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制度的改革
劳动制度或劳动政策的调整对象是各类劳动者及其与劳动者有关的相对人,解决的是劳动者的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用品和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的劳动政策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劳动政策是现代人力资源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相继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计划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后,劳动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对劳动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步骤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1994年7月,《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将各项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劳动制度改革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促进了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各地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改革了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办法,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调控新机制的试点。进一步破除了国家包揽就业的格局,市场就业已逐步成为主导方式。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及劳动制度区域综合配套改革均取得重要进展。以下着重从劳动就业制度和工资制度两个方面,阐述劳动制度改革的进程。
1.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
1980年8月,全国劳动工作会议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1981年10月,政府又制定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要把解决就业问题和调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密切结合起来。80年代末期,在全国开始较为广泛地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优化企业内部劳动组合,破除了干部终身制。截至1995年底,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占全国企业职工总数的85%。这些改革成果充分体现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90年代后半期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企业改革的深化,原有的劳动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起来,计划方式配置下企业存在的冗员和曾被当作劳动力的蓄水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将释放出来,加上我国新增就业人口众多,使得当今就业的压力空前加大,出现了自然型劳动力过剩、发展型劳动力过剩和改革型劳动力过剩三种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劳动适龄人口的自然增长。
第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加速转移。第三,国有和集体企业原有隐性失业人员在改革过程中的逐步公开化。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因素造成就业压力增大。第一个因素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办公自动化,政府机构的就业吸纳能力正在不断下降;第二个因素是离退休人员同劳动适龄人员竞争就业岗位。新世纪伊始,就业形势就十分严峻。我国劳动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就业问题,近几年每年都要召开高层会议,商讨制定扩大就业的对策。
2002年9月,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将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久治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会议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制度的改革成果和解决就业再就业的新鲜经验,梳理了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提出新世纪扩大就业、解决再就业的方针政策。
2.工资制度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多种形式,将企业的工资总额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将个人的劳动报酬与其作出的贡献联系起来,激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企业工资总量的合理增长,进而培育并建立起根本区别于计划体制下的工资增长决定机制。这一时期,工资制度改革的进程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企业利改税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7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的通知》,要求各国有企业有条件地实行计件、奖励工资制。
1979年进行利润留成奖试点,把从成本中列支奖金改为从利润中列支奖金,开始把奖金同经营成果挂起钩来。同期,在基建行业试行了全优综合超额奖励制度,在统配煤矿实行了吨煤奖。
这比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取奖金前进了一大步。
1984年4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发放奖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并按核定的比例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提取,同时取消奖金封顶,实行奖金征税办法。
1987年,国务院决定推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推动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到1988年底,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工效挂钩约占70%左右。同时,对那些不宜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二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符合市场机制的企业工资自主分配政策。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工资制度也逐步市场化。
1992年12月15日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提出,对自我约束机制比较健全的企业,如股份制企业或比照三资企业办法管理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自定工资总额,劳动部门以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为标准考核企业的增资幅度。
从1993年7月1日起,我国先后施行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新的税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配套,企业工资政策进行一些新的调整:其一,由行政直接调控方式开始转向非行政间接调控方式。探索建立工资导向机制,引导工资水平合理增长;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内在约束机制。其二,把工资总额纳入企业人工成本核算。利润中不得再列支工资,对企业也不再实行上缴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人工成本核算制度。其三,取消对企业征收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1999年10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提出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
二、劳动政策的内容
1.劳动就业政策
目前,由于我国城镇显形失业人员逐年增多,不充分就业问题严重;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巨大,流向集中;行业性、地区性就业矛盾突出,富余人员分流困难。近几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劳动就业方面的政策、规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市场就业机制。
1998年1月6日,劳动部发布了《职业介绍服务规范(试行)》。
该规章规定了职业介绍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程序和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方式,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其工作质量要求职业介绍服务达到文明、公平、优先、高效、灵活、公开六个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服务的范围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管理服务。
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罚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其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其三,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四,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稳定和发展城镇就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