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要严惩
今年刚满20岁的陈某,是某学校周边地带的一霸,经常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虽经警方多次教育处理,但陈某仍恶习不改。200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一直在学校周围转悠的陈某,见该校学生吴某独自一人走出校门,便上前用手臂一把拽住吴某的头颈,说要和他谈谈。随后,陈某将吴某带到学校附近,用威胁口吻向吴某“借”钱,因吴某身边无钱,陈某便强行将他的一块价值30元的手表拿走。事隔两天后的一早,吴某正准备进学校上课时,陈某再次逼吴某拿钱,吴某不从,便遭到陈某的殴打,最终吴某书包内的40元钱被抢去。5月6日中午,陈某又伙同他人,拦住该校学生王某,以“不给钱以后没有好日子过”等语言相威胁,强行索取了一部价值1700余元的手机及钱物。自2008年3月到6月间,陈某先后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索要该校多名学生的钱物。由于陈某屡屡作案,一时间,给该校学生造成恐惧心理,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2008年6月4日,正当陈某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执勤人员当场抓获。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的四种主要类型: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案中,陈某多次拦截在校生,索要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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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被校内或校外人员敲诈勒索是经常遇到的案件,如果有学生向班主任报告或者班主任发现有关迹象时,应当如何应对?
教育学生一定要向老师和家长求助。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遭到敲诈的学生往往受到对方的威胁,比如实施敲诈的人对其进行恐吓:“你如果要告诉老师或家长,就打断你的腿!”因此,为数不少的受害学生因为怕遭到报复,往往忍气吞声,这样的结果助长了敲诈者的气焰,使其更加频繁地索要更大数额的钱财;而有的受害学生因为怕挨打,甚至从家里偷出钱来交给敲诈者。针对这些情况,班主任一定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有关的教育,告诫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一定要向老师、家长请求帮助。否则,自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由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要受到刑法的惩处,较轻的也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班主任接到有关线索后,一定要及时向学校反映,由学校出面对进行敲诈的学生进行惩处,或者由学校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侦察和处理。而且,班主任在接到有关线索后一定要及时解决,一要防止事件扩大,二是不要让学生失去对自己的信任。
对被敲诈的学生进行特殊保护。在对事情进行处理后,为了防止极个别的敲诈者受到处理后进行报复,老师应当与家长合作,采取一些相关的措施,如由家长接送一段时间,或者由同路的学生结伴而行等等,以对学生进行保护。
总之,对此类事件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们学校有学生被敲诈勒索的现象吗?你认为作为学生应该如何去避免?学校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学生染病死亡谁负责2007年,学生袁某的家长将其送到某全封闭管理的私立学校读书。入学时,袁某的家长向学校交纳了15万元的学费,并与学校签署《就学协议》,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校方出资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校方和家长协商,确定民事责任。”当年9月23日早晨,袁某的班主任发现袁某有些异常,就将其送到学校的医务室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袁某出现抽搐,校医立即对其进行抢救。班主任在向校领导汇报了情况后立即通知袁某的家长,在袁某家长到校后,校医立即催促家长马上将孩子送到大医院就诊。袁某的家长将袁某送到当地医院检查后,袁某被诊断为脑干型乙型脑炎。同时,学校一方面派人到医院探望,另一方面通过关系为袁某聘请名医治疗。但袁某因病情严重,于9月26日死亡。
袁某的家长以袁某在校学习期间得病,学校延误了袁某的治疗造成其死亡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8万元,并退回袁某入学时交的学费15万元。而该私立学校则辩称:当发现袁某身体不适后,班主任立即将其送到学校医务室治疗,并与其家长联系。因校医务室设备不足,在袁某的家长到后,校医即催促家长送孩子到大医院检查。袁某是患脑干型乙型脑炎死亡,此病在医学上属于爆发性疾病,救治希望较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为学校给学生投的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平安保险,保险责任为人身意外事故伤害致残、死亡,而袁某属于患病死亡,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学校对袁某已经尽到应尽责任,不应负责任。但袁某入学时的15万元学费(已支出1543元)应予退还。另外考虑到原告损失过大,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学校退给原告入学时所交的各项费用134万元,同时,一次性给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
本案中,法院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职责,对于学生袁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学校为什么不在学生突发严重疾病后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抢救,而要等到家长到后才让家长自己带孩子前去就诊呢?法院显然没有采纳家长的意见,最终认定学校没有过错。
但案件最后的判决令人蹊跷,学校没有过错,为何要担责任呢?
本案中,家长可以从两个理由中选择一种起诉,一种是违约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假如家长选择的是违约之诉,由于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学校没有违约,何来责任?假如家长选择的是侵权之诉,则学校有可能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要求学生的死亡要与学校有一定关系的,例如学生在体育课跑步中突然死亡,学生在学校大扫除中意外伤亡,假如学校没有过错,也有可能承担一部分损失。但本案中,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教学管理没有一点联系,不能说只要学生出了事,学校没有过错也肯定要承担责任,这是对过错责任的曲解,也是对公平责任的曲解。“公平责任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观念是错误的,是受到全面否定的看法,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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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由于自身原因突发疾病而伤亡,学校是否肯定没有责任呢?也不尽然。学校在以下一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承担责任:
学生发病后,班主任或其他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解决。
学生生病后,医务室人员离岗延误救治。
医务室大夫出现误诊等医疗事故。
没有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以致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等等。
所以,学校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学生发生意外的救治预案,使班主任、医务室大夫等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以便一旦发生意外后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救治。
另外,如果学生的意外死亡发生在学生正在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或卫生劳动等活动中时,学校也有可能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案例,和同学们讨论一下,谈谈你的观点。
女生在学校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