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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4)

1851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解散议会,史称“雾月十八日政变”。政变成功后,波拿巴即指示其亲信以1799年拿破仑一世宪法为蓝本,起草新宪法。新宪法草案交公民表决通过后,于1852年1月15日正式公布颁行,史称“1852年宪法”。宪法正文共8章58条。该宪法名义上是实行共和制政体,实质实行的是专制制度。宪法明文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委托给共和国现任大总统路易·波拿巴亲王,任期10年,总统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特赦、统帅海陆军、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的权力,有任命文武百官、宣布戒严等权力。宪法规定,政府各部部长皆是从属于总统,是总统的“助手”。立法机构由参议院、立法院、参政院组成。参议院和参政院的议员由总统任命产生,立法院议员由普选产生,但总统有权随时解散该院。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完全受制于总统。1852年宪法颁布仅仅10个月,路易·波拿巴为称帝即修改该宪法,经公民投票表决,法国人民“同意”路易·波拿巴称帝。1852年12月2日,在发动政变一周年之际,路易·波拿巴宣布法国建立帝国,其本人即皇帝位,称“拿破仑三世”。路易·波拿巴称帝后沿用修改后的1852年宪法,所以1852年宪法亦称“第二帝国宪法”。

19世纪60年代,路易·波拿巴为缓和阶级矛盾,曾几次修宪,立法机构的权力有所提高。1870年9月,波拿巴在色当战役中战败,第二帝国崩溃,1852年宪法随之被废弃。

之后法国进入第三共和国时期。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继续推行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投降卖国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1871年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发动起义,3月28日成立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但巴黎公社很快被资产阶级所镇压,资产阶级为恢复秩序,选举国民议会积极起草新宪法。1873年下半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由于在法国是实行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问题上争论不休,以致宪法起草工作进度缓慢,直到1875年1月30日,国民议会以353对352票通过决议,确定实行共和制。之后,从1875年2月至同年7月,国民议会通过了《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法律文件。这三部宪法性法律文件构成了1875年宪法,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和共和国总统拥有法律提案权,两院共有创议和制定法律之权,但财政法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并表决。参议院可组成最高法院,审判共和国总统和部长,并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政府部长可出席两院会议并要求发言。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选出,总统公布两院通过的法律和监督其实施,经两院同意,总统有权缔结并批准对外条约,有权宣战、媾和。议员在议会的发言或投票不受追究。第三共和国宪法参照了美国宪法对政体的设计,加强了议会的权力,缩小了总统的权力。随着共和派势力的增大,1884年8月14日,法国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禁止修改政府的共和体制”,并规定“凡曾统治法国的家族的成员不得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同时,废除部分参议员的终身制。之后,法国共和政体日渐稳固。1940年6月法西斯德国占领法国,7月10日两院联席会议结束了第三共和国,1875宪法遂被废弃。

3.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1958)

1944年盟军登陆法国,德国在法国的傀儡政府垮台。法兰西民族解放委员会(CFLN)宣布成为临时政府。为建立新的政治秩序,法国临时政府在1944年10月底,通过公民投票选举出586人组成制宪会议,史称“第一届制宪会议”。

经过各方势力的反复斗争妥协,1946年4月19日,制宪会议以309票对249票通过了新宪法草案,史称“四月宪法草案”。但在公民复决中被否决,第一届制宪会议也随之解散。1946年6月2日,选举产生了战后第二届制宪会议,同年9月29日起草了一部新的宪法草案,10月27日交付公民复决获得通过,这便是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

该宪法在序言中,重申了1789年《人权宣言》,并宣布了“当代特别必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则”。该宪法规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共和国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由各省和地方领土单位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实行议会内阁制,行政权属于由部长会议,其成员由国民议会选举或认可,集体对国民议会负责。共和国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名义上是国家元首,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在公民制度方面,规定了男女公民均有普选权。该宪法还辟专章规定“法兰西联邦”,联邦由法国本土、海外领地、殖民地构成,其公共机关是总统、最高委员会和议会。法国总统即联邦总统,联邦议会由一半法国议会议员和一半海外领地、殖民地议员组成。

1954年和1958年对宪法略加修改,提高了参议院和政府的权限。

4.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至今)

1958年6月,法国发生政治危机,国家处于内战边缘,戴高乐东山再起,议会授予其修改宪法的全权。戴高乐任命徳勃雷等人起草新宪法,在征询宪法咨询委员会和行政法院的意见后,新宪法草案于9月交付公民复决通过,10月4日公布生效,第五共和国建立,第四共和国宪法随之被废止。第五共和国宪法是在戴高乐的主导下制定的,亦称“戴高乐宪法”。宪法原文文本除序言外共15章。宪法序言极为简单,重申确认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的基本原则。正文15章分别是:第一章,主权;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三章,政府;第四章,议会;第五章,议会与政府的关系;第六章,国籍条约和协定;第七章,宪法委员会;第八章,司法机关;第九章,高级法院;第十章,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第十一章,地方单位;第十二章,共同体;第十三章,联合协定;第十四章,修改;第十五章,过渡规定。

这部宪法重建了与海外领地的关系,以共同体的概念取代昔日的法兰西联邦,涵盖了共和国以及海外领地。它规定,加入共同体由领地人民自由决定(第1条)。共同体的成员国享有自治权(第77条)。共同体的成员国,根据共和国的要求,或者根据成员国立法会议的要求,通过共和国议会与该成员国议会的协定,可以脱离共同体而独立(第86条)。

该宪法也重建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政治机构。“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5条)。总统享有如下职权:任命总理;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主持内阁会议;公布法律,在法律公布之前,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议会对此要求不得拒绝;将重要问题提交公民投票;在与总理及两院议长磋商后,可以解散国民议会;统帅军队;批准条约。总统还拥有一项特别的权力,即“当共和国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条约的执行受到严重和直接威胁时,或者当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同总理、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商议后,根据形势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第16条)。由上可知,新宪法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

与总统权力扩大相适应的,是议会权力的缩小。例如,宪法第34条单独列出了法律事项的范围,法律事项是应由议会通过立法规定的。法律之外的事项属于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对于条例所应规定的事项,即使法律上有所规定,也可以根据总统的命令进行修订或废除。总理和两院议员均有法律提案权,但如果议员的提案将减少国家收入或者将加重国家支出时,将不予接受。政府对国会负责,主要方式是信任与不信任的制度。如果议会不承认政府的施政纲领或一般政策的说明时,或者通过了不信任案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呈,但在此时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这一系列规定意味着政府权力得到扩大,而议会权力得以限制。

1958年宪法颁布至今,经历了10次修改。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62年的宪法修改。这次修宪的主要内容是将总统选举改为直选。总统直选的目的,既是要限制议会的作用,也是要摆脱政党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

(四)德国宪法史

在英、美、法、德等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德国宪法是最晚产生的。英国在17世纪就开始制定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美国于1787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于1789年颁布了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人权宣言》,而德国直到19世纪以后才开始有近代意义的制宪活动。从历史上来看,德国的宪法史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德国统一之前(1871年之前);第二个时期是德意志帝国时期(1871-1919);第三个时期是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第四个时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至今)。

1.德国统一之前(1871年之前)

德国在1871年统一之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宪法,但是此前,德意志内大多数邦国都制定了本邦的宪法,其中以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以及1864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对统一后制定全德宪法的影响最为深远。

(1)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

1848年初,欧洲各国相继发生了此起彼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受法国二月革命的影响,德国发生了三月革命。1848年3月13日,普鲁士首府柏林发生群众集会和游行示威,要求制定限制王权的宪法,面对排山倒海的革命势力的发展,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许诺制定宪法。3月18日,威廉四世下令召开普鲁士各省联省会议,制定普鲁士宪法。同年12月5日,宪法起草完成,由国王以“钦赐”的形式颁布。这部宪法于1849年8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通过后,于1850年公布实施。该宪法共计119条。宪法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国王是行政首脑,军队的统帅,有权宣战和媾和,有权召开和解散议会,内阁对国王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立法权属于国王和议会,国王有权拒绝议会通过的任何法令,国王可以直接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议会上院由国王任命的终身议员或世袭议员组成。下议院433名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但是选举法规定,只有有产者才有选举下院议员的选举权。宪法规定,司法独立和法官终身制,但是同时又规定高级法院的法官由国王直接任命,低级法官则以国王的名义任命,而且法官所作的一切判决均需以国王的名义宣告和执行。该宪法在1850年制定后曾修改多次,在全德统一后仍旧作为普鲁士邦宪法继续存在,直到1919年德意志帝国终结才停止执行。

(2)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从1864年起以俾斯麦为首相的普鲁士通过两次王朝战争取得了德意志北部及中部的霸主地位。1867年,成立了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北德意志联邦。北德意志联邦成立后不久,于1867年4月制定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在这部宪法制定出来4年之后,德国完成统一,统一之后的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正是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2.德意志帝国时期(1871-1919)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战胜法国,以此为契机,南德意志四个邦国宣布加入北德意志联邦,新国名为“德意志帝国”,德国实现统一。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的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共14章78条。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是联邦制国家,并划分联邦和各邦的立法权限。

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联邦议会议员任命产生,由帝国各邦君主和自由市的参议院,从本邦(自由市)的高级官员中任命。帝国议会议员采用选举方式产生。宪法第20条规定,“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的和直接的选举产生”。但是根据1869年选举法规定,凡妇女、25岁以下的男子、破产者、受救济者、被剥夺公权者、现役军人均无选举权。在两院的关系上,联邦议会的权力高于帝国议会的权力。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制定法律,有权否定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决定帝国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有权颁布为执行帝国法律而必要的行政法令,有权裁决各邦的争执,经皇帝同意,有权解散帝国议会。所以,帝国议会虽由选举产生,但几乎没有任何权力,其实质上是德国容克地主阶级和大资产阶级的“政治花瓶”。

宪法还赋予了皇帝极大的权力。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皇帝是国家元首,规定联邦议会及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闭会、延会之权属于皇帝,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及联邦议会主席,首相从属于皇帝,对皇帝负责。皇帝有立法提案权,皇帝为帝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帝国军队在平时和战时皆受皇帝指挥,皇帝有权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

德意志帝国宪法从1871年生效实施以后,一直沿用到1919年初。随着德意志帝国的垮台、魏玛宪法的诞生,德意志帝国宪法被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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