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年检的组织
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境外企业(金融类除外)通过其投资主体参加年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
二、联合年检的内容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境外投资状况。
(2)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3)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三、联合年检程序
联合年检程序是:
(1)商务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商务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2)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3)投资主体须在5月15 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四、联合年检结果及相应政策措施
(1)年检部门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行》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级次进行分级。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
(2)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商务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商务部和外汇局。
(3)商务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
(4)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5)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商务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
(6)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7)对不申报年检的,商务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2)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3)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8)每年年检结束后,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商务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规定处理。
(9)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