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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论继承人的归属(3)

因此,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父权",这权力的巨大程度,以及它的 假设的必要性等等的论证无论多么费尽心机,只要它们不能回答人们关 于应该服从谁,或者谁有权统治,谁应该服从这些疑问,那么,它们对于确 认统治者们的权力及臣民的服从义务就毫无用处。同样,这个亚当的"父 权",这个由其继承人代代相传的"君主权",也无助于人类的统治,正如假 设我们的作者断言,亚当有免罪或医病的"权力",那这种权力由神规定应 当传给他的继承人,但却无从知晓他的继承人是谁,那它对安服人心和增 进健康就都无裨益。如果有谁相信我们作者的一派胡言,向一个自称僧侣 的人忏悔他的罪过,希望得以免罪,或服用一个自称医生的人的药以求健 康,或跑到这些职业者面前,说,我承认这个传自亚当的免罪权,或这个传 自亚当的医疗权将治愈我,这样做,与一个人在承认了所有这些权力都是 由亚当传给他的唯一继承人的而又不知道这个继承人是谁的情况下,就 说我接受并服从这个由亚当传下来的"父权"一样,是毫无道理的。

俗世的法学家们曾吹嘘自己能解决某些关于王位继承的案子,但是 根据我们作者的观点,他们就是干了不属他们职权范围的事,因为,如果 所有政治权力都只来自于亚当,并且按照"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只 传给他一代代的继承人,那么这种权力就是一种先于和凌驾于一切政府 之上的权力,因此,人们制定的成文法无权决定它本身是一切法律和政府 的基础,它的法则是源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鉴于我们的作者对此保持沉 默,我就倾向于相信没有任何以这种方式进行转移的权利,即使有这种权 利,也没有什么用。如果这种权利存在,在有关统治和服从统治的问题上, 人们会更加茫然。因为,依据那些被"神的规定"(如果真有这种规定)排斥 在外的成文法和契约,所有这些层出不穷纠缠不休的难题,都能够妥善地解决。但是让人永远不能理解的是,一种神授的自然权利,而且是一个重 要性不亚于整个世界的秩序与和平的权利,在没有与此有关的任何明确 的、自然的或神的规定的情况下怎么能够代代相传呢?如果国家权力是由 "神的规定"赐给继承人,而依照这个"神的规定"又搞不清到底谁是继承 人,那么,所有世俗的统治权便都不能成立了。既然这个"父的君权",依照 "神的意旨",只属于亚当的继承人,人类就不可能再思考并认可把它安排 在别人身上。因为,如果只有一个人拥有让人类服从的神圣权利,并且只 有他能证明自己具有这种权力,那么,其他人就都不能要求得到这种服 从;即使人的良知也不能因别的理由而觉得有必要服从。如果是这样,这 个学说就彻底颠覆了一切政府。

由此,我们看到,我们的作者把一个人的统治权是"上帝的意旨"和 "神的规定"这种说法作为一种坚实的基础,而笼统地对我们说,这个人就 是神选的继承人,但是,到底谁是这个继承人,他却让我们猜哑谜。这个把 权力赐给一个我们无从知晓的人的"神的规定",简直就等于没有任何规 定。但是,无论我们的作者怎么做,"神的规定"决不会作这样可笑的指定, 我们 也无 法 想 象 上帝 会 制 定一条神圣的法律,规定一个人 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却不告诉 我们分辨他的办法;或者把神 授权力赐给一个继承人,却又 不指出这个继承人是谁。这更 会使人认为,与其说上帝把这 种权力赐予继承人,但又使人 满腹狐疑,不能确定这个继承 人是谁,倒不如说这个继承人 按照"神的 规定"根 本没 有 这种权利。

如 果 上 帝 把 迦 南 的 土 地 赐给亚伯拉罕以后,用笼统的话说在他死后要赐给某人,为了不让人知道,又未指明是他的子孙,这种 对于迦南的土地所有权的裁定,与把帝国赐给亚当和他的继承人,但却未 指出继承人是谁一样,没有什么效力和用途。因为"继承人"这个词,如没 有使人识别此人的标准,那无异于是指我不知道为谁的"某一个人"。上帝 对世人规定了"近亲"之间不能结婚的"神的规则",并且觉得只说"你们不 可以接近你们的近亲,以致看到其裸体"还不够,还要进一步通过制定标 准告诉人们谁是"神规定的"不能结婚的"近亲",否则那规定就是一纸空 文。单纯用笼统的语言给人们设定限制或给予他们特权,而不能识别谁是 这个特定的人,这样做毫无意义。可是,既然上帝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 这个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父亲全部的产业和支配权,我们也就不用奇怪上 帝不曾指定过谁是这个继承人了,因为他从来没有那样的打算,从未在这 一意义上认定任何继承人,所以我们也不能期望他会在某个地方任命或 指定一个继承人。如果这不是事实,我们就可以怀有这种期望。因此,《圣 经》虽提到过"继承人"一词,但不是像我们的作者所指的那种根据自然权 利应继承父亲所拥有的一切、而把兄弟们排除在外的继承人。所以撒拉认 为,如果让以实玛利留在家里,他在亚伯拉罕死后就会共同继承产业;这 个使女的儿子就会与以撒同是继承人。所以她劝告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 女和他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 产业。"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原谅作者的理由,既然他告诉我们,在任何一群 人中都会有一个是"亚当的真正和嫡亲的继承人",那他就应该说清楚传 承依据的标准是什么。但是,他吝啬地不肯把识别的标准教给我们,那我 们如何知道谁是继承人呢?他自称他的政府论完全是建立在《圣经》的基 础上,那就让我们在下一节看一看,在这个必要的根本点上,他所引用的《圣经》历史都对我们说些了什么。 我们的作者为了使他的书有好的名声,便这样描述亚当君权传授的故事":亚当因上帝的命令而得到的对全世界的统治权,以及先祖们根据由他 传下来的权利而得到的统治权,是非常广大的,像……等等。"他怎么证明 先祖们根据传承真的拥有这种权力呢?他说,因为"我们发现族长犹大有生 杀大权,曾以他儿媳他玛装作妓女为由,而宣布她的死刑。"这事怎能证明犹大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呢?是因为"他宣布她的死刑"吗?死刑的宣布其实 不是统治权的一个决定性的标志,而一般只是下级官吏的职责。制定关系 人之生死的法律的权力的确是统治权的一个标志,但是,根据这种法律宣 判的任务,却可以由别人执行,因此,这个记载只是犹大拥有统治权的一个 不充分的证据,就如同有人说"法官遮佛里最近宣判了某人的死刑,所以他 有统治权"一样,毫无道理。但是,我们的作者会这样说,犹大不是受别人的 委任而是凭自己的权利做的。谁知道他是否有这种权利?一时的愤怒可能 促使他去干他无权去干的事情。"犹大有生杀之权。"何以见得呢?就因为 他行使了这项权利,即"宣布他玛的死刑",我们的作者就想当然地认为,既 然他这么做了,就说明他有这个权利,这是一个极好的证据。但是犹大也跟 她睡觉,根据同样的论证方法,那他也有权利做这种事了。如果这种推理正 确,就是说做过某一桩事就有做某一事的权利,那么,押白沙龙也可算是我 们的作者所说的统治者中的一位了,因为在非常相似的情况下,他宣布了 他兄弟阿嫩的死刑,并且执行了这一死刑。如果这件事足以证明生杀大权, 那么押白沙龙也就成了一位统治者了!

但是,就算上述一切都可证明统治权的存在,那么究竟是谁"凭着从 亚当传承的权利,而拥有像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般广大的统治权"呢?我 们的作者说,"是犹大",雅各的幼子,他父亲和兄长都还在世。如果我们承 认我们的作者自己做的证明的话,一个幼子在他父亲和兄长健在的时候, 就可以"根据传承的权利"而拥有亚当的君权。如果一个人满足上述这个 条件就可以继位当君主,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可做君主?如果犹大,他的 父亲和兄长健在时就是亚当的继承人之一,我不知道还有谁不是继承人。 每个人都可以像犹大一样根据传承而成为君主。

谈起战争,我们知道,为了和平,亚伯拉罕统帅着一支由自己家的三 百一十八名士兵组成的武装和亚比米勒结盟;以扫率领着四百个武装的 人去与他的兄弟雅各相会。一个人的家里有三百一十八人,而并非亚当的 继承人,难道这不可能吗?而在西印度,一个种植园主拥有的人就更多了, 只要他乐意(他毫无疑问会这样),他就可以把他们集结起来,领导他们去 攻打印第安人,遭到伤害时,就向他们要求赔偿,所有这些所作所为都没有"传自亚当的君主绝对支配权"。这是一个多么完美的论证啊,它不是证 明了所有权力都是根据上帝的规定,传自亚当吗?不是证明了这个种值园 主在家里对生在他家和他用金钱所买的奴仆享有的权力正是神的规定 吗?而这与亚伯拉罕的情况是一样的:先祖时代的那些富人,如同现在西 印度的有钱人,购买男女奴隶,通过他们的生殖和购买新的奴隶,渐渐形 成许多成员众多的大家庭。虽然他们在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都使用这些 奴隶,但是当支配他们的权力是用钱买来的时候,还能认为他们对其所拥 有的权力传自亚当的继承物吗?一个人骑马去远征,他的马是从市场上买 的,这也同样是一个好证据,可以证明他"根据传给他的权利,拥有亚当因 上帝的授权而得到的对全世界的支配权"。这个证据如同亚伯拉罕带领他 的家奴打仗,是先祖们拥有从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的证据一样有效,因 为,这两件事里,主人都只是因购买而得到的拥有这种权力的资格,不管 是支配奴仆还是支配马。通过买卖或金钱得到的对于一种东西的支配权, 成了证明一个人因传袭与继承而得到权力的一种新方法。

"可是宣战和媾和是统治权的重要标志"。我们承认在政治社会中的 确是这样的。在西印度群岛,如果有一个人,带领着他朋友的儿子们,或同 伙们,或雇佣兵,或用钱买来的奴隶们,或一只由上述各种各样的人组成 的队伍,他可否因此宣战或媾和(假如有这种机会),或者"用宣誓的形式 来认可条约",而他无须是与他一起的人的绝对君主?如果有人说他不能 这么干,那么他就必须承认许多船主或私人种植园主是绝对的君主,因为 他们所作的事不比君主们少。但是在政治社会中,宣战和媾和的权利只能 归社会的最高权力者,因为战争或和平,对这样的政治团体的力量有不同 的推动效果,除了对整个团体的力量有支配权的人外,别人都不能进行宣 战或媾和,在政治社会中,宣战和媾和只能是最高权力。但在临时自愿组 成的社会中,根据社会成员的认可而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也有权决定战争 与媾和,一个人为了自己也可以如此。战争状态与参战者的数目无关,而 在于没有上级可以申诉时,双方之间持有的敌意。

宣布战争或媾和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其他任何的权力,除了证明 使那些为他而进行战争或媾和的人们实施或停止战斗行为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什么人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力,而不一定要有政治上的无上地 位。因此,打仗或讲和不能证明只要这样做的人便是政治上的支配者,更 不一定是君主,不然共和政府也成君主制了,因为他们确实也如同君主制 的政府一样打仗和讲和。

但是,哪怕这是亚伯拉罕享有"统治权的标志",那它是不是亚当将对 全世界的"统治权"转交给他的一个证据呢?如果是这样,它当然也可以作 为亚当将"统治权"传给别人的一个证明,这样,那些共和国也会和亚伯拉 罕一样成为亚当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也和亚伯拉罕一样宣战媾和。如果你 解释说共和国政府虽然也作战讲和,但亚当的"统治权"并没有依据权利传 给共和国政府,我也可以说,亚伯拉罕也是这样,那么,你的论证便无法成 立了。如果你固持己见,认为所有宣战媾和的人(千真万确,那些共和国就 是这样)确实都是"继承亚当的统治权",那么,你的君主政体便又无法成立 了,除非你承认所有因继承而享有亚当的统治权的共和国也都是君主国才 行,不过这是个非常新颖的做法,它会使世上所有政府都是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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