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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运销、芦商及芦盐转运中心移向天津(3)

<h2>第三节 芦盐转运中心移向天津

晚明至清初,得益于交通便利、盐业生产日盛等有利条件,天津逐渐成为长芦盐业的转运中心。而食盐集散地的身份对天津盐业以及天津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均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

一、原因

芦盐转运中心向天津转移的原因当主要来自如下几方面。

首先,便捷的交通是天津成为芦盐转运中心的先决条件。在食盐挽运过程中,舟车劳顿,各种耗费必不可免,然而,相对于陆运,水运则省便许多,因此,芦盐转运历来主要依靠水路。于是,河道的畅通与否成为芦盐转运的肯綮。明清时期,沧州等地因运道阻塞,运输不便,运价昂贵,造成其地的盐业生产也随之萎缩,转运量减少;而天津则由于河网遍布,水运发达,交通便利,运输成本低廉,使得商人乐于行盐,进而刺激了生产,如此良性循环,最终成就了天津芦盐转运中心的地位。(民国)《盐山县志》分析长芦南、北场之运道情况与盐业兴衰的关系称:“南所之盛,其机操之于河道。而柳河最为要津……唐代无棣、马颊为南场之南道,而柳河为其北道,故南场犹盛。后南道皆湮而北道独存,亦为南场命脉所系……金代,与南场争利者为山东、沧州,而北场犹后也。元代开惠民河,此邦横河皆纵断之,柳河之塞,在长芦之截地,于是南场运路断绝,而北场有蓟运、南运诸河以为委输,相形日绌,南场盐业大衰……盖大河徙而柳县废,柳河绝而南场废,皆以交通不利,而地产、商业及人事之乘除盛衰胥因之”【202】。

其次,盐业生产日盛是天津成为芦盐转运中心的坚实基础。运费为盐价低昂的一个重要参数,因此,为降低盐价,便于百姓食用,政府多令食盐转运就近择便进行。天津盐场生产日盛,产量渐高,终成芦盐的重要产地(参见本书第三章),故而天津的食盐转运量也逐日增加。非津属盐场虽或有于天津转运者,但毕竟不占多数。如果没有天津盐业生产的强有力支持,天津的转运中心地位势必难以形成。

再次,长芦巡盐御史、都转运盐使司等盐业管理机构多先后移驻于天津(参见本书第二章),对其成为芦盐转运中心亦起到推动作用。这一移驻使天津成为长芦盐业的管理中心,于是天津盐务信息相对发达,且便于商人与盐官沟通联络,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等事,加之盐业转运流程非常繁琐,盐商如于天津转运,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往来挂号等奔波劳顿,节省时间和成本,因此,商人多寓居天津,于天津转运。而转运主体——商人的选择,无疑极大地推动了芦盐转运中心移向天津。

可见,天津成为芦盐转运中心既有必然性,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必然性如: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环境,以及潜能巨大的盐业生产力等,均为其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偶然性如:沧州等长芦南场地方因运道阻塞,造成芦盐转运危机,进而盐业生产亦陷入困境,如是日复一日,盐业渐趋衰弱,而与此同时,天津的优势逐步显现,并且,在各种利好因素的作用下,盐业蒸蒸日上。

二、表现

天津成为芦盐转运中心的表现主要有四点。

第一,经由天津转运的芦盐数量相当庞大。

以芦盐转运中的重要一环——称掣为例。自明万历间始,芦盐称掣的重心已渐向天津偏移,如三十六年(1608年)四月,经长芦巡盐御史李应魁奏请,将沧州分司各商积滞盐引尽赴天津验掣【203】。

清代,长芦各场所产之盐,多由海河载进,分掣而转运【204】。顺治五年(1648年),因“土氛未靖,道路多梗,车牛缺乏”,听从巡盐御史金志远建议,改沧州分司属诸盐场亦由水运,并规定每只船,由运司给发票一张,填写商名、盐数及船户姓名,以备稽查。其转运有三种途径:或由天津转运,赴青州分司照票察验放关;或由青县鲍家嘴公河口转运,经运司委员验实放行;或由沧州长芦转运,照票进坨【205】。至雍正时期,天津属“北所掣盐十之七,南所掣盐十之三”【206】,而北所又以天津为主。

再据(嘉庆)《长芦盐法志》卷十,转运下,“顺天直隶转运表”及“河南转运表”的记载统计,芦盐销地共一百八十六处,其中于天津盐坨称掣转运者共一百五十七处;于天津属芦台场掣配者八处:遵化、蓟州、玉田、宝坻、香河、三河、平谷、宁河【207】;于天津、沧州两处盐坨掣配者九处,分别为:河间县、献县、交河县、阜城县、景州、吴桥县、东光县、静海县、青县。可见,芦盐经天津转运者实际最多可达一百七十四处,占绝对优势。因此,长芦巡盐御史余缙(字仲绅,号浣公,浙江诸曁人,顺治九年进士)在其所撰《天津盐坨厅碑记》中称:“津门滨北海,岁运长芦盐七十余万引”【208】,足见其时天津的芦盐转运量极为庞大。

第二,天津缉私设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由于经天津转运之芦盐数量庞大,易于隐漏,从而使得防范私盐的稽查工作成为重中之重。因此,为便于缉私,相关盘查、抽检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如有天津掣盐厅的构建。长芦巡盐御史移驻天津后,商人为方便官员掣盐,特于天津城东门外、海河东岸、三官庙北,建造掣盐厅【209】。乾隆三年(1738年),又改建于盐关南,有大门三间,抱厦三间,秤架、旗杆、竿台各一,左、右厢房各三间;二门一座,官厅五间,抱厦三间。各项功能齐备【210】。掣盐厅设立后,“运司等官亦以天津掣盐为便,皆改掣焉”【211】。至蓟永分司设立前,长芦惟沧州分司属海丰、严镇二场之盐在沧州配运、盘掣。其余均由天津掣放【212】。

第三,转运设施齐备,且规模较大。

如商人运盐之拨船。前文曾提及,水运便捷、省费,商人运盐多所倚赖,但是,水运亦有其局限。如受季节影响,水势大小不均,小则大舟难以通行;或遇河道淤浅,大船亦不能照常行驶,在此情境下,均须使用拨船进行分载转运。

由于天津之盐、漕转运均行经运河,且每年南漕北上之时,适值北运河水小,皆须小船拨载。但因拨船数量有限,清政府为保障漕运,令负责官员先期封雇船只,于杨村一带预备。后经直隶总督方观承酌定成规:凡三百石以下之船封拨漕粮,三百石以上之船听商雇运。后来则不论河水之深浅,船之大小,自二月河水冻解以后,均预为封禁,至九十月净坝始放。由是,使得盐运、商贸均受到影响【213】,引发了漕运与盐运、运河商运之间的矛盾。

乾隆五十年(1785年)八月,巡盐御史征瑞奏报:长芦通纲商人情愿捐造拨船一千二百只,以供南漕拨运,从而缓解拨船紧张的状况。经直隶总督刘峩(字先资,号宜轩,山东单县人,贡生)会议章程,部议覆定:商捐拨船一千二百只,分交天津、静海、青县、沧州、南皮、交河、东光、吴桥、通州、武清、香河、文安、大城、任邱、雄县、新安、霸州、安州等十八州县分管。拨船之舵工、水手以所得水脚为工食,不由政府给发。修缮费用令于天津道扣存拨价内支给,其中,岁修油艌银五两,三年小修银二十两。十年之后,大拆排造,即在直省办理。并规定嗣后严禁封雇拨船,以惠商民【214】。

拨船成造后,则南粮一抵北河,即可随到随剥,“不独便于转运,而民船得免官封,商引无虞壅滞”,“且南粮未到之先及漕粮运竣以后,该船户仍可揽载营生,以资贴补”,“于商、民及军卫各丁均资利赖”【215】。

五十一年九月,以剥船一千二百只尚不敷用,经长芦巡盐御史征瑞奏请,令于每年商交二钱款项内拨银九万两,添造剥船三百余只【216】。

五十二年九月,巡盐御史穆腾额奏:据通纲商人呈称,芦商每年装运河南省引盐三十余万包,由天津运至大名府属之龙王庙、白水潭等处落厂起拨。而豫省载运黑豆杂粮亦经该处,且每值其雇运时,引盐恰好运到,使得盐漕同时拨运。船户视此往往居奇,抬高水脚价钱,以谋厚利,甚至羁阻逾岁,致糜价误课。因此,愿捐造拨船一百五十只,在该处专运引盐,则商盐不用民船,对军户拨粮亦甚便。令行,并谘明直、豫两省督抚饬行地方官,不得封雇,延误盐运【217】。此后,又筹款生息,官造剥船一千只。前后共造剥船二千五百只【218】。

第四,芦商的汇聚。

明末,已有芦商出于转运之便,寓居天津。如崇祯二年(1629年),永平陷落,运商“拼命回津”【219】。

至清代,寓居天津之盐商更多,其享盛名者有如:武中岳(原山西大同人)、解鼎甲(原山西蒲坂人)、康从征(原山西人)、侯方濂(原山西临汾人)、安尚义、安歧父子(原奉天人)、张希稳、张明宇兄弟(原抚宁人)、査日乾(原江西临川人,后迁宛平)、金平(原浙江山阴人)、李承鸿(原浙江山阴人)、杨岘亭(原浙江义乌人,后迁静海)、陈云浦(原浙江海宁人)、徐都(原浙江仁和人)等。据《津门保甲图说》统计,天津城乡共居住有盐商三百八十六户。

此外,清康熙间,芦商之议事机构——通纲商人公所(又俗称芦纲公所、长芦公所)于天津创立,更加表明了天津在芦盐转运中的地位。时长芦运使常驻天津,租赁天津城鼓楼东街南面一民房为行署(后改建为运使署),众商为便于行事,遂于其对面购房置公所。建屋二十五间,其中大门一间,门房一间,两门一座,正厅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照厅三间,厅后账房三间,下房两间,厨房两间,灰棚两间【220】。乾隆五年(1740年),因门垣、柱壁颓圮,众商捐资重修。至四十八年,又复摧剥凋敝,众商复重葺,并自是历岁修整【221】。芦商“凡筹策公务,以及支引、配运、输课诸事,咸于此憩集、谋议。议定乃质于运使,衡可否,而申详焉”【222】。

芦盐转运中心移向天津后,不仅为天津盐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而且极大地刺激了天津地区的经济发展。如盐业转运势必需要数量众多的服务人员,如抬包者、船户等,为当地及附近百姓提供了生计;又如,盐官、盐商、劳务人员等聚集天津,其相应的生活日用供给必不可少,由是促进了天津的商业发展,并且由于盐业涉业人员的经济层次有别,其需求自然高低不一,因此,对天津行业的多样化也起到积极作用。

注释:

【1】(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

【2】《清盐法志》卷5,职官门,官制。

【3】明代前、中期,食盐转运凭借开中法。开中,即“召商输粮而与之盐”(《明史》卷56,食货四),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输粮”并不是唯一交易途径,政府随时局需要,指定输纳物品,如钞、马等。至明后期,受势要占中、盐商分化以及政府政策等影响,盐引滞碍难行。张居正改革失败后,盐业受政治因素影响,进一步败坏。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袁世振(字抑之,号沧孺,万历二十六年进士)提议改行纲法,确立专商及窝本,编入商纲册,新旧引搭派行销,以疏通积引。其始行于两淮,后推行其他盐区。清代沿用此法。鉴于学界对开中、纲法及二者演变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因此不再过多解释,可参考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书店出版1984年版,第1章;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8章;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章第3节,等等。

【4】周庆云:《盐法通志》卷52,引目十。

【5】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3,引目一。

【6】《大清会典》卷15,户部。

【7】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3,引目一。《大清律集解附例》卷8,“户律”对此载到:“额盐贩卖全凭盐引以辨官私,故盐与引不许相离,违者虽官盐亦坐以私盐之律。”

【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另:明代盐引式可参考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92页附。

【9】《大明会典》卷213,六科,南京户科。

【10】(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关请引目。

【11】仓钞之具体形制及相关问题可参考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1—163页。

【12】《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支买盐斤。

【13】据王守基:《山东盐务议略》载:清代自顺治七年(1650年)始行盐引制。

【14】其他地方:山东六块,河东六块,两淮十有四块,花马大池一块,小池三块,汉中府西和漳县两块,两浙八块,四川一块,福建四块,两广八块。不同盐区铜版数量的多寡盖出于印刷便利、快捷的目的,依据各地盐引数量而定。另据王守基:《山东盐务议略》载:“康熙三十五年,始由户部刊铸引目铜板,不归内府管理。”并称:“前人用引之意非仅为部中可以按引稽课,亦以盐利操之于上,故引出自内府,非引不能运盐,若因领新缴残,多费周折,遂废不用,久则人将不知盐为官物,利权遂至下移,此无异因噎而废食矣。”

【15】清代对伪造盐引者的处理可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之“律例”部分,其载:“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近边充军”。

【16】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

【17】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

【18】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

【19】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

【20】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

【21】将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蠹弊疏》。

【2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载有:“康熙三年七月,部札:长芦引目于顺治十六年巡盐御史田六善题请照淮浙之例先发引而后纳课,十七年科臣蒋允修因逋欠愈多应仍先纳课后给引。今查淮、浙、山东俱发引运,可后解课银,例应画一,自康熙六年为始,仍发运司转给。”其所记“康熙六年”当误。

【23】周庆云:《盐法通志》卷52,引目十。领引官员及方式的演变过程为:顺治七年,由各运司官吏关领。十三年,令巡盐御史先领二季盐引,随带赴任,其余二季仍由运司委官赴领。十五年,因盐引用印繁多,一时用印不敷,改令巡盐御史将已用印盐引尽数随带赴任,其未用印者陆续给发(参见《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戊午条)。

【24】其详可参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273页,或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75—579页。

【25】本段资料来源于《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26】各盐区叫法不同,如两淮名为:照单、限单、皮票。

【27】《长芦汉沽盐区灶户组织发展沿革》,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6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98、99页。

【28】据(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护坨堤”部分记载:“长芦盐务旧在沧州……自沧州运司移驻于天津,即在天津海河东岸设立盐关,因以立坨。”即津坨设立于长芦运司移驻天津后。而其前天津盐场之盐储存、等候称掣地在何处,有待进一步查证。此外,关于商人由盐场至津坨所行水路史载不详,据《长芦盐志》第133页载:清代芦台场盐部分靠蓟运河运销,大部分出蓟运河海运入大沽口经天津坨转运。康熙十九年,挑浚筐儿港引河,又有部分盐经筐儿港引河运到天津盐坨。同治十三年,由筐儿港引河改道金钟河运至天津盐坨。丰财场则全部靠海河运至天津盐坨转运。

【29】天津盐坨外,长芦还有沧州盐坨,其也有内、外之分。

【30】(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31】张焘:《津门杂记》卷上,盐坨。

【32】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

【33】(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34】(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35】(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3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37】(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3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

【3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4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41】(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水程验单。

【4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43】(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掣配。

【44】清雍正八年置直隶河道总督,掌防治直隶境内的南北运河、永定、大清、子牙、滹沱等河,时称总督为北河总督,所管诸河为北河。乾隆十四年后北河总督例由直隶总督兼理;雍正七年(1729年)改河道总督为江南河道总督,掌管防治江南境内的黄河、运河、洪泽湖、海口等。时称总督为南河总督,所管理诸河为南河。

【45】在天津县北五里,永定、子牙、清河之会流也,自河头至丁字沽入北运河,长四十里,淀水浩淼,至此始有崖岸,故名河头。

【46】卫河即南运河也,亦曰永济渠,亦曰御河。源出河南卫辉府。自山东武城县流入直隶故城县界,又东径山东德州界复入直隶,径景州东、吴桥县西,又东北径东光县西,又东北径交河县东南七里口,又东北径泊硕镇入南皮县界,又东北径沧州城西,又东北径青县城东、静海县城西、天津府城北,至三岔口与白河会入海。

【47】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48】周庆云:《盐法通志》卷7,疆域,运道一。

【4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5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51】(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52】(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5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

【54】(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申时行:《大明会典》卷32,盐法一;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9,盐法。直隶顺天府领5州22县,其分别为:大兴、宛平、良乡、固安、永清、东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漷县、宝坻、昌平、顺义、密云、怀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大城、保定、蓟州、玉田、丰润、遵化、平谷;永平府领1州5县,其分别为:卢龙、迁安、抚宁、昌黎、滦州、乐亭;保定府领3州17县,其分别为:清苑、满城、安肃、定兴、新城、唐县、博野、庆都、容城、完县、蠡县、雄县、祁州、深泽、束鹿、安州、高阳、新安、易州、涞水;河间府领2州16县,其分别为:河间、献县、阜城、肃宁、任丘、交河、青县、兴济、静海、宁津、景州、吴桥、东光、故城、沧州、南皮、盐山、庆云;真定府领5州27县,其分别为:真定、井陉、获鹿、元氏、灵寿、藁城、栾城、无极、平山、阜平、定州、新乐、曲阳、行唐、冀州、南宫、新河、枣强、武邑、晋州、安平、饶阳、武强、赵州、柏乡、隆平、高邑、临城、赞皇、宁晋、深州、衡水;顺德府领9县,分别为:邢台县、沙河、南和、平乡、广宗、钜鹿、唐山、内丘、任县;广平府领9县,分别为:永年、曲周、肥乡、鸡泽、广平、邯郸、成安、威县、清河;大名府领1州10县,分别为:元城、大名、南乐、魏县、清丰、内黄、浚县、滑县、东明、开州、长垣;延庆州领1县:永宁县。河南彰德府领1州6县,分别为:安阳、汤阴、临漳、林县、磁州、武安。涉县;卫辉府领6县,分别为:汲县、胙城、新乡、获嘉、淇县、辉县(参见《明一统志》卷1—5、28)。

【55】《明神宗实录》卷152,万历十二年八月壬子条。

【56】《明神宗实录》卷209,万历十七年三月壬戌条。此外,河南归德府属九县,并开封属仪封等五县百姓改食山东盐。二运司共认河东额课银四万八千两,解宣府充河东年例交纳外,长芦余银七千六百有奇贮司,备后来亏损,山东余银二千三百有奇,补辽东军饷。

【5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58】周庆云:《盐法通志》卷4,疆域四,销岸。

【59】(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60】(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61】(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直隶顺天府领5州19县,包括:大兴、宛平、良乡、固安、永清、东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宝坻、宁河、昌平、顺义、密云、怀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大城、保定、蓟州、平谷;永平府领1州7县,分别为:卢龙、迁安、抚宁、昌黎、滦州、乐亭、临榆(乾隆二年增);保定府领2州15县,分别为:清苑、满城、安肃、定兴、新城、唐县、博野、庆都、容城、完县、蠡县、雄县、祁州、束鹿、安州、高阳、新安;河间府领1州10县,分别为:河间、献县、阜城、肃宁、任丘、交河、宁津、景州、吴桥、东光、故城;天津府领1州6县,分别为:天津县、青县、静海、沧州、南皮、盐山、庆云;正定府领1州13县,分别为:正定、获鹿、井陉、阜平、栾城、行唐、灵寿、平山、元氏、赞皇、新乐、晋州、无极、藁城;顺德府领9县,分别为:邢台、沙河、南和、平乡、广宗、钜鹿、唐山、内邱、任县;广平府领1州9县,分别为:永年、曲周、肥乡、鸡泽、广平、邯郸、成安、威县、清河、磁州;大名府领1州6县,分别为:大名、元城、南乐、清丰、东明、开州、长垣(乾隆二十三年裁魏县);宣化府5州县为:宣化、怀来、西宁、延庆州、保安州;遵化州领2县:玉田、丰润(乾隆八年,二县划归);易州领2县:涞水、广昌;冀州领5县:南宫、新河、枣强、武邑、衡水;赵州领5县:柏乡、隆平、高邑、临城、宁晋;深州领3县:武强、饶阳、安平;定州领2县:曲阳、深泽。开封府领2州1厅14县:祥符、陈留、杞县、通许、尉氏、洧川、鄢陵、中牟、兰阳、仪封厅、郑州、荥阳、荥泽、汜水、禹州、密县、新郑;陈州领7县:淮宁、商水、西华、项城、沈丘、太康、扶沟;彰德府领7县:安阳、临漳、汤阴、林县、武安、涉县、内黄;卫辉府10县:汲县、新乡、获嘉、淇县、辉县、延津、浚县、滑县、封丘;怀庆府领8县:河内、济源、修武、武陟、孟县、温县、原武、阳武;南阳府之舞阳;许州及属3县:临颍、郾城、长葛(参见〈嘉庆〉《大清一统志》卷6、12、18、21、24、27、30、32、35、38、45、47、49、51、53、55、186、191、196、199、202、21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6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63】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64】《明世宗实录》卷108,嘉靖八年十二月甲戌条。

【6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6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6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6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

【6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

【7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99,乾隆二十年十月己巳条。

【7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47,乾隆二十二年九月己未条。

【7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70,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丁酉条。

【73】《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48,道光十四年正月甲戌条。

【74】《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81,乾隆五十六年六月癸亥条。

【75】《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51,道光十四年四月丙申、辛丑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皇言(一),诏谕。据实录载,先是,浙省商人愿买各场灶户之滩盐,以其价轻,而芦商则欲令其购买自己所趸批之坨盐,浙商因价高,不欲承买,致双方僵持。后经查访,得知各场产盐之滩分列沿海,既不能令船就滩装载,且散漫无稽,易滋勾通透漏等弊;又经芦商、浙商公同议定价值,最终于坨内收买。运输方面,以天津海船于江浙水线不熟,令江浙沙船驶抵天津,负责装运。

【76】长芦随正额余引五万道,续请余引无定额。雍正十年,长芦于正引之外增余引五万道。乾隆十七年,巡盐御史吉庆奏称,二十年以来,从未能全营销完,但据运使卢见曾详称,本年引地略有起色,各商纷纷请领余引,核计余引尚有不敷,请增领余引三万道,倘有余剩,照例缴部。此为余引五万道之外再增余引之始。(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77】(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其八州县分别为:遵化、蓟州、玉田、宝坻、香河、三河、平谷、宁河。

【78】汪士鋐:《秋泉居士集》卷2,《长芦连御史盐政序》。

【79】《明宣宗实录》卷9,洪熙元年九月丙午条。

【80】可参考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章,以及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1—627页。

【8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8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

【83】共二十七州县:文安增引一百三十九;阜城增引六十八;故城增引五十六;获鹿增引三百七十七;元氏增引四百一十四;藁城增引七百四十二;栾城增引二百六十七;唐县增引二百四十三;东明增引一百二十;祁州增引六百九十九;景州增引四百四十六;巨鹿增引五百七十一;大城增引三百六十六;肥乡增引一千一百八十;沙河增引六百一十四;唐山增引二百九十三;肃宁增引九百七十;任邱增引九百五十三;滑县增引四千一百二十七;元城增引二千八百三;赵州增引三千四百九十七;晋州增引三千一百二十六;南乐增引三千四百九十六;束鹿增引六千五十五;河间县曁河间卫增引三千五百四;新河增引一千二百四十一;鸡泽增引一千三百九十(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84】共九州县:内黄增引一千九百六十六;无极增引一千五百四十六;开州增引二千七百四十二;东光增引九百二十八;宁津增引一千六百一十五;枣强增引三千八百七十六;吴桥增引一千三百一十二;南皮增引三百六十四;交河增引六百八十六(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85】共二县:清丰增引三千五百六十二;清河增引一千一百八(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86】每引征课五钱一分六厘四毫二丝,共增课银二万九千六百七十七两一钱八厘一毫四丝(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87】共七州县:沧州增引四十六;衡水增引一百五十八;遵化增引四百一十七;迁安增引三百六;献县增引五百六十三;滦州增引一千一百三十;乐亭增引一千六百四十六(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88】昌黎增引九百七十四;卢龙曁永宁卫增引七百九十七;庆云增引二百九十一;抚宁曁山海卫及山海管关厅增引一千六百一十五;安平增引一千八百二十九;武强增引九百六十一;盐山增引五百二十七;南宫增引四千三十三(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89】每引征课四钱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七忽三微八纤,共增课银一万二千七十五两五钱八分八厘九毫六丝三忽一微(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90】照包课引算,增课银一千八百九十四两五钱八分一厘五毫二丝(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9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92】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93】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9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95】(光绪)《宁河县志》卷5,赋役,场灶。

【96】可参考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79—633、749—756页。

【97】(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昌平牙税。

【98】余缙:《大观堂文集》卷2,《认地行盐疏》。

【99】(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各盐区情况不同,如山东则一州县多至数十商名,每名或数十引,数百引不等(参见〈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

【100】(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01】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02】(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

【103】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04】(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0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循单环照。

【106】(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07】(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循单环照。

【108】(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109】王守基:《山东盐法议略》。

【110】清代定制银钱比价为1两=1000文,即1厘=1文。但实际银钱比价常有浮动。

【111】天津卫食盐购买主体为城内居民。散居于城外武清、静海等州县,归天津管辖之屯所居民,令就近购食当地引盐。

【11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113】(民国)《静海县志》政事部,亥集。

【114】(民国)《静海县志》政事部,亥集。

【11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61,乾隆十八年六月癸丑条。

【116】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2,《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桩疏》。

【11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11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11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120】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移直抚申饬盐价》;申律文牌,《盐价示》。

【121】并非各盐区均如此。如“河南省营销四省引盐,惟芦、东专卖钱文”(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5,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条)。由于银钱比价的浮动,造成盐价难以适中。清代乾隆五十九年、道光七年两次兴起改用银交易的议论,但最后均未实现。如乾隆五十九年,巡盐御史征瑞、直隶总督梁肯堂奏,芦东商人因钱价过贱,以钱易银,不无赔折,应交正杂引课并帑本、帑利、运费等项,商力实属难支,请将盐价暂改卖银。经军机大臣议奏,准以改卖银两,致令民受食贵之累,断不可行。至芦东商力稍疲,自应量为调剂,所有芦东节年请借帑项七百七十余万两,内将并无经费各款共二百四十六万六千余两停止交利,将本银展限三年,分限十年带交,其定限完纳共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余两,一并展限三年,按照原限归缴(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5,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6,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甲寅条)。

【12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704,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上乙未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12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00,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上癸亥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11,乾隆五十三年八月下乙卯条。

【124】《雍正上谕内阁》卷104。

【125】《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24,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壬戌条。

【126】《宣宗成皇帝实录》卷78,道光五年正月丙辰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79,道光五年二月戊辰条。

【127】(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128】《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20,嘉庆八年九月壬寅条。

【12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130】(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131】《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24,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壬戌条。

【13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诏谕;《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1,嘉庆五年三月戊午条。

【13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66,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戊辰条。

【134】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2,盐课一,《驳长芦盐价改用银桩疏》。

【135】(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

【136】毕自严:《度之奏议》山东司卷1,《题覆长芦盐院喻思恂条陈盐法疏》。

【137】傅维麟:《明书》卷81,食货志一,盐法。

【138】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139】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4,礼部,《解池神祠加号》。

【14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谕旨。

【141】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5,奏疏,盐法,《陈奏回空粗船未便任带芦盐折子》。

【142】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3,盐课二,《论盐二》。

【143】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3,盐课二,《论盐二》。

【144】《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其后免四川、陕西、云南中盐客商纳纸。

【145】《明英宗实录》卷241,景泰五年五月戊午条。

【146】银朱:即硫化汞。无机化合物,分子式Hgs,鲜红色的粉末,有毒。由汞和硫混合加热升华而得。用作颜料和药品。(明)宋应星:《天工开物·丹青》:“凡朱砂、水银、银朱,原同一物。所以异名者,由精粗老嫩而分也。”(明)李时珍:《本草纲目·石三·银朱》:“银朱乃硫黄同汞升炼而成,其性燥烈,亦能烂龈挛筋,其功过与轻粉同也。”

【14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49】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5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条。

【151】(光绪)《天津府志》卷32,政经六,盐法。

【15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14,乾隆九年四月辛酉条。

【153】(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由于(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将坨租的起征时间误记为“顺治元年”,使得部分学者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将清初事件前移至明代,故而在叙述时称“明代銮仪卫庭燎厂”,并为网络等媒体广泛引用。然而实际上,銮仪卫庭燎厂亦非明代所有,其为清初设置,在明代,其相应事务归锦衣卫负责:“凡采办朝会金灯、庭燎,并贴买宣官及骑操马匹,并于本卫原拨芦场内取用。嘉靖九年,定郊礼,令本卫出办沿途灯笼、火把,增拨尹家湾等处苇地二段,后又以苇地渰没,奏准每所差旗校五名,于产有地方采纳芦苇,除免杂差。”(《大明会典》卷228,上二十二卫,锦衣卫)

【15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5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5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57】(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7,商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1,赋课上。

【158】例由分司官员解送,但如其奉委进表、掣盐等公务,则改委首领经历、知事代解。但首领官毎年例该进贡白盐,兼升迁不一,则遴委廉干场官解纳(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1,赋课上)。

【159】(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1,赋课上。

【16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1,赋课上。

【161】著作方面。如陈峰先生《清代盐政与盐税》一书之第五章,即专门讨论了此问题。其不仅叙述了盐商“报效的缘起延续及变态”,而且对各地历次报效数额予以了统计,对盐商报效的利弊进行了深入分析。论文方面。由于报效连结的双方为盐商与政府,因此,部分专家学者从盐商与政府关系角度入手,探讨、剖析。例如林永匡先生的《乾隆帝与官吏对盐商额外盘剥剖析》(《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第3期)、林永匡与王熹的《清代盐商与皇室》(《史学月刊》1988年第3期)、刘德仁与薛培的《略论清政府对盐商的控制与利用》(《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3期)等;此外,一些专门考察清代盐商的研究也多涉及此问题。如宋良曦《清代中国盐商的社会定位》(《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4期)、朱义成《清中叶盐商没落的原因及影响》(《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芮和林《浅析乾隆时期长芦盐商走向衰落的原因》(《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4期)等。相关文章,恕不一一叙录。

【16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71,乾隆三十五年十月下辛丑条。

【163】李绂:《穆堂别稿》卷10,记二,《万寿图记》。

【164】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2。

【16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海河楼”、“皇船坞”;卷20,图识,《海河楼图识》、《皇船坞图识》。

【166】(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皇言一,诏谕。

【16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71,乾隆三十五年十月下辛丑条。

【168】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6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170】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171】《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31,嘉庆十五年六月下丙午条。

【172】《那文毅公奏议》卷47,《初任直隶总督奏议》。

【173】平步青:《霞外捃屑》卷1,《盐商捐输皆虚伪》。

【174】《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上乙巳条。

【17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77,乾隆十九年十一月下辛丑条。

【17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177】《宣宗成皇帝实录》卷115,道光七年三月庚寅条。

【178】《仁宗睿皇帝实录》卷41,嘉庆四年三月丁丑条。

【179】《仁宗睿皇帝实录》卷41,嘉庆四年三月丁丑条。

【18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乙巳条。

【181】《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26,嘉庆二十二年正月癸酉条。

【18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皇言一,诏谕;《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40,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辛丑条。

【18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40,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辛丑条。

【184】《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00,乾隆四十九年三月戊子条。

【18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18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5,盛典。

【18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39,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庚子条;王履泰:《畿辅安澜志》宁晋泊一卷。

【188】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裁优、席示》。其载为:“本院择于二十四日阅坨秤掣……本院随掣随放,并无留难阻滞。至本院素性澹泊,不事纷华,况南商寥寥数人,艰难困惫,物力尤为可惜,所有旧规、酒席、优人概行裁免,以省妄费。”

【189】《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11上,硃批陈时夏奏折。

【190】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革供给示》。

【19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27,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壬辰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31,乾隆四十六年五月壬寅条。

【19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96,乾隆四十九年正月辛丑条。

【19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21,乾隆五十八年正月辛亥条。

【194】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批刘鸿升等公呈》。

【195】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革陋规示》。

【196】张泰交:《受祜堂集》卷4,视鹾,申律文牌,《批卫源等公呈》。

【197】李绂:《穆堂初稿》卷30,《清惠堂记》。

【198】《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199】《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37,道光二十年七月癸丑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0,道光二十年十月甲子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2,道光二十年十二月甲子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5,道光二十一年正月甲辰条;《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45,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己酉条。

【200】(雍正)《河南通志》卷26,盐课。

【201】(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202】(民国)《盐山新志》卷5,法制略,盐场。

【203】《明神宗实录》卷445,万历三十六年四月丁丑条。

【20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9,转运上。

【20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

【206】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207】此八州县去芦台近,距天津远,为惜商力、省脚价,令商人入场配盐,席筑成包,由蓟永分司运判或遣员一人在场掣放,径自转运。而余盐则由官给支单,“听津商赴场批买,载海舶运津坨”(〈光绪〉《顺天府志》卷58,经政志五,盐法)称掣转运。

【208】(乾隆)《天津县志》卷20,艺文,《天津盐坨厅碑记》。

【209】(乾隆)《天津县志》卷20,艺文,《天津盐坨厅碑记》。

【21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

【211】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21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沧坨掣盐厅图识》。

【213】“近年以来,直隶督臣屡经更换。适遇青龙冈决口未堵,漕运紧急,需剥甚多。该道府办理不善,胥役必借端勒索,纷纷封禁,守候无期,并将重载货船差押起卸,概令腾空备剥。以致客货闻风裹足,船户畏惧不前。不特盐运无船,贻误帑课,并恐商货壅滞,京师百物昂贵,于民间日用大有妨碍”(参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85,乾隆四十八年七月乙巳条)。

【21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

【21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38,乾隆五十年九月辛亥条。

【216】《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64,乾隆五十一年九月己亥条。

【21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王守基:《长芦盐务议略》。此项船只较拨粮船只稍可窄小,每船需银二百二十两,合计共银三万三千两。前次捐造北河拨船系直豫众商公捐,今直商已得拨船之益,若止令豫商捐造,未免偏枯,今除永平府七州县、蓟遵六州县、平谷等五县并天津公口岸外,直豫纲按引公捐,按豫商盐数均匀分管,先于运库存款内动支,排造限两年,随引完纳。奏请于本年九月,在运库借给备造,水手工食即于该商等应出运脚,按盐包多寡均匀雇给,并编列字号烙印。

【218】《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87,嘉庆十九年三月癸巳条。

【219】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3,《提补永平代勘部单疏》。

【22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通纲商人公所图识》;卷19,营建,衙署,公所附。

【22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公所附;卷18,文艺,《重修长芦公所碑记》。

【22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通纲商人公所图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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