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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私盐问题(1)

私盐,即超出政府允许范围,私自生产、贩卖之盐。其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其一为“未通过盐商报运的无税盐”【1】,即未经向政府纳税,私自买卖之盐。如产生于生产领域,名为场私、滩私者,由灶户私煎或夹带出场,偷偷售于盐商或私贩;再如偷扒盐坨之盐进行贩卖的坨私;其二为“侵越行盐区域”【2】,即不遵守政府规定的引岸制度、于政府划定范围内行盐,而是随意跨界贩卖,或将芦盐转卖淮盐行销区域,或将此县引盐卖于彼县,时人也多将之称为邻私。私贩者或涉上述两方面之一,或二者均涉。

由于私盐行销会造成官盐受阻,而官盐不行,则政府盐课无从获得,导致财政收入受损;此外,私盐还易衍生社会问题,妨害社会秩序,因此,历代政府皆视之为大敌。由是,缉私遂成为盐业管理的要务,“从来盐法之行,只有禁私贩以通官商”【3】,“私贩息而官引销”【4】。

本章即专门研究明清时期天津地区的私盐问题。

<h2>第一节 概况、成因及特点

一、私盐概况

明清时期,天津私盐问题颇为严重,相关史志资料对其描述屡见不鲜,或云“天津为产盐之薮,舢橹鳞集,私贩莫遏”【5】;或云“天津一带,私盐横行无忌”【6】;或云“天津多盗,旗丁、盐贩通行囊橐,白昼大都攫人而夺之金”【7】;或云“天津一带地方向有贩卖私盐等弊”【8】;或云“天津一带地方向有土棍等私贩盐斤,卖给回空漕船”【9】;或云“天津产盐处所及安徽枞阳、大通等镇,有积惯匪徒开设盐店、窝囤私销者”【10】。私盐名目繁多,如以由来划分、命名的有滩私、场私、硝私、坨私、邻私等,以私贩主体划分、命名的有官私、军私、商私、漕私、枭私、民私等。天津私盐除硝私外,上述种种基本全部囊括。以下依照私贩主体的不同,分别概述天津私盐状况。

(一)官私

明代,官私问题相当普遍,而天津作为舟车辐辏之地,“九州万国贡赋之艘,仕宦出入、商旅往来之帆楫,莫不栖泊于其境”【11】,因此,官私现象也较为突出,有“弊窦在往来官舫”之说【12】。

藩王、勋戚与内外官员在行私活动中具有某些共性,如均不具备行盐资格,为例所禁,时规定:“各处王府例不给盐,有之亦一时特恩”【13】,“四品以上官员之家不许与民争利”【14】,不得行盐;又如,行私手段多是依仗权势,“凌轹运司及各场官吏”〇【15】0,谋求夹带及“倍数多支”【16】1等。因此,本书统将之划归为官私进行论述。

天津之官私与全国形势相同,以藩王、勋戚及内官的奏讨夹带为主。明中期,由于政治混乱,宦官迭次专权,有势者纷纷冲破禁令,以各种名目奏讨盐引;加之君主执政水平有限,虽经大臣谏劝,但仍随便授予,使得奏讨者每每得逞,以致“比例奏乞,遂以为常”【17】12。

藩王、勋戚及内官讨得盐引后,往往借装包筑运之机大肆夹带,“漫无纪极”【18】,并且“越境发卖,恣意兴贩”【19】。如史载成化年间,“勋戚、内官、权势之家奏讨开中盐利,驾马快官船多至二三百艘,于长芦等处满载南行,张揭钦赐黄旗,虽有巡盐、巡河等官,莫敢谁何!”【20】“自成化、弘治年来,长芦盐课节该亲王顺带食盐,及内臣织造开卖盐价,而回空马快等船亦皆假借夤缘,私自装载,越界前去两淮地方发卖,辄称钦赏、钦赐等项名色,横行江河,搀夺市肆,商贾不通”【21】。正德十一年(1516年),清理盐法侍郎蓝章(字文绣,山东即墨人,成化二十年进士)奏称:“先朝各王府奏讨食盐不过二三百引,今公差人员奏讨不下数万。又织造等项名虽二万,夹带实多。及进贡马快等舡在于长芦运司收买私盐,公行无忌。”【22】还有的甚至派遣部下专门从事私盐买卖。如正德间,“宁府护卫指挥使王麒,纵其下收买私盐于长芦”【23】,进行货卖。

普通官员则常借公事之便,夹带私盐。以在京官员食盐的支领为例,时被遣往长芦运司关支食盐之官吏多有贩私行为。如正统十二年(1447年),支盐官吏“有将批文不投运司,照买私盐,装载各处贩卖一、二次者;又有夹带私盐,沿途发卖者”【24】。至嘉靖间,“各衙门自出印信执照,各役赍执下场,倚借声势,筑打千斤大包,装载肆出,任意兴贩”【25】。其他公差往来经过天津者,也是如此。如采买御马监岁用啖马凉盐者,在“青县、宝坻一带”,夹带私盐【26】。又如成化十三年(1477年),“公差人所驾马船、快船,用一索十,多至百余艘,往往夹带私盐重货,所经之处,尤被扰害”【27】。至十九年,“近马船、快船回公差回,多于长芦收买私盐,至于仪真发卖”【28】。

天津官私的危害极大。首先,破坏了盐业制度,扰乱了盐业的原有秩序。官私数量庞大,且往往置引岸制度于不顾,越界兴贩,而一地食盐的消费量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商盐销售受到打击。由是,商人利益遭到侵夺,进而不得不放弃盐业运销,极大地妨害了开中法的实施,“盐法因之大坏”【29】。如景泰二年,户部奏称:“比者召商于各边中纳盐粮,而应者绝少,盖因私盐多而官盐为之阻滞。”【30】并且由于盐业官员畏于权势,对官私往往“莫敢禁制”【31】10,使得“奸民效尤,亦以民船混作官船,随后夹带”【32】1。还有部分盐商视官私风险较小,遂攀结权贵,以求合伙私贩,获得厚利。如弘治八年三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荣华奏:有“积年商人先诣长芦各场收买私盐,意欲贿求岐王随从军舍,夹带至仪真货卖”【33】。

其次,对地方社会的扰害也相当严重。如正德十年,司设监太监刘允被差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时,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运司现盐六万引,获得允准。至支盐时,其跟随人役挟势谋利,往往该支一万引而夹带至八九万引,数量庞大,以至于“载盐船只填满河道,南北官、民、商旅舟楫一切阻塞,不容往来”【34】。其所用拽船人夫多至两三千名,威势逼迫,甚至役及妇人,所过之处皆怨声载道【35】。又如正德四年(1509年),内官监太监杨镇奉命支领长芦盐往南京易银买丝以备织造时,以其私银自买盐斤,混同装载,凡用官民舡六百余艘,劫胁濒河官吏,索厚赂一万六千二百余两,其家人韦庆等亦得几千两【36】。

相对于明代,清代官私现象并不明显,但亦存在。据康熙间长芦巡盐御史张泰交称,其每年阅坨监掣时,总有随行胥吏购买私盐,并乘其不备将之装入船舱,以逃避检查,俟其出巡山东时,沿途变卖,得利分肥。故其感叹道:“夫缉拿私盐,系本院职掌,乃本院官船即暗带私盐,有何面目立于人上乎!”【37】

(二)军私

明代天津卫为军事建置,或有驻扎之军士利用天津为盐产地,夹带、兴贩私盐。如宣德五年(1430年)六月,因“长芦军、民多有贩鬻私盐者”【38】,遣锦衣卫官及监察御史巡捕。又如景泰五年(1454年)正月,少保兼兵部尚书于谦奏言:“天津等卫官军,间有将带私盐来京,被官司执问拟口外守哨。”【39】

至清代,天津军私多为行经之军船。如道光二年(1822年),因“天津沿河一带,军船夹带私盐,向为弊薮”,长芦巡盐御史遂委派官员,令协同场官实力巡缉。结果共拿获私盐九起,连获大起囤犯(贱价收买私盐或老少牌盐窝囤发卖者)。上报后,谕令将囤犯薄荣太等先行枷号河干示众,俾知儆畏,俟军船过竣,再行疏枷,以示警戒,并交地方官照例惩办【40】。

(三)商私

商私在明清两代均较为常见。其主要方式为筑包时多装盐斤,隐匿夹带。如明初规定“每盐一引,带耗二百五斤”【41】,至中期,商人装运盐包重量往往多出二三倍,“中盐客商支盐不循旧例,每包添私盐至三四百斤”【42】,对此,政府无力控制,不得不提高盐包的标准重量并相应加征盐税,以弥补流失的盐课。嘉靖间,为宽恤商人,规定每引盐连包索共重二百五十斤,此外掣出余盐逐斤纳价,并问以夹带罪。但商私仍不可阻遏,商人“乘隙贪利,其心无穷,筑盐一包或倍数五百斤者有之,或过倍而至于六七百斤者有之”,“肆无忌畏”【43】。故八年,再次提高盐包重量,规定商人支盐出场,每包正、余盐总共不得超过四百斤,如有过者,除问罪外,将夹带余盐尽数追没入官【44】。然而此项政策并不能根治商人夹带,至万历后期,引盐一包竟多达六百四十斤【45】。当然,盐商夹带盐斤必然难逃盐官之称掣,而其能够顺利过关,并夹带越来越多,显然是吏治腐败,官员收受贿赂的结果。

清代,盐商为多装盐斤,夹带私盐,甚至买通书吏,贿赂制作官方衡器的工匠,增加称掣用砝码重量,此即发生于嘉庆十七年(1812年)、轰动一时的长芦盐商贿增砝码案。案发后,经调查得知:盐商利用户部较准砝码后、颁发给长芦运司之前这段时间,由工部书吏韩泳昌带同天津青州分司书吏靳维安出面,嘱托铸匠头高文瑞将三块小砝码加重另铸,并许给银一百两【46】。可见,盐商为私盐之利所诱,处心积虑,苦心钻营。

(四)漕私

漕私即漕船之夹带、兴贩,多发生于漕船回空南下之时,“为历来之痼弊”【47】。

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既因漕私多发,“申严运军私带食盐之禁”【48】。至明晚期,漕私愈重。天启间,天津地方往来“各船动多夹带私盐”,而以回空粮船为甚,其“舳舻百千,扬帆冲关”【49】,如遇巡缉官员搜缉稍严,则“持梃相向”,甚至烧毁漕船,杀伤人命,并诬赖官兵,使得巡缉官员“莫敢呵止”【50】。崇祯间,漕私形势依旧,“漕船悍卒辄敢公然装载,拒捕焚舟,哄如夷虏”【51】。

清代,天津漕私现象并无改善,反而呈现出加重之势。嘉庆十六年,巡缉人员查出湖北三帮之漕船夹带私盐,数额竟高达二十九万二千余斤,经审讯得知,所带私盐皆购自天津一带常春等官盐店【52】。道光四年,有的粮船回空时,于天津收买晒盐,至“连樯满载”【53】。

清代漕私问题中,“芦私居十之八九,淮私居十之一二”,且此种情势“年甚一年”【54】。而芦盐产地中,“透漏盐斤之弊,以天津为最甚”【55】,芦私多由“天津之公口岸”透漏卖出【56】10。由此可推知,天津地方为清代漕私的主要生发地。

漕船夹带私盐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上文提及之购于官盐店外,较常见者为沿途购于大小私盐贩。每逢漕船即将扺境时,先与囤枭议定价值,迨船一到,即用小艇夤夜装载【57】1。其交易地点或者在天津公口岸【58】12,或者在天津附近、运河沿岸地方,如天津以南之于家堡、杨柳青、独流、砖河等处,天津以北之北仓、丁字沽、西沽海口等地【59】。

由于南漕北运之往返路途遥远,耗时数月,船上人员的日用亦不可缺乏食盐。但是鉴于漕私问题,漕运人员是否可购买、携带一定数量的盐斤,在明清两代,皆属具有争议的问题,且不同利益主体持有不同见解。

明弘治十七年(1504年),漕运衙门官员题奏:如回空运军每名夹带私盐达五十斤以上者请照例盘诘,如其瓶罐装买不足五十斤者请放行,不作追究。对此,都御史王允中上疏反对,指出此举“固属怜念运军”,但是“此端一开,其弊无穷”。最终令嗣后漕军食盐旋用旋买,不许以瓶罐装买【60】。

清雍正四年(1726年),为体恤运军,规定运粮船只每船可量带食盐四十斤,多带者仍照私盐例治罪【61】。然而此项政策的出台并未能终止对这一问题的争论。道光十三年(1833年),漕运官员贵庆以“近岁江广军船不敢夹带盐斤,已历三年,旗丁苦累,日渐难堪”【62】,奏请准许江广回空军船行抵天津之时,于例带食盐四十斤外,酌量增买,以百斤为一包,购带四十包,俟船到扬州计包交课【63】。其议遭到盐务官员陶澍的坚决反对。他认为运军携带盐斤,易滋生之弊有五:其一,影响国家盐课收入,且极易破坏引岸制度。粮船回空夹带芦盐,转卖于两淮,会造成“长芦课绌有借词,两淮盐壅无去路”,妨害淮纲。而全国盐务,以淮课为最重。“总计湖广、江西漕船满载盐斤,可及二三十万引,江广帮既准带盐,安徽帮亦不能禁止,不啻占淮南半纲之额,虽定以到扬纳课,而彼满装千引报百十引之课,将听其趱行而去,则盐课尽亏……兼之淮南通泰两属二十场所产之盐,无从销售,数十万灶丁生计有妨,势必私盐四溢,枭徒横起,于国计民生大损”【64】。况且行盐“藩篱一撤,必至盐法尽堕,恐涣散不止两淮也”【65】。其二,因投鼠忌器,查盐委员不敢尽职。夹带私盐之舵工水手以漕运回空为“挟制之端,遇有摉查严紧,大则聚众拒捕,小则弃船逃走,水手星散,无人驾挽,使查盐委员怵于误漕,不敢羁延,因而不敢摉索”【66】。其三,妨害漕运。如“江广军船归次往往岁暮,程遥恐误新漕,是以沿途催趱甚急”【67】,而停泊购买私盐,以及装载私盐过重,均会给回空造成负担。其四,对运军无甚裨益,盐利最终多归于私枭。“载盐并非粮船之利,乃私枭风客之利也。旗丁回空,赀囊已竭,舵工水手身价更微,即购私,能有几何!其所以敢于犯禁,满载私盐者,皆枭徒预为布置,而风客出本买装,勾串水手,啖以余利,仗为护符”【68】。风客所为,“除本分利,前数年已坐占淮南数十万引之纲额,人所其知”【69】。其五,对地方社会的稳定不利。漕船买私,“勾引枭匪,纷纷聚集贩运上船,明目张胆,肆行无忌,亦有碍于地方”【70】。

(五)枭私

枭私指暴横不法之徒聚众进行的规模甚大的贩卖私盐活动。由于明代天津枭私的史料较为少见,故本书以介绍清代情况为主。概言之,清代枭私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枭私多由民私发展而成,贩私队伍逐渐扩大,正如査浦《私盐》诗所描述:“初时三五潜成群,后来千百哗成军”【71】。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奉命议奏乡民私贩情弊时提到:“小民兴贩私盐,其始不过希图小利。或十余人,或二三十人,结伴兴贩,原无强横。迨至日久,利之所在,即有地方光棍出为帮头,或称将头,将人盐引入村庄,按户口大小洒派,约时收价,肆行无忌,人愈众而盐愈多”【72】。又道光十五年(1835年)十二月,“直隶天津府沧州、盐山各属,濒海有人多以扒卖私盐为事。其始不过数十人,在天津东西两岸盐水沽、杨家岑子(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杨岑子村——笔者注)、邓家岑子(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邓岑子村——笔者注)及贯儿庄(今天津市东丽区贯庄——笔者注)等处,招邀匪类,结队贩盐。迨后愈聚愈多,每帮自三四百人至六七百人不等”【73】。

第二,发生次数较多,频率较高。贩私者“今日开某镇,明日开某城(有官盐俱有巡缉私贩,此辈每抗拒而入,哗云:今开某处)”【74】,甚至一日数起,前起未去,后起复来。如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巡缉官兵在数天之内先后拿获了天津、静海、沧州、盐山、南皮五州县及河间永清等县盐匪一百余名【75】。

第三,波及范围较广。据《实录》记载,至道光十五年底,天津地区之枭私“南路直至河间、献县、交河、阜城一带,东路直至宝坻、武清、香河一带”【76】。

第四,规模较大。如乾隆元年(1736年)三月,“天津一带盐枭纠合多人,肆行无忌”【77】。至清后期,枭私愈重,驮载私盐的盐驴“动以百计”【78】,贩私者“肩摩踵接隘行路,船装舶载迷通津”【79】。

第五,枭私往往携带有火枪等器械,以抵抗巡盐兵役的缉拿。仍以道光十五年十二月为例,巡辑官兵除拿获盐匪外,仍起获“鸟枪器械、车驴等物”【80】。又如“直隶所属顺天、永平、保定、河间府等处住居奸棍满州庄头放马人役并投入旗下者,结伙百余,尽骑驴马,牵带牛车,各持器械,拒敌衙门捕役,将严镇、海丰、芦台等盐场之盐贩出,强占货卖,又与满州庄头土豪奸棍结联,将私盐窝囤伊家窃卖,州县捕役畏其满州家人威势,不敢捉获【81】”。

第六,枭私与其他犯罪案件常有关联。盐枭“等皆系积惯巨盗,昼则卖盐,夜则劫窃”【82】。

二、私盐的成因及特点

(一)成因

明清时期,天津私盐问题的产生既具有普遍性,如盐业制度不合理,吏治腐败等,同时,天津私盐形成泛滥的态势,还有其特殊原因,如天津为盐产区,且地处交通枢纽等,为私盐贩卖提供了良机。

1.普遍因素

(1)制度层面。首先,私盐问题可谓倚傍盐专卖制度而生。由于食盐为人日用之物,决定了食盐的转运贩卖为一大利薮。而政府将之划为官有,使之成为政府的钱袋子,并为保证盐课收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规,限制、防范他人分肥。然而,利之所在,人所共趋,上至皇亲国戚、内外官员,下至军伍、平民,社会各阶层均参与到贩私队伍,他们借一切可乘之机,见缝插针,遍布盐业生产、运销等各环节,并出现了专门从事私盐买卖的组织,如前文提及的风客等。其次,盐业制度的合理与否,影响着私盐的兴衰。如在引岸制度下,各地盐价不均,芦盐价格低廉,而淮盐相对昂贵,这使得漕私等夹带津盐运往淮盐销地售卖有利可图,故“凡回空南下之船,辄有夹带之弊”【83】,虽严禁而不止。

(2)管理层面。如虽有严格、细密的制度,但无廉洁自律的管理队伍,使其制度条文形同虚设,毫无意义。明清时期,由于吏治腐败,加重了私盐的泛滥。如需索等项,“以一引之课,渐添至数倍有余。官无论大小,职无论文武,皆视为利薮。照引分肥,商家安得而不重困!赔累日深则配引日少,配引日少则官盐不得不贵,而私盐得以行”【84】。再如缉私方面,缉私官员的坐视推诿与分肥,也使得私盐问题益重。长芦盐政张泰交曾于申诫巡捕私盐官员文中称:“大伙盐徒贩私拒捕,将盐抢去,止获其一包半包,州县各官竟以盐少释放,舍拒捕之重典,引负贩之轻条,以致巨窝得志,群起效尤,漫无底止。”【85】

(3)社会层面。民人生活困窘,不得不铤而走险,贩卖私盐。如静海县“东鄙穷黎最可悯惜,水咸地卤,百谷不生,无聊之极,只有偷贩私盐耳”【86】。又如明正统年间,由于驻扎之“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有的相聚为盗,有的则兴贩私盐【87】。因此,贩私之百姓多是穷苦人家。如天津县郭于等三人,因贩私盐被问以徒刑,其母、妻靠卖身方能为其准备发遣路上所食干粮【88】。而对此,地方官员也多了然于心,“重治心所不忍,轻恕法所不应,讼狱纷烦,司牧者无可奈何”【89】。如清乾隆间,彭良骞(字晋生,江西南昌人,乾隆十九年进士)任天津知县,时私贩充斥,其仅逮治首领,而其余弗问。上司询问缘由,其答称:“民穷则为盗,绝其生,是迫之为盗也”【90】。

2.特殊因素

首先,天津“地处海滨,逼近场灶”【91】,为芦盐生产要区。故其处“私盐最贱”【92】,贩私者多于其地收买倒卖。明万历间长芦巡盐御史姚思仁曾上奏称:“长芦之盐北多而南少,在南场者十之三,在北场者十之七。且南场俱系陆运,即有私贩,亦易以诘捕。北场余姑无论,如芦台、越支产盐之薮,场分既大,煎晒亦多,天津富商皆在二场收买,大伙兴贩盐徒往往亦出其间。”【93】

其次,天津作为食盐集散地,“地近盐坨,取携甚便”,为私盐的透漏、贩卖提供了便利,“愚民希图微利,而犯之者亦甚易焉”【94】。

第三,天津地当交通枢纽,又为运道总汇之区,“运河往来,权势军民人等舳舻相望”【95】10,经过人员众多且繁杂,流动性强,巡缉难度大,为私盐贩运创造了机会,故途径之船舶,每每夹带私盐。

最后,天津当地灶户及百姓对私盐的支持。灶户以盐糊口,销量当然是多多益善,而私盐正可扩大食盐销售,故受其欢迎,“虽严刑不能止其鬻私”【96】。而当地百姓则因亲朋、邻里等不乏从事私盐者,故多对之加以隐瞒,知而不报,“私煎私贩,两邻乡地岂不知情,往往互相徇隐,竟置不究”【97】。时也有诗句描述了当地人对私盐销售的认同:“千艘转粟正回空,此际销盐获利丰。”【98】

(二)天津私盐的特点

综观上述内容,可以发现天津私盐大体具备如下特点:一,涉私人员的成分复杂,官、军、商、民均参与其中;二,私盐透漏的单位多样,或出于盐场、或出于盐坨,或出于特许负贩者,甚至出于官盐店;三,外向发散性,即作为私盐源头,向周边地区乃至更远的地方扩散。

<h2>第二节 防范和治理

由于私盐扰乱盐业秩序,与政府争利,且易引发各式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故而明清政府均采用了制定律令条规及设置检查关隘双管齐下的办法,对私盐进行严密防范和治理。

一、制定律令条规

(一)律例细致严密,处处设防

明清两代,针对盐业的律例条文虽或有不同,但总体而言,均较为严密,从灶户进行盐业生产到商人领引销卖,从对贩私者的处理到对缴获私盐的处置等,每一环节均有相应律例条文作规定。

就灶户进行盐业生产而言。由于“私盐之弊,私煎为之始”【99】,故为防范灶户私煎,明正德二年(1507年),经整理盐法工部右侍郎兼佥都御史张宪(字廷式,别号省庵,饶州府德兴县人,成化八年进士)题准,规定嗣后灶丁聚团煎煮,不得离场私煮,并令地方建立保伍连坐之法,彼此监督,如有通同违规者,事发俱问罪【100】。十二年,都御史蓝章重申此制,令各场灶丁俱照规行事,聚团煎办,敢有不在本团,私自立灶,或十数人、或七八人煎盐出场者,即为私盐,“就便拿问,从重处理”【101】。为防范灶户私卖盐斤,明代实行官坨制,令灶户将所产之盐,尽入储坨中,坨以外者则视为私盐,加以论处【102】。清代沿用明制,设立公垣,由场官专司启闭。凡灶户煎盐俱令堆贮垣中,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盐论。商人领引赴场,亦在垣中买筑,由场官验明放行。倘有私贩夹带等弊,该场官役一并重处【103】。甚至规定:如果“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104】。

再如商人之转运。清代规定:凡起运官盐,每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带额定耗盐,如有额外多带者同私盐法。若盐商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或盐引上无印信关防者,杖九十押回。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完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利用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105】而有引官盐若不于规定行盐地面发卖者,杖一百【106】。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107】。

对贩私者的处理方面。如明代规定:军人有兴贩私盐者,如属于本管千户、百户之“有失钤束”,则追究该千户、百户的责任,对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并“减半给俸”;对千户则稍减,“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亦“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千户、百户“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则“与犯人同罪”【108】。清代,除对普通私贩者予以惩处外,还特别针对旗人贩私者制定了责罚措施。如康熙九年(1670年)题准:凡旗人贩卖私盐照例治罪外,其主系官罚俸,系平人鞭责,佐领内管领骁骑校罚俸,领催屯长鞭责,其马场牧人有犯私盐者,营总、参领等皆罚俸,领催等各鞭责【109】。

对缴获私盐的处置方面。明初规定:将缴获私盐作为奖赏给予首获者。但其后,随着私盐活动的猖獗,贩运量亦渐多,如仍照前法,则首获者所得私盐数量也相对较多,而食用之盈余又不能发卖,实属不便,因此,正统元年(1436年)三月,将原制更定为:所获私盐没为官,对首获者赏给钞。【110】十二月,命长芦都转运盐使司将所获私盐变价给商发卖【111】。清代循明旧例,规定:地方拿获私盐,照本地官盐价值交商发卖【112】,并毋许胥役领卖滋弊;所获运盐之马骡牛驴分上、中、下三等,交州县变价(其中,骡每头八两、七两、六两,马每匹七两、六两、五两,牛每只六两、五两、四两,驴每头五两、四两、三两),如延挨不变以致倒毙,着落州县官照中等价值赔补;所获运盐之车船等物亦照时价变解。如州县侵渔、捏报,则照侵盗钱粮例处分,承办迟延照本例处分,仍于每年岁末详明报部查核【113】。

(二)判审层层究问,一查到底

对拿获之私盐贩,清代要求承审官员务必层层究问,查明私盐的来源、去向等详情,如“买自何人何地,系何场灶透漏,有无窝顿之家,运往何处囤卖,并买盐月日、盐斤数目”【114】等,尔后仍需加以核实,确认并无诬陷等情弊后,方可按照律例治罪。对贩卖私盐数量达三百斤以上之大伙私贩者,“如不将卖盐人姓名据实供出者,即将该犯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115】。若为零星收买于老幼孤独者,且贩卖数量在三百斤以下,若“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断”【116】。承审官员如果不能将“诬攀情由审出,即照不能审出盗贼诬攀良民例分别议处。如任犯狡供,仍以买自不知姓名率混具详,不能究出私盐来历,及运往何处囤卖实情者革职,或听其指供含糊请参,草率完结者,照不取紧要口供例分别议处”【117】。倘使承审官员有心庇纵,含混完结,该管上司又不行详揭,一并题参议处。

(三)处置依据情况,轻重有别

在确定私盐案件后,针对不同案犯的个体情况,处置各异。明代规定:贩私盐千斤以上者摆站,万斤以上者充军,俱不必上请。其列舰持兵拒捕者上请定夺。【118】清代规定:“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119】;协助贩私者,“(道涂)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120】;自首及告发者,“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有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121】;买私者,“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122】。

此外,对所犯性质相似,但程度不同之贩私者,处置亦轻重有别。如对聚众兴贩者,以主从、人数及是否携带军器为标准,十人以上者,“带有军器,兴贩私盐,拒捕杀人及伤三人以上,为首并杀人之犯斩决,伤人之犯斩监候,未曾下手杀伤人者发近边充军;伤二人者,为首斩,下手者绞,俱监候;伤一人者,为首绞监候,下手者发黑龙江等处给与披甲人为奴,为从,满流。其虽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流二千里”【123】;十人以下者,如“拒捕杀人,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俱监候,不曾下手者发近边充军;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者斩监候,下手之人绞监候;只伤一人者,为首绞监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仍照私盐本律治罪”【124】;其不带军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虽有军器,但不曾拒捕,为首者亦照私盐带有军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两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125】。

对特殊贩私者,处置情况又有所不同。如贩私者为妇女,则需视情况追究其夫、子之责,若其夫在家,或其子知情,罪坐夫、男,如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126】。又如回空粮船之贩私者,若“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为首、并杀人之人拟斩立决,伤人之犯斩监候,未曾下手杀伤人者发近边充军。其虽拒捕不曾杀伤人,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者,俱照兵民聚众十人以下例分别治罪”【127】,可见,与上述普通民众之责罚标准有一定差异。

(四)官员赏罚黜陟,严加考成

由于私盐的防范和治理是盐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官员对私盐案件的反应与处理成为衡量其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失察或缉拿私盐不利方面。如果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于觉察者革职,知情者革职交部治罪;运同、运判失察一次者降职二级,失察二次者降职四级,俱留任戴罪缉拿,一年限满无获,将运同、运判等官罚俸一年,各带原降之级缉拿,如又年限已满不获,运同、运判仍罚俸一年,各带所降之级缉拿,拿获私盐之日,俱准其开复,失察三次者革职;运使失察一次者降职一级,失察二次者降职二级,失察三次者降职三级,俱留任戴罪缉拿,一年限满无获,罚俸六个月,带原降之级缉拿,如又年限已满不获,仍罚俸六个月,带所降之级缉拿(拿获私盐之日准其开复),失察四次者降三级调用【128】。枭徒贩私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官兵巡缉人员失于觉察或不能拿获,间被杀伤,仅获二三名者,专管官降二级留任,兼辖官罚俸一年,俱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一半以上者,未经拒捕伤人之案准其开复,系拒捕伤人之案,将专管官降一级留任,拿获之日再行开复,兼辖官罚俸一年),限满不获,专管官照所降之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本处。并未拿获被别处拿获者,将专管官降二级留任三年,无过开复,兼辖官罚俸一年,若别处虽拿获,少一二人者,仍照例处分。地方官遇兴贩拒捕不行擒拿,故为疏纵,该督抚、巡盐御史查参,将该地方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凡兴贩拒捕,属员失察故纵,上司徇庇不参,照徇庇例议处。

缉拿私盐有功方面。如专管官一年内拿获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大伙私贩一次者,记录一次。二次者,记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满即升。兼辖官一年内拿获三次者,记录一次,六次者记录二次,九次者加一级,拿获次数多者俱照次数加级记录【129】。

结案时限方面。除老幼贫难男妇肩挑背负四十斤以下易米度日者,例不缉捕,毋庸监禁外,其余拿获私盐肩挑背负四十斤以上等犯,易结之案,该地方官将见获之犯随获即行审结,其有迟延,在四月内将人犯监毙者,该盐政会同督抚将迟延缘由谘部,照承审官例议处,倘再有任意不结,拖累至四月之外,以至一案监毙至三人,一年监毙至三案者,该盐政会同督抚查参,将州县照狱官监毙例议处【130】。对拿获私盐,亦限四个月完结【131】。

官员违纪方面。如官员贪图纪录,将贫难军民肩挑背负易米度日之人及外省来贸易之平民混作私贩侉棍查拿,私用非刑,害人致死者,将该员照诬良为盗例革职,如未经致死者将该员降一级调用。

地方各官拿获私贩后,如将所获私盐侵入已橐,或与各役分肥,并大伙拒捕之案从中渔私,将人盐数目以多报少者,将该管官弁题参革职,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其未曾侵匿者照徇隐例议处。上司各官知情故纵者,照徇庇劣员例议处。虽不知情而未经揭参者,照不揭报劣员例分别议处。

盐业官员诈害作弊方面。明景泰二年(1451年),令各运司、提举司官吏纵容库役门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员盐课司官攒典通同富豪总催镬秤人等诈害客商,批验所监掣官员并官攒作弊害人,受赃满贯者,俱发边卫充军【132】。清代对官员不能拿获私煎,反而给兴贩者印照者革职,上司徇情故纵者降三级调用,失察者降一级罚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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