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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政策宣传(1)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在北京成立。

1986年3月15日,北京最繁华的王府井街道上的东风市场门前,彩旗飘扬,人群熙熙攘攘。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成立消费者协会

198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魏今非,率领工商行政管理考察团赴香港考察,其间了解到香港有一个消费者委员会,顺便对其进行了访问了解。考察团回京后,在写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了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消费者协会的建议。

这是关于“消费者”和“建立消费者协会”的建议第一次出现在中国政府的公文中。但当时上上下下对“消费者”、“消费者组织”所知甚少,这个建议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1年,我国外交部又接到一个会议通知:

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理事会将于当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磋商会”,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组织派代表参加。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在保护消费者活动中各国政府应采取怎样的政策和措施。

但是,在当时,中国从未有过“消费者组织”,因此由谁参会的问题自然让人茫然。后经磋商,决定由国家商检局派员以中国商品进出口检验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参加此次会议。

在曼谷会议上,与会各国人士几乎一致认为,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是一支最庞大的消费者队伍,国际消费者运动和组织没有中国的参加是不完善的,是没有代表性的!

通过这次会议,我国代表开阔了视野,了解到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到20世纪80年代初,全世界已有近90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于是,出席联合国亚太区域性保护消费者磋商会的代表回国后,提交了一份报告,正式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建议。同时认为,这项工作涉及面较广,商检工作和保证质量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由商检部门主管有困难。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

报告引起国务院的重视。时任副总理的谷牧明确批示:“拟同意,几点建议可同有关部门协商执行。”其他5位副总理方毅、余秋里、陈慕华、薄一波、姬鹏飞都一一圈阅同意了这个报告。

就在中国社会上上下下的门窗都已打开,就在上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积极酝酿和思考的时候,河北新乐,悄然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策源地。

20世纪80年代初,在改革大潮的推动下,河北省新乐县工商局,在新乐县恢复了4大市场,还连续组织了12场大型庙会,吸引了省内各县市以及周边省区的商户纷纷前来参与。

新乐的经济很快活了起来,集贸市场和几个以农畜产品为主的专业市场日渐兴起。外县消费者如潮水般涌到新乐来赶集。新乐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制度的缺乏、逐利的沉渣,使市场上侵害老百姓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利益,由新乐县工商局牵头建立一个“维护老百姓利益委员会”的简单设想逐渐形成,并在上级工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开始实施。

据一些工商部门的老同志回忆,从起初的“维护老百姓利益委员会”到定名“消费者协会”,这一称谓变化的灵感源自《参考消息》。

那是1983年3月的一天,新乐县工商局长袁荣申在《参考消息》看到一则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协会”的消息,消息介绍说衣食住行各类商品都是消费品,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协会专门管理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在此消息的启发下,局长与众人协商后决定,“新乐县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正式取代“维护老百姓利益委员会”。在袁荣申的倡导和努力下,还制定了处理消费纠纷的“六章二十一条”,后又更名为《新乐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1983年3月21日,新乐县消费者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并且通过了《新乐县消费者协会章程》,确定了协会领导的办事机构,袁荣申被推选为消协会长。

继新乐之后,位居我国开放前沿的广州,于1984年8月也正式成立了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1月,东北重镇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也宣告成立。继而,消费者协会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来,中国消费者的命运也由此发生了巨大变化。

就在基层消协组织不断涌现的时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筹建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筹建工作极为重视,要求必须在1984年年底把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起来。

1984年12月26日,这个不平凡的日子已载入史册。这一天,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在北京成立。

那天早晨,全国政协礼堂第二会议室里喜气洋洋,“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大会”正在举行。

在会上,推选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财经委主任的王任重,担任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会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衍授担任会长。

中国消费者协会常设机构挂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经费、人员及办公条件上,都给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极大地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大大推动了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深入发展。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和省以下各级消费者组织很快发展起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也从此正式拉开了大幕。

截至2007年底,县以上消费者协会达3270个。

1987年9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为党和政府又多架设了一条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从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开始波澜壮阔地开展起来。

198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投诉8041件。1994年“消法”实施当年,受理投诉达41.1706万件。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展开了各项行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促进了交强险制度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社会争议很大。刘家辉等700余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反映,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如: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财产赔付制度不合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不透明,救助基金等配套规定久未出台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抓住了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

2007年5月至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就交强险问题,向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提交了《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函》,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修改建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核清成本,降低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额;修改交强险条款及理赔规定,解决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不合理现象;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召开听证会;修改并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等。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推动下,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出台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则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正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方面已表示,未来重点完善交强险制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封杀商场返券促销。全国各地商场的返券之风,一年比一年刮得邪乎,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促销额度也急剧攀升。人们渐渐发现,大打折扣的不是商品,而是商业诚信。

2006年底,北京市消协率先公开叫停“返券”。

2007年2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卡、返券问题与政府部门、有关商业企业进行沟通,并与全国45个省市消协联合,公开揭露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引起广泛社会反响。

随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建议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

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出台《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向返券(卡)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亮出了红牌。

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及各地消协的行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当时,北京各大商场基本取消了返券促销方式,以直接打折、减价代替了计算复杂的“返券”。

中国消费者协会打破移动电话资费坚冰。在消费者与电信部门之间的资费较量中,各地消协组织更是倾入了极大的心力。

在2006年“3·15”期间,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开提出“电信改革一降四取消”,之后有关建议递交给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各大通信运营商。

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消协联手有关专家、学者百余人研讨会的意见分别发给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

在消协的力推下,在2007年1月,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公布了下调手机漫游费等的新资费方案。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动规范房贷律师费。

通过消费维权,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发现,一些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在侵害自己的利益。但是,靠消费者单打独斗,基本上没有胜出的希望。

商品房开发商向购房消费者代收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律师费就是一例,虽然遭到消费者的广泛质疑,但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照收不误。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从2005年开始就展开了一系列工作。

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与北京市律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律师协会也发表了联合倡议;北京市律协出台了《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至此,在北京,转嫁给消费者8年的律师费“霸王潜规则”终被废止。

各级消协组织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不断升级,成为了被广大消费者认同的维权中坚,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建立了不容置疑的功绩。

传入消费者权益日

1985年10月,以朱震元副会长为团长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团在香港消委会考察,国际消联亚太地区总干事艾华·费沙尔闻讯后,专程赶赴香港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团会晤。费沙尔介绍了国际消联的情况,并提到了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1983年,国际消联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从那以后,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在每年的3月15日这一天举行多种多样的庆祝活动或纪念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团的香港之行以及与国际消联的频频接触,大大开阔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眼界和视野,也使中国消费者协会对“3·15”的认识逐渐清晰和深刻,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始酝酿举办“3·15”活动。

1985年年底,一件机缘巧合的事也促进了“3·15”活动在中国的举办和开展。

当时,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宣传工作的丁世和,在整理工作资料时,发现了两份翻译的资料,一份是介绍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历,一份是世界各地消费者组织如何纪念“3·15”活动情况。

丁世和读后,眼睛一亮,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息,他随后进行了整理,并向当时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江云进行了汇报。

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商议,决定在1986年举行“3·15”活动。丁世和整理的有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来的资料,也以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名义第一次刊登在1986年3月10日的《中国消费者报》上。

1986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便开始紧锣密鼓地策划组织第一个“3·15”活动,因中国消费者协会当时还没有参加国际消联,所以活动的名称并没有出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字样,而是采取街头宣传的形式,把活动命名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

活动定在北京繁华的重点商业区消费者流动量大的地方举行。究竟在哪里举办?刘远英、杨克想到了东风市场总经理余镕。当刘远英、杨克向余镕谈起举办“3·15”活动时,余镕当即表示大力支持,并免费提供场地,承担布置现场的工作。

1986年3月15日,初春的北京乍暖还寒。北京最繁华的王府井街道上的东风市场门前,彩旗飘扬,人群熙熙攘攘。“中国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的横幅分外醒目,这是“3·15”第一次在中国亮相,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举行“3·15”活动。

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热情地介绍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知识。人们对此既感到陌生又感到亲切,纷纷围了上来,活动现场挤满了一层又一层人群,他们争先恐后地索取有关宣传资料和《中国消费者报》,还有不少消费者挤向桌前,前来咨询、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一一作了回答。有的消费者还留言说,“消费者有了自己的组织,购买了劣质产品投诉就有门了”,“消费者有了保护神”……

宣传活动原定上午11时30分结束,由于有太多的消费者前来咨询和投诉,活动持续到13时才结束。据统计,这次“3·15”活动共散发了2万多份宣传材料和《中国消费者报》,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对“3·15”活动进行了报道。

“3·15”从此为亿万中国消费者所知晓。

1986年、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把“3·15”活动重点放在北京的繁华商业区。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会,198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把“3·15”推向全国,在全国范围内举办“3·15”活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开始第一次正式亮相中国。

1988年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举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天,在我国已成立消协的700多个大中城市和县城的街头,纷纷在举行多种多样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这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联后,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这次活动规模大、声势大、影响面广、效果好。

当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协、中国消费者报社在北京王府井大街联合举办了“3·15”活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正式登陆中国,并将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融会在一起。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0年“3·15”期间推出“3·15标志”,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

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从此,我国一年一度的“3·15”活动,规模、声势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广。

开播消费专题晚会

1991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联合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动下,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首届“3·15晚会”,在中国经济蓄势待发的时期,在中国消费者尝到改革开放甜头,同时也正承受假冒伪劣产品所带来的痛苦时,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

晚会现场10部热线电话此起彼伏,很多打不进电话的人,甚至把那些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带到直播现场的门口请求曝光,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了。

从此,拉开了中央电视台每年“3·15晚会”的序幕。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收视人数成为仅次于春节联欢晚会的大型综合性晚会。

1992年“3.15”晚会上,国务院10个政府部委的部长接受现场采访,表明政府支持人民、保护人民利益的决心。

在节目中,还穿插了主持人远赴安徽采访一例因使用热水器而导致消费者死亡的案子,晚会现场受害者的亲属声泪俱下的控诉,在观众中产生了强烈的震撼作用,以致安徽省有关部门领导,在收看晚会的过程中就作出了行政制裁的决定。当主持人在现场晚会临近结束时宣布这一消息后,全场掌声雷动。

“3·15晚会”当中曝光了大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对促进问题的解决,对宣传“消法”,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91年到2009年以来,“3·15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揭开了无数的秘密、黑幕,维护了无数的公平、公正,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

每年的3月15日,“3·15晚会”都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发出最强烈的声音。促进制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司法部门提供保障

1991年12月23日,北京两位女青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下属的超市购物时,因被疑有未付账商品而被超市强行搜包。

不堪其辱的两位女青年将超市告上法庭。1992年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受害人最终获得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此事首开消费者维护人格尊严之先河。“尊严有价”,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进入20世纪90年代,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消费者对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终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此前后,广东、上海、浙江、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地方消保条例,也对精神赔偿做出了“明码标价”。如广州规定精神赔偿至少5万元;重庆则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

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是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保护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95年3月8日,17岁的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就餐时被爆炸的卡式炉燃气罐炸伤,容貌被毁。贾国宇一家将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贾国宇获得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

17岁的花季少女,不到一顿饭的功夫,就变成一位容貌被毁、劳动能力受限的受害者。她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在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

此案打开了我国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要求精神赔偿的大门。随着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层出不穷。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可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再是疑难的事情。

1996年4月24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法学家何山,从某商行买下两幅徐悲鸿先生的作品。

5月13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

法学家“以身试法”,在当时被称为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在此前发生的,王海知假买假打假的案件,只是王海与商家的交涉,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无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

何山“以身试法”,有力地回击了“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议论,明确了疑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当获得双倍赔偿;昭示了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不是商家的恩赐,而是消费者自身应有的法定权利,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应当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入住后不久便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某此前对这毫不知情。

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要求依据消法予以双倍赔偿。

2002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提起申诉,被法院驳回。

由于对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在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等原因,实际上消费者在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后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

作为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引起了各界的极大关注。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五种情形下可以请求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消费者可以据此对特定情形下的房地产出卖人的欺诈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

2005年七八月间,浙江省杭州华夏医院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一则医疗广告,称该院“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

有38位患者先后在该院接受手术,结果不仅病没有治好,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经鉴定,其中14人为九级伤残。

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从被浙江省工商局紧急叫停、到被浙江省工商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到华夏医院反咬工商局行政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到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到该医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起诉,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杭州华夏医院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就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2007年11月9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黄元敏等4名医院负责人均被裁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一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杭州民营医院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被称为是全国“虚假广告第一案”。医疗广告一直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成本太低,即使被查处了最多是罚点款。其实,医疗信息传播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这一案件的宣判,对不法分子形成了威慑。

这起虚假医疗广告案发生后,管理机关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的主体,对广告内容做了进一步限制,其中把原来准许在广告中出现诊疗方法一项内容予以禁止,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中国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不断跃上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一些难题接连被攻克,一些新型侵权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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