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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物流企业纳税会计相关概述(1)

1.1 纳税会计相关概述

1.1.1 税收的基本概述

一、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会计独立成为一门边缘学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税法、税制越来越健全、复杂。纳税人越来越认识到税务事项对经营决策、会计以及理财的影响。美国著名会计学家E.S.亨德里克森在其所著的《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的会计目的主要都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于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人们的这种认识为税务会计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纵观国外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国家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并存阶段。

2.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影响互促发展阶段。

3.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各司其职阶段。

4.税收会计、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分离并存阶段。

二、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1.税收是一种分配。

2.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

3.税收分配的对象为剩余产品。

4.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5.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后无须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重要特征。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纳的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2)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

(3)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4)行为税,是为限制某些行为,以这些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

(5)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1)直接税,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

(2)间接税,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

3.按计税标准分类。

(1)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单位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征收的税种。

(2)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价值与金额为标准征收的税。

4.按税收征管与使用权限分类。

(1)中央税,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归中央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2)地方税,管理权限归地方,税收收入归地方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3)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管理权限归中央,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四、税制的构成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一般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负税人一般是指最终和实际承担税收负担的人――法人或自然人。所以,当纳税人纳税后通过各种方式又将税款转移给他人时,纳税人就不是真实负税人,只有当纳税人无法转移税款、自己承担了全部负担时,纳税人才等于负税人。大部分税收的征收方式是纳税人自己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也有一部分税收是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如,我国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实行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办法,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所得也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征税对象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具体化。其质的具体化是征税范围和税目;量的具体化是计税依据和计税单位。

(1)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纳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

每一种税都有自身特定的征税对象,因此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从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征税对象的种类一般有总收入、纯收入(所得额)、财产、自然资源、某种行为等。征税对象的选择体现了政府开征该种税的目的意图,即每一种税除了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外,还都有调节收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等意义和作用。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基本形式有: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此外还有附加与加成、综合征收率。

(1)比例税率:这是税率的一种形式,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负相同。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几类。比例税率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其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

(2)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照课征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其自然单位,也可以是特殊规定的复合单位。如现行税制的资源税中盐以吨数作为计量单位,天然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成正比。

(3)累进税率:这是指按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从低到高设计多级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各档适用的税率逐级提高的一种税率制度。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它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通常多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特殊的作用和效果,所以现代税收制度中,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征税对象在运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如对一种商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中,可以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如消费税;也可以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实行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如增值税。

确定纳税环节,是课税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所以,选择确定纳税环节的原则是:

(1)有利于及时稳妥地集中税款。

(2)符合纳税人纳税规律,便于征纳。

(3)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控制税源。

与纳税环节有密切关系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应该解缴税款入库的地点。纳税地点的规定对于税收收入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归属有重要意义,不同地区对纳税人管辖权与税收收入的获得权是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同时,纳税地点的确定对于纳税人和经济税源的控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与协调,防止税收流失与重复征税。一般来说,流转税的纳税地点是商品与劳务的销售地(提供地),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财产税的纳税地点是财产坐落地。除了在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地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外,各个税种中还具体规定了各自的纳税地点。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多长时间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一般是根据税种特点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应纳税款的多少规定的。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应纳税款的多少确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一般规定纳税期限为1年。

此外,与纳税期限密切相关的还有申报期限、缴库期限两个重要概念。

(1)申报期限是指计税期满后多长时间内办理申报手续。由于会计核算和有关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以及应纳税款的计算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所以不可能规定计税期限一过立刻要求纳税人申报纳税,而必须规定合理的申报期限,以便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办理申报手续。

(2)缴库期限是指计税期满后多长时间内缴纳税款。如同申报期限的规定一样,计税期满后不可能立刻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款,而且有时由于纳税人遭遇自然灾害等原因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所以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库期限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涉税行为对象,具有不同法律内容的期限。税法对于违反这三个期限的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6.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免税、减税、起征点、免税额等。

(1)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

(2)减税:又称税收减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它也是税收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结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减税与免税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税。减税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

(3)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4)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7.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地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1)违章行为有:

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账务、票证;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等行为。

②欠税: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

③偷税:即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④抗税:即纳税人公然拒绝履行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2)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①征收滞纳金。

②处以税务罚款。

③税收保全措施。

④追究刑事责任。

1.1.2 纳税会计的基本概述

在我国,会计学术界、理论界及社会经济单位,都习惯于按照会计核算的经济内容进行分类,比如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会计、结算会计(往来会计)、基建会计等,还习惯于按照行业划分,如工业会计、农业会计、施工企业会计、行政事业会计、金融会计等。同时,对这些会计职能也都相当熟悉并体现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任务之中。但是,人们对纳税会计这个名词至今还很陌生,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也众说纷纭,争议较大。最使企业感到莫衷一是、不知所以的,是国内学术界和理论界名词含混,概念矛盾,最为典型的就是绝大部分学者都把企业纳税会计定义为“税务会计”。

一、纳税会计的概念

纳税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是于近代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特殊专业会计,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从理论上讲,纳税会计是以企业为核算主体,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和退还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其深刻含义有以下几点。

1.遵循税法原则。

判断纳税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纳税活动合法与否的标准首先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纳税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而对资产会计处理等涉及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的内容等规定得更加详细。所以企业纳税会计工作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另一方面,税法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而有所变更,即税法具有时效性,因此,纳税会计必须坚持按现行税法处理的原则。

2.寻找适度税负。

纳税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者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以促进企业正常业务开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法,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如,国家规定有的行业、有的项目、有的产品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或纳税延期,有的则不可以,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策略和纳税方案,使其达到最优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的纳税会计工作从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算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匿藏收入和虚增成本的现象发生。

3.灵活操作。

这里指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纳税会计工作中,对于那些相对企业纳税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开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企业纳税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和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后报送,如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就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计算各种应缴税费,又要将核算与监督相结合,把可能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的不正确计算方法得以纠正,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独立核算。

由于纳税会计与其他一般会计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纳税会计应遵循独立核算的原则,即凡是独立组织会计核算、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单位,都是纳税会计的主体。确定纳税会计的主体,有助于具体确定会计的对象,划分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分清经济责任,更好地完成纳税会计的职能。

二、纳税会计的对象

纳税会计的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

1.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正确地反映、监督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是纳税会计的重要内容。

2.计税成本(费用),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准予扣除的生产资料价值以及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等。一般情况下,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与计税成本(费用)不相等,前者大于后者。因此,正确反映与监督纳税人的计税成本(费用),是纳税会计的重要内容。

3.计税利润,即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它是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后的数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税利润与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取得的利润总额往往是不一致的。纳税人的利润总额是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生产经营过程在财务上实现的最终成果,而计税利润是按照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之后的利润。这种差异正是纳税会计要解决的问题。

税额的计算与缴纳: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准确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既维护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填写纳税申报表,及时足额上缴税款,是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完成征收任务的重要环节。

三、纳税会计的作用

1.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纳税会计的核心工作,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尽可能取得“节税”的收益。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

企业“节税”的途径很多,比如可选择低税负,纳税人税负的降低意味着收益增加,收益增加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又如,延期纳税,此方式虽然不能使纳税人应纳税款减少,但等于纳税人取得了一笔政府的无息贷款;纳税会计通过事先谨慎地纳税筹划,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为企业决策者提供符合立税精神的最佳纳税方案,帮助企业实现目标利润最大化。

2.指导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

准确计算与缴纳税款,对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很重要。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时一般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忽略税法规定,这是造成税款不实的主要原因。纳税会计要指导纳税人正确地计算和缴纳税款,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3.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

绝大多数的纳税人是遵纪守法的,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但也有少数纳税人法制观念薄弱,采用不法手段“偷、漏”税款损害国家利益。还有一些纳税人是由于业务水平较低而错计、少计税款。纳税会计要审查纳税人的税款计算是否准确,从而发现和揭露各种违法行为,纠正错误,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法。

四、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纳税会计是会计和税法相互作用的结果。

1.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纳税会计的目标是在税法的规范下为企业筹划纳税形式,并实施纳税筹划、计算、申纳税款等税务活动。

2.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纳税会计的依据是在遵守会计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3.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对稳健性原则的态度不同。

财务会计鼓励运用稳健性原则,纳税会计一般不对未来的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

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有三个方面:

(1)二者都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运用会计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对资金运动加以核算、反映和监督。

(2)会计年度一样。

(3)二者所反映的内容也紧密联系,纳税会计的税款筹划、计算和缴纳,在税法的规范下都不能脱离企业的资金运动,要借助和结合企业财务会计的计账方法,运用会计原理进行税款的筹划、计算和缴纳税款。

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在于:财务会计的对象比纳税会计的对象广。财务会计反映和监督的是企业全部资金运动,纳税会计只反映和监督与企业有关税款计算和缴纳部分的资金运动;财务会计遵循会计准则,纳税会计不仅要遵循会计准则,还要遵守税法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的会计所得额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纳税会计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在税款的计算、缴纳问题上,财务会计要从属于纳税会计。这种不协调和不一致,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上。

鉴于上述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同,企业设立和实行纳税会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1.3 纳税会计的前提和原则

一、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又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4.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和营业年度。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作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

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递延税款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以后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

二、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1)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2)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3)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基本含义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包含:

(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费额;

(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有待明确。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这一原则也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可预知性原则。

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即未来年份的应税收益仅仅受本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将可预知性原则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处理,提高了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的预测价值。因此,在该原则下,支持并规范的债务法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1.1.4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税收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

(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4)救济方法知情权。

2.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4.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5.税收救济权。

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7.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8.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9.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10.其他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1)请求回避权。

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2)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直接申报(上门申报);②邮寄申报;③电文申报(电子申报);④代理申报等。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3)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4)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5)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①索取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②索取收据或清单。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二、纳税人的义务

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在中国,纳税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业;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⑤私营企业;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纳税人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根据实际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处理。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说明,以便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有义务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有义务就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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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蓝

    云蓝

    嗯,挺好。故事看上去挺感人的,也挺值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