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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行政官司(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行诉法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复议期满不答复十五天内要起诉——怎样起诉行政复议逾期不答复行为

【案情回放】

青阳村三组系在2000年撤区并乡时由3个组合并而成。张清华系合并前二组的村民。1979年原青阳村二组在经大队、公社同意后,就包含小地名在内的350余亩林地的营造与国营林场达成营造国有林协议,约定以后收益由青阳村二组与林场按2:8比例分配。林场对该林地进行飞机播种后就对该林地作了国有林清查登记。

1986年5月19日,青阳村二组在落实林权林界时将2块小地名林地划分给张清华保管使用,该县人民政府并为其颁发了No0072670号林权证。此后,该林地一直由张清华一家保管和使用。2008年2月,因修建二级公路需要占用小地名林地,有关部门对张清华给予了征地补偿。此时,青阳村三组提出了该林地所有权属于自己的主张。经青阳村三组申请,乡人民政府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5日作出了《关于张清华与原青阳村二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该争议林地确定给张清华保管、使用。青阳村三组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并给行政复议申请人青阳村三组送达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第三条规定:“本机关因特殊原因在法定复议期限60日内未作答复,请你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6月12日复议期满,县人民政府未对该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原告青阳村三组在2008年6月2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状告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公。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立案受理。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限,裁定驳回原告青阳村三组的起诉,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法理评说】

本案是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叫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机关叫复议机关。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有起诉的时间限制。青阳村三组过了起诉期而向法院起诉,被驳回起诉,教训深刻。

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过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应该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打这种复议官司,老百姓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是否出具收到相关材料的证明。如果有,自己就要开始把握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即在其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之后60日内。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是否明确告知申请人权利。本案中,县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向申请人青阳村三组告诉了起诉权利,即“本机关因特殊原因在法定复议期限60日内未作答复,请于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起诉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在复议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起诉。本案中,复议期满之日为6月12日,按此计算的起诉时间15日应是在6月26日之内。所以,青阳村三组应当在6月27日前的任何一日起诉,法院才能依法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青阳村三组在起诉前没有注意复议期满后15日的起诉时限,是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为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遂驳回其起诉。

【自我运用】

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都要告诉老百姓相关的时间。涉及需要计算时间的,申请人自己一定要计算清楚。如果计算不清楚,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请其给出确切的时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主席令〔1999〕第十六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己离婚全不知五年以后告政府——怎样起诉自己不知道的行政行为

【案情回放】

原告何娟与段明海于1973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本乡登记结婚,此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1991年双方将户籍迁至本县石溪镇,2003年迁往市区。原告在2008年8月发现丈夫与自己的离婚证,才知道丈夫已于1999年3月18日与自己离婚。原告对此离婚登记毫不知情,也没有亲自到镇人民政府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石溪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08年10月30日诉请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石溪镇政府1999年3月所作的离婚登记和离婚证;二、由被告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说】

本案是一个不知道镇政府办理了自己和丈夫的离婚手续,在事后知道了才起诉的案件。政府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处理,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针对这类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

一是要关心自己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本案中原告与丈夫一直在一起生活,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离婚”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必须双方到场,且要上交结婚证。本案原告的丈夫是怎么去办理的离婚,确实让人费解。但这告诉我们一定要关注自己的生活,结婚证要自己保管。

二是不知道政府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知道后不服进而提起诉讼的要受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在实际生活中,明确知道行政机关行为(包括知道行为内容、诉权和起诉期限)而不服的,法律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原告不知道的,事后知道了要起诉,有两种时间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告诉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除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处理的行政行为外,其他的都要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5年内起诉,这个时间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的,过期起诉法院不会受理。本案适用特殊时效的情形,原告不知道自己“被离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机关也没有告知。所以要受5年内起诉的时间限制,即“离婚”在1999年3月18日,原告事后知道了应当在1999年3月18日至2004年3月17日期间起诉,法院才会保护其权利。2004年3月18日以后知道了,就过了起诉期,也就是过了最长的起诉时间5年。本案原告在2008年起诉,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时间,法院从程序上不能受理了,所以被驳回起诉。

如果原告在2004年3月18日前知道了政府发放离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内容,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从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起诉。但是,过了两年起诉时间,如果起诉人有证据证明过期不是自己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起诉的时间。但是,最长起诉时间不超过5年,即不超过2004年3月17日,否则也要败诉。超过5年,原告举证证明是客观原因导致5年后起诉,法院可以从程序上受理,但审理后也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实体权利上败诉。

综上所述,在原告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政府作出了离婚登记和发放离婚证这一民政行政行为。原告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的5年内起诉,即2004年3月18日前。但原告在近10年内没有起诉,当原告于2008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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