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是专门经营风险资本,通过金融资本和高新技术产业资本的结合,促使高新技术创业,将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金融组织。它是联系资金供给者和风险企业的金融中介,是创业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操作者。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基本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制。美国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合伙制保证了它们的免税地位。有限合伙公司通常有两类合伙人组成:主要合伙人(基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主要合伙人一般是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经理人,主要负责管理合伙公司的投资,并且拥有公司一定量的资本(比较少,通常为1%)。有限合伙人则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风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不负责具体的经营。有限合伙投资机构一般有2~5 个合伙人,较大的公司常雇用2~5 个高新技术专家或产业分析员,并聘请一些兼职分析人员,机构规模一般在5~10 人之间,最大的不超过30 人。其资金主要投资于获利阶段以前的高科技公司,一般在企业成熟后即以上市或购并等方式撤出。这种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一般是7~10 年,但可以依据公司投资生命周期和主要合伙人的意愿延长存续期,但延期最长不会超过4 年。合伙人的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基金制和承诺制。基金制是大家把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承诺制是有限合伙人承诺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开始时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等到有了合适的投资项目后,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主要合伙人无需直接管理资金。这种方法对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都十分有益。对有限合伙人来讲,可以降低风险;对主要合伙人来讲,则省却了平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在合伙公司成立的3~5 年内,公司以其拥有的资本向风险企业投资,并负责管理。然后,将投资以某种方式变现,其收益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2.公司制。公司制是指创业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美国最早的创业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成立于1946年)就是按照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的。该公司是第一家公开交易的、封闭型的投资公司,主要为那些新成立和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的公司提供权益性融资。
1958 年,美国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案》(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根据该法而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但随着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公司制就暴露出许多弊端。第一,创业资本的公开募集比较困难。由于创业资本一般投向具有高风险的新兴行业,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很高,风险极大。这种形式的投资很难吸引追求投资收益的公众投资者的兴趣,因而很难募集到足够的资金。第二,投资的风险性受到公众的限制。由于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其注册、信息披露比较严格。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因此其资本投向会受到公众的限制。但创业资本是依靠投资于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生存和发展的,创业资本的本性与公众的投资偏好之间的矛盾使公司制的创业资本很难得到充分的发展。第三,公司制无法建立对基金管理人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案》,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公司的经理不得接受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的以经营业绩为基础的报酬。基金管理人得到的仅仅是工资收入,这与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是无法相提并论的。所以,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前景远远逊色于有限合伙制。
3.大公司的创业投资机构。许多有实力的大公司都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形式建立了创业投资机构。这种创业投资机构在运作方式上与私人创业投资公司相差无几,但目标却大不相同,这是由资金来源不同造成的。后者通过培育创业企业,使其成功上市而顺利退出,获得高额回报;前者是在大公司资金的支持下为母公司寻找新技术。大公司投资于一个新创立的风险企业,或是希望由此而建立一个技术窗口,或希望以后将它变为一个子公司。
(二)其他组织形式
除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如产业战略基金和公众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战略基金主要投资于业务相近的高科技公司,投资方向集中在某一战略领域,强调局部竞争优势的增强,通常以合资方式与风险企业联合,以迅速获取科技成果,如Java 基金就是由IBM等六大公司联合出资1 亿美元组成,专门投资于硅谷内运用Java 技术的信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