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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这是一本资料新、判例多、内容全的走私犯罪专著。“资料新”体现在本书对最新的走私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了全面透彻地解析;“判例多”体现在本书全面分析了100个走私犯罪判例,其中大量判例为2015年后裁判的;“内容全”体现在本书对几乎所有走私犯罪罪名(走私核材料罪除外)的判例类型均作了深度研究,同时,对走私犯罪总论部分的判例则通过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形态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自首的认定等四章作了体系性阐释。本书判例由案件名称、裁判要点、案情简介、裁判理由、评析与辩点等五部分组成(少数判例还有余论部分),其中“评析与辩点”部分并未将“评析”与“辩点”截然分开予以表述,而是将两者有机融合,读者可自行品鉴。

本书最大特色在于理论紧密联系实务,其中既包含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各种学说和观点,又包含了最新规定和法院的大量判例。判例是一种司法实践,蕴含着丰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智慧,对争议已有终局性的法律结论,大样本的判例是观察司法实践全景的有效窗口。通过对判例进行观察、概括、批判和总结,笔者试图提炼出某些共同特征,把解决问题的方法概括为可适用的规则。笔者近3年的时间都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判例、阅读判例、分析判例、整理判例、萃选判例,书中判例是从我阅读过的12687个走私犯罪真实判例(另有部分判例尚未进入审判环节即予终结)中萃选出来的,总共汇集了100个典型判例,也即本书所选的每个判例均是对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同类判例进行反复甄选的结果,极具代表性,本书判例时间跨度为1994年至2016年,其主要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所载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所载判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及出版物所载判例,还有极少数判例来源于学者的论文、专著、教材或网页。

本书呈现以下六个特点:

第一,既重视判例研究,又重视规范分析。“个案——规范”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的分析框架,是本书写作过程中始终遵循的一种法学方法。在“个案——规范”的互动中发现刑法的思想,在“个案——规范”的分析框架中解释走私犯罪刑事处罚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但相当一部分走私犯罪专著缺少法规范和个案的引证,与司法实务保持了不应有的“距离”。这样的书不仅读者读起来无趣,对法律实践也影响甚微。

第二,既重视个案研究,又重视群案研究。本书以个案研究为主,同时也兼顾了群案研究。个案研究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案所展开的“解剖麻雀式”的分析;而后者是以某一领域的问题为中心所作的“一网打尽式”的分析,如本书中针对“走私贵重金属案中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及“应如何界分特定故意及概括故意”等问题就进行了群案研究。围绕上述主题,我们分别研究了8个判例及14个判例(事例),并从中概括抽象出一些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和模式类型。此外,需提示的是:本书每个判例仅研究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在判例的“案情简介”部分对与此问题无关的其他事实等内容将根据需要有所删减),如果在其他判例中又涉及这一问题时,虽然我们未再表态,但并不代表我们改变了原有立场。如在“傅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中,我们认为,走私柴油案不宜引用《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而在“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中,法院也引用了《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我们对此未予置评并不代表我们调整了此前观点。

第三,既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典型判例,又重视下级法院的新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判例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典型性,但一般都经过了人为的加工裁剪,研究主体很多时候实际上根本就无法掌握案件的全貌,因而未必是最理想的分析范本。在我国,绝大多数走私犯罪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而大量新型案件是最早进入中级人民法院视野的。一般来说,这些新型案件在当时往往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有的还曾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因而案件的全貌更容易掌握,是更为理想的判例素材。如“袁某某等走私武器、弹药(气枪、铅弹)案”等即是绝佳的判例范本,其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研究素材。

第四,既重视主流裁判观点,又重视非主流裁判观点。我国大陆的判决书不同于境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判决书(如众多英美法国家及日本等),前者判决主文中就只能包含一种观点,而后者在公布判决所持多数法官的观点的同时还公布其他少数法官的反对意见,让当事人或读者可以从中汲取更多养分。本书受此启发,对同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进行比较研究,如在“陈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檀香紫檀)案”中,我们既选取了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判例,又选取了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判例,还选取了持上述两种罪名构成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断观点的判例,然后有针对性地逐一评析,最后阐述了自己的倾向性意见。诸如此类同时选取持正反几种观点的不同法院之判例的情形在本书当中可谓俯拾即是,这对律师代理、学者研究和法官裁判而言无疑极具参考价值。

第五,既重视有罪判例,又注重无罪判例。本书选取的判例大部分都是有罪判例,这类判例大体类似,其在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需达到法定要求;而无罪判例则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这些无罪判例我们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以充分发掘出其潜在价值及指导意义。同时,在上述有罪判例中,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其中有些应认定为无罪,如“陈某走私贵重金属(黄金制品)案”中,虽然法院判决陈某有罪,但我们认为这种个人携带黄金制品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在另外一些有罪判例中,我们虽然赞同其判决结果,但认为其论理过程值得商榷。当然,也有部分有罪判例的判决结果及论理过程我们均表赞同。针对本书主要研究的100个判例,我们对其中判决持不同意见的数量为52个,持不同意见之比例为52%,也即针对大部分判例的裁判意见我们是持异议的,如果进一步剔除掉其中法院认定不构成走私犯罪的15个判例(案件的全部事实或本书判例所论及的部分事实)及7个处理结果不详的判例,这个比例将高达66.7%,也即我们针对2/3的本书判例(裁判有罪的情形)提出了不同意见,这恰恰显露出本书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因此,我们对有些读者所持“某某论述跟实务不符,故没啥价值”的观点实在难以赞同,因为唯有不同意见或观点才会对探寻事物本质及改进司法实践更具教益。当然,提出新观点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脱离实务去求新求异,其存在价值的前提须立于对目前通行的实务观点及学界观点全面透彻掌握的基础之上,舍此,即为镜中花、水中月、沙上塔。

第六,既重视法益保护,又注重自由保障。本书尽可能站在中立的角度来展开研究,避免预设立场或本位主义,在并非个案辩护的法学研究场域,如果完全站在律师的角度来阐释案件,则该研究成果将难以获得严谨的客观性、公认的可信度及长久的生命力。鉴此,本着客观中立的立场,在有的判例中,我们注重维护了刑事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及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如在“苍南TH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杂货)案”中,我们即认为,“发错货”的说法如无其他客观、充分、可信赖的证据作支撑,较难成为否认存在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而在有的判例中,我们注重维护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及自由保障机能,如在“王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水产加工品)案”中,我们即认为,明知系擅自销售的保税货物而单纯收购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书与目前市面上的其他走私犯罪专著有较大区别,它的一大特色在于以最为重要的一些走私犯罪理论或实务问题为线将大量判例穿缀起来,而且,我们往往将内在联系紧密的多个判例分别放置在前后几节进行“剥笋式”地层层推进和全面梳理,形成了体系性的研究态势,并得出了一些较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结论,这些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中国走私犯罪刑法图景的现状和未来。正如维特根斯坦在《札记》一书中所言:“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同时,本书将刑事法、证据法、海关法、行政法较好地熔于一炉,并引入了法释义学、法政策学、法比较学等法学研究方法,同时还借鉴了民事及行政领域的一些理论成果,部分判例提出了独到并实用的立法建议,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刑事执法人员、司法实务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及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发挥较大的参考借鉴作用。

此外,本书与作者此前出版的《走私犯罪案例精解》一书配套使用(两书重合部分较少)可以达到更好的阅读和使用效果。关注本书前勒口的“海关事务律师团队”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可以获取本书的电子版判例解析及本书出版后补充进去的新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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