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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诉讼常识篇 (2)

菜某和付某因做生意产生纠纷,菜某非常生气,酒后带着哥们找付某算账,并威胁付某写下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事后,付某认为菜某只是一时赌气,过后就没事了,所以没有报警。不久,菜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了付某,要求付某还钱。付某该怎么办?这个证据有效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辨别真伪,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

本案中,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此欠条究竟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本案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做出判断,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付某如能够证明该欠条为自己受胁迫所写,则欠条无效,菜某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而如果不能证明,付某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12.哪些案件可以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2008年10月,熊某的父亲被一辆汽车撞伤。肇事车主为酒后驾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的父亲受伤以后住院治疗,而肇事车主迟迟不支付医疗费用。熊某家在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用以后,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再负担后续的医疗费用,现已将肇事车主起诉至法院。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能否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以执行的几种情形,本案中,由于熊某父亲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先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3.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2009年9月,兰某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兰某因为不愿意离婚,就没有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出庭。后来,法院先后给兰某送过两次传票通知兰某出庭,兰某都置之不理,没有去法院。后来,兰某妻子告诉兰某,如果再不出庭,法院可以拘传兰某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兰某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应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传条件。

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4.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可重新起诉吗?

彭某向法院起诉丈夫牛某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宣判以后,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护原判。3个月以后,原告彭某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区法院经审查后不予受理。那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以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在判决以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但是有新事实、新理由,都可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彭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以内,又到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无论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有新事实,新理由,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5.什么是简易程序?什么样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

李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约定半年之后归还。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欠款,张某均以没钱为由推托。后来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此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是较为便利的。

案例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标的额不大,不需要法院做大量的工作去查明案情事实,消除分歧。因此,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内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16.民事上诉状能否直接交到二审法院?

2009年7月3日,吕某接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3天后便向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立案庭受理了吕某的上诉状和材料,让吕某交了诉讼费用。1个多月过去了,吕某还没有收到二审法院的传票,于是想直接把上诉状送到二审法院。那么,这样做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因此,案例中,二审法院已经受理了吕某的上诉,吕某不必过于焦急,其直接把上诉状送到二审院,二审会在5日内将其上诉状移交一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7.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于大娘年轻时便守寡,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养大。现在两个儿子都不愿意支付赡养费用,也不愿意把老人接到家里照顾。老人通过居委会跟两个儿子就赡养费用和陪护费用协商过几次,但是两个儿子都互相推诿。无奈之下,老人想去法院起诉两个儿子,怎奈两个儿子都与她不住在一个区。那么,老人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鉴于赡养案件的原告多为年老群众,行动不便,让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有些困难。根据相关当律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老人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两个儿子住所地的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

18.“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何某和妻子李某由于感情不和一直在闹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何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当时由妻子保管,现在何某要求分割,但是李某对保管的钱矢口否认。此事没有别人可以作证,但是离婚前几天何某和李某曾经谈到过此事,当时何某悄悄录了音。那么,如果何某起诉离婚,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何某将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其手段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李某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可以将此录音资料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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