品而言,报刊社可对报纸、期刊享有整体著作权,但构成报刊的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者享有。报刊社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影视作品而言,制片人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此外,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作为邻接权人的媒体的权利

媒体作为传播者,其对传播的内容并不当然享有著作权。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传播的是他人的作品,如出版社出版他人的小说,二是传播的内容本身不能纳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如电视台对某场体育比赛的现场直播。于此情形,虽然媒体不享有著作权,但却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种投入应当得到回报。在著作权法上,传播者的此项权益主要是通过著作邻接权予以实现的。所谓著作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未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样的表述,但二者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为表述方便起见,本书使用邻接权这一表述。我国《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其中涉及媒体的主要有出版者和广播组织的邻接权。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一)出版者的邻接权

1.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所谓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是指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物的出版物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的过程中完成的劳动成果。新颖独特的版式设计无疑会增加对读者眼球的吸引力,从而提高出版物的发行量,增强出版者的竞争实力。正因为如此,出版物的版式设计受到了出版者的高度重视,并为之付出了许多创造性的劳动。法律也因此对其提供了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出版者的此项权利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版式设计专用权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1)权利主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主体是指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并不包括同为出版者的报社。但我们应当看到,随着报业分级管理体制的确立,一大批报社将转制为经营性媒体,版面设计的创新同样是它们发展“注意力经济”、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报社同样也会为一个新颖独特的版式设计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法律理应对其提供与出版社、期刊社同样的法律的保护,报社也应当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用权。

(2)权利客体。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客体是版式设计。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对出版物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即由文字的排列顺序、字体及其他排版材料的选用、行间和段间的空距、版面的布局等因素构成的印刷物总体。值得注意的是,装帧设计并不属于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客体。所谓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8条曾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但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并未涉及出版者享有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装帧设计(主要是封面设计)在多数情况下属于美术作品,有关其著作权的归属以及使用问题需要根据法律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予以确定,不宜强制规定出版者对其享有专有使用权。

(3)权利内容。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内容即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出版物的版式设计。这里的“使用其出版的出版物的版式设计”通常是指按原样复制或进行少量改动后复制使用其版式设计。而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通常限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或进行少量改动后复制使用其版式设计。如果并没有按原样使用,而只是设计思想或风格上的大体一致,则并不构成侵权。例如,在中国青年出版社诉万夏等出版社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虽然从总体看,被告出版的《中国徒步穿越》一书的版式设计风格与原告出版的《藏地牛皮书》确有相近似之处,但其并未构成对《藏地牛皮书》的简单复制或略微改动后的复制,因此并未侵犯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4)权利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关于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通常认为,图书出版者享有的此项权利即为专有出版权。对于此项权利,有学者将其纳入邻接权的范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此项权利并非出版社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的权利,而是基于其与著作权人的合同约定享有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出版社就不享有此项权利,这不符合邻接权的特征;其次,所谓出版,实际上就是作品的复制、发行,而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范畴。出版社按照出版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实际上是著作权人许可给出版者的,是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依法处分的结果。就此而言,出版社享有的只是一项通过出版合同取得的继受权利,是著作权的延伸,而并非因出版活动产生的独立的、新的权利。这不符合邻接权的特征。而且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来看,也并未把此项权利纳入邻接权的范畴。

出版社根据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意味着其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以相同的方式出版同一作品。若他人以相同的方式完整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出版该图书实质部分的,则构成对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例如在2004年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诉新疆人民出版社等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中,陕师大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了《圣经的故事》一书,并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2003年新疆出版社出版了同名图书,其中有62.8%的文字与前者相同。法院判决新疆出版社构成对陕西师大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3.关于报刊社对其刊发的作品或非作品禁止他人转载的权利

在实践中,经常看到报刊社在自己出版的报刊上声明:非经许可不得转载。这样的声明究竟能够起到多大作用暂且不论,仅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在目前《著作权法》上就有疑问。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知,有权禁止转载、摘编的是著作权人,而非报刊社,而且只要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转载、摘编,其他报刊社就可以自由转载,这也称为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对于作品的首发报刊而言,采编、刊发一篇作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报刊社要有不少人力和财力上的投入。而报刊社只有不断推出新的独家文章,才可以吸引读者,扩大报刊的发行量,争取较大的收益,但由于《著作权法》允许随意转摘,独家文章可以很快就被其他报刊转载,这就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对于转载报刊而言,却可以随意转载其他报刊社刊登的作品,甚至连出处也不注明。由于其集其他报刊之精华,发行自然不成问题,从而用较小的成本投入获得了较大的收益,而这种利用他人的成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做法却得到了《著作权法》的认可。即使被转载的报刊社去起诉,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在《知音》杂志社诉北京巧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中国招商创业网上转载了原告出版的系列刊物《打工》自2004年第4期到2005年第16期共19期杂志上的27篇文章,原告以侵害著作权起诉,而法院认为其并不享有这27篇文章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判决其败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因为《知音》杂志社只对每一期《知音》杂志这一汇编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但对于其中的单个作品则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在作者没有禁止转载的情况下,杂志社并无法定权利禁止被告转载。法院的判决固然有理,但杂志社的权益又当如何保护呢?

现行《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转载条款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但由于该规定失之过宽,不仅严重挫伤了首发报刊的积极性,助长了媒体不劳而获的思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现行规定加以修改,重新协调作者、首发报刊以及转摘报刊三方之间的关系。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允许报刊社与作者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报刊社的专有使用权。报刊社获得此项权利后,在约定期限内,作者即不得再把作品交由其他报刊社使用,其他报刊社也不得擅自转载、摘编。此项权利类似于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在性质上属于报刊社通过合同受让的作者的著作权。而对于那些由报刊社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报刊社当然可以发表声明禁止转载、摘编。

(2)废除报刊社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制度,而只允许报刊社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转载、摘编。事实上,《著作权法》第22条中对报刊社以合理使用的方式转载作品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笔者认为,该条已足以维护新闻信息的正常传播,不必再设法定许可制度。这样,报刊之间可以相互转载的范围只是限制于“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这样的转载不必经过许可(但声明禁止转播、摘编的除外),也不必支付报酬。

(3)即使对于合理使用范围内文章的转载、摘编,为保护首发报刊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有所限制。一是目的上的限制,即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系统的转载、摘编;二是时间上的限制。即规定在文章刊登的一定时间之内,其他报刊才可以转载或摘编。例如,《意大利版权法》规定,转载通讯社的新闻公报,应当在实际公报发布16小时以后。这样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三是明确规定转载时须注明出处。

(4)对于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文章,报刊社的转载不仅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也要经过首发报刊社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报刊社的此项权利实际上属于邻接权。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说明:(1)关于网络媒体转载报刊已刊登文章的问题。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实际上否定了网络转载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传播信息、知识的作用。在笔者看来,网络媒体转载报刊文章,与报刊之间相互转载并无本质的区别,故上文所得结论对网络转载也同样适用。(2)由于报刊社的上述邻接权并非源于其对所转载文章的著作权,而是基于其在编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和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上述有关报刊社邻接权的结论也应当适用于报刊社发表的、不构成著作权法上作品的那些新闻。如笔者在本章第一节所讨论的时事新闻、电视节目预告表等,即可以经由此途径得以保护。

同类推荐
  • 顾准文集

    顾准文集

    顾准吴敬琏强力推荐王元化、李慎之、李锐、吴敬琏、朱学勤等人极力推崇的中国当代最伟大、最深刻的思想家20世纪后半期最具有独立精神、自由思想、最有创见的学者顾准著作精选集
  • 聚焦中国新课改-新课改之师德修养

    聚焦中国新课改-新课改之师德修养

    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是社会新风的倡导者,是人才成长的铺路石。步入新世纪,我们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教师肩负着神圣的责任和光荣的使命。广大教师应该积极响应江泽民总书记的号召,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修养,大力提倡顾大局、讲风格、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努力培养自身的坚定信念、高尚情操和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真正成为国中之范,人中之表,家中之模。
  • 中国大学校园形态发展简史

    中国大学校园形态发展简史

    全书分为上篇、下篇和比较篇三篇,以时间顺序为纲:上篇按中国近代社会发展进程,阐述和分析1860—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中国近代大学校园形态的发展历程、模式和促使这种形态产生的不同大学社会价值取向;下篇则按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发展进程,阐述和分析1949年至当前中国现代大学校园形态的发展历程、模式和其对应的社会价值取向;最后本书以中国近现代大学演变进程为坐标,比较同时期基于不同国家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因素中不同大学社会价值取向引导下形成的中西方大学校园形态。
  • 中专生学习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专生学习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专生学习现状及对策研究》依据新课程理念,从调查研究入手,对中专生思想政治课学习现状和写作能力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比较、研究,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培养中专生思想政治课学习和写作能力的教学策略。这些策略不但为改革中专思想政治课和语文课教学提供了借鉴和思考,而且有利于学生主动地提高自身素质,为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做到细处提供了思路,更有利于中专生将来立足社会、服务社会。
  • 有效德育:基于实践的探索

    有效德育:基于实践的探索

    第一编,“培养社会的脊梁”就是希望通过对实践的历史分析使人们明确德育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从而从根本上找到德育工作的关键抓手。这是解决中国德育问题的理论基点。第二编,“学校德育的管理策略”主要通过解剖学校德育工作,表达自己的思考脉络:德育的成功固然需要现代德育理念的指导和工作思维的创新,但真正使德育发挥其社会功能的,使道德概念转化为人的素质的,最终还是落实到科学的德育管理上。第三编“班主任专业成长及其管理”就是想通过分析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承担者——班主任,使学校管理者和班主任们能够更好地找到提升德育工作质量的途径,使所有学校的德育工作者能够更有效地工作。
热门推荐
  • 神纪神泽降世

    神纪神泽降世

    传说,每当天下大难时,神便会降下恩泽,护佑人间。少年,欢迎来到神的世界!
  • 回到原始开农场

    回到原始开农场

    神秘莫测的世界中,有力大无比的图腾战士,单手碎虚空,跺脚震苍穹;有那法力通天的图腾巫士,杀人于无形,救人于无念;还有那体型巨大的妖兽,虾有山丘大,猪有百丈高!图腾,神明,时而隐现其中。众神之战究于何处?传说中的远古,曾有另一种文明在这里高度发展,却因何消失于历史尘埃之中?消失于历史尘埃中的远古神话时代世界,似是被禁锢在历史河流的断层之中,却是何种原因,破开虚空,渡我而去?是那法力无边的巫士以法相迎,还是那天地无敌的图腾战士打破了历史的断流,致使我误入其中?缘起缘灭,我只是一千古罪人而已,缘灭缘起,就让一切在从原始开启。真是日了那啥的,来到原始部落了!还有什么好说的,既来之,则安之;没事种种田,闲时逗逗鸟,要打架时我就跑!最后送你三个字:“坑爹啊!”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点点莹光

    点点莹光

    #这是一篇虐文#颜雪:我一直以为我是穿越了,还是魂穿来着!结果你丫的告诉我,我是一替身?!颜雪:我一直以为我终于找到了爱情,结果事实是有泥巴糊住了我的眼睛?!……第一次碰面颜雪直接把萧任冰当贼。然后还把萧任冰撞墙上了颜雪:……萧任冰:……
  • 奸妃VS逆臣

    奸妃VS逆臣

    一个奸妃同时与一群后宫女人,还有一个逆臣的宫斗……
  • 第一眼就看上你

    第一眼就看上你

    林森轻捏着兰如墨的脸蛋说:“都怪这张脸,让我第一眼就看上了。”兰如墨嘟着嘴,不悦的说:“你第一眼看上的是我吗?明明是那个大饼,外加半瓶旷泉水好吧?“虽然嘴上这么说,兰如墨心里却乐开了花--一朵羽毛郁金香,浓情绵绵。直到有一天,她不经意的发现,原来早有人先她一步,长着让林森第一眼便看上的脸......
  • 神凰天妃

    神凰天妃

    “前世,我们擦肩而过;而这一世,我再也不会放手了。”君墨尘用手抬起凤倾的下巴,轻轻的吻了上去。她是沈家的废物二小姐风恋歌,却被凤倾穿越到了她的身体;他是君凛国的二皇子,冷酷无情。后来他先记起前世的一切,从此走上了漫长的追妻之路。“你不要再跟着我了。”凤倾面无表情的看着君墨尘。“媳妇不要这么冷我好不?”“谁是你媳妇啊?”看到凤倾怒了,君墨尘弱弱的说了一句:“不就是你吗?”
  • 狐以寄北

    狐以寄北

    初见时,她是深闺里看似不谙世事的单纯少女,不善言辞,被人看一眼都会害羞得红了脸颊,移开一双美目…他很满意,这是他理想的妻子人选。再见时,她是吃人魂魄,三尾狰现的狐狸精,冷若冰霜不苟言笑的模样,以男子身份企图帮他谋求天下,他依旧满意,却不知”他“竟是她。他眼里温柔善良的大户小姐,深闺简出的尚书千金,其实早已以男子的身份出现在他的左右,却将他这个手不握实权,掌无控朝政的闲暇王爷玩得团团转…而她的目的…竟是因为一场盛世赌局?!
  • 绝品兵痞

    绝品兵痞

    老兵油子退役,本想做个平凡人,怎想到一个深夜醉酒敲错了门的美女,却让老兵油子的生活变得惊心动魄,惹来众多美女投怀送抱。
  • 末日成皇

    末日成皇

    从那天开始,一切都不同于从前了。丧尸?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