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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2)

4.对于惟一落入法网的凶手姜某,为何违背审判程序,将其转到根本没有审判人命管辖权的商河县法院审理呢?而且,法院在没有任何凶器、物证、人证的情况下,只判决残害人命的姜某14年有期徒刑,这难道不是重罪轻判吗?

就在我采访此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多次打来电话,一个口称可接受我采访的有关人员见到我后,硬塞给我一个大信封,但被我谢绝了。为防止出意外,我只好几次搬动地方。

只用了三天时间,我对此案的采访已经是面面俱到了,于是我向远在北京的吴琰汇报有关采访情况后,决定马上回北京。

我写稿时,山东省有关部门又有人打来电话,要求不要发这篇稿子。我没有理睬。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篇我独家采访的新闻稿直到2001年7月21日才艰难地在《工人日报》的“特别报道”栏中以《俺不认命:儿咋就死得不明不白?——五十名人大代表两次提案的前前后后》发表出来。同时还配发了死者靳伟光生前的一张照片、悲痛欲绝的靳士让在家中怀抱儿子遗像老泪纵横的情景和他在济南市殡仪馆查看儿子遗体等三张照片。在同一天的同一个版面,也刊发了一篇有关河南焦作全国人大代表姚秀云和当地几位人大代表对有关政法部门实施监督并最终使一起重大冤案得到昭雪的文章。

后来我获悉,此稿发表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自然也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事后,满怀感激的靳士让给我和《工人日报》送来了一个锦旗。

讨债民工命丧恶老板尖刀下

我曾在前面说过,我这个出身贫苦、从贫困乡村走出并在多处建筑工地做过民工的流浪记者,在十年记者之旅中,一直把平民百姓,把弱势群体视为重要的采访对象。由于这些弱势群体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成为一些部门和不法分子鱼肉和欺凌的对象,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我们的法律有时总是难以为他们讨回应得的公道。在走投无路之余,他们总会把全部的希望寄托于新闻媒体,渴望媒体能介入调查,以舆论监督的方式监督有关事情的合法解决。在这些案件中,媒体介入后,有的尽管费尽周折,但毕竟最终能促使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有不少却是令我们这些新闻记者除了愤怒,就是徒唤奈何。比如我在前面曾提及过的《深夜查访吓死打工妹》中的姚莉、《“死人还魂”状告公安局》中的七旬老人曾传耀夫妇等,然而,我下面所要提及的一宗有关民工因讨公钱而惨遭恶老板杀害的血淋淋的案子,令我更多地感到莫名的悲哀。

“民工”这两个字,是80年代以后社会上对从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的一种统称。

毋庸置疑,民工一直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有关社会学家指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我国目前约有8000万到1亿人。民工这个至今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特殊群体一直以来没有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尽管有关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关注民工,但有关新闻媒体及社会大众一直对他们采取一种抵触的态度,甚至无视于他们的存在。中国民工群体似乎成为了被人遗忘的角落。但这是一个占据了全中国一亿多人口的群体,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比比皆是,已上升至不容忽视的政治问题的高度。

直到2003年底,重庆农民熊德明“斗胆”向前来基层看望群众的温家宝总理诉说其丈夫几个月的血汗钱一直被人拖欠不还时,最终得到总理的高度重视,并连夜帮她讨回了工钱。此事一经新华记者报道后,立即在全国激起了强烈反响,农民工的问题一下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起来。

熊德明是是幸运的,因为她遇到了关心群众、亲民爱民的好总理。她不但及时讨回了钱,还出了名,更引发了全社会对农民工被拖欠工血汗钱问题的关注;2004年1月,一位在京城因讨债而坠楼身亡的湖北民工胡卫国也算是幸运的,因为在他死后,毕竟此事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他生前没有讨回来的工钱,后来在湖北省委书记喻正声等领导的关注下,先由政府垫付出来。是的,熊德明请温家宝总理为自己丈夫讨薪,一句话换来了一场“民工工资清欠风暴”,这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让无数农民工兄弟及时拿到了工钱。这是大快人心的,但是,又有多少农民工的不幸遭遇让人心绪难平呢?

年仅23岁的四川民工幸万强的悲惨遭遇,这些年来一直令我悲愤异常。

这是我的十年采访生涯中最令我心酸愤慨的命案:因为讨债,四川民工幸万强却命断恶老板的尖刀下;在他惨遭不幸后,他的悲痛欲绝的家人,至今别说连死尸都没有看到,就是连骨灰也没见影踪;他那失去父亲的幼小儿子及家人至今没得到凶手一分钱的赔偿;而更令人气愤难忍的是,杀人凶手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那位雇凶杀人的恶老板兰某事后不但皮毛未损,反而被当地法院判决无罪而放,至今逍遥法外……

1999年9月1日,这天我从南方到了北京,进入了鲁迅文学院学习,也就是这一天,来自四川贫困县南部县大桥镇新井村年仅22岁的民工幸万强抱着美好的希望,告别家人及不满两岁的小儿子,从家乡来到北京寻梦。由于他没有文凭,又无其他的特长,刚开始时,他只好投靠在通县做缝纫的姑姑。在姑姑的帮助下,起先,他只是在通县附近做一些短工、杂工。后来他在通县认识了同一个县的老乡张君宝,此人来京较早,经努力,他此时由一个打工仔成为了一个能独立承接建筑装修活计的小工头。接到活后,他就找工人来做,自己从中赚提成。张手下的工人有四川、河南、山东和安徽等地的,其中以四川的居多。1999年6月,张在距通县不远的河北三河市燕郊镇接到一个小工程,他打电话给小幸,让他过去做工,并许诺答每月按时发工资,小幸听说每月可以挣到千多元钱,加上张又是老乡,应该是可靠的。再说三河到通县的姑姑家只有20多分钟。所以他非常高兴地去了。

这家进兴活动房厂工程系由三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管,总经理为兰景坤。兰中等身材,40多岁,系本地人,平时总是西装革履,穿着很气派。当时,张和兰共同签订一个协议,商定的双方定好完工后就支付工资。

张带着小幸等十几名民工夜以继日地加班,40多天后,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当他向兰要工资时,对方却不按合同办事,拒不支付工资。工人们只好三天两头的找经手人张君宝要钱,张就找到兰景坤。但兰还是不理睬。最后张君宝只好找到兰的上级三河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但有关领导也是称没钱,还说此事只能找兰解决,他们不会管。这个时候,工人们吃喝都成了问题。无奈之余,张君宝带着幸几个人来到当地的燕郊派出所求助。一个叫曹加利的民警接手调解,他当即也找来兰景坤进行调解,但兰总是经各种借口推说无钱。首次协商无果,曹又约定第二天上午9时再次到派出所解决。

第二天,张君保和民工代表王文胜等人准时来到派出所时,直等到到中午12时,笑逐颜开的兰景坤和派出所的有关人员这才出现,但此时,曹称:“我们不管你们这种事,你们自己解决去吧!”大失所望的小幸等当即对此提出异议,对方瞪着眼睛凶巴巴地骂道:“你们这几个臭民工,竟敢管起我们警察来了?最好离派出所远一些,否则别怪我不客气……”说罢,就将他们轰出了大门。

派出所有关人员的冷漠,终于导致后面的惨案发生。

兰景坤见有人撑腰,表现得更加狂妄,他指着张君宝他们恶狠狠地骂道:“告诉你,我们从来就没有给钱的习惯!如果再不服气,老子就要你们的小命,不信就等着瞧!”说罢,这位不可一世的老板朝他们啐了一口,不屑一顾地扬长而去。

张君宝一行只好失望的回到了工地。正在工地里等候的十多名工人见没讨到工钱,只好各自到到外面想法借钱去了。

这些善良的民工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血淋淋的灾难,很快就会在他们当中降临。

当天下午4时许,兰景坤突然气势汹汹地带着一伙人,乘坐着两辆桑塔那和一辆130小货车赶到工地,提出要与民工谈判,但他提出的条件根本无法让民工们接受。见“谈判”不成,兰干脆不谈了,于是就想离开。几位正等米下锅的民工见他要走,赶紧拦着对方说:“你们特意过来找我们谈判,怎么一分钱不给就想走呀?”兰当即对他们进行恶言威胁,并破口大骂。

因为上午刚从派出所出来,其中的王文胜觉得兰也不敢把他们怎么样,所以,尽管他看到兰沉着脸,正为生活发愁的他还是硬着头皮迎上前去,请求兰最好能支付一点生活费。兰挥手推了他一个趔趄,恶狠狠地骂道:“去你妈的,你还敢向老子要生活费,你想找死呀?”然后,这家伙又朝后面大喊道:“快给我教训一下这个臭小子,其他的人见一个打一个,把他们全赶出工地!”话音未落,就见兰的弟弟兰景峰挥着一根粗大的铁棒从车上跳下来,冲着王的腰部就是一铁棒,将他打倒在沙坑里。随后,另一个叫李玉成的家伙又从腰部抽出一把用报纸包着的长约七厘米的铜铸把尖刀,一把按倒来不及逃走的王,直向他的腰部和身上连刺4下,血流如注的王当即滚到沙坑里连喊救命。当时工地上只有一个叫熊守明的木工正在做木工活,他看到这一惨剧时,吓得赶紧大声叫喊:“杀人啦,快来人救命呀!老板在杀人呀!”

工地办公室里等候工资的幸万强听到凄厉的呼救声,和几个人一起冲到外面,正好目睹了不远处的王浑身是血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见对方如此凶残,几个胆小的民工吓得哪还敢上前?此时,勇敢的小幸不顾危险,一边大声斥责道:“你们欠债不还,还敢行杀人?给我们住手!”一边奋不顾身的冲过去抢夺歹徒手中的刀子。杀红了眼的李玉成见有人敢上前,又挥起明晃晃的尖刀冲他左前胸猛刺进去,猝不及防的小幸痛叫一声,伸出双手正要拔出刀子,谁知这个穷凶恶极的家伙,不但不罢手,反而还使劲将刀子旋转了两下,可怜的小幸痛叫一声,倒在了血泊中。

此时,毫无人性的兰景坤不但不救人,反而和那几个杀手钻进了车子里,扬长而去。

见小幸浑身是血,早已昏死过去,几位民工急了,一边猛打110求救,一边把两名伤者抬到马路边。他们一连拦了十几辆车子,但人家看到血淋淋的伤员,根本不愿停车。为了救人,十几名民工齐刷刷地跪在马路中央拦车,最后终于有一位好心的司机,停下了车,送他们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此时幸万强因刺中心脏,失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幸万强系被人以锐器刺破心脏造成大出血致死;另据警方尸检报告记载,死者左上胸部有创伤口1处4.5厘米,深达胸腔。另一名伤者王文胜昏迷几天后,经大力抢救,终于保住了性命。后经三河市法医门诊部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王的左上臂损伤1处长5厘米,右腰背损伤2处,分别长3.2厘米、6.5厘米,结论为轻伤。但造成他终身残废。

一年后,当我采访他时,一直无法从事劳作的他,只能大部时间躺在床上休养。一提到那一幕惨剧,泪水总是忍不住流下。

惨案发生后,三河市刑警八中队和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但警方只是将兰景坤抓了起来,而对李玉成、兰景田等凶手却一个不抓,那两辆用来行凶的车子也没有当场扣留。

得知噩耗后,幸万强的父亲幸永怀和妻子悲痛万分,夫妻两人一路哀哭,相携着于8月30日夜晚赶到北京。当他们赶到三河公安局,提出想见见儿子的遗体时,对方却不让见,称死尸还要放在医院的冷冻室里冷藏,同时还要家属自掏腰包。几天后,从小带着小幸长大的外婆,因悲伤过度在他们离家几天后就去世了。得知家中老母身亡,惟一的儿子惨遭不幸竟连死尸都见不到,幸永怀的妻子受不了这巨大刺激,很快就变得神经兮兮起来。

由于此案一直没进展,他们身上的钱早花光了。幸永怀既要为死去的儿子讨公道,还要照顾生病的妻子。如果不是妹妹帮助,他们真不知如何过。

2001年3月1日,当幸永怀又来到存放儿子遗体的医院,有关人员称,他们不能做主,必须由公安局和法院出具证明才行,同时对方再三要求家属交纳有关费用。

2001年4月9日,当幸永怀扶着妻子又一次来到冶金医院,找到院领导要求看望儿子的遗体时,对方却告之:死者早于2000年8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拉去火化了。倍加伤心的夫妇两人当即哭倒在地,他们真不明白,儿子在惨遭不幸后,作为父母亲,他们为何一直连探望遗体的权利都没有?三河市公安局在家属多次要求探望死者的情况下为何一直拒绝?他们为何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竟敢擅自火化尸体?当他们哭着找到燕郊刑警八中队有关领导讨说法时,对方竟说早就通知过他们!当他们要求警方交出火化的骨灰时,对方称不知道搞到哪儿去了!又说早说扔掉了。直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了四年之久,三河市警方对擅自火化遇害者尸体之事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兰景坤被刑拘后,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兰景坤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00年10月8日批准逮捕。2000年5月17日,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在三检刑诉字(2000)第45号起诉书中审查查明:1999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兰景坤纠集李玉成、兰景芬等6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到燕郊柳兴活动房厂工地,解决兰景坤与其在工地做工的四川籍民工的工资问题,双方在协商中发生争执,兰景坤欲走,民工不让,李玉成和兰景芬即与民工发生殴斗,李用事先携带的刀子将民工幸万强和王文培扎伤,后6人逃离现场,幸万强因抢救无效死亡。兰景坤、兰景芬与李玉成准备外逃,并向兰景坤承诺双方谁也不问各自的去向,后兰景坤又提供李玉成5000元的外逃资金,李玉成穿越玉米地逃走。兰景坤和兰景芬在回家时被抓获,其余人在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兰景坤目无国法,教唆李玉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李玉成是共同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同时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以原告身份向三河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恶老板兰景坤又为何许人呢?兰景坤现年35岁,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河市皇庄镇艾台村。1999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拘留,同年10月8日因涉嫌包庇被逮捕,后押于三河市看守所。2000年6月16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宣布无罪而释放。

在庭审中,几名原告和代理人认为,兰景坤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的主观故意,在这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明显系主犯,主要事实和理由有:1.兰多次供述,他在事发前主动找过李玉成,将自己与民工的工资历纠纷告知,并要求李玉成:“你今天找几个人同我去,为我助助阵,如果开完工资如有不服的,你就教训教训他们……”因兰与李系同村,又有经济来往关系,加之兰的教唆和指使,李玉成遂一口答应并纠集另三人参加行凶;2.多名民工证实,当时,兰景坤一伙早已配备了刀具(用报纸包着,别在李玉成和兰景芬等三人的腰后)、准备了铁棍,这充分说明兰一伙早就做好了行凶的准备;3.在李玉成等人行凶时,兰景坤目睹了全过程却未做任何制止行为,此种不作为恰恰证明了李玉成杀人的结果正是兰景坤所希望的;4.兰氏兄弟和李玉成在杀人逃离现场后,立即带李玉成去医院疗伤,还公开宴请所有行凶者,并于当夜10许潜逃回皇庄镇艾台村,在村口李玉成准备外逃时,协商由兰景坤给李5000元现金,并至李成功逃脱。这些三河市人民检察院都现场查证。因此,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等原告认为,被告人兰景坤在本案在起主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谋,其主犯地位是不可怀疑的,四原告人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追究兰景坤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000年6月1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与被告人兰景坤同去的李玉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王文培轻伤,幸万强死亡的事实成立,不能证明兰景坤有教唆李玉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兰景坤教唆李玉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证据不足,故兰景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处兰景坤无罪,同时还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幸永怀、李正芳、任晓珍、幸凯的诉讼请求。

四名原告认为三河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明显的包庇犯罪行为,被告人兰景坤应负赔偿责任为由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8月21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在廊刑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兰景坤在李玉成伤害他人时有主观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随后幸永怀又向河北省人民法院上诉。

我经过多方走访,了解到以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就在此次开庭前,兰景坤的弟弟兰景鹤,竟多次在三河市法院附近找幸永怀提出私了,被幸拒绝。后来,幸了解到,原来此人就是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对于此事,三河市有关人员从未向当事人家属透露过。另外一个情况就是,在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三河法院驳回后,幸永怀等四原告不服,当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后,谁知却被法院有关人员扣留了一个多月,还多次谎称早已上交至廊坊市中院,并要求原告不要再去找他们,满腹疑惑的幸多次跑到廊坊中院,该院答复根本没有收到他的上诉状,在他的再三追问下,廊坊市中院这才派人到三河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最后查实原告确已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了上诉。面对上级法院的质问,三河市刑庭有关人员哑口无言。由此可见,对方能置检察院的公诉置之不理,并明显枉法判案也就毫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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