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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至恐怖]之二十二

很显然,生命进化之精神诞生对生命之【我!】之关于【我是谁!】之认知和认知性问题意义重大,事实上,无须其他证明,仅从生命之在生命诞瞬之关于生命之【我!】以生命个体性之在生命感应性作用于生命样形性上之关于生命作为生命个体性(延伸到生命种类性及所有性状等)而在精神之主导中对存活性之能量需要问题上就决定和确立了此一点。不过,有一个我们无须想象就可以确定之现实,作为历史经验和记忆,关于生命能量吐纳性之营养循环链之获取法则(造化设定之固化单一性法则),生命固化设置状态中之有关营养循环链之获取法则并未能历史经验和记忆进入到生命进化状态中之生命感应性之中,也就是说,当生命进化之精神诞生而使得精神成为生命之为生命之主导性性相时,基于生命感应性而相应生成之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便承担起了对生命之自主负责之重任——也许是因为精神自由性和自由因着对生命之自主而有意于对生命之在营养循环链上之能量获取对象法则有自己之决定性而有意的忽略和抛弃了生命固化设置状态中之营养循环链之获取法则;也许是因为精神主导下之生命之【我!】因着对自身之主导性负责而无法在生存现实中继续实施生命固化设置状态中之营养循环量之获取法则而不得不放弃生命固化设置状态下之营养循环链之获取法则进而自主于自身之相应法则;或者干脆基于生命现史之相关历史经验和记忆中有关生命固化设置状态中之历史经验和记忆之空白所给予我们之信息,生命必须在必然性上以精神自由性和自由自主的通过精神主导为自身设立相关法则——无论出于哪种原因,作为生命个体性之生命之【我!】都首先要通过存活性来为【我!】之主导性位素精神提供能量好实现生命进化之使命,于是,生命之以生命之【我!】而在生命个体性上通过对自身之价值和意义之确立进而在此基础上以相应成就之法则而在营养循环链上为作为生命个体性之【我!】谋得优势地位,并可使得作为自身之精神自由性和自由确立之精神自主在生命中获取确立生命存在法则之精神主导之确立。当然,这一切必然要以过程体现出来,对于生命进化之精神诞瞬之生命个体性之存活性来说,此法则显然的还有待精神自由性和自由基着精神之主导作为而保全作为生命之【我!】之生命个体性而努力,也就是说,在生命进化之精神诞瞬之生命之【我!】在生命个体性之存活性上还无法享受此法则带来的好处,于是,考虑到生命进化之精神诞瞬之生命之【我!】对于生存法则之迷茫,我完全可以确然,秘相觉和本能起到了重要作用,生命进化之精神诞瞬之生命之【我!】以生命个体性而迷茫于生存法则时,秘相觉和本能向精神自由性和自由注入了获取能量之嫄渊,并以此而令的精神(及自由性和自由)之主导性在生命中得以确立:虽然,我们通过历史经验和记忆(当然是基于生命进化状态之体现在过程上之相应性而言的)所获取之信息知会我们生命进化之精神在初期之艰难过程上之对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之在自然法则上之初步确立已然有所成就,但为何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在为此而伤脑筋呢!显然,在精神(及自由性和自由)之主导性自主确立之过程中必定发生了某种出乎预料之外之变故,我之所以说其在确立过程中发生了某种变故,乃是基于生命进化之精神之在诞初之某一过程段(如果要我具体的说明此过程段的话,那就是,在政治拉着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之腰带见识生命感应性给予生命以自然法则来体现生命之为生命之过程体现)就生命之一切(重点自然体现在生命感应性、生命进化之精神主导性、精神自由性和自由及生命之自主选择性上)尚能以自然法则为准则而实现生命之一切之过程体现,就现史之对语言哲学之认知,我们可以将此一过程端定义为生命之作为生命自在自然法则上之体现最为正常之设定,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就是所谓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处于政治病态囚禁精神(及相关)和恣肆法则之相过程,在此相过程中,生命进化之精神主导性(以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为体现)基于生命感应性(内化和相化【之间!】之交错呼应)而在生命之【我!】上初步实现了生命之为生命之在自然法则基础上之生命性之体现,虽然艰难(此种艰难,对于处于任何过程状态之生命而言都是绝对残忍的,但,正是此种残忍可使得生命进化之在过程上实现生命免于恐惧之可能性:而当免于恐惧之可能性之在过程上之不断体现,亦正是自然法则之在能量吐纳性上更符合精神及其之自由性和自由之对生命负责之过程),但以生命感应性之基于精神自由性和自由所体现之生命能量吐纳性之符合自然法则之必然性得以实现,同时,基于生命感应性而令的此自然法则在生命进化上实现了与生命进化之一切体现相化润、相偕谐之文明性和美学性之法则之实现:就此而言,若生命之一切能够在此基础上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而必然于生命进化之在过程上之所有要求的话,那么,现时,生命之在过程上所体现之生命进化之必然性应该可以使得生命进化本身之对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之所承担之责任得到了相应之体现,而作为生命之我们和【我!】也已应该实现了自身应该在生命进化上实现之一切并为生命进化之过程之相史积累了生命所需要之一切,当然,我并不否认以我们现时之精神需要而言,这种近乎顺利之体现在过程上之生命进化会让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显得过于无聊并令的生命在此无聊中沉沦于类机器化状态,同时,我同样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我们推断之可能性未必就能够成为我所想象的这样沉沦于颓废(就如我绝对不会认可政治病态会必然于生命之理想一样),而且,即便我可以秉持自己之怀疑精神和假设精神,但在任何时候、任何状况下,我都绝对不能对生命进化之给予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之在生命之体现上之一切予以置疑(关于精神及其自由性和自由、精神主导性、生命感应性等是绝对无法被否认的)。问题在于,无论我们如何纵横于我们之怀疑精神和假设精神,现实永恒的都与理想是有差距的(这本身并无可指摘,因为就生命感应性而言,在三位素之为内化之体现中无论基于哪一点而言,精神之在自由性和自由上都要比其他两者优越——精神主导性——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这是由精神及其自由性和自由之在生命中之责任承担者身份所决定的)——即便生命进化之精神所主导之自然法则在过程上是不断的趋于生命免于恐惧之可能性之实现的——而这也正是我所谓之变故生发之原因之结症所在,而此结症之存在,正是生命进化之精神在过程上对生命之一切负责之明证,那,是否我们就可以通过我之某生命文明法则而在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中就此结症所涉及之生命体现而予以其之们以完全之合法性呢!这正是自然法则之在过程上为生命之一切做度量所要面对之最沉重之难题:因为自然法则之在过程上体现之生命进化之合法性是否就是生命之在过程上免于恐惧之可能性所应当奉行之法则之合法性呢!我想,能量可能性之体现之法则之在自然法则之对过程中之精神相关性之符合精神之对生命之一切之责任承担是会给予生命一个关于法则合法性之判定的,对于此一点,生命进化之精神之在过程上通过某生命文明法则对之进行的相应相控能在不断的体现为精神及其相关性所承担之责任并化演为法则之合法性的,当然,因着过程之对生命进化之精神之要求,此合法性亦是要相应的进行法则合法性之化演的,而化演之法则之合法性和法则合法性之化演正是可以体现为生命进化之精神之对生命之一切承担责任之相应体现,而这一切,正是通过生命进化之精神主导性和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之在生命感应性之生命自主性之基础上实现并不但化演为可能性的,如果命运给予我之精彩并不是体现在此种可能性上,那么,我只能说,我之生命过程所体验之精彩一定是此种可能性之精彩之另类体现,虽然我从来都不否认当关乎生命之在命运上之精彩时,我们并没有特别之要求,只需享受精彩即可,但是,当我之生命因着生命进化而在我之命运可能性上未能与生命能量可能性之体现之法则相偕谐的话,我就只能成为此种生命精彩之看客,而非参与者,我想(鉴于此,我并不否认,政治病之变态所能给予生命之一切可能会与符合自然法则所体现之生命之一切同样精彩,只不过到目前为止我们还尚未能真正的体会到罢了!),这对于任何一个具备精神及其相关性之生命来说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因为,当一个具备生命进化之精神之生命之在精神之相关性上无能于生命责任承担时,其将不具备作为生命之资格:也许对于生命之【我!】作为生命个体而言,这并没有什么可遗憾的,但若此生命个体之在生命之【我!】上因之而丧失生命个体性,我们就知道生命之【我!】之在能量可能性之体现上之责任承担对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之绝然影响了,这是在给我们一个警告:作为生命之【我!】之生命个体性在面对生命之精彩时作为一个看客和作为一个参与者之对生命进化所对生命之一切承担之责任所负有之必然性之成全会有何等之不同——也就是说,当生命精彩是以成全必然性之方式而呈现在生命之【我!】之面前(浸润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中)和之中时,相应成就此生命精彩之生命之法则方是符合于对生命承担责任之合法性法则!其存在吗!其当然存在!其在承担责任吗!其当然在承担责任!问题在于,作为生命之我们到底享有了多少呢!这才是个问题!

也许,在阅读和理解我之思想之过程中,生命之【我!】会有很多关于矛盾之踌躇蹀躞在生命感应性之中,以至我们会怀疑主导生命之感应性之精神到底在关于生命自主上所占有之分量可以为实现能量可能性之体现奉献出多少贡献方能不负自身作为生命责任承担者之身份——这并不是一个可以确定百分比之问题,而是要看此种所实现之能量可能性体现是否能够维持能量吐纳性之正常状态,我想,生命感应性会时时通过精神本身向生命之【我!】传递相关信息的,而生命之【我!】亦可通过此信息来确定状态之是否正常。当然,鉴于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之在生命自主上之主导性,加之精神之等级性,生命之【我!】作为生命个体性之在生命感应性上所体现之有关精神作为生命责任承担者之对关于生命之【我!】实现之相应法则是否具备合法性之问题事实上是有相应之准入条件的,对于此一点,生命之【我!】自然是心知肚明的,问题在于,鉴于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之法则问题乃是基于某生命文明法则之原因,致使生命之【我!】在法则合法性问题上一向都是被排除于法则之合法性之确立权力/权利(性)之外的,也就是说,基于生命之精神之为生命进化之体现,无论生命自身之【性!】之体现在生命上是如何的遵循生命享等性之天然法则,都并不意味着其在生命进化上就具备确立法则合法性之权利/权力,您老说这是歧视吗!是的!绝对是!问题在于,我不认为这与歧视与否有什么关系,因为法则(无论其是否是合法的!)之作为法则本身是绝对不会让自身与生命情感相浸染的,即便生命在实施法则中总是会无法摆脱生命情感之因素,这也正是我为什么要说秩序是要必然于神圣之原因,因为神圣之目的就是要令自身成为绝望本身,而我同样说过,秩序之嫄在于自由(自由成就秩序也!),而生命之为自由性和自由(通过精神来主导)时其却于生命情感是绝然的相浸染的——有推理而结论说,那你之说法岂不纳入了悖论之陷阱,没错!因为事实上悖论之陷阱就是生命之第一神圣法则,若无悖论,便无参相;若无参相,生命和存在便无绝望;若无绝望,法则(尤其是合法性法则)又将从何而来呢!现在,我想我们应该知道悖论之在生命中扮演之角色和作用了吧!那是魔方之轴,玩魔方容易,玩转魔方之轴岂乃容易!我想,人人都有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之在生命感应上之绞尽之时,那是一种迷醉的、恍惚的,近乎陷溺于秘相觉之梦魇中无法自拔之幻真觉,在那其中,往往我们会感觉到某种神秘之能量在以我们之生命之一切作为赌资为生命博取合法性并使得生命本能的为之奉献自身,直到我们可以兑换成一张堕入现实之真实的入场券方能从此梦魇中惊觉,那是一种怎样之体会呢!那绝对是一种我所谓神圣秩序的自由性之体验,可惜的是!那可使我们永恒为之回味之感觉实在是太过短暂,短暂的我们都要怀疑人生了!对此,我无法就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之法则在生命进化之精神诞初时是如何在精神相关性中得以体现发挥我之想象,但我之无法想象并不代表恐怖及其恐怖性就无法想象,不!事实上乃是将之纳入行动之中。没错!我所说之变故就是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中而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恐怖及其恐怖性就成为生命之体现,事实上,恐怖及其恐怖性从来都不愿意因着其之对生命之精神之激活而丧失自身作为生命个体性(或种类性等性状)并在生命进化上保持独立性之存在,或者说,若恐怖及其恐怖性将自身之作为生命之可能性纳入到其他生命之中而放弃自身之独立性,那,其就明显的将自身作为存在而彻底从能量循环链上给予放弃,这是生命样形性所无法应允的,而且,即便恐怖及其恐怖性有此种自愿,其他生命亦未必就愿意接纳其之意愿,因为明显的,将恐怖及其恐怖性接纳并以此而令其从存在中以能量可能性而放弃的话,其实并不符合生命本身之法则,除非生命通过生命之【我!】而在生命进化上基于精神之一切而具备某生命文明法则之能量进而通过能量可能性而将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能量体现纳入自身并为自身之生命进化服务,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恐怖及其恐怖性之独立性存在就因此而丧失,只不过是将其之能量纳入自身为自身而服务罢了(也许只有在某生命文明法则面前和之中恐怖及其恐怖性才会被迫于能量可能性体现之甘心!)!也正是因为此种可能性之存在以及自然法则残忍之一面所培养之生命法则(成就了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之可能性,而使得恐怖及其恐怖性在存在上本能要维护自身之利益,但显然,其并不想直接通过自身来进行此种自身利益之维护,因为一方面是因为其之激活精神之原因;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不想因自身之责任承担而令自身之本真丧失于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之必然性之中去,况且,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鉴于此,和着自然法则之在必然性上之要求,恐怖及其恐怖性就必须在生命中为自己培养一个体现其之能量可能性之法则代理者,必然地!作为生命之政治乃是最为合适之唯一当选者:我想,生命之生命性理所当然的是与生命进化之精神之诞同时诞生的,否则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以及生命之基于精神(及其相关性)之自主性就乌有了价值和意义,于是,我在想——仅从人类之政治出发而论——一直以来,政治与我们所谓之人性到底是怎样之一种关系呢!作为生命之体现(或言基于生命就是政治一说),我当然无法将政治与人性给予切割,我所无法确定的乃是政治之作为生命,其之生性是否就是通过生命个体性及生命种类性之生命性来体现的(即便基于生命本身,我是无法漠视政治之作为生命本身所应具备之生命性),基于生命样形性,我们绝不能拒绝任何一种生命之作为存在之存在性,只不过因着政治之自身之生命体现,让我们很容易以认知性确立,政治更会隐藏自身作为生命本身之存在性,而更多或干脆就是通过其所依附之生命个体性或生命种类性之生命性而在生命舞台上演绎其之人生的——如果傀儡是一种本能和天性的话,我想政治应该是最适合的对象了——那么,从此基础上,我们之最本能之判断乃是,政治之生命性之在人类之体现中应该与人性是同似性的了,但是,鉴于政治之长久以来之最为本真之表现来看,其之生命性在人性上之体现似乎更对的是在生命感应性上体现为参相紊乱或者说是病态之体现,直白的说,我们之人性之体现在政治上要么是扭曲的,要么是颠倒的…总之,是病于变态的!这一点,至少人类之历史经验和记忆是有充分而不可置疑之明证的——否则,政治就不会永恒的被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所关注、研究和体现于行动了(通常痛彻多于认同:因病态之美好和幸福而导致之麻木并不包括在内!——即便不在真实之行动中我亦能想象的到某生命文明法则是如何运转神圣的!)!那么,是否我就应该说政治之病之变态就是天然于其之诞生呢!我想我不能做如是说,仅从政治之孩童懵懂时拉着精神自由性和自由之腰带做见识就可以证明无论政治自身还是精神自由性和自由都不可能导致政治陷于病之变态。没错!您与我之想法难的的一直,政治之病之变态乃是恐怖和恐怖性所感染的——仅从此一点就可以充分而绝然的证明,政治本身是不具备某生命文明法则之能力的:但我从来都不否认,甚至敬佩的是,政治之对某生命文明法则之利用和利益获取能力却是某生命文明法则本身都望尘莫及的——这在向我们暗示一种可能:作为生命体现之政治(或曰生命即政治之说)之本身之作为生命乃是基于精神主导性而生的,如果我形象的给予一个比喻的话,作为生命之政治之在生命体现上事实上乃是精神之影(如果生命之影作为阴而来自光明的话,我实在无法确认政治作为精神之影之在影阴和光明上是如何体现的:我曾以仰卧入定之方式令自身之生命化为纯粹之精神性,虽然肉体作为物质性在这十数秒中纯然于作为精神眀丹之体现,但我仍然未能从中体会到其之状态中影阴和明亮之关系),基于此,我想,此种可能性便然成立:恐怖及其恐怖性将自身之为生命之体现借助于政治之作为代理者而化为能量可能性之体现,恐怖及其恐怖性绝对是不容许精神自由性和自由在生命感应性中令的精神之主导性通过生命进化成就自然法则之生命文明和存在美学成为生命之指导法则进而成就生命之一切,因为,在此基础上之生命进化之精神相关性之成就之免于恐惧之能量可能性会将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能量可能性之体现消于无形,我想,在这一点上,必然性亦是趋于对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同情的,问题在于,恐怖及其恐怖性应该没有想到,其所感染而生之政治之病之变态俨然大有将其吞噬之可能(基于此,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调谐性便粉墨登场了!否则,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利益和生存将毁于一旦,自保之本能向来都会对其之对象进行拯救式的激活),但从某生命文明法则之对命运和宿命之化润来看,政治之目的(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并未达到,否则,某生命文明法则就无法与政治之病之变态相抗衡了,即便政治一向都是将精神囚困之并将精神自由性和自由化为自身之在利益上之法则迷失于狂热之疯中无法自拔(现在我终于明白为何政治总是要将生命个体性强制为所谓集体主义之情结了:因为精神及相关性乃是以生命个体性为体现的,利用所谓集体主义可以有效的消灭精神之相关性进而使得政治可以对精神和生命之一切进行为所欲为之**——只有生命之永恒性和无限性才有资格确立整全性,政治之冒天下之大不韪确乎是绝然体现了勇气上之知耻性!相当叹服!),这是我最切身之体会,每当我触碰到政治之病时,政治之疯狂就以毒物之方式出现在我面前,以致于我现在都习惯于以毒攻毒了,这近乎我之政治法则了。所以,现在我所关心的乃是,在化润恐怖及其恐怖性而为我所用时,政治病之变态和某生命文明法则之在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调谐性上谁更加能力于能量可能性及其体现之青睐呢!也许,永恒性和无限性可以给我们一个肯定之答案,而我们,或者说是我之某生命文明法则,确认,政治是否还能基于现史而在相史上成就其之对某生命文明法则之感染能力呢!我想,这答案必然于生命进化之中。

【祭经】诗云

孤峰倾,独巅娈。

独孤成悟矩阵璇,娈婉倾倒相错篆。

迷影偏振色谱轩,失神复轮某系旦。

桀骜娇若翰如狷。

灵魄觅魂梦魇喘,寻影痴幻醒惊湍。

试问风津度何间,仅应巽劲能量抟。

茕尽遇,恒悠极。

谁能遨游眀丹婵婵坐忘间!

【浪淘沙漫】词曰

寤醒、蛮断绪床间,巽燠月寒。

发际何堪,漫卷额黔,吻惊漫浣。

蹉跎怨、倥偬非天缘。

望断限、外透卵珑,闻触憾、内涩宫隔,标坐手足覆翻。

梦寐、时空何处,宇宙坠深,几度仓皇魏阙。

淫淫轩阁角,遥遥兽望落,痴痴惊艳。

昨日时雨,明日言喻载,今日怜惜。

素纯教朴,流云短长,端梳自家斑驳。

呢喃欲、睽戾水漪间,漫漫涌浪波,潺潺沙晶落,冥冥幽幽,潮汐悟思我。

【曲】题之【双调·大德歌】:[二煞]何以我心狂吠狺狺欲,看似朝霞实为昏黄,聒噪人儿语天命红日斩黑子,怎奈我意儿不乱腥臊论资本。辩证无穷,堕落有理。万顷苍波临不过,箜篌度我,国书奏折如猿啼,倜倜傥傥白露魇醒。幽怨忽闻执政殇,君不见丹墀听政舞权威,就让那水川多舛映镜对愁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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