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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合同常识篇 (2) (3)

小黄年满18岁后,申请商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都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营的合法性;(2)经营的独立性;(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小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及收入证明,以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并确保其真实性即可。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4.没有借条,仅有证人证明,怎么讨要借款?

小李借给好友小张10万元,说好年底归还。多年好友,出于信任,小李没有要求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是在交付10万元给小张时找了共同的朋友老吴做见证。到了年底,小李向小张提出还钱的事,小张坦言周转不灵,请小李再等等。又过了两年,小张迟迟不还,小李多次要钱未果,现诉至法院,老吴表示愿意作证,法院会支持吗?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证据即定案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符合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真实材料。诉讼请求欲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看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是否可以组成逻辑一致的证据链。

简单地从法理角度讲,证据的证明力是有一定区别的,证据分很多种类,不是任何证据都可以做定案依据。结合本案,小李没有和小张签订借款合同,只有老吴的证人证言,没有直接证据,就需要间接证据在环环相扣的情形下,才能证明事实之所存在。如果小张在法庭上自认借款事实,法院可直接判令小张限期还款。如果小张在法庭上不认可借款事实,只有老吴的证人证言,假设老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小张又没有相反证据来推翻老吴的证人证言,那么老吴的证言法院是可以采纳的。

笔者建议本案当事人,尽量留存直接、原始、一手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15.借钱给朋友,没约定利息,起诉时还能要吗?

黄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2年之内归还王某。”双方未有其他约定。黄某按期还款时,王某要求黄某支付利息,黄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而拒绝支付。那么,王某要求黄某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案例中,黄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王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由于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黄某不需要向王某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6.借条应该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

黄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欲立下借款字据,内容为:“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2年之内归还王某,利息为每月06%。”怎样书写借条?要注意什么呢?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借款本息偿还的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条

今黄某借给王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即¥100 00000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24个月,利率为每月06%,利息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即¥14 40000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黄某(签字、手印、签章)

××××年×月×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7.承租别人的房子,能不能再转租?

杨某与冯某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杨某将此房用做小卖部。但是一年以后,杨某因小卖部经营不善,打算转包给别人开饭店。于是,他在没有与冯某商议的情况下,自己找到黄某,将房子转租给黄某。冯某发现以后,要求与杨某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杨某把房屋恢复原样,交给自己。但是,杨某认为冯某已经把房屋租给自己,就不应该干涉自己用来做什么,况且是在租赁期限内转租,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杨某在租赁合同续存期间,将房屋出租给黄某,既没有得到冯某的事前授权,事后也没有获得冯某追认,属于擅自租赁的无效行为,该无效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杨某承担。冯某有权要求解除与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杨某将房子恢复原状,及时交付给冯某。

合同中未规定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或事后获得出租人追认,也是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则之下有例外,承租经济适用房是绝对不得转租的,承租家庭需严格遵守与政府保障房部门签署的承租协议,不转租、不装修,按时交纳房租、供暖费、水电费等费用,并承诺自觉接受住房保障中心及物业公司的动态监督。

黄某作为承租人也有其注意义务,有义务审核所租用房子的房产证与房东身份相符,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明知道是违约转租还承租的,由自己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黄某应腾退房屋,并将交付房屋给冯某,然后再追究杨某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8.动产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某文化公司因办公急用,租用某商贸公司的打印机三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年,随即某商贸公司交付某文化公司三台打印机。租赁合同续存期间,某商贸公司经营不善想变卖部分固定资产,交付给某文化公司的三台打印机也在变卖财产之列。黄某看到某商贸公司的广告,对三台打印机感兴趣提出要看货,某商贸公司带黄某到某文化公司看货,某文化公司当即表示自己愿意购买,三方争执不下。某文化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吗?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之前有效缔结的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请求权、债权,请求出卖人与之缔约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受标的物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产生有双方约定的,也有法定的。如我国不动产承租人就法律明文规定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无约定亦享有(不动产如房屋)。

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动产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无动产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动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参照不动产租赁承租人的权利,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动产租赁合同,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参照不动产租赁承租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案例中某文化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主张其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租来的房子有安全隐患,怎么办?

2010年6月,李某与房东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1年。10月份,李某发现租赁房屋天花板断裂,掉下大块墙皮,依稀可看到天花板的漏洞直接通到楼上住户。李某当即通知楼上邻居,并告知黄某房屋坏损情况。李某觉得现在租住的房屋非常不安全,向黄某要求退房并退还租房押金。可是黄某不同意,说还没有到期。那么,李某可以要求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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