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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风雨覆巢(6)

排在深发展后面的是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和该行行长沈若雷。文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于1996年9月至12月,给一些证券公司拆借和透支巨额资金用于炒股。其中,累计为海通证券公司拆借资金9.1亿元,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拆借资金63.1亿元;给海通证券公司日均透支额10月下旬为12亿元,11月份为10亿元;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日均透支额9月份为5.8亿元,10月份为8.3亿元,11月份为9.1亿元。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拆借资金和透支的规定,为此有关部门决定给予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沈若雷撤职处分。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闻安和总会计师曾宪钊,因违规使用募股资金受到了免职和记过处分。

最后是海通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和广发证券公司,文称:“另经查实,去年9月份以来,海通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违规获取银行巨额资金,采用连续买入卖出和大量对敲等办法,分别操纵上海石化、陆家嘴、南油物业等股票价格,造成上述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推动了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有关部门决定对海通证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惠珍、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总裁阚治东、广发证券公司总经理马庆泉做出免职和记大过处分。对上述3家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并暂停股票自营业务一年。”君安证券公司也因违规被暂停自营业务半年,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同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评论员文章,称:“针对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操纵股市等突出问题,国家三令五申,明文禁止,有令在先,《人民日报》于1996年11月15日和12月16日又先后发表了社论和特约评论员文章重申禁止。但是,近一个时期,仍有少数机构和个人,目无法纪,顶风作案,屡禁不止,动辄运用数以亿计的违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称:依法对一批违规机构及其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体现了证券市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监管原则,表明了国家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新华社电和《人民日报》公布的对我们这些公司和当事人的处分决定早已是预料之中的事,但对采用这一形式公布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却始料不及。不少亲朋好友给我来电表示惊讶:“一向在中国金融证券市场以稳健著称的你,怎么一下子捅出这么大的娄子,上了《人民日报》公布的处分名单?”在中国,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是代表党和国家声音的权威媒体机构,一般人认为,被这两家媒体公开的案件不会是普通案件,被这两家媒体点名处分的人也不会是因为小事。当天发表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还称:“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指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过度投机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抑制过度投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规范和反规范的斗争是长期的”,文章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作用,立即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引起了强烈震动,当天沪、深两地股市的股票再次出现全面跌停收市。

今天,此事已过去十多年还时有文章提到我们这些第一批投身中国证券行业的人。其中有一篇文章对我当年受处分是这样报道的:

中国证券市场风雨十年,一些人的名字注定将与这伟大的历史并存,阚治东就是其中之一。1997年,由于‘申银万国在1996年的股市行情中操纵股价的表现’,《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点名批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阚治东因负主要领导责任而被解职,离开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也离开了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

不过也有媒体质疑:“阚治东是负领导责任,还是为领导负责任?”

我被免职的处分意见,最初是以处分意见书的形式传真至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查处文件是这样叙述的:

“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1996年9月到10月期间,连续大量买进陆家嘴股票,致使该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据此,查处文件认定“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决定给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自营业务一年,罚款5000万元的处分”,给予“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法人代表、总裁阚治东免职、记大过处分”。

上述查处结果是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审计署和国家证监会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小组二次深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清算银行等有关单位,经过数月的取证、查证后得出的。

申诉与去职

“近???,大家都非常关心我的去向,组织上已表示要把我的工作安排好,我自己也在进行种种选择。我今年45岁,身体尚可,自信找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并不难。”

申而不诉

《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告知,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另有一纸来自证监会的通知:“请你们在收到通知起3日内传真回复我会稽查部是否要求举行听证会。”另通知,如申请听证会,将书面答辩状于10日内送达中国证监会。

接到处分意见书,我尽可能使自己保持冷静,提醒自己不要出现失态或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并立即在公司内召集会议对此事进行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室成员、公司顾问、公司律师等。与会人员在对事情本身表示了震惊、惊讶后,一致认为处分意见调查报告所引用的资料基本属实,但所下的结论是根本错误的,给予的处分明显偏重、偏严。据此,与会人员一致要求公司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不过在研究由谁出任公司赴北京听证会首席代表时,会场出现短暂的沉默。我知道没人会自告奋勇提出担当这个角色,因为不好当,也不容易干好,因此我自己揽下了这个角色。此后几天内,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听证申请报告并递交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针对处分意见书的答辩状。答辩状在陈述事实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答辩:

一是认为处分意见书引用的法规依据不对。中国证监会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时间为1996年10月,而处分意见书认定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发生在1996年的9月至10月。行为在前,法规在后,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有违新颁发的自营业务暂行办法的一些做法不应该受到追究。

二是认为连续大量买入某一股票并未构成违规,更没有严重违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购入陆家嘴股票查实的最高余额占该公司全部股票的4%,按此前有关规定,持有某一公司股票超过5%时必须举牌。由此可见,即使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持有陆家嘴股票5%以上,只要按规定举牌,亦不构成违规。

三是处分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有出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持有陆家嘴股票期间,该股票价格并没有发生异常波动。答辩状列举了1996年9至10月,陆家嘴股票波动幅度在5%以内,远远小于同期沪深两地众多股票。

答辩状要求有关部门撤销对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一切处分。

中国证监会迅速答复,同意我们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听证会将在北京举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主管自营业务的副总裁王培君、公司法律事务部两位律师陪同我前往北京参会。

我们都是第一次参加这种听证会,为此我和我们的律师为北京之行作了充分准备。不管怎么说,这个听证会不仅仅是关系我个人去留,也不仅仅是对申银万国证券公司5000万罚款,而且还关系着公司数千名员工饭碗是否稳定。这样非同小可的问题不应该视为儿戏。为此,我准备在听证会上,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

我们一行在指定日期,提前了约半小时来到听证会会场。让我们都感到吃惊的是,会场竟是一个堆满破桌破椅,杂乱不堪的房间,房间内没有举行听证会的任何迹象。我们以为走错了房间,忙找人询问,最后确认就是这个房间没错。

差不多是到了听证时间,才见有人前来稍作整理和准备--排了几个桌椅,再摆上名牌方。

时间:1997年5月23日上午9:30

地点:中国证监会406会议室

议程:

1.宣读出席人名单

2.确认当事人身份

3.宣读听证会纪律

4.宣读《处罚决定》

5.申银万国证券陈述和辩解

参加我们那次听证会的有国家审计署的一位司长,人民银行总行一位副司长,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机构部的两位主任,另有上述三个机构的几位处长。这些人大部分是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成员,因此彼此之间都不陌生。这个听证会实际上是由原告组成的“法庭”,复议我们这些被告不服原告的“案子”。

由于都是熟人,听证会气氛尚可,不是十分紧张严肃。主持人首先允许我代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进行陈述。我根据事先准备的材料,逐条驳斥了处分意见书中对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各项指控,这中间我发现有些人频频点头,赞同我们的陈述意见。

我陈述完毕,人总行那位副司长要求代表“原告”发言。他首先叙述了国务院调查组对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问题的调查过程和结果,最后认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买卖违反了20世纪80年代末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等等。

我发现他闭口不提原处罚意见书中所依据的法规,显然他已研究了我们“行为在前,法规在后”的答辩意见,有意回避原先对我处分的法规依据。

中国证券市场始于20世纪80年代,发展于90年代,早期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办法都由人总行和各地人行以“暂行”办法或规定的形式颁布。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些规定内容现在看来非常不成熟,甚至有点幼稚可笑,如上海早期股票买卖规定中有“党、政、军干部和共产党员不得买卖股票”的条款。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一批新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不断推出,人们普遍认为人行早期颁布的暂行办法已经失去法律约束力。对于人行那位副司长所引用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暂行办法》,仅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前,在上海、深圳两地试行了很短一段时间。到了1997年,无论业内业外已经很少有人知道这一办法。当然,我们这批早期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对那个办法不会是陌生的,这一办法当时我们习惯称为“8310文件”。因为该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80%,持有的股票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30%,持有的某一种股票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0%。”这办法一出台就受到当时还为数不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强烈反对。因为当年的证券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极为有限,大的证券经营机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几千万元,大部分证券经营机构营运资金仅有数百万元。而当时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国债、金融债、股票也和今天一样,一般采取包销的形式,即销不出去的部分承销机构就得自己全部买入,这就使得证券公司必然突破“8310”的红线。例如前面谈到过的,1989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牵头组织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申银证券公司、万国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四家证券经营机构联合承销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批增发股票18万股(当时该股票面值为100元),1989年年中前后,上海股市跌入最低谷,已上市的8种股票大部分价格跌破面值,导致那次联合承销异常失败,包销的电真空股票大部分未能承销出去。当时我们四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二三千万元,要我们包销1800万元股票,显然难以承受也不符合人民银行关于一个证券经营机构持有的某一只股票不能超过注册资本10%的规定。为此,万国、海通证券等找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人行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暂行办法》作为理由,想推卸包销责任。但是,当时的人行上海分行、地方政府、发行企业均一致要求我们四家证券经营机构履行协议,承担包销责任。无奈,那一年上海四家证券经营机构均吃进了远远大于注册资本10%的电真空股票。实际上,人行当年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的暂行办法出台时,几乎上海所有的证券经营机构库存有价证券总量及其结构没有一天是符合这一规定的。因此,上海的证券管理机构从未认真监督执行过人民银行的这一管理办法。时隔多年,国务院联合调查组把它翻出来,作为处罚我们的法规依据,不是“欲加之罪”是什么?

轮到我答辩时,我就人行该暂行办法颁发前后的情况作了介绍,指出:“人总行早期颁发的证券市场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证券市场发展情况,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和此后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就证券买卖业务颁布了一些新的规定。我强调,按惯例新的法规性文件出台后,旧的相应法规文件理应自动失效,今天把这些文件翻出来,作为处罚我们的依据,非常不妥。”接着我的话,我们的律师也从法律工作者角度谈了同样的看法。

于是,听证会围绕“人行早期证券市场管理规定是否仍然有效”、“证券经营机构现在该执行证监会文件规定,还是执行人总行的早期文件规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会场气氛顿时热闹起来。

当时,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证监会分工还未明确,对各自在证券市场的职责分工上存在很多分歧。人民银行认为作为中央银行,中国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应由他们负责管理,证券经营机构也不例外;而证监会对此明显不服,认为对证券市场业务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应以他们为主。那个时候,大部分证监会人员来自人民银行,见昔日的同事轻视他们的存在,明显表示不满。???年证监会与人总行关系不很和谐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但我没料到他们会在这个场合公开发生争执。

人民银行的代表发言完毕,中国证监会代表立即发表不同意见。认为人行在证券市场上大部分职能已经移交,证监会目前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对证券市场各项管理应以证监会颁发的有关规定为准。对此,人民银行总行代表则再次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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