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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前言(致谢)

多年以来,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法学学者撰写的关于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是否不同于,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历史学者撰写的关于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

众所周知,一个事实是,前者学科话语中的历史比较,时常就是后者学科话语中的历史比较的一部分。换言之,前者撰写的目标,也是后者撰写的目标;或者这样来说,历史学者在从事内容更为广阔的历史比较的时候也在不断从事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从这一事实来看,法学、法律学者手中的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研究,似乎是没有“学科”意义上的独立性的,似乎实际上是一般意义的“历史学术”的内在分支。进而言之,在这方面,法学、法律学者似乎从未展示自己的“身份标记”。

如果的确可以这样认为,那么,人们的一个疑问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从事历史比较的法学、法律学者的学术,为什么不能、不应归入一般历史学者的学术?甚至更为严重的疑问是:为什么在“历史比较”活动中的法学、法律学者不能、不应归入一般的“历史学者”的行列,比如,划入大学的历史系或者科研机构的历史研究所,而非要自我意识极强地坚守“法律、法学”的学者身份?此外,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困惑是:“历史学家”在研究历史比较问题的时候,是更为“历史科学”的,是更为实证的,他们似乎会自然地并且有理由地认为,法律、法学学者在这方面的作为,不是那么“历史科学”的、实证的(因为,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历史学”对“法学史学、法律史学”的另眼相待)。这里的一个思考路向是这样的:法学、法律学者撰写的历史比较,似乎不能因为“是与法学、法律有关的”,所以就可以称为“不同于历史学者”。

我们当然可以这样回答:法学、法律学者撰写的历史比较,在法学、法律方面是较为细致的,或说较为“专业”,相对而言,一般的历史学者的历史比较,是较为“大概”的,或说较为“外行”;因为,一般的历史学者总是不太清楚法的渊源、法的要素、司法机构的性质等“专业知识”。这样回答,似乎是可以的。但是,仔细思索,可以发现这样的回答应该说是没有解决问题。因为,一般的历史学家,时常正是以其细腻考据的方式触摸到了这些“专业”方面,尽管,可能是不自觉的。一般的历史学家,总是关心“过去”的方方面面,包括宏观的,特别是包括微观的,因为,不断辨别、细划、梳理、分析具体思想、活动、规则、秩序、事件、过程、因果等各种因素,是一般历史学家的基本兴趣所在。甚至我们时常可以发觉,一般的历史学者,在法的渊源、法的要素、司法机构的性质等方面的考察,由于历史研究的细致实证,是更为具体微观、条目清晰的。所以,法学、法律的“专业”,不能成为“界限”。

另一方面,我们当然可以转换思路,比如,就像遭遇交叉学科研究的趋势一样,去这样回应:法学、法律学者的历史比较研究,是“法律与历史”的交叉运作。但是,面对法学、法律这方面的真实研究状况,这种回应是苍白、脆弱的,甚至是过于勉强的。因为,在目前这种所谓“交叉研究”中,人们除了发现法学、法律的内容一般性地被置入历史研究叙事,或者简单地“相互结合”以外,似乎无法看到任何“新”的东西,更不用说可以像在“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政治”的交叉研究中那样,看到新的理论预设、思考框架、知识增长。因此,这种回应也没有解决问题。

或者,我们可以干脆反向思路地这样回答:在某些情况下,法学、法律学者的历史比较,甚至他们的“学术身份”,的确是归入“历史学科”的。然而,事实上,这样的研究以及人员的“学术身份”,时常还是“法律学科”的,比如,被归入了大学的法学院,或者科研机构的法学研究所;它们或者他们,时常还是希望得到“法律”的身份认同。作为一个典型例子,我们总能发现,在面对社会中的公共法律实际问题的时候,它们或者他们,时常试图以“法学的专业名义”,或者“法学家、法律家”的名义,发表意见。因此,这种回答依然没有解决问题。

就此而言,我一直觉得,“是否不同于”,“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对于法学、法律的历史比较研究来说,是一个真问题;我应该利用一个机会,在这方面作出一些尝试,至少,应该在某些层面上论证,历史比较性质的法学史、法律史,其实具有“学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具有自己实质性的理论、模式、知识。

2002年,我申请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现代中西法概念理论比较研究”。我感到,我可能得到了这样的机会,因此,我开始了这样的努力。这个项目有关“近现代”,因此是“历史”的,同时有关“中西”,因此是“比较”的,当然最重要的是它又是有关“法概念理论”的,因而是“法学、法律”的。这的确可以使我展开努力。

这个研究是不顺利的。因为,一方面,我要阅读大量的历史资料,思考大量的理论问题;另一方面,写作起来,在严格遵守“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法学(法律)研究”规矩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将也许存在的具有新质的理论、模式、知识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一旦落笔,并非易事。我需要在细节的历史资料中穿行,在连贯的理论分析中推进,并且需要将两者“零距离”地结合起来。这是一个挑战。当然,现在研究算是告一段落。结果究竟如何,不得而知,有待读者的评判。

我要感谢一些师长、学兄、朋友。在本书的某些内容分析和理论提炼上,苏力教授给我提出了很好的智识与建议,其对经验——包括历史方面——资料的敏锐洞悉、对理论概括的娴熟驾驭,使我获得了极大的收益。同样,冯象博士以其宽阔的学术视野、锐利的问题意识,肯定了我在书中的某些主题的选择,给我很大鼓励。同样非常重要的是,我要特别感谢张文显教授、张保生教授、邓正来教授。他们曾经邀请我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讲学,讲述法学、法律历史研究中的知识社会学的问题,以及近现代中西法学关系的理论问题,使我得以获得他们以及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友们的批评,进而反思本书中的某些研究方法和思路。另外需要感谢陈金钊教授、黄文艺教授、舒国滢教授、王健教授、谢海定博士、谢晖教授、姚建宗教授、於兴中教授、张少瑜编审等,他们或者在某些场合允许我通过讲学方式,或者以私下交谈方式,或者以提供外文文献资料的方式,使我得以获得各种促进研究的可贵信息。另外,要感谢《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法论坛》等杂志的编辑朋友,他们允许我的一些相关研究论文先期发表,并且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

我还要感谢中山大学法学院的一些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比如,边宁、陈颀、陈文琼、丁晓东、黄静、梁文生、林晓燕、刘燕、马丽、王芳、颜晓辉、钟莉……他们要么慷慨地帮助我查找资料,要么毫不客气而又友好地在课堂上讨论本书某些内容的时候提出意见,要么十分大度地提出一些建议,给我许多帮助。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李斯特也是特别需要提到的。他帮助我查找了某些重要资料,而且阅读了书中的某些内容并提出意见。谢谢你们!

当然,还要感谢允许我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的徐雨衡编辑。她转达了苏力教授将此书纳入《法律与社会文丛》的建议,提出了期待并且给予了鼓励。谢谢!

我想,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们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怎样使新的研究超越自己原有的研究,让其有个“又上一层”的意思?用简单的话说,就是“怎样使其进步”。如果别人不仅会提到你的以前研究,而且会提到你的现在研究,这也许就是一种侧面肯定的他者答复。学术研究,尽管有实质性的自我提升的问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也有面对学术市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学术市场决定了学术生命力。而市场的概念,正是考验、检测的概念,它在一个重要方面回答着“怎样进步”的问题。我憧憬着,并且有些惶恐不安地等待考验和检测。

刘星

2006年10月于广州康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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