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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家庭税务规划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所缴纳的税款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如果没有公民的纳税,政府想要投资于公共建设、提供教育服务、维持社会治安乃至保卫国家安全都可能成为空谈。但是具体到个人,具体到单个的家庭来说,税缴的越多,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会给他提供更多的服务,于是很多人都会觉得纳税是一种负担、一种压力。因此,如何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合理的避税,从而减轻自己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就成为人人都想努力达到的目标。

避税是一门学问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及策划性的特征。在合理合法而且自己的税前收入不降低甚至增加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应缴纳的税款,不能不说避税也是一门学问。

在许多个人投资者看来,理财无外乎是投入的钱能够有多高的投资收益率。其实,理财绝对不仅仅是这些,专家认为,在让财富增值的同时,如何减少支出也是一门学问。比如,目前投资国债、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教育储蓄和分红类保险等6种理财产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选择这些理财产品将不同程度提高投资收益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常见的避税方法有以下几种:

1、补充公积金,节税买房

刘先生每月应发的工资加奖金一般都在13000元左右。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月,他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0元-个税起征点3500元)×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元=1370元近两千元。这笔钱对他来说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损失”。怎么才能少交一些个人所得税呢?刘先生向所在的公司申请每月多缴一些住房公积金,如此就能做到合理避税,因为公积金里的钱可以不交税,等到买房需要时将一分不少地归还其本人。如此一来,刘先生一年就能省下4000多元的税金。

刘先生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是非常不错的避税选择。因为他的这种做法可以让自己得到好处,又不违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指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可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所以说,这种避税方法值得高薪者借鉴。

2、规避劳务报酬之税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很多朋友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常常难以区分。一般来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很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这一点居民在纳税时应注意合法利用,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的白领,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

如果工资、薪金比较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如果工资、薪金收入较高,适用的税率已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用以节约应纳税额;当两项收入都较大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亦能节税。具体来讲,要想规避劳务报酬的纳税,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劳务报酬化整为零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较少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就会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要少得多。

李晓华是一位演员,曾经一次性劳务收入60000元,其间,李晓华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这样,李晓华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李晓华取得的净收益=60000-9000-12400=38600元。如果李晓华要求公司改变支付方式,分三次申报纳税,并由电视台支付交通、食宿费用9000元,支付给李晓华的劳务收入由60000元降为51000元。这样,李晓华每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7000×(1-20%)×20%=2720元,三个月共纳税为2720×3=8160元,李晓华获得的净收益为51000-8160=42840元,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多获得的净收益为42840-38600=4240元。同时,企业列支的交通、食宿费用可冲抵收入,少纳企业所得税。

(2)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收入

严先生是一位工程师,2004年3月从某公司取得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严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62500-800)×35%-6375=15220(元)。如果严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因此,如果严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

(3)劳务收入转化为薪金所得

韩小姐2009年7月从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韩小姐同时在另一家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获得收入5000元。如果韩小姐与兼职单位没有固定雇佣关系,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兼职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这样一来韩小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如果韩小姐与兼职单位存在固定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800-500)]×15%-125=580(元)。显而易见,如果韩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

由上述例子可见,对个人所得中存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需要认真计算,才能选择合适的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的方法。

3、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员定为纳税人,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的居民,就成了避税的关键。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的实施,国际间人员、技术和业务交流在不断扩大,该方法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我们可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为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为(3400-2800)×1000×30%=180000(元),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因此,利用国际避税可以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4、个人合伙避税

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之一。例如烟草公司卖烟,低价卖给经销商。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建立联系实现利润转移。利用所得税增加成本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是另一类方法,这类方法简便易行,主要有:费用成本摊销、原材料进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工资成本膨胀、广告宣传费进成本等。

某大型公司应业务拓展的需要,要对该公司最近新研发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按规定,广告费用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否则企业缴纳的税费就会增多。而目前该公司的状况是总公司的广告费用已经超过了销售收入的2%,而该公司旗下还有好几家子公司该项费用的比例不足2%。为了合理地规避税费,提升企业的效益,总公司让总部超出的广告费,由不足2%的几家子公司共同承担,这样,每年光节省的税收开支累计就达十几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合伙避税对于身为企业管理者的人来说,就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了。尤其是家族企业,更可以通过这种避税方式为自己的家庭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

精心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收是人们无法抗拒的事实,因纳税而使自己的财产缩水也就注定了无法回避。而在现代生活中,人们涉税的经济事项也越来越多,但是同一个经济事项可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税规定,这也就给人们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的空间。通过税收筹划,我们可找到一个合法并且合理支付税收金额的平衡点。和最有利于纳税人的纳税方法。

对于家庭来说,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方面和环节很多。家庭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筹划,这里仅对人们日常经济活动的常见事项的筹划思路和方法做出简要提示。

1、投资环节的涉税筹划

如果家中有富裕的资金并计划从事证券等形式的投资,其中的的税收筹划的机会就会很多,这里仅举一例说明:如果你想投资上市公司,是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还是投资于境外上市公司更好?如果境内和境外公司的投资回报率相同,那就要看哪里的税收成本低了。

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国家还对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做出规定,投资者投资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税收成本可以降低50%。显然,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更划算。

2、财产处置环节的涉税筹划

张女士是杭州市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已经退休好几年了,她最近打算回老家苏州居住,准备将现在居住的一套8年前进行房改的85平方米的房产转到女儿名下。经过评估,该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处理房改房目前有两种常用的方法:卖给子女或赠与子女。那么,在税费方面哪一个更实惠些呢?

这里可以作一个简要分析:如果采取赠与形式,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受人须缴纳房屋市场总价3%的契税,以及房屋市场总价2%的公证费,所需缴纳的税费总共约为房屋市场总价的5%。也就是说,如果采取赠与形式,张女士在过户环节的总花费为5万元。

如果采取买卖形式,我国法律则规定了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如果采取买卖形式,张女士在过户环节的总花费仅为1万元。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张女士采取买卖形式比采取赠与形式可以少缴税4万元。

3、消费环节的涉税筹划

随着当今的消费方式的不断增加,家庭在消费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越来越多。比如,为了激活二手房市场,国家专门对二手房的持有时间以及不同房源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果购房者能够利用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的政策差异进行筹划,其涉税利益就出现不同的效果。

再比如在契税的筹划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个规定进行筹划从而减少契税负担等。在购车方面,2009年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鼓励购置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如果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就可以减半征收购置税,这样既环保,又省下了税钱,两全其美的事情何乐而不为?

4、收入环节的涉税筹划

关于收入的避税内容在前文已经提及,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一笔收入应当按什么项目进行征税,也不能想当然,否则就会给筹划当事人带来涉税风险。另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纳税申报。2006年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条例》划定了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范围,并且将12万元作为自行申报的“红线”确定下来,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无论什么税,几乎都是消费者承担的,也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更应当注意做好税收筹划。

购买人寿保险可避税

李嘉诚曾经说过这样的话:“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华人首富为什么会说出这样的话?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受益权高于债权,债权高于继承权,而且我国法律还有关于保险金依法免交税款、保险金依法不被冻结或查封的论述。由此可见,为自己和家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无异于保全资产、转移资产、合法避税。我国法律具体是如何通过保险来保证公民的收益的?从下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答案。

张某搏击商海,事业辉煌,不幸意外身故,留下动产300万、不动产700万,遗产共计1000万。如果他没有买人寿保险,按前述遗产税率40%减去速算扣除数75万,应纳税款是325万,他的家人实得675万。如果他生前从动产中拿出150万买成人寿保险,那么,总遗产850万×遗产税率40%——速算扣除数75万=应缴税额265万,850万——265万=585万;而那150万保费换能来420万保险金,585万+420万,他的家人实得1005万。

从上例我们可以看出,张某是否购买人寿保险,直接关系着其所缴税额的大小,最后他的家人能得到的遗产相差有330万元之巨。由此可见,购买人寿保险可以达到有效避税的目的。

我国法律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利息收入的20%要作为利息税被征收(现已调整到5%),可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保险,无论任何险种都是不需要纳税的。保险其实就等于保障加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大多数白领来说,是个不错的理财方法,既可以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避税一定要讲究方法,否则就容易触犯法律,到时候得不偿失。寿险合同是保险方与投保方之间保险给付关系,既有预防风险的作用,又有投资理财的作用。因此,作为现代人,应掌握利用寿险这一有利的理财利器,既可以保全自己的资产,又可以合理规避遗产继承风险。具体说来,人寿保险在避税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可避开遗产税

提到遗产税,很多人会觉得是“外国的事”。其实,我国关于遗产税的征收已进入讨论之中。根据草案,遗产超过80万元以上需征税,越多税率就越高,最高可达50%。如何未雨绸缪?举个例子,我国台湾地区国泰建设股份前董事长蔡万霖,拥有的国泰人寿是台湾第一大上市公司,个人财富逾60亿美元,按当地规定遗产税高达782亿元新台币。他通过购买巨额寿险保单等合理避税,最后仅缴纳了5到6亿元遗产税。

2、保险赔付可免税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医疗保险金等。分红类保险的分红收益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每年会拿出可分配盈余的70%用于分红;有的险种,其生存金可复利计息,去年结算利率多在3.2%~3.5%,远远高出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

此外,企业年金也可以避税。按照国家政策,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在税前列支。

3、解决家庭难题

比如一对要离婚的夫妻想将共有存款20万元留给孩子,不允许另一方动用。但法律规定,孩子名下的财产由监护人代管,孩子跟着谁,谁就拥有存款的支配权。不过,若两人将20万元为孩子购置少儿保险,可指定受益人为孩子,且不得更改受益人,这笔存款就不会被提前挪用。

4、不受债务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来追索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例如,张先生因做生意欠下债务,后又不幸离世。他在生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身故赔付达20万元。因其不属于破产债权,张先生的妻儿就顺利地拿到了这笔钱。

但同时也有些保险产品过分强调其“合理避税”功能,使投资者一时忽略了风险,家庭在购买时应当注意。总体而言,购买保险还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可能遇上的意外风险,主要目的绝不是储蓄或划分财产。投保人选择长期寿险前,必须衡量自己持续支付保费的能力,量力而行。

看清房产避税的风险

在国家关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实施之后,二手房交易中开始流传起各种“避税”的花招,如假离婚、假赠与、假过户等交易方式不胜枚举。从表面上看起来,这样做当事人似乎可以节省不少税费,但殊不知在这些避税花招中蕴含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旦交易不慎,很可能会引起纠纷。专家建议,买卖房产时避税要慎之又慎,看清风险,小心误入避税的陷阱。当前房产市场上存在的避税“花招”及其风险如下。

1、先租后买延期交易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将五年作为一条界限,房龄五年以上转让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果是唯一一套家庭自住用房的话,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很多人就将脑筋动在了“五年”的期限上了。于是出现了买卖双方协商以“先租后买”形式来达成交易的情况。比如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仍为70万元,由于该房未满五年上市需全额缴纳营业税,于是经双方协商,过户前由买方先租住该房屋,每月租金1500元,与该房屋市场租价相当,并约定将这些租金抵消到日后需要支付的房款里。另外,卖方要求买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作为“押金”,以确保未来交易的安全性。

买卖双方这样交易虽然对彼此都有一定的保证,但是因为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都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房屋的产权也就并不真正属于买家,而在这期间内无论哪一方反悔都会造成纠纷。如果在正式交易前房价上涨,那么卖方可能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再将房屋出卖,买方只能再重新选择房源。另一方面,如果几年后房价下跌,那么买方也可能会不愿再继续交易,卖方就会遭受损失。

2、假赠与,真买卖

不少业主在卖房时希望通过“假赠与”这种暗箱操作方式来偷逃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继承和赠与的房产,业主不必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所需支付的费用只包括房屋评估费、公证费和3%的契税,然后持相关手续到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完税手续即可。通过赠与的方式进行产权转让,业主只需在私下里收取买家的房款,这样在房产过户时表面上就没有任何资金往来,既能逃税又能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采用赠与的方式买卖房产,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如拿到房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很难要求卖方赔偿。此外,买家还要承担赠与人撤消赠与和不履行赠与义务的风险,一旦私下交易被拆穿,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补缴税款和罚金。此外,由于赠与不是买卖行为,购房者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所以只能一次性付款,这对于购房者来说资金压力也比较大。专家认为,由于买卖双方是私下进行交易,一旦买方支付了房款但卖方迟迟不办理产权过户,或是卖方先办好了产权过户而买方长期不能交齐房款,都会引起纠纷。

3、假离婚,瞒天过海

我国法律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家庭是指配偶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俩的第二套住房在转让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于是,为了逃避这部分税款,一些夫妻就通过假离婚的形式避税。夫妻双方在开出离婚证明后,丈夫将自己名下两处房产中的一处以赠与的方式转到前妻名下,然后再复婚,这样就能逃避几万元的税费了。

因为是假离婚,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原有财产的分割不会作过多考虑。因此,离婚后一旦出现一方为了私利而拒绝复婚的话,另一方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避税风险很大。况且,仅仅是为了省点钱,就将婚姻大事视为儿戏,实在也是太不严肃了。

4、低价买卖二手房

能避税就避这是目前二手房买卖双方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比如一套实际转让成交价为70万元的住房,买卖双方私下协商签署协议后,递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税务机关的过户价则是以50万元成交的。这样只需按50万元的标准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剩余20万元所产生的税费就可以不缴了。

像这样的低价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不小的交易风险。对于卖方来说,由于最终递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过户价格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卖方将合同递交后买方又不愿再按照原来约定的价格成交,而是要求根据合同上标明的价格来付款,就可能会对卖方造成损失。对于买方来说,报低过户价可能会导致下一次卖出时各项税费的增加。如果买方想再次出售该房产的话,先行做低的过户价将会拉大买卖差额,增加再次出售时的成本,而且银行贷款的比例也会相应降低。

巧妙安排投资品种可免利息税

开征利息税以后,不少投资者开始逐渐改变投资途径,从银行取出存款转而到风险较大的股市和收藏市场去挖掘新的商机。其实,作为在资金、时间和专业技能上都十分有限的工薪阶层,不妨着重关注一下可免利息税的投资品种,省下一笔利息税也是非常不错的理财选择。在生活中,常见的可规避利息税的投资品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而向社会发放的一种区域性债券,大多数属免征利息税的投资品种,其收益性、风险性均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关,利率要比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高出1~2个百分点,但风险性较大。目前市场上发行的企业债券较多,家庭在购买时可选择资信度在AA级以上,有大集团、大公司作担保的,知名度较高,产品前瞻性好,最好还能上市的品种,这些品种不仅风险小、流通性好,而且收益高。

2、将存款转入股票账户(目前我国没有利息税,所以这段删掉吧,下面一段的序号改为“2”。)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股票账户的保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由银行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不作为个人的一般储蓄账户,因此证券保证金的利息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居民将手中的活期存款转入到股票保证金账户中,不但可照常获取利息,而且不用缴纳20%的利息税,若申购新股成功还能赚取一笔可观的利差。如此一来,存款不用投入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二级市场,又可赚取不低于银行活期利息的收入,还不必缴纳20%的利息税,何乐而不为?

3、办个对公存款户

由于利息税只对个人储蓄存款征收,如果将个人存款转为对公存款便可规避利息税。若投资者是个体工商户,且持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可到银行办个对公结算户,把个人储蓄存款转入对公结算户,这样,存款所得利息就可免交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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