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毕业生就业签约与报到流程
一、就业签约流程
(一)就业协议书
1.就业协议书的内涵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并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2.就业协议书的功能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功能有三点:
一是作为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二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学校制订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是可以杜绝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双向选择过程中的随意性,以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给制订毕业生就业计划带来混乱。
3.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与劳动合同的一致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性质。两者实质上,都是为确定一种劳动人事关系提供依据。
(2)主体的意思表达。合同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协商一致、充分表达主观愿望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对设定的权利、义务,都予以完全地认可,并在实践中履行。
(3)法律依据。就业协议书中有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遵循《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约主体。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学校是见证双方协议,保证、监督协议履行的重要的第三方,它一方面以平等身份加入签订就业协议书中来,另一方面作为管理者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劳动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既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2)签约条件。学校作为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一方主体,需要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体现毕业生的流向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合乎政策的才能予以批准、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书生效。对于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经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威胁等手段,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签约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规定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更为明确。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单一,主要明确的是毕业生同意去某用人单位就业和某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几乎没有其他条款。
(4)可作为的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5)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就业协议书对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尚未提升到依法解决的程序。就业协议书履行中发生的纠纷,一般是通过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诉诸法律,但结果一般都以一方利益受损而告终。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意味着毕业生就业,而劳动合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也在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或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已经附加了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保证毕业生的权益。这些内容包括:服务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二)就业推荐表的填写
《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由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代表校方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并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的唯一书面材料。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的“身份证”。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使用的推荐表有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毕业生就业的部门统一印制的,也有高校自行印制的。
需要注意的是,就业推荐表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使用就业推荐表一定要慎重。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可以使用推荐表的复印件,向多个用人单位推销自我。但是,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则必须向用人单位交出推荐表的原件,这是为了确保用人单位的用人计划得以落实,避免毕业生重复签约的情况发生。
1.填写内容
(1)基本情况。其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貌、生源地区、所学专业、学制、健康状况、家庭成员等。
(2)学业情况。其包括各学年主要课程,含基础课、专业课、实习、设计、毕业论文等成绩以及外语程度、计算机程度、学习总评成绩等。这项内容一般由学校院系填写,并应由其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3)简历。其包括毕业生自上学以来所经历的时间段和所在学校名称、证明人等,为用人单位提供简单的学习历程。
(4)特长、爱好、社会表现及社会活动能力、在校奖惩状况。
(5)就业意愿。这项内容由毕业生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及学校规定的就业范围内填写自己的意愿和就业去向。
(6)学校推荐意见。学校推荐意见一般分为院(系)推荐意见和学校意见,其中院(系)推荐意见要对毕业生在大学期间各方面表现作简短评价并表明是否同意推荐;学校意见由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审核,表明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推荐。
(7)备注。这一栏是推荐表的一个补充内容,毕业生可以填上个人具有的优势条件及就业的其他要求、联系办法等。
(8)填表说明。
2.填写要求
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具体要求为:
(1)姓名与户口、身份证上的姓名必须一致。否则,会给办理报到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专业名称要与当年招生计划的专业名称一致,且要填写全称。否则,会给上报就业方案带来麻烦。
(3)各院(系)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填写“学校评语”一栏,并加盖院(系)公章,而不应填写“见材料”或“见自荐材料”等类似的意见。
(4)如是定向联办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范围必须填写原定向联办地区。
(5)必须贴1寸免冠半身照片。
(6)交学校(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盖章。
3.注意事项
(1)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切忌用铅笔和圆珠笔。
(2)字迹书写要求工整,不得涂改,切忌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无错别字。
(3)内容应真实可靠。无论是奖惩情况、外语水平、各门课程成绩等,均应实事求是的填写,切忌弄虚作假。
(4)充分发挥备注作用。备注栏可以补充推荐表栏目中不足的地方,如国外留学经历、第二外语、双修辅修情况、对就业单位提出自己的要求等等,都可以写在备注栏中。
(三)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就业协议书的结构组成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提供的统一样本,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由规定条款,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备注三部分组成。
(1)规定条款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书如下:
第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书无效。
第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或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第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书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书前单独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第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六,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第七,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学校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两份,其中一份由用人单位反馈学校所在省级调配部门一份,复印无效。
(2)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
这部分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毕业生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制、学历和家庭地址;毕业生的意见指的是毕业生自己的应聘意见。这项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姓名”栏以进校时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为准;“培养方式”栏中,对属于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要填写“统招生”;在毕业生应聘意见栏中,要对是否愿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要把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防止将来因态度不明而发生争议。在就业协议书中,“应聘意见”对毕业生非常重要,这是毕业生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表现。
二是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这项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信地址、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包括用人单位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这是因为有的用人单位没有人事权,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者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落实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就无需上级单位签字、盖章了。
三是学校意见。学校意见分两方面内容:院(系)意见和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院(系)意见主要是基层意见,对毕业生就业去向进行初审;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是代表学校的最终审核。另外,学校应给用人单位留有联系方式,主要有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信地址等。
(3)备注
此栏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约定其他合法条款而设计的,只要符合学校规定及国家就业政策都可以约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仔细阅读就业协议书的条款,如不同意或增加某条款,要明确提出,并写进协议书中。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多份或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书无效,而且将受到追究责任乃至处分。
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具体步骤如下: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就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填写好由毕业生填写的内容。
(4)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盖章,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字。
(5)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备案。
(6)将就业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7)将就业协议书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8)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登记。
(9)学校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报省级教育厅签发报到证。
3.军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方式
如果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军队工作,经考核、体检合格后,部队用人单位与院校毕业生本人签订协议书。毕业生要把《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交给部队,并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书。
与部队签订协议书的大学生毕业后,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及《户口转迁证》到指定部队的干部部门报到。
接收入伍的毕业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事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自批准入伍之日起确定职级和军衔,入伍时间从到部队报到之日算起,工资待遇按照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高校毕业生入伍后,享受部队同级干部的同等待遇。如按照部队干部管理规定,营以下基层干部每年可休假30天,结婚后为40天;职(级)别调至副营职(或专业技术11级)时,家属可以随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