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范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我国博士后制度还存在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培养质量有待提升、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新进站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二、改革管理制度
(四)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完善管理办法
(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
五、支持创新创业
(十四)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
六、做好保障工作
(十六)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整合优化各项博士后人才培养计划,突出特色,提升效率。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
(十九)建设交流平台。将全国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交流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统筹建设,加强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提供相应的服务。实施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发挥定期开展的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作用,为中西部地区提供科技服务。支持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搭建区域性博士后交流平台,推进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对接。
(二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种概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因此,意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或是主管部门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公文文种。
针对即将开展的工作或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是具体处理办法,并且直接转发给下级机关或是转发到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意见有时候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有时候则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而且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了解了意见的基本含义后,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意见的特点和种类:
1.意见的特点
(1)指导性。
意见虽然从字面含义上看并没有批复、指示那样明显的指导色彩,似乎只是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提出一些意见,仅供参考,可实际上它也是拥有很强指导性的一种公文,比如说,本章范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就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之所以不采用“指示”等指导色彩强的文种行文,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为了体现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机关在涉及具体政务时不宜采用指示等文种;
二是因为意见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组织性、规划性、业务性,而这些内容采用生硬的文种不如采用意见这样比较委婉的文种更适合;
三是因为有关部门虽然对下级部门有业务指导权,但是并没有行政领导权,这时采用指示显然不如采用意见合适。
尽管是这样,意见对受文机关来说仍然具有比较强的约束性,下级机关要遵照执行。
(2)作用的多样性。
除了指导作用之外,意见往往是对一些需要办理或是解决,但是还没有掌握规律的问题所提出的一些见解或是办法,所以还具有一定的探索作用。
(3)原则性。
意见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具体的工作安排,它是从宏观上提出见解和意见,要求受文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文件中所提出的精神来办理。下级机关在落实意见所阐述的精神时,比起执行上级机关所发的“指示”有更大的灵活处理的余地。
(4)针对性。
意见总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针对某一重要的问题或是某一项具体的工作,经过仔细研究之后所提出的见解或是处理意见,它有的放矢,有着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2.意见的种类
(1)指导性意见。用于上级机关或是主管部门对某项工作进行阐述或是说明,其中包括基本思想、原则和工作要求,并对工作内容给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它对下级机关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行政约束力,具有比较突出的指导性,而且为下级开展工作留下了更多的余地,如本章范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2)具体工作意见。对如何做好某项具体的工作提出意见,其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具体,有时候还会有一些可操作的办法、措施等,如湖北省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规定性意见。规定性意见主要用于对所属机关、组织和人员提出一些规范性的要求和措施。这种意见通常用于党的领导机关或是组织、纪律部门为所制定的党组织以及党员行为准则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法和标准,如《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有时候也会用于党政机关联合发出的关于行政方面的一些规定意见。
(4)规划性意见。规划性意见是对某一个时期某一方面的工作所提出的大体构想,它的特点是内容宏观化、整体化,适用时期长,类似于纲要、规划等计划性文件。它指示了某一个时期内某项工作的要点、努力方向和原则,但通常没有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案例精解】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意见的结构和写作意见时所应注意的问题:
1.意见的结构
(1)标题。意见的标题主要有两种写法:
一是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如本章范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二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意见》。前一种是比较规范的写法。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意见,如本章范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是有发文字号的,如国办发〔2015〕87号,有的意见则没有发文字号,如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
(2)主送机关。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2规定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意见的主送机关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发布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与一般公文相同,如本章范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的主送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另外一种是需要转发的意见,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则没有主送机关这一项,但是转发该意见的通知,则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就在正文中清楚地写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正文。意见的正文一般由发文缘由、具体意见和结语组成。
发文缘由就是概括性地说明制定意见的缘由,目的或是依据,也就是说明为什么要提出意见。例如本章范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中所提出的发文缘由主要是“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这部分写完后,常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或是“现提出如下意见”作为承启语过渡到具体意见部分。
具体意见是正文的主体部分,具体写明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处理方法,也就是具体的建议事项、实施要求或是措施办法等。这部分一般采用分条列项的方式,将意见表述清楚。如果意见的内容比较多,则可以列出小标题作为各大层次的标志,小标题下再分条表述。
结语是意见的结尾部分,指导性意见通常用“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等语作结,有的还可以提出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或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如本章范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在结语部分就提出了以下内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些意见是没有结语部分的,如《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
2.写作意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实在性。所提出的建议或是具体措施必须是经过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后得出的,不能哗众取宠,所提出的建议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唱高调、说空话。
(2)写作意见时语气要相对缓和,不应该使用命令性的强制口气。此外,不要在文中使用强制性、鼓舞性语言,避免出现接受意见的机关或是个人产生抵触情绪或是盲目认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其无法根据实际情况来有区别地执行意见。
(3)意见中所提到的见解和主张应该是明确的,并要能体现出意见语体的简明性。在谈到一些专业知识的时候,要解释清楚主张什么和不主张什么。
(4)针对性。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是应当引起注意,但还没引起注意的问题。
(5)可行性。意见中所提到的主张或是见解要有可行性论证或是可靠依据,所提出的办法要具体可操作。
(6)写作意见时要较多地使用说理的表达方式,但是要求说理简明,不应该使用写论文或是宣传材料的方法进行全面论述。
(7)建设性。意见并不是只提出意见或是提出批评就可以了,更不能老调重弹,要发现新问题,提出新的解决办法或是新的思路。
(8)写作意见时要注意恰当使用成分共用句式,使意见的语句结构紧凑,表意丰富;在选择词语时要多使用单义的、本义的、不带感情色彩的词语,让所要表达的内容明了清楚。