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愿望。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地推进祖国统一的实现,积极探讨和寻求实现统一的方式和途径。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并在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中获得初步成功,表现了他杰出的政治智慧。“一国两制”构想对中华民族历史和对国际政治发展将产生巨大影响。
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与祖国统一理论概述
一、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及完善过程
“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完成中国统一大业的根本方针,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
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8页)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这个构想是从中国解决台湾和香港问题出发的。“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和最终确立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的确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分析了国内国际形势后,认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任务已经摆在我们面前,确定了以和平方式完成祖国统一的方针。1979年1月1日,邓小平指出:“1979年元旦是个不平凡的日子,有三个特点:第一,是我们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了;第二,中美关系实现了正常化;第三,把台湾归回祖国、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提到具体的日程上来了。”(《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06页)随后,邓小平在访美期间的一系列谈话中,都反复重申了这一方针。他明确表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同上,第110页)从这时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停止了对金门、马祖的炮击,开始具体贯彻落实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
第二阶段,“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名义发表的《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雏形。邓小平充分肯定了这一讲话中所阐述的基本原则。
1982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开始就解决香港问题进行谈判。邓小平在接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所作的重要讲话《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收回香港主权问题。
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开始,“一国两制”构想进入具体实践阶段。邓小平在此后的多次谈话中科学阐明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科学依据和历史意义。
邓小平在1984年6月至10月间所发表的多篇谈话,是对“一国两制”构想的全面阐发,也构筑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框架,对于“一国两制”的科学含义、基本政策、必要性和可能性及人们的各种疑虑,都作了清晰而令人信服的阐述。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引用了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从而使“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国策。
第三阶段,“一国两制”构想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邓小平不仅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而且按照这一构想亲自领导了解决香港的具体实践。他在领导中英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谈判、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以及香港过渡期重大问题的解决的全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发展并充实这一构想的内涵,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原则,包括:国家主权是第一位的原则;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在一个国家前提下,两种制度都不能改变;特别行政区实行自治与中央保留一定权力的关系;“港人治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香港政治制度不能照抄西方模式和循序渐进推进的原则等等。
如:邓小平1982年9月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极其明确地表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1984年10月3日他在会见香港同胞国庆观礼团时谈到,管理1997后的香港,参与者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他在1987年4月16日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强调:“‘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有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人希望中国大陆变成资本主义,叫做’全盘西化‘。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能片面,不讲两个方面,’一国两制,几十年不变就行不通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9页)在这篇谈话中,他还谈到:“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
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同上,第220-221页)总之,“一国两制”是个新生事物,它将在邓小平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不断推进和完善。
二、“一国两制”构想的内涵
“一国两制”,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其基本内容包括:
首先,坚持“一个中国”。
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第一次正式使用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明确提法,他说:“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主权。
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其次,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
邓小平认为,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是“一国两制”的根本所在。我们采取“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而是完全从实际出发的,是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因而这个政策是对的,也是不会改变的。他在1984年7月31日接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再次重申:“十亿人口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永远不会改变。但是,根据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不保证香港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也不能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同上,第67页)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基础,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就没有“一国两制”的构想,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谁能创造“一国两制”的政策?同时,只有保证大陆12亿人口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允许在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没有这个前提,资本主义就要吃掉社会主义,“一国两制”就失去了保障。
再次,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
1984年6月,邓小平分别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知名人士钟士元等,对“一国两制”构想作了精辟的论述,他说:“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同上,第58-59页)在特别行政区内,原有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实行和大陆不同的社会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大陆的社会主义不吃掉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也不吃掉大陆的社会主义。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相互支援,共同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作出贡献。当然,两种制度在一个国家内部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是有主有次的。大陆的社会主义是主体,这是个前提。在坚持这个前提下,才有可能允许部分地区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
最后,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洲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系统提出了中国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在外交、国防、宣战、媾和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它们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中的有关论述
70年代末80年代初,祖国统一的国内外因素逐步成熟,最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任务提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议事日程上来。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随着中美关系正常化,我国神圣领土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的前景,已经进一步摆在我们的面前。”
十天以后,即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用和平方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方针。《告台湾同胞书》中说:“早日实现祖国统一,不仅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心愿,也是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和国家的共同希望。”
“我们殷切期望台湾早日归回祖国,共同发展建国大业。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以便为双方的任何一种范围的交往接触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环境。”(《-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名义,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讲话,系统阐明了我们的方针政策,包括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享受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等。这实际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雏形。邓小平后来说,叶帅的九条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页)这就为海峡两岸实现统一、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分别在这些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到80年代初,“一国两制”的构想已经基本形成。随着1997年的临近,解决香港问题提上了日程。为了顺利实现香港回归,中共中央制定了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作了精辟概括:“我们将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是坚定不移的政策。为了继续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我们在恢复行使主权后,对香港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并在五十年内不予改变。这些政策包括: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当地人自己管理,享有高度自治权;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将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的地位,继续同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受到照顾。
中国政府的上述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历史和现状后制订的,是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实事求是和合情合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0页)经过历时两年的谈判,中英两国政府终于于1984年12月19日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根据解决香港问题的经验,中葡两国政府也于1987年4月13日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一国两制”构想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