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1998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明确了当前促进就业的主要政策为:一是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经济增长点,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二是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三是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各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四是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2002年9月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完善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成为新世纪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其要点是: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有组织地开发一批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就业岗位。应该把充分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作为一个重点。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三是要充分重视职业培训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要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五是要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2.工资政策
按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和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当前对企业工资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为:其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其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的人均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其三,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工资调控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工效挂钩,它适应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的实际状况,行之有效,因而要坚持实行;二是工资总额包干,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前的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为基础,由劳动部门核定,这种办法适用于由于多种客观原因暂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三是按照“两低于”原则自定工资总额,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自我约束机制较健全的企业。
3.劳动预备制度和政策
根据《劳动法》关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的规定,要求对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就业的凭证。
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将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准入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和对单位用工的监察工作结合起来,有助于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三、劳动政策的完善
1.完善劳动就业政策的指导思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取向的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极大地推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新型的劳动制度本身还不完善,不能够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城乡就业压力巨大、分配的不合理差距扩大、劳动关系矛盾突出、企业职工素质偏低、劳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等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劳动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完善仍将是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的艰巨任务。当务之急是通过政策调整和完善,引导和推动扩大就业、降低失业、促进再就业。
总的政策目标是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够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展的路子。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为此,在指导思想上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发展经济促进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是硬道理。通过发展经济来扩大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二,要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的关系,使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的同时要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同时要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各种产业和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第三产业的就业增长弹性大,应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要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积极发展旅游业,扩大就业。一些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要按照市场的需求,结合本地的优势,有步骤地发展接续产业,进行整体性调整,重振经济。
第三,要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统筹考虑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要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国有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改制分流,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
第四,要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三农”问题紧紧联系起来。在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要为农村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门路和就业门路。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组织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第五,要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实行“两个确保”解决保障基本生活的当务之急,通过促进再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出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保障。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就业的投入。
2.在工资政策方面,要逐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
目前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各项调控办法尚不完善;体系内部各种调控办法衔接不紧密;体系运行缺乏有力的监督保障措施。首先,要完善企业工资立法,全面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为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加强企业工资收入调控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建立企业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推行并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
最后,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立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决策支持系统。
3.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职业培训方面,要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改革,完善培训体系和管理体系
虽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国家法律,对加强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都作出了法律规定,但目前在我国人口多、劳动者整体素质偏低、经济发展不平衡、就业压力大的基本国情下,职业技能培训无论规模、水平和结构都不能很好地适应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宏观管理上,职业技能培训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指标尚未纳入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之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劳动政策。首先,要建立有利于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进一步深化职业培训实体的改革,在充实、调整的基础上,提高规模效益和培训质量。最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