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种类很多,常见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无权股票和多权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等。
1.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是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普通股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股票。普通股的股利每年随企业利润额大小而变动,且其发放顺序排在公司盈利分配的最后;在公司破产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必须排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普通股股东一般都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的管理和决策权利。
2.优先股票
优先股票是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权利的股份。优先股的股利是固定的,在分配盈利、财产清偿时有优先的权利。但优先股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利息和利息率
(一)利息
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使用贷款的代价。或者说利息是贷款人由于借出货币使用权而从借款人那里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资金的“价格”,或者说是借贷资金的“成本”。任何社会,只要存在信用关系,就必然存在利息,因为没有利息的信用是很少有人提供的。
(二)利息率
利息率的概念
利息率简称利率,是指借款期内所形成的利息额同所贷资金额(本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利息额
利息率=×100%
借贷资本金(本金)
利息率的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也称年息率、月息率和日息率。年利率是按年计算利息的比率,按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通常称年息几厘;月利率是按月计算利息的比率,按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通常称月息几厘;日利率是按天计算利息的比率,按本金的万分之几表示“‰。”,通常称日息几厘。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关系是:
日利率×30=月利率
月利率×12=年利率
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市场平均利润率、借贷资本的供求状况、物价水平、国家金融政策和国际利率的水平等因素。
1.利息率的分类
(1)市场利率和官定利率。市场利率是指借贷市场上由借贷双方通过竞争而形成的利息率。市场利率随借贷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而变化,当市场资金供过于求时,利率下降,反之,则上升。官定利率是指一国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确定的各种利息率。在现代经济中,利息率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中央银行确定利率,调节社会资金供求,进而调节市场利率水平。目前,我国的利率基本上属于官定利率。
(2)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指在整个借贷期内不作调整的利率。浮动利率是指在借贷期内可定期调整的利率。浮动利率一般适用于长期借贷。目前我国的人民币借贷一般实行固定利率。
(3)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名义利率是未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利息率,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利息率。实际利率是名义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后的利率,用公式表示:
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
实际利率反映利率的真实水平,是判断利率水平的依据,当物价上涨率高于名义利率时,实际利率为负数,称负利率。
(4)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存款利率是指客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所使用的利息率。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决定着存款的利息收入和银行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所使用的利息率。贷款利率高低决定着借贷双方的利益分配,影响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其利差即为银行的经营利润。
3.利息的计算方法
利率确定后,在计算利息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单利法和复利法。
(1)单利法。单利法是指在借款期限内,仅按本金计算利息,而计算出来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I=P×R×N
S=P(1+R×N)
式中,I表示利息,P表示本金,R表示利息率,N表示借款期限,S表示本利和。
复利法。也称“利滚利”“利加利”。它是指将所得利息并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n
S=P(1+R)
I=S-P
目前,我国银行计算存、贷款利息,基本上采取的是单利计算方法。
金融体系
一、金融体系的概念
金融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由哪些环节组成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它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形式、管理监督、业务等方面的整体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体系一般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四部分。
二、我国金融体系的组成
新中国的金融体系是在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1949年12月1日,在合并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成。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行金融管理和监督,控制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的金融中心机构,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机关,它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保持货币的稳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
1.中央银行的性质
(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处于整个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但它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一是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负有调节金融的特殊使命;二是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业务经营对象是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三是中央银行享有国家赋予的许多特权,如享有货币发行权,持有全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并对此不付利息,负责代理国库等。它是作为“银行的银行”“最后贷款人”“信用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国家管理机关。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金融的机关。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其特殊性表现在:第一,中央银行管理和服务的领域是货币信用领域,是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的部门,是国家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的机构,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所从事的是非货币信用领域的管理和服务。第二,中央银行管理的手段有别于那些以法律为依据,纯粹为行使其法定权力而直接进行管理的一般行政管理机关,中央银行的管理主要是经济手段,如运用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等经济手段,对金融领域以及整个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2.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其职能主要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以及管理金融的银行等方面。按中央银行的业务特征,其职能可划分为:调控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
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是指它垄断一国货币的发行权。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是指它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理国库,代理政府有关金融事务,服务于国家。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指它主要是以各种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集中它们的准备金,并向它们提供信用,充当它们的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作为管理金融的银行是指它有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整个社会金融业的业务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对工商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并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因这类银行最初所吸收的主要是活期存款,利用这种资金只适应经营短期的“商业”放款业务,故称“商业银行”。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资本最雄厚,活动范围最广,对经济的影响也最深刻,是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
1.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的性质一般可概括为: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具体体现以下三点:
(1)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应遵从市场规律,接受政府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是一种特殊企业。一般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普通商品,其活动范围是生产和流通领域。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表现为价值形态的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其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这种经营对象的特殊性,表明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