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信应分情况进行办理:①转办,把来信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请有关纪检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②交办,上级机关附公函把重要的群众来信转请下级纪检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③呈报,把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向本级纪检机关领导报告,呈报一般采取摘报或原信送阅的形式;④直接查办,对群众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由信访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处理;⑤情况反映,对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过加工整理,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3、复信
党的基层组织对来信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告知、答复来信人,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情况。
(1)对检举、控告信,应告知来信已由哪个部门或转请哪个部门处理。
(2)对申诉信,应告知申诉的问题由哪个单位受理。
(3)对批评建议信,尤其是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应复信给以鼓励,并告知对批评、建议的处理情况。
(4)对于询问信,可商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解释。
(5)对信中附有证件、票据、现金等物品的,原则上应直接退回本人,并附简要说明。
4、承办与反馈
(1)认真承办。党的基层组织承办的信访来信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受理的信访来信,一般采取自办的方式处理;二是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来信,要认真承办,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转办、交办机关。
(2)及时反馈。向转办、交办机关反馈有三个环节:一是中间汇报,即汇报进度情况和处理意见;二是汇报结果,即汇报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三是监督指导,即转办、交办机关对承办部门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5、回复和回访
(1)回复。党的基层组织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来信人。对检举、控告等内容属实的,给以鼓励;部分属实的,向其说明情况;明显错误的,向其说明真相。对申诉,将复议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2)回访。一是信访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和来信人交换意见;二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处理后的定期回访。
6、几种特殊来信的处理方法
(1)匿名信。对这种信要与署名信同等对待,对其检举的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置。
(2)反动信。可交由公安部门认定或追究责任。
(3)告急信。总的原则是急信急办,优先处理。要与这类来信的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防范措施。
(4)联名信。对信中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5)反映军队问题的来信,应及时转请军队的纪检机关处理。
(6)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的来信。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做到件件有着落,而且原则上都要给来信人复信。复信要注意保密和内外有别。
(八)对来访的接待和处理
1、处理来访的基本要求
要树立服务思想,要文明礼貌接待,要认真解决问题,要做好思想工作,要建立领导接待制度。
2、接待来访的基本程序
(1)填写“来访登记表”。将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工作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等,逐项填写在“来访登记表”上。
(2)与来访人谈话。对属于纪检业务范围内的来访,要详细听其陈述,认真作好接待记录。对检举、控告上访和申诉来访人,更要认真详细记录其姓名、职务、单位、家庭住址、申述内容等。同时要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
(3)处理。对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和交来的有关材料,其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与处理来信的程序和方法相同。但要特别注意做好解释、疏导和联系工作。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集体来访的处理。处理集体来访总的原则是,把群众稳定在基层,劝阻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总的要求是,领导挂帅、各方协调、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既解决问题,又安定人心。
(2)对有轻生念头来访人的处理。耐心启发他们讲出原委,弄清产生轻生念头的原因。接待中应态度诚恳、言语真挚、耐心细致,并注意他们的情绪变化。要帮助他们分析问题,鼓励他们正确认识面临的困难或问题,使其看到光明,增强自信心。
(3)对表示要行凶报复的来访人的处理。处理这类问题,必须提高警惕,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不测。对持有凶器的,要及早发现,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防止伤害周围群众或工作人员。对情绪激烈、表示要实施报复行为的,在认真接待搞清问题之后,及时与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对来访中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在来访中制造谣言,伪造证件、文件,进行政治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接待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指出这些行为已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对伪造的证件、文件等应及时收缴。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处置。
(九)接听和处理举报电话
(1)接听举报电话。要耐心听取对方陈述,认真解答对方提问,对方陈述不清的问题要主动询问清楚。不会讲汉语的,告知其写书面材料或面谈。认真作好举报电话记录,举报完毕后,应将其举报的内容复述一遍,并对电话记录进行整理,送主管领导阅批。
(2)举报电话的处理。举报电话记录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是直接处理;二是属本级纪检机关管理的干部报送主管领导批示;三是转办、交办、督办,其方法与转办、交办、督办来信处理方法相同。
(3)申诉电话。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申诉,告知对方按申诉程序,向有关纪检机关写信或上访申诉。
(十)可录音的举报电话
(1)反映重大案件线索的。
(2)反映的问题应由本级或上级纪检机关处理的。
(3)重要的长途电话。
(4)方言较重不易记录的。
(5)外籍人电话。
(6)其他需要录音的电话。
九、纪检教育和保密工作
(一)纪检教育的主要内容
纪检教育主要是党风党纪教育,内容是:
(1)党纪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使党员了解党纪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明确什么是党的纪律和遵守党纪的重大意义;掌握党纪的基本原则、特征、作用以及党纪的主要内容。
(2)党内法规教育。党组织要对党员认真进行以党章、《准则》和各种党内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纪律教育,使党员熟知党内法规的内容、意义,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要把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党纪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使党员懂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也就是违反党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4)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广大党员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
(5)反腐倡廉的教育。大力弘扬党员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事迹,鞭笞党内各种腐败行为。
(二)纪检教育的基本形式
(1)专题教育与系统教育。专题教育是针对某一个时期某种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围绕一个主题所进行的内容集中、应急性较强的一种教育形式。采取讲座、报告会、研讨会、教育月等方式,对党员进行专题内容的教育。系统教育是根据党风党纪知识、基本理论体系所进行的基础性教育,多用于对党员集中培训和较大规模的教育。
(2)理论教育与形象教育。理论教育以理服人,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形象教育是运用各种载体,以情动人,因其新颖活泼、形象直观、感染力强而受广大党员欢迎。纪检机关在开展纪检教育中,要注意把这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使其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综合作用。
(3)榜样教育与警示教育。榜样教育是指以优秀党员或先进党组织的事迹为素材对党员进行的教育,起到树立学习榜样,用革命精神激励和感染教育对象,以先进带后进的作用。警示教育是运用已经处理的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对党员进行的教育。案例教育具有很强的震撼力,对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有着明显效果。
(三)纪检工作中属于秘密的范围
(1)检举、控告厅、局级以上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正在核实处理,公开后会对党和国家带来损害的事项。
(2)泄露后对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
(3)泄露后会妨害检查和处理重大违纪案件,导致违纪者逃亡、行凶、自杀、串供、毁证、匿账的事项。
(4)尚未公开的纪检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的综合性情况和统计资料。
(5)纪检系统保密通信的技术、手段。
(四)纪检工作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规定:接触秘密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具体接触单位或人员由有关部门的领导确定。
秘密载体,在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销毁时,必须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并应有安全保障的场所和设备。
个人写文章、著书引用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须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审查同意,必要时还须征得文件、资料制作和保管单位批准;记载秘密事项和秘密资料,要使用专门的笔记本;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应提高警惕,严防盗窃、窃听、窃录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五)纪检工作保密纪律
每个纪检干部都应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秘密绝不能说;不该问的秘密绝不能问;不该看的秘密绝不能看;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办理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附:案例1-6
案例1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的忏悔
胡长清,男,1948年10月生,湖南常德人,大专文化。1968年3月参加工作。江西省原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江西省第九届人大代表。
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胡长清以受贿罪立案侦查,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9月29日、10月10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999年12月3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其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2000年2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2月13日、1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胡长清案侦查过程中,扣押、冻结其现金、存单、房屋及贵重物品等价值人民币793、32万元。经审理查明胡长清收受贿赂人民币544、25万元,用于行贿人民币8万元,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人民币95、3万元,尚有161、77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长清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长清身为政府高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所犯行贿罪系主动坦白交代,对其所犯行贿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长清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
胡长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超出其合法收入的161、77万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61、77万元。
一审宣判后,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3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3月8日,被告人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前,胡长清对自己所犯的严重罪行作了这样的忏悔:
几天来,我日夜思考,夜不能寐,认真坦白交代自己所犯下的一系列严重错误。这些问题相当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思想上的堕落、经济上的犯罪、生活上的腐败,使我自己都觉得变成另外一个人了。越反省深思,越感到很对不起组织上的多年培养教育,对不起党的教导,对不起群众,也对不起父老乡亲,对不起我的妻子和儿女。我泪流不止,模糊了眼睛。
我为什么堕落到今天这个地步?!为什么对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纪委三令五申的各项规定置之不顾?!为什么辜负了党的多年培养教育?!为什么辜负了人民群众的重托?!这一连串的问号需要自己来回答,需要自己来忏悔。
第一,不学习,迷失了政治方向。江总书记早就讲过,放松学习,头脑空虚,不用正确的理论去武装,政治上就必然不成熟,势必误入歧途。我就是这种人。过去讲学习,也参加了,也学一点,那都是为了应付一下工作,装饰一下自己,实际上存在学不学无所谓的态度,没有把学习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以前,自己根本没有认真去读邓小平著作,去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许多重要指示,看文件一目十行,听传达一听了之,讨论发言夸夸其谈,教育管理别人头头是道。这次“三讲”教育虽然按规定学了,但也很肤浅,没有学进去,更谈不上钻研。由于学得少,学不进,头脑就空虚,思想就贫乏,正确的东西没有去占领,错误消极的东西就乘虚而入。
我曾错误地认为,“民以食为天”,谁不吃喝?吃一点、喝一点算不了啥,根本没有去思考吃喝之中大有文章,今天在一起吃喝一顿,明天就有可能给你拉上关系,很快就会有事找你。他跟你拉上了关系,再千方百计找到你的住处,送上些钱和物品,说是关心你,给你零花钱,自己的钱,没关系,其实背后藏匿着要你办事。今日不找你,总有一天要找你。找你办不办?事情不大,但他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要你出出面,说说话,帮帮忙。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在我这里教训极为深刻和惨痛。给我拉上关系的、送钱的人大多是请我出来吃顿饭而联系上的。时间一长,接触的次数就多了,也就无所拘束了,违法乱纪的事也就干起来了。明知送的钱不能要,但又觉得是“朋友”相送,也就收下不感手烫。拿了人家的钱,人家请你打个电话,出面办个事情,也就自然的了。这次找你,下次还可能找你;这次办的事情不多也不大,下次很有可能更多更大。这岂有不犯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吃了、喝了、拿了,你就必然被他牵着鼻子走,陷入深重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剖析到这里联想起中央关于不许接受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礼品是多么的英明、正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