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评估准则》在总结相关国家评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避开了很多抽象的理论性争论,指出价格和成本是事实,而价值是对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交易的价格的估计额。
并对市场、价格、成本、价值等概念进行了阐述。
(1)市场
市场是买方和卖方之间在价格机制作用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交易的体系。市场的存在是资产评估能够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之一。市场意味着买方和卖方能够在没有不合理限制的条件下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交易各方都能够根据供求关系和其他价格确定因素、各方的能力和知识、他们对商品和(或)服务效用的理解以及他们各自的需要、欲望等因素做出合理决策。市场可以是地方市场或国内市场,也可以是国际市场。
(2)成本
成本是为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货币数量。在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完成之后,即形成成本。它是真实的事实。对于购买者来说,为商品或劳务所付出的价格也形成其成本。若在其后又发生了附加性资本成本,这些费用可增加到历史成本中。根据市场对这些支出费用的效用的认可程度,这些费用可能会全部在资产的“市场价值”中反映,也可能不予以反映。
(3)价格
价格是衡量商品或服务交换的概念,表示对某商品或某项服务所要求的、提供的或支付的货币数额,反映了商品或服务进行实际交易的货币金额。价格是事实,是一个历史数据。
一般情况下,价格反映出在特定条件下特定的买方或卖方对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认可。
(4)价值
价值是一个经济概念。价值并不是事实,只是根据特定的价值定义在特定时间内对商品、服务进行交易时最可能形成的价格的估计额。价值的经济概念反映了在价值的有效日期(基准日),市场(而不是特定买方或卖方)对于某人由于拥有某商品或接受某服务而具有的利益的评判。资产的所有者、经营者、投资者、保险人、清算人和接管人、征税部门、具有特殊动机的特殊购买方等对同一资产会赋予不同的价值。价值类型有许多种,每种价值类型都有其定义。某些经严格定义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中常用的价值类型,其他价值类型则适用于特殊场合,需要明确定义并予以说明。对于评估师而言,在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最重要的是确定所评估的价值类型,并对其进行符合评估业务目的的定义。
5)最佳用途
资产具有各种不同的用途,在每种用途下该资产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反映到价值上,不同用途下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会有很大不同。不同的市场主体对某资产的用途有不同的计划和期望,使之对该资产价值的认识也不同。资产评估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反映了包含相关市场主体在内的市场整体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的认可,因此评估市场价值时不应当考虑个别市场主体对该资产的用途及价值的认识,而应反映市场整体认同的、合理的、能够导致价值最大化的用途,即最佳用途。
最佳用途又称为最高最佳用途,是指对某项资产而言,实际可能的、法律允许的、经过合理论证的、财务上可行的并能实现该被估资产最大价值的最可能用途。根据此定义,法律上不允许或实际不可行的用途不得视为最佳用途。对法律允许且实际可行的用途仍需要评估师证明这种用途合理、可行的原因。若分析表明一种或多种用途是合理、可行的,则需进一步通过经济可行性研究来论证。能体现最高价值并满足其他条件验证的用途可以认为是最佳用途。
虽然最佳用途概念并没有出现在《国际评估准则》市场价值的定义中,但最佳用途概念是市场价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评估师在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时,应当结合相关资料分析被评估资产的最佳用途,并在此基础上评估资产的价值。
6)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各资产评估行业中普遍使用的概念,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评估准则中关于市场价值都有一些相近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将所有的评估业务分为两大类:市场价值评估和非市场价值评估。市场价值概念是《国际评估准则》中最重要的概念,《国际评估准则》
中给出了市场价值的严格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2个准则、2个应用指南和9个评估指南。目前《国际评估准则》的市场价值定义在各国评估界及国际评估界的影响日益扩大,已被相当一些国家在本国的法律和准则中采纳。
(1)市场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的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市场价值的定义明确了市场价值具有以下要件。
第一,自愿买方。指具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人。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真实状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既不会特别急于购买,也不会在任何价格条件下都决定购买,即不会付出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第二,自愿卖方。指既不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出售或被强迫出售,也不会因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卖方期望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营销之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公开市场所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出售其所拥有的资产。
第三,评估基准日。指市场价值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价值,资产评估必须反映评估基准日的真实市场情况和条件,而不是评估基准日以前或以后的市场情况和条件。
第四,以货币单位表示。市场价值是在公正的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表示的为资产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表示为交易地的货币。
第五,公平交易。指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即假设在互无关系且独立行事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第六,资产在市场上有足够的展示时间。指资产应当以最恰当的方式在市场上予以展示,具体的展示时间应根据市场条件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当使该资产能够引起足够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的注意。
第七,当事人双方各自精明、谨慎行事。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都合理地知道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实际用途、潜在用途及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状况,并假定当事人都根据上述知识为自身利益而决策,谨慎行事以争取在交易中为自己获得最好的价格。
市场价值在某些国家称为公开市场价值,是资产评估业务中最常使用的价值类型。资产评估的目的有许多种,主要包括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价格变动或现行价值、产权交易、抵押贷款、法律诉讼、国家征用补偿、纳税等,在上述评估目的中大都要求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明确的相反意思的陈述),评估师所评估的价值类型会被认为是市场价值,但在每一项评估中明确界定和定义市场价值仍是十分重要的。
评估师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的总体要求包括:
①明确披露并定义评估中所使用的市场价值;②确定被评估资产的最佳用途(或最可能用途);③采用来自相关市场的数据资料,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反映相关市场主体的合理行为;④可运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进行评估,使用每种评估方法时所采用的数据应当来自市场。
(2)非市场价值
《国际评估准则》中并没有给出非市场价值的定义。非市场价值又称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或其他价值,指所有不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价值类型。因此非市场价值不是个体概念,而是一个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在用价值、持续使用价值、投资价值、保险价值、纳税价值、剩余价值、清算价值等。
在用价值是指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在用价值是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因而是非市场性的。
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从而使之具有主观性,即非市场性的。
持续经营价值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并由此形成对一个持续经营企业进行的整体评估,由于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对其企业的整体价值都有相应的贡献,可以将企业总的持续经营价值分配给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但所有这些组成部分本身的价值并不构成市场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定义所确定的价值,所以亦非市场价值。
计税、课税或征税价值是指根据有关资产计税、课税和征税法律中规定的定义所确定的价值。有的司法管辖当局可能会引用市场价值作为征税的基础,但所要求的评估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于市场价值定义的结果。
剩余价值是指假设在未进行特别修理或改进的情况下,将资产中所包含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变卖处置的价值。剩余价值不是继续使用时的价值,且不包括土地价值在内。该价值中可能还需考虑总的处置成本或净处置成本,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等同于可变现净值。但非市场价值。
清算价值或强制变卖价值是指在销售时间过短,达不到市场价值定义所要求的市场营销时间要求的情况下,变卖资产所能合理收到的价值数额,因而是非市场性的。
特殊价值是指资产的价值量超出和高于其市场价值的部分。特殊价值是由于该资产与其他资产存在实体的、功能的或经济的组合而产生的,比如相邻资产。特殊价值是针对特定的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来特定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资产价值升值,而不是针对整个市场,即这种价值升值是针对具有特殊兴趣的购买者,即亦非市场性的。
评估师评估非市场价值的总体要求包括:
①定义所评估的价值类型;②确信不会使报告使用者将评估报告中所定义的非市场价值误解为市场价值;③采取必要的程序,分析足够充分的数据,确信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5.《国际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方法的论述
《国际评估准则》明确提出,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是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3种评估方法。无论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还是非市场价值,评估师都需要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运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分析、调整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论,确定最终评估结果。评估师运用不同的方法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时,遵循替代原则,即如果市场可以获得多个相似的或可替代的商品或服务,其中价格最低的会获得市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