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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生产条件、技术及生产者(2)

<h2>第三节 灶户及其课赋

在盐业生产领域中,灶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节首先对天津灶户的基本情况予以简要介绍,然后主要从正盐、贡盐及杂项课银三方面入手,探讨明清时期天津灶户的负担,并及政府的惠灶措施,以求展现其时灶户的生存环境和状态。

一、户籍及丁口

明初,各盐区灶丁的来源主要有三:1.前朝遗留的原有灶丁;2.官府签派附近的民户为灶;3.发遣徒罪人煎盐【103】。其中,长芦之获徒罪煎盐者,一般来自于直隶及江北【104】。天津灶户的主要来源当与各地情况相似。

(一)灶籍

明代,“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军籍,医、匠、驿、灶籍,皆世其业,以应差役”。清代稍更其制,对户籍的控制、管理有所放松,除“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业”【105】。

其时之所以限定灶籍为世业,在于盐业生产比较辛苦,“役之瘁者也”【106】,一般人往往“不堪其役”【107】。如明嘉靖间长芦运司运使郭五常著《悯盐丁》一诗中写到:“煎盐苦,煎盐苦,濒海风霾恒弗雨,赤卤茫茫草尽枯,灶底无柴空积卤,借贷无从生计疏,十家村落逃亡五;晒盐苦,晒盐苦,水涨潮翻滩没股,雪花点散不成珠,池面平铺尽泥土,商执支牒吏敲门,私负公输竟何补。儿女呜咽夜不炊,翁妪憔悴衣蓝缕,古来水旱伤三农,谁知盐丁同此楚”【108】。因此,煎盐多“非赤子之所乐从也,盖驱之使就者也”【109】,明清政府均采用灶籍制度,令入籍灶户世代为业,以保证盐业生产拥有稳定而充足的劳动力,确保盐业生产的正常、持续进行和发展。

然而灶户逃亡现象时有发生,如隆庆元年(1567年),时灶户因不堪贫苦,往往窜名军伍中,以致灶籍内丁口日损,额办日耗【110】。由于“老弱少壮户绝逃亡,岁有增减”【111】,使得灶籍下灶户变动较多,并非均能够“世其业”。如遇灶户逃亡,灶丁缺额,则将附近居民,不拘本土与流寓,佥补为灶籍,以弥补逃缺之数。如清代天津兴国场灶户赵瑛,其祖先自明永乐年间“来自南中,占籍海壖为灶户,于武清县赵家庄大、小二处聚族而居,十有余世”【112】。又如弘治七年(1494年),规定灶户死绝充军者即以本场新增出幼空闲人丁拨补,如无,令于附近民户佥补【113】。再如明后期,宝坻县“灶户皆受累逃亡,而煎盐者皆系远方流民”【114】。可见,政府对灶籍的控制旨在于维持盐业生产者的数额,而实际上并非能严格维持“世业”。

由于盐场并非国家的正式行政单位,仅是一种针对特殊行业而设的特殊管理办法,因此,灶籍不可能编附于盐场之下,而只能是分隶于周边各州、县的户籍中。也即“场域虽各有界限,然亦但就其滩池、草荡而言。若丁户则分隶于附近各州、县,并非一处。有事则聚于场,无事则散于籍”【115】。在这种管理机制下,灶户自然受到相关盐业官员及所属州、县官员的双重管理,明清两代情况大致相同。然而此管理机制亦存在一定弊端,如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长芦巡盐御史赵镗(字仲声,浙江江山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奏疏中提到:“灶丁虽属于运司,名籍实在于州县,有司恒重民而贱灶,略无存恤,以致妄加科派潜逃遗办”,请申谕相关部门,令“事在州县,即从公分理;事在运司,即与解人堪报”【116】。

清代,天津盐场灶户户籍所在主要集中于天津府、顺天府以及山东济南府。其中,兴国场灶户户籍主要隶于宝坻、武清、天津、静海、沧、青、盐山、南皮及山东济南府乐陵等州、县;富国场灶户主要隶籍于宝坻、武清、天津、静海、沧、青、庆云、南皮、宁津及山东济南府乐陵等州、县;丰财场灶户户籍隶武清、宝坻、宁河、蓟、天津、青、静海、沧、盐山及山东乐陵等州、县;芦台场灶户户籍隶于宝坻、宁河二县。显示的天津盐场灶户的隶籍情况,可以看出其时四场灶户隶籍、居住于今天津境内的占多数。

(二)户口人丁

明末清初的军事战乱以及自然灾害等对长芦盐区造成极大破坏,户口数量下降。如北场自明末“遭闯寇蹂躏,村落丘墟”,又加以清初“地圈星散,水灾为祸”,使得灶民“苟延残喘”;南场“自明末以来,苦遭土贼环聚,劫掠杀伤”,以至“十室九空”,加之“连年水灾为害”,致使“残灶救饥无术,号控无门”【117】,并且还有部分灶户主动投充等【118】。

清初,依照晚明旧例确定灶丁额数,但由于户口的减少,其实际上往往并不能足额。如宝坻县本为“畿东大邑”,但至明季已“凋敝极矣”,至顺治元年(1644年)收案故籍,“其民、灶丁数大率多空名耳”,隶籍灶户原额一千四百七十八丁,其中节年编审开除与逃亡故绝者共五百六十六丁【119】,减少了约38%。至雍正初,大部分盐场的丁额尚未达到晚明额数,恢复原有水平。

至乾隆时期,国家经历了近百年的休养生息,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得到复苏和发展,刺激了天津各场人口的增长,表现显著。如嘉庆时期,天津四场人口总数较雍正时期增加了四万五千四百六十九口,较晚明增加四万四千七百九十九口。天津四盐场灶丁额数于晚明、雍正、嘉庆时期分别为:3184、2436、3184,同期长芦盐场灶丁总额数分别为12997、10361.5、9128,天津盐业生产者所占比例分别约为:24.5%、23.5%、34.9%。可见,嘉庆时期,天津四场灶丁与长芦总灶丁的比率较晚明、清初有了较大的提高,至少10%左右。

天津盐业人口的增多,使得丁额得到保证,盐业生产有所依赖。并且,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条件下,当会出现一定的富余劳动力,他们投入盐业或转向其他行业,从而有利于盐业的扩大生产以及保障灶户的生活水平。

然而在明代,灶丁数额并非盐业生产者的全部,实际参与盐业生产的人数往往要大于此。如明正德十一年(1516年),推行“帮贴办盐”的政策,令每五年一次,“选委才能佐贰官一员,亲诣有场分州县,会同各官,将各场灶户照有司上、中、下户则例逐一编审。上、中户丁多力壮者量将二、三丁帮贴办盐,此外如仍有多余人力,则照旧佥当别项差役;下户只令著灶,营办盐课”【120】。

不同历史时期,灶丁的额数对统治者的意义不同。“明代初制,按丁收盐,故丁额之多寡实与场产相关”【121】,也即灶丁额数与政府规定的盐产量直接挂钩。随着盐政的变革,商灶直接交易,政府从食盐运销系统中退出,坐收商、灶盐课,灶丁额数成为派征灶课的依据。至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后,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虽户口岁增月盛,按丁派征灶课仍依原额,逐渐使“编审之例不过清查丁数,收纳丁银而已”【122】。如雍正三年(1725),因长芦灶丁自康熙十八年(1679)以后未经编审,“户口消长、家产贫富今昔不同”【123】,而课税仍循旧征收,“丁多额少者既不肯加增,而丁少额多者又不能裁减,甚有逃亡户绝无处着追,以致额课虚悬,里甲赔累,官受参处”【124】。遂令以本年为始,将各场灶丁逐户查现在丁数,昔年丁多而今少者开除,昔年丁少而今多者顶补【125】。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令嗣后停止编审造册,所有滋生灶丁数目概归各州县汇民数内开报【126】。

二、灶课

清代将政府向灶户所征之课统称为“灶课”【127】,本书借用其说法,略述明清时期灶户的课赋情况。

(一)正盐【128】

正盐即政府依据灶户的人丁、土地等实际情况,制定的岁办食盐数额,又多称为引盐【129】。明清时期,天津盐场灶户承办正盐额数难以估量。

明清时期,长芦正盐的征收形式经历了本色、本折兼征两个阶段。天津正盐的征收形式亦是如此,但其改征折色的时间较其他场分晚。

明代前、中期,正盐多征收本色,并且为确保开中,由政府全权负责征收、储存、放支等事务,史称官收盐制。

长芦征收折色始于明成化间。时长芦运司所属场分中,天津兴国等六场水路极为便利,商人乐中,课税有赖,严镇等五场,虽多行陆路,但“去水稍便”【130】。然而深州海盈、益民、阜财、富民、润国、海盈、海润、海阜、越支、济民、惠民、石碑、归化十三场,陆路窎远,交通不便,每遇派给,商人因运输困难,费用昂贵,有亏资本,因而情愿不支盐,以致其盐别无支用,后虽经差官变卖,但出榜数月,少有应买者,及减价亦少趋中。各场盐堆积岁久,卤耗折损,国课深受影响。因此,成化六年(1470年),长芦巡盐御史林诚(字贵实,福建莆田人,天顺八年进士)奏请自本年为始,将十三场额盐以十分为率,煎办本色五分,另外五分纳布,听各边取用。其折法:将盐每两大引分为四小引,共重八百斤,折阔白布一疋,长三丈二尺,征银三钱,解通州通济库。遂从其议。人称布盐,亦称边布银。其后,折色征收的范围逐步扩大,且由折实物演进为折银。如嘉靖九年(1530年),经长芦巡盐御史傅炯(字朝晋,江西进贤人,嘉靖二年进士)题准,青州分司所属济民、石碑、惠民、归化四场因离小直沽批验所窎远,商人支掣艰难,将本色折价,每引折银一钱【131】。再如隆庆元年(1567年),令长芦盐运司岁增盐五万引,但不纳本色,每引由灶户纳银二钱五分,听自卖于商【132】。

天津改征折色的具体时间不可考,但最迟应不晚于隆庆时期(由下文各场之征收科则推断而出)。至清代,天津灶户上缴政府之正盐基本全部缴银。需要指出的是:正盐缴纳、征收形式的变化,反映了明代官收盐制的逐步解体以及食盐运销体制的变革。关于此,可参考相关论著,本书不过多阐述。

在具体征收办法方面。明洪武二年(1369年),令长芦灶户自备器皿煎盐,每丁岁办盐四引,即一千六百斤,地每亩办盐十六斤,车一辆办盐二百斤,牛、驴每头办盐一百斤【133】。可见,其时征收对象较为宽泛,包括人丁、地亩,以及个人资产。其中,以人丁为主。

隆庆后,将长芦二十场定为三等,依据场则派征,课则轻重不同。其上十场为:沧州分司之海丰场、深州海盈场、海润场,青州分司之严镇场、丰财场、芦台场、越支场、富国场、惠民场、归化场;中七场为:沧州分司属利民场、利国场、富民场、阜民场,青州分司属兴国场、厚财场、石碑场;下三场为:沧州分司之阜财场、海盈场,青州分司之济民场【134】。各场仍依人丁、地亩等征收。每丁征银自二三钱至八九钱不等,灶地每亩征银自二三厘至一分零不等,荡地每亩征银自一二厘至一分零不等,滩地每亩征银自六分至二三钱不等,每锅征银自五分至二三钱不等【135】。

清康熙十六年(1677年),题准将长芦各场灶户正赋自十八年为始,刊刻易知由单,分送户部,给散各灶行户。岁由运司分送部、科察核【136】。兹抄录嘉庆年间的易知由单文字,以见其具体情形:

易知由单式

(某)字(某)号(某)场县为饬刊灶户丁地由单,以昭画一之法事。蒙盐法道宪票,蒙巡盐御史抄案,奉户部谘前事等因,又于乾隆二十九年为详请谘明事案内,蒙盐运使司陈宪牌,蒙巡盐察院高牌,开奉户部覆准将各州县场应征边布等银按照乾隆十九年奉文归并项款,另刊由单,给发各灶收执,以归画一等因,各在案,遵将本场县并(某)场归并本场县易知由单刊刻,本场县灶户额丁地数目并应征款项给发本灶收执,照单输纳,如由单之外多征丝毫者,许本灶告讦,依律惩治。须至由单者。

计开

嘉庆(某)年分(某场县归并某场)原额灶丁(若干)丁,原额灶地(若干)亩,于雍正六年奉文除白盐一项仍按丁输纳外,其余各项丁粮俱加入地亩征收。

一额征进贡白盐(若干)斤,每丁征白盐(若干);

一额征灶地课银(若干),每亩征银(若干),遇闰除新增不加课外,其原额灶丁、地每亩加征银(若干)

右单给本场县灶户(某)收执

嘉庆(某)年(某)月(某)日(某)场县

雍正六年(1728年)四月,以长芦巡盐御史郑禅宝奏:沧州分司诸场灶户赔累不在于地,而在于丁,以地有秄粒之可收,而丁苦逃亡之无着。准令将灶丁银摊入灶地内征收,“每亩六厘至一分不等”【137】,按年完纳,至贡白盐一项,仍令灶丁办纳,以存灶户之籍。而天津兴国等青州分司属八场以灶地无多,仍旧【138】。后经盐场裁革,或征于所存盐场(场课),或征于所分归之州县【139】。

以下分类叙述清代天津各场的征收细则。

1.以丁、地、草荡为征收依据部分。兴国场六百二十九丁,每丁征灶课四钱六厘六毫九丝六忽三微六纤三沙六尘五埃七渺二漠二糊,遇闰每丁加征六厘六毫六丝三忽二微七纤五沙三埃九渺七漠四糊,所并厚财场三百一十六丁,每丁征灶课五钱七分九厘三毫一丝三忽三微八纤六沙三尘六埃二渺八漠五糊,遇闰每丁加征九厘七毫二忽二微一纤五沙一尘八埃九渺八漠七糊;灶地三百一十七顷三十七亩一分三厘四纤,亩征四厘一毫一丝二忽五微三纤,所并厚财场灶地一百五十九顷二十二亩六分四厘一毫四丝,亩征三厘四毫八忽七微六纤七沙三埃八渺四漠九糊;草荡十七顷九十亩四分四厘三毫,亩征一厘七毫六丝四忽九微二纤,所并厚财场十一顷三十七亩,亩征二厘六毫八丝九微九纤六沙一尘九渺七糊【140】。

富国场八百九十九丁,每丁征灶课四钱九分一厘八毫九丝八忽九微四纤七沙六埃二渺一漠五糊,遇闰每丁加征银一分一厘二毫五微五纤六沙一尘七埃三渺五漠三糊;灶地六百五顷十二亩九分二厘八毫六丝二忽,每亩征灶课三厘八毫五丝二忽八微五纤六沙三尘二埃,又新首十一顷十二亩五分,每亩征灶地银同前;草荡四十二顷九十七亩,每亩征灶课二厘七毫【141】。

丰财场九百四十七丁,每丁征灶课四钱二分一厘八毫八丝二忽六微二纤九沙四尘九埃四渺七漠五糊,遇闰每丁加征灶课六厘四毫六丝二忽五微一纤三沙一尘九埃九渺五漠八糊;灶地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九亩七分八厘,每亩征灶课二厘七毫四丝八忽;草荡五十二顷二十七亩,每亩征灶课二厘五毫六丝三忽六微【142】。

芦台场三百九十三丁,每丁征灶课七钱三分四厘八毫七丝二忽六纤七沙四尘七埃二渺五漠六糊,遇闰每丁加征灶课一分四厘九毫七丝九忽一微一纤六沙二尘八埃四渺九漠九糊;灶地五百三十七顷六十四亩五分八厘五毫,每亩征灶课四厘六毫五丝四忽九微一纤二沙六尘,又新首三顷九十亩,每亩征灶地银同前。【143】

2.以生产工具为征收依据者。“晒必资于滩,故滩有价。煎必资于锅,故锅有价。半煎半晒,则滩锅兼征焉。若不煎不晒而听其荒者,则务别业以包课,课则仍其旧名”【144】。明代,每滩一亩科盐三引,每引折价三分五厘,补给逃亡额数及给与各灶,偿其排浚等费,余银解司报部【145】。至清代,每亩征银八分九分不等,长芦各场共征银八百四十二两七钱八分三厘。

天津征收情况为:兴国场滩地一顷一亩八分,亩征六分八厘四毫二丝八忽二微九纤七尘六埃六渺二漠八糊,所并厚财场八十八亩六分,亩征七分三厘一毫三丝七忽六微九纤七沙五尘一埃六渺九漠三糊;富国场滩地二十四亩三分,亩征八分九厘九毫五丝八忽八微四纤七沙七尘三埃六渺六漠三糊;丰财场滩地十七顷三十四亩七分,又新增滩地三十八顷二十七亩三分,每亩均征六分一毫七丝九忽八纤五沙七尘二埃二漠八糊;芦台场滩地二十四顷三十四亩一分一厘二丝九忽三微,亩征九分【146】。

锅价银。自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查各场锅面,分别远近,以上下其科则【147】,原额锅价银四十五两七钱八分,新增锅价七两七钱八厘,每年共征锅价银五十三两四钱八分八厘,皆解部【148】。煎盐则有锅,每面征银二钱三钱不等【149】。天津兴国、富国二场无锅,亦无锅价。丰财场锅九面。每面征三钱一分一厘一毫一丝一忽一微一纤一沙一尘一埃一渺一漠二糊;芦台场锅四十六面,每面征七分【150】。

3.新增边布银。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命户部郎中五十八等,会同直隶巡抚,带州、县、卫及运司等官,清查长芦灶地,自山海卫起至海丰县大距河止。此次清查共查出利民等十二场及丰润县共开垦灶地三十九顷三十三亩五分六厘六毫。令自次年起征课银,共一十五两二钱五分二厘四丝二忽四微六纤三沙一尘七渺五漠六糊,逢闰不加课。并名之为新增边布银【151】。

天津四场之征收情况为:兴国场新增灶地二十一亩,亩征新增边布银三厘八毫八丝二忽,所并厚财场四十六亩,亩征三厘四毫八忽七微;富国场新增灶地六顷二十亩,每亩征新增边布三厘八毫五丝二忽八微五纤六沙三尘二埃;丰财场新增灶地二十六亩,每亩征新增边布二厘七毫四丝八忽;芦台场新增灶地二顷四十亩,每亩征新增遍布四厘四毫五丝七忽五渺。

总括以上叙述,并参照(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的记载。

(二)贡盐

贡盐,即充作贡品上纳给朝廷的盐及盐制品。其出现较为久远,如《禹贡》载有:“海岱惟青州厥贡盐”【152】,可见,夏代即出现“以下贡上,以资食用”【153】之盐。

明永乐间迁都北京以后,因长芦盐区距京师较近,盐产品取给方便,且长芦盐品质较好,就味力而言,有“广不如浙,浙不如淮,淮不如长芦”【154】之说,故虽然“天下产盐之省八”,“而贡盐独责之长芦”【155】。清代盐法多沿明制,贡盐亦由长芦运司办纳。

通过不同时期纂修的《长芦盐法志》及《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等志书记载可知,明清时期的长芦贡盐包括青盐【156】、白盐、盐砖、盐卤四种。青盐即颜色呈青色之盐,如“《魏土地记》曰:县有大盐池,其盐大而青,名曰青盐,又曰戎盐”【157】。青盐一般“不假煎煮”,由“日晒而成”【158】,品质较为粗糙,呈颗粒状,味道欠佳。与青盐相比,白盐由煎煮而成,较为精细,其“肌理如玉”,“粲如雪霜”【159】,为粉末状,味道较好【160】。如将青盐提炼为白盐,则需“用青盐三斤”,始能“煎白盐一斤”【161】,由此足见二者质量的差别。但是煎办白盐较为费事,“其劳较煎办青盐为倍,常以十余丁而后煎办盐一包”【162】。盐砖以白盐为原料,经拣选、淘洗、研磨、制坯、风干、焙烧等步骤制成,工艺精良。其形状为上窄下宽的长方体,每块均重十五斤【163】。盐卤,即灶户通过刮土、晒灰等方法,提取出的用以制盐的卤水。

1.长芦贡盐额数及办纳办法

(1)额数

明永乐间定制,长芦岁解青、白盐五十三万四千六百六十九斤二两,计两千六百七十三引,于正课内进解【164】。分别用于祭祀及宫廷人员、部分在京官员的食用【165】。其具体各部门分配数额如下:供用库二十四万一千六百六十六斤;内官监白盐六万二千斤,青盐七万二千五百斤;光禄寺白盐两万两千斤,青盐十二万斤,盐砖二百七十六块。然而将以上各部门所配贡盐相加,其和小于定制总额。因此,史载分配情况定有遗漏,此处所引当视为其大约情形。清顺治元年(1644年),改定岁征长芦贡盐数目。其中青、白盐共计七十四万四千七百七十四斤,盐砖二百七十六块,盐卤两千四百斤。五年,对盐砖数额进行更定,令添造三百九十一块,共六百六十七块,其他未变,俱照元年定额【166】。

然而贡盐的实际征收数量并非完全按照定制,往往根据其时具体情况,灵活征收,如明弘治时,内府供用库岁派青、白盐十七万五千斤,低于定额;正德间,增至三十五万一千八百四十四斤,高于定额;嘉靖元年(1522年),因御史郑光琬言:“陛下登极,首诏选汰内府各监局员缺,悉依祖宗故事。今冗滥既清,供用无增,课额宜悉罢减”,遂恢复弘治旧制【167】;二十六年,又更为永乐定制。清代,贡盐征收数额多依定制,盖与贡盐改征折色有关。

明清长芦贡盐除正额外,尚有加耗。由于资料阙如,明嘉靖十六年以前的情况不可考。自嘉靖十六年始,供用库、内官监、神乐观每正盐一百斤加耗一百斤,光禄寺每正盐一百斤加耗四十八斤,户部及都察院官吏食盐每正盐一百斤加耗十斤【168】。万历间更定灶户进解内府白盐加耗数额,每百斤加耗减至五十斤【169】。清初,长芦属兴国等北十场灶籍生员姜应熊等,因灶困场疲,连名请求开豁耗盐,以保证贡盐的解纳,称:“兴国等十场住居海边,自遭闯寇蹂躏,村落丘墟,又因地圈星散,水灾为祸,颗粒无收,所食树皮草籽,苟延残喘。正项御盐拮据,措办苦累已极”,如再附加耗盐,则“粉身难措”,致“欲办无术,欲逃无路”【170】。顺治十年,经长芦巡盐御史张中元疏请,大大减少了沿于明代的盐斤加耗,重新定制为:供用库、内官监、光禄寺、神乐观贡盐每一百斤各加耗三十斤,户部等衙门官吏食盐每一百斤加耗十斤【171】。经计算,加耗总量为十七万八千四百一十余斤,正、耗贡盐总额达九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斤。此外,如遇闰年,再加耗盐一万九千二百九十七斤有余。

(2)办纳办法

长芦贡盐的征缴本由运司分派所有盐场办纳,但是由于如果奔赴各场征收,则不免费时费力,并且势必将增加耗损,加之各场产盐状况不一,因而,此法较为笨拙,很不现实。故从便于征收的角度出发,运司只将造办贡盐的任务分派给个别场分,如青、白盐由沧州分司辖下海丰、严镇等场,青州分司辖下芦台、越支等场办理;基于运输成本考虑,盐砖初派于可通舟楫之富民、丰财、厚财三场。万历十一年(1583年),长芦运使高世雨查得芦台、兴国二场亦系沿河,交通便利,遂加派芦台、兴国二场。后以芦台场盐价低廉,采买尤为便利,故将盐砖烧造任务交由芦台一场承办。各场所办贡盐多寡之数,由运司根据当年需求量,临期均派。与此同时,为避免各场负担不均,从而引起各场灶丁的矛盾,并为了保障贡盐的如数缴纳,由运司签审各场丁粮近上之家充当白盐上户,每丁派白银六分,共征白盐银(实为采买青、白盐、盐砖等贡盐银,史料多以白盐代称)二千零四十两,限每年三月内交完,解运司贮库,作为向办纳贡盐各场灶户收买贡盐之费。至收买时,由巡盐御史委首领官一员、场官二员,根据南、北盐场的盐价(南场每引银六钱五分,北场每引银五钱五分)与应办数额(南场一千三百二十引,北场一千三百五十三引),支取相应数量银两(一千六百零二两一钱五分),赴特定盐场收买、筑包,运赴天津盐坨贮存侯掣,并就近雇人看守。

明代贮存贡盐之所有二:皇盐厂,位于天津城北,后因其与盐关相隔较远,卸运不便,由运司捐资,将运到贡盐就近赁卸商坨堆贮,遂废弃;白盐厂,位于天津西沽,后日久不用,为正蓝旗佐领下侵占。至清代,贡盐皆贮于天津城东门外盐坨。

贡盐多于九月中旬解纳,其沿途起运、车船使用等费用由运司筹措,需当堂支给总催等役,以便其随同负责官员赴京上纳【172】。贡盐一般由户部接收,但也会因时更改。如顺治七年(1650年),题准光禄寺盐交本寺收;十二年题准内官监盐交宣徽院收;十五年,题准供用库盐交宣徽院收;康熙三年,题准光禄寺盐仍交户部收贮【173】。贡盐征收实物的过程相当复杂,环节较多,又于征收、接送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实物贡盐的实际需要,使其不可能被废除。

长芦贡盐除征收实物外,还有一种征收方式,即折价。早在明代,折价征收既已开始。盐卤因用处较少,最早开始折银征收,但具体时间已不可考。盐卤每百斤折价银一钱六分,全部两千四百斤共折银三两八钱四分。因数量不多,由运使个人负责,捐俸解决【174】。青、白盐改征折色始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时光禄寺卿田畴以“见在贮库盐斤够三年支用”【175】,请改征折色,得到批准,令折色三年,照盐卤价征收、解送。解送人员不再给予脚价等费。

清代,盐砖数量增加,故也开始折价征收。各色贡盐折价缴纳的情况屡见不鲜。如顺治十七年,部题:贡盐经久贮则虞消耗,请改折,亦可少补军需,兼省灶丁转运之劳,照时价折银三钱,脚价、绳席等费每包折银四钱五分(可见运价大于盐价,由此亦可知实物贡盐的代价颇昂),共七钱五分,一并改折解部,以充兵饷;康熙元年(1662年),部定每年额解盐斤照例煎办,赴盐坨候文取解,如有余剩,发商变价,每包重二百二十五斤,银七钱五分;八年,令以后贡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额,行文运司解送,与定制之差额部分,即余盐,折价解部,其煎办盐斤,除奉文取解本色外,所有存剩部分收贮天津盐坨,来年额办盐斤或征本色或征折色,谘部酌定【176】;十三年,规定:如果贮库贡盐敷用,停长芦运司解送,折价交户部【177】;二十八年,令嗣后长芦贡盐只煎办四十万斤,其余五十余万斤停止煎办,折价报部【178】;四十一年,煎办三十万斤;五十一年,议准长芦运使原解送青、白盐十万斤,盐砖百斤,自五十一年起至五十五年止五年内停止解送,折价解部,并且五年之后,每年止解青、白盐六万斤,砖盐四千斤,其余折价银报部【179】;六十年,煎办二十万斤;雍正元年(1723年),煎办二十万斤,余盐每百斤折银三钱三分三厘有奇,成为定例。

此后,长芦贡盐的办纳办法与前稍有不同。其额办二十万斤,除沧州盐山县海丰场于乾隆五十六年拨归山东永利场,征解八百五十斤五两六钱一分一厘外,应征白盐十九万九千一百四十九斤十两三钱八分九厘,每百斤亦折色银三钱三分三厘有奇,均征解运库。遇户部取解内务府盐若干,即饬张湾委员并京局总催于湾厂存贮商盐内借解,尔后,于运库将各场州县解到白盐折色银内支取相应银两,给总催收领,补运还商。如奉取光禄寺青白盐三万斤,即于灶课内支银一百两,饬小直沽盐引批验所大使在津坨采买。如奉取盐砖两千斤,计一百三十四块,即于灶课内支银三十七两三钱五分二厘,发芦台场大使照数烧造解津。以上皆委大使一员,转解户部,解白盐盘费银一百六十两,解盐砖盘费银八十两,皆于运库裁存番役工食内动支【180】。

明清长芦贡盐改征折色的主要原因在于贡盐定制额数过多,食用不完。如康熙二十八年左右,长芦运司煎办贡盐九十余万斤,而内务府、光禄寺每年取用仅三十余万斤,余剩颇多【181】。余剩贡盐不可久贮,久贮则不免损耗,然而明清政府基于利益考虑,亦不愿减少贡盐额数,因此,将多余贡盐折价征收。贡盐折价增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使之可随需用于其他方面。如顺治十七年,部题“盐经久贮,又虞消耗,目今兵饷匮绌,改折亦可少补军需,兼省灶丁转运之劳”【182】。另外,煎办贡盐耗时、费力,且岁有定额,对灶户的盐业生产形成一定束缚,贡盐部分改征折色后,灶户获得部分自由,负担也有所减轻,对长芦盐业发展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贡盐本为供应朝廷用盐而征收者,折价征收的部分乃为其实际需要之外者,本应予以豁免,而明清政府却不予豁免,这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了统治者的贪婪。

另需指出的是,官吏食盐之办纳与上稍有不同。明代,令在京各衙门差人自行关支,定以期限。如嘉靖十四年(1535年),限以每年正月;十九年,更限为每年三月。由于所差支盐者多倚仗权势,夹带私盐,因此,明政府制订了较为严格的支取条例。仍以嘉靖十四年为例,其要求:首先,令各衙门将其额设官吏应支盐斤数目,以及支盐人役姓名,分类编造印信文册一本,开送户部,并类行运司,仍给印信批照一张,使支盐者前赴运司换取支盐关单、出盐水程;其次,规定支盐时“不许打筑大包”;再次,筑盐完毕后,返至天津转运、掣验,需各执单依次赴天津兵备道告验,类发批验所,再至运司;第四,运盐途中,过河西务赴收料主事处验盘,抵张家湾赴告通州坐粮员外验卸,至崇文门外照例验讫水程,由户部委官亲自到门验放水程,即与收抹;最后,将批照、水程类送户部,并发回运司缴销【183】。至清代,革此弊端,俱以六百斤净盐为一包,候部院札到,由运司差官下场支领,于库贮私盐银内动支夫马脚价等费,给与差委解官,装运至京各衙门交纳【184】。

2.天津各场的办纳数额及征收标准

其共办贡盐十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五斤,遇闰加四千四百五十五斤;进缴实物盐四万九千零六斤十二两,其中正白盐三万七千六百九十七斤八两,加耗一万一千三百零九斤四两;缴纳折色银四百五十六两一钱八分九厘,其中白盐折价银四百一十两三钱九分八厘七丝,遇闰加十四两八钱五分,盐砖折价银四十五两七钱九分。概言之,天津盐场派办贡盐数额占长芦总数的18%。然而此并非表明了天津盐场灶户的负担比他盐场灶户轻,也不能说明天津贡盐生产较其他场分少,而仅反映了贡盐派征则例制定之初,天津盐场灶丁、田亩的基本情况。

上列长芦所办贡盐之每项款目中,其派征依据及科则,各场多有不同。以盐砖折价为例,天津兴国场与芦台场均以亩征:兴国场每亩征银二毫三丝五微四纤,芦台场亩征银一毫九丝七忽八微六纤二沙六尘;而厚财、富国、丰财三场均以丁征:厚财场每丁征银二分一厘,富国场每丁征银一分一厘,丰财场每丁征银一分一厘【185】。再如正白盐之征收,天津盐场虽均以丁为标准,但细则有异:兴国场丁征十斤十四两二钱四分,所并厚财场丁征九斤十五两六钱八分;富国场丁征十四斤十两一钱六分二厘四毫二忽六微六纤九沙六尘三埃二渺九漠二糊;丰财场丁征七斤十三两七钱一分九厘一毫一丝二忽九微八纤八沙三尘八埃四渺三漠七糊;芦台场丁征一十八斤八钱九分五厘六毫七丝三忽三微二尘五埃四渺四漠五糊【186】。

贡盐虽有定数,但灶户皆以为重役,以至于“终身逃死而不就此一日之役”【187】。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据时人分析称:贡盐每引例不过三百斤,但办盐者收买、筑包必九百余斤方成一包,使得灶户承办一引贡盐相当于办三引正盐;及至装运,又有“船户、车家坐索高价,揽头包写进纳,至于贴店钱、皇店门单钱、监收官常例钱,纷纭杂出”【188】;交收时,又有“生事之徒”【189】,为索得贿赂,对灶户所进解之盐蛋中挑骨,或称包小,或称盐黑,令退回增添、洗晒,至迁延累月而不得进纳,甚至还有故意不收盐者,坐视灶户用以进解之盐出现耗损,然后令重加赔补。由是,灶户“卖妻鬻子,旧债未偿,而新债又至矣”【190】,故而“岂有坐待其毙而不逃者哉”【191】!

(三)杂课

明清时期,尤其清代,长芦灶户的杂项课银较多。其起征时间各异,有的创于明代,为清代所沿用;有的为清代新创。各项杂课征收额数多寡不一,征收范围也不尽相同,有的征于所有盐场,有的征于部分盐场。还有部分项目因数额较少,改由运使等盐业官员代为捐纳。总之非常繁杂。以下一一列举说明。

1.京山银。明代,每年给京山、顺庆、柘城、汝宁、嘉定、新昌、太和、景宁、建德、太康、阳夏、德平、荣阳、庆云十四藩府盐若干引,每引折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于长芦运司征给。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三月,巡盐御史王秉乾(辽东人)清查长芦运司课额,认为此项原系旧例,应照原额征解。遂名为京山,年征银七百五十四两六钱九分八厘,分派各场地丁征解【192】。后其额数更为七百五十二两四钱七分三毫二丝八忽九微六沙七尘二埃五渺三漠四糊【193】。其原因盖在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将沧州盐山县灶丁、灶地拨归山东永利场征解的缘故。天津盐场共办京山银一百九十八两三钱五分二厘,约占长芦办纳总额的26%。

各场征收对象稍有差异。天津兴国、厚财、富国、丰财等北六场及南阜财一场,以丁、草荡地兼征;而芦台、越支、惠民等十三场均按丁征。可见,北场侧重丁地兼征,而南场以丁为主。

各场的征收科则也多不相同。就天津五场而言,兴国场丁征二分二厘一毫七丝一微一纤二沙,草荡地亩征一厘七毫六丝四忽九微二纤;所并厚财场丁征六分四厘二毫一丝一忽九纤九沙四尘四埃三渺,草荡地亩征二厘六毫八丝一忽;富国场丁征三分四厘七毫四丝一忽八微二纤四沙二尘四埃九渺,草荡地亩征二厘七毫;丰财场丁征四分四厘二丝七忽五微一纤一沙八埃,草荡地亩征二厘五毫六丝三忽六微;芦台场丁征一钱五分五厘五毫三丝一忽八微零六沙六尘【194】。

2.黑土课米银。“黑土课米各运司所无,惟长芦有之”【195】,其创始于明代。先是,长芦七场(厚财、兴国、利国、富国、海盈、海丰、丰财)沿海穷民刮取黑土,淋煎成盐,工力极省。后因海潮沦浸,其民乃舍盐而渔。但相应盐课并未豁免,而是照例征收。洪武、永乐间,令近在通州、武清县者拨入该县径自办纳。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御史题奏:长芦运司利国等场先年奉例认纳课米,共四百二十三石五升,岁征本色,赴各原定仓口输纳。近年征收屡后,请将利国等场原征天津等仓课米每石折征银五钱,由直隶布政使司征收、解部。遂覆准改征折色。清代沿此例。由于盐场调整裁并,征于五场,其中兴国场征银五十二两八钱八分七厘二毫五丝,利国场征银五十一两五钱,富国场征银二十六两二钱一分三厘五毫,海丰场征银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丰财场征银五十五两三钱四厘,共征银二百一十七两八钱六分四厘七毫五丝。清代改归天津清军同知征收、上纳,亦不由运司【196】。

3.更名食盐变价银。在明代为赵府食盐,共一百零六两六钱四分九厘。康熙八年(1669年),改称为更名食盐。其旧无征额,于私盐赎变项下拨解。私盐赎变,即贩私者被获后所纳赎金与缉获盐物之变价银两(州县巡役拿获私贩后,招拟定罪,许其纳赎,并将所获盐物变价)。私盐赎变银除抵解更名食盐变价银外,还用于支发盐政衙门门皂工食一百四十四两,不敷则由运使捐支。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因私贩徒罪以上改归按察使司核转,私盐赎变银两解交地方藩库,故所有更名食盐变价银及门皂工食皆由运使捐解【197】。

4.部运、帮包。部运,即由南、北场每年派银四百八十四两一钱四分,作为运送盐砖之水、旱脚价等费,给解官收领、支用。康熙三十年,运使李法祖(字式林,正黄旗人,荫生)以灶户苦累,提出由盐官捐银以充部运之法,其具体为:运使捐银八十两,青州分司运同捐银六十两,沧州分司运判捐银十两,经历、知事各捐银五两,共捐银一百六十两,以为运费,并建议将部运名色永远革除。经巡盐御史获准后,成为定例。

此外,运司每年委官领解上贡青白盐,每盐一包发水、旱脚价等项银一两,皆征之于灶户,名曰帮包。雍正十年(1732年),运使彭家屏自行捐给,并奏请将帮包之名永远革除。

5.边布折价银。明代边布折价银起因于正盐折色,由部分场分缴纳。清代边布折价银与明代不同,纯粹出于增加盐课的目的,为所有场分均派。此处边布折价银独指清代。

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长芦巡盐御史王秉乾以长芦课赋每年只有出自诸商之引课银一十九万一千二百二十两四钱有奇,而场灶无分毫课银起解,原明代各场之边布折价银一万一千四百九十两零三钱二分,亦未曾征收,应起征。经其查实:各场岁办引盐一十八万八百八引,除贡盐九十二万三千八百三十八斤,折引四千一百零五引外,尚该支商盐一十七万六千七百七十四引。然而引不边中,盐不酬商,每引科银六分五厘,共一万一千四百九十两三钱二分,内除去贡盐帮包脚价、耗盐脚价、部运盐砖烧造工价四千九百三十六两一钱一分五厘外,实余银六千五百五十四两二钱五厘。因而请将此银于二十场内按灶丁、地亩每年融派征解。从其议,并令将十一年以前未征银共七万余两分作五年带征。十五年,长芦巡盐御史马腾升认为此种征法太过苛求,其奏言:“国朝引不边中,部颁经制并无此项”【198】,且不仅复加之灶户,还令倒追,恐“逃亡死绝,不知凡几”【199】,如嗣后依旧照此行之,则“瓜葛株连,曷其有极”【200】!遂将十一年以前倒追边布银两予以豁免【201】。

其各场之具体征法不同,有以丁征者,如石碑场;有以地亩征者,如利民等场;有丁、地兼征者,如严镇等场【202】。

天津所属四场均为丁、地兼征。其中兴国场额征二百一十六两二钱三分,每丁征一钱三分九厘二毫九丝八忽四微九纤九沙三尘六埃,亩征三厘八毫八丝二忽,所并厚财场征银一百六两五钱三分二厘二毫三丝一忽一微七纤,丁征一钱六分无厘三毫六丝六忽一微八纤九尘四埃,亩征三厘四毫八忽七微;富国场额征三百七十四两六钱四分,丁征一钱四分一厘一毫五忽四微五纤五尘,亩征三厘八毫五丝二忽八微五纤六沙三尘二埃;丰财场额征二百四十五两五钱零一厘,丁征一钱七分二厘九毫六丝四忽二微六纤五沙零四埃七渺五漠,亩征银二厘七毫四丝八忽;芦台场额征二百八十七两四钱四分八厘五毫,丁征一钱二分一厘六毫七丝一忽八微九纤九沙三尘零二渺一漠,亩征银四厘四毫五丝七忽零五纤【203】。

6.皇盐厂地租银。皇盐厂位于天津府城北,为明代贮存贡盐之所,有官厅数间,后以卸运不便,赁卸河东盐坨,厂遂圮废。顺治、康熙间,附近居民陆续于其地筑盖草房一百二十间,官岁收租银五十八两五钱,以为赁坨之费用。康熙十六年(1677年),由小直沽批验所大使征收,天津分司批解运库,随同灶课于每年五月奏销。

7.白盐厂地租银。白盐厂在西沽,前广五丈二尺,后广六丈,长二十七丈,原系堆贮上贡白盐之所,久废不用,为正蓝旗包衣吴三畏侵占,盖房三十间。康熙二十五年,经居民检举,依照官地民租之例:门面房租银九钱,住房租银七钱,空地租银二两,共租银二十五两,发给西沽落迦庵施茶。三十三年,运使李法祖以皇盐厂地租已经充饷,白盐事同一例,详请充饷。经巡盐御史余泰来(字素堂,浙江山阴人,康熙二十一年进士)题准,除烧毁门面五间,住房七间外,该输租银十五两六钱,着落见住房者追解,其从前欠租交该旗都统照追,每年房租一十五两六钱,由天津分司征解运库,随灶课奏销。

8.节省银。盐官俸工役食及一切办公等项,本皆征之于场,按丁起课。后场官历经裁革,各盐政衙门开支又于康熙七年、十四年先后大力裁减【204】。如此,灶课当相应减少,灶丁负担亦当有所减轻。然而事实并未如此。所有节省银共二千二百六两仍照数征收,并归入灶课解部【205】。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明清时期,政府向天津灶户所征各项杂课中,不乏已无征收依据,却仍旧征收者。不合理的课赋征收,目的无外乎增加财政收入,而此也表现出统治者治民的肆意与对灶户的苛剥。

除灶课外,灶户往往还承受着一些隐性负担。如盐场之总催、镬头【206】“多朘削灶户”【207】,有的收课本一钱而收至二三钱,“吮血剥肤,不尽不已”【208】,有的不仅盐课为“为总催所欺”【209】,甚至“场荡悉为总催者所并”【210】,最终使得灶丁不过为“总催家一佣工而已”【211】。此外,又有部分盐场官员的欺压与巧夺,如“有借名正项钱粮额外多征者,亦有巧立名色任意科派者”【212】,层层剥削;而各场青衣等吏役,也多“系积棍恋充,一得场票,不啻奇货,下乡如虎,诈害百端”【213】,不但需索酒食、脚步等费,还将打点上司官员之费一并勒取【214】。加之商人在与灶户交易、收买盐斤时,经常压低价格,有的还“预放私债,巧为准折,或算利数倍,或计限数年,甚者父故而索其子,夫亡而告其妻,即日夜煎晒,偿无已时”【215】。如此等等,使得多半灶户较为贫困【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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