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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律法制(2)

凌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从清末法学家薛允升《唐明律合章》来看,“唐律……尔时并无凌迟之法,故律无文”。可见,在唐朝时还没有凌迟这种刑罚。

五代北宋时,凌迟开始出现,宋代诗人陆游写凌迟情状有:”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明史·刑法志》:“(绞斩)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它进一步规定了凌迟施用的范围,是用以处罚那些不敬不孝、忤逆背叛之人的。

关于凌迟的刀数,《国史旧闻》载,“例该3357刀,先十刀一歇一喝。头一日该先剐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凌迟三日”。

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凌迟以及枭首戮尸等酷刑终于被永远废除。

什么是枭首

古代有一种死刑,叫做枭首,做法是把犯人的头砍下来,高挂在木杆子之上。枭是一种鸟,为什么会用作刑罚的名称呢?

据说,枭和一般鸟一样由母枭为幼枭捕食,但母枭老了以后,力尽眼瞎,不能再为幼枭捕食了。这时,幼枭便一起啄食母枭的肉充饥。

母枭用嘴死死叼住树枝,任凭幼枭啄食,一直到死。死后全身被啄光,只剩下脑袋挂在枝头。

刑法中的“枭首”,就是根据枭鸟死后首挂枝头这一特点而命名的。根据历史记载,商代初期就有了枭首之刑,形成制度是从秦代开始的。

醢刑:古代极为残忍的刑罚

醢,又名菹醢,是古代一种极残酷的刑法,即把人碎切成肉酱。与之相近的是脯,即把切碎的肉酱煮熟。醢与脯,都是将人处死后再加刑于尸身。因两刑常连用,又称醢脯。

《吕氏春秋·行论篇》说,商纣王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而《史记·殷本纪》中则称当时被醢的是九侯,被脯的是鄂侯。

这种加于死人之身的刑罚,实在过于残忍。《礼记·明堂位》云:“昔殷纣乱天下,脯鬼侯以饷诸侯。”郑玄注曰:“以人肉为荐馐,恶之甚也。”这种刑罚很受后人厌恶,屈原《离骚》曰:“后辛(即殷纣王)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认为殷朝的灭亡,与用这种酷刑相关。

虽然这种酷刑主要记载于商纣王的事迹中,但到了后世也并未绝迹。汉代甚至明文规定在律令之中,即处族刑者,最后要“菹其骨肉于市”。晋代仍有处此刑者,但此刑名已在正式律令中废除,但直至宋代、元代,仍有采用此刑的记录。因此刑久未绝迹,清代法学家沈家本痛切地说:“重法之难除也如此。始作俑者,可胜诛哉!”

廷杖与午门斩首

在一些古典小说和戏曲中,经常会看到“推出午门斩首”的说法。历史上是不是真的有这种事呢?

午门是紫禁城的正南门,建成于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因其坐落于京城正阳门南北中轴线上,居中向阳,位当子午,因此称为“午门”或“午阙”。午门城台平面呈凹字形,正面开三门,左右拐角处各有一掖门,因而又称“五门”。城台之上当中是一座重檐庑殿式正楼;左右两侧各有明廊三间,明廊折而向南,各有十三间联檐通脊廊庑(俗称“雁翅楼”);廊庑两端又各建有金铜宝顶的角亭一座。整个建筑有楼五座,高低错落,左右辉映,崇宏雄伟,有若朱雀展翅,五凤翱翔,因此也称为“五凤楼”。

明、清时,午门是禁卫森严的重地。庶民百姓严禁靠近,文武官员不准随意行走。当时规定,工匠杂役出入要佩带腰牌,王公大臣出入必须通报姓名。违反者护军可以用红杖笞打。正中大门专供皇帝出入,其他文武百官和宗室王公只能走两侧偏门和掖门。

历史上,午门并无“斩首”之事。但是午门前的宫廷广场,明代却是对触犯龙颜的官员进行廷杖的地方。所谓廷杖,就是皇帝当廷杖责官员,是明代特有的一种惩处官员的酷刑。凡被廷杖者,轻则皮开肉绽,重则当场毙命。据《明史·刑法》记载:“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廷杖丰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有人根据《明会要·刑·廷杖》统计,整个明代,在午门处廷杖大臣达五百多人次,死者众多。这或许就是“推出午门斩首”这一说法的来源。

话说“午时三刻”

在古典小说或古装戏剧、电影中,常会看到午时三刻处斩犯人的场面,那么,为什么要在午时三刻行刑呢?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的?其实并非如此。

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

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并不是“午时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如此,为什么小说里又要说“午时三刻”呢?“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说枷

我们经常可以在古装电影、戏剧中看到一种加于颈上的刑具,称为枷。枷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3000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的做法是“以干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来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枷本来只是单纯限制犯罪人行动自由的械具,但很快便成为一种新刑具。三国时魏国的执法官便用大枷逼供:“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石悬于囚颈,伤骨肉。更使壮卒迭博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之以为能。”

到隋唐时,枷得以普遍使用。对于枷的定制,《唐六典》云:“诸流、徒罪及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至明代,枷作为刑具行罚,正式进入律令,名曰:“枷号”,即戴枷示众。当时的枷重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云:“明代滥用枷号,致有伤害人命之事。”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汛具,才慢慢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刺配、度牒和铁券

刺配,又叫“打金印”。这种刑罚,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使用过,只是到了宋朝,其内容的规定才较为固定。实际上,“打金印”不过是刺配刑罚的一部分。被刺配者,首先要挨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判官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一一刺在脸上,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往几千里以外的牢城,这就是刺配刑罚。

度牒,就是我国古代人在出家时,经由官府审查后发给的身份证明。有度牒的出家人享受许多优待,可以不交赋税,不服劳役,甚至犯法也可以减罪。但是,出家人必须随时都将度牒携带身边,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证明身份,以防假冒。

所谓铁券,是皇帝分封功臣时所颁发的凭据。有了铁券,如果本人或后世犯罪,可以此为证推念其功,予以赦减,起个“护身符”的作用。铁券起于汉代,《汉书·高帝纪下》载:“(刘邦)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由于分封功臣的誓词是用丹砂写在铁制的契券上,所以称为“丹书铁券”,或“誓书铁券”。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将铁券从中削开,朝廷和功臣各存一半。

公堂打屁股的由来

在封建社会,如果衙门要鞭打犯人,总是让衙役打屁股,直打得皮开肉绽方才罢手。为什么在公堂上打人,都打屁股而不打其他部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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